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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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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测绘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测人字〔1997〕8号

各省、自治区测绘局,直辖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处),各直属单位:现将《测绘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测绘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六日测绘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测绘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测绘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测绘系统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363

第二章机构及人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管理部门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由

人事劳资、生产、计划、财务、物资、保卫、工会等部门人员共同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担任。办事机构一般设在人事劳资部门,并指定专人担任安全生产检查员。

(二)队(院)相应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检查员。

(三)中队(室)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中队长(主任)负责,并配备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小组(班)的安全生产工作由组(班)长负责,并配备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四条测绘系统内其他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和配备相应的机构和人员。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生产检查、管理人员的职责,是搞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

第六条各级行政主要领导对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领导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负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生产作业现场的直接指挥者负直接领导责任,生产作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各级领导要坚持生产与安全并重的原则,在计划、布

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364

全工作。签订各项经济承包合同时,要明确安全责任和目标,提出实现目标的具体措施。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部门及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法规、制度和规程。结合生产实际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三)组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监督落实。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协调处理跨单位

的事故隐患。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发出《事故隐患整改意见书》,令其限期整改。

(五)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表彰、奖励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及个人,批评忽视安全生产的行为,以及惩处由此而造成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

(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宣传活动,增强广大职工安全意识。

(七)督促所属单位按规定配发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八)督促所属单位按整改计划落实并用好安全生产措施经费。(九)协调劳动、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对所属单位劳动条件、劳动环境进行检测和评价。

(十)组织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

(十一)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第九条队(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

(一)根据国家、部门及地方政府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有关管理规定,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组织建立并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365

(三)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和整改措施计划。

(四)结合工作实际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宣传表扬安全生产方面的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生产的行为。

(五)督促有关人员了解和踏勘测区安全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六)根据整改计划落实并用好安全生产措施经费。

(七)监督检查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配发和使用情况。(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防止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九)调查和处理伤亡事故,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十)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第十条测绘管理部门和队(院)的安全生产检查员、中队(室)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小组(班)安全员的职责,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生产单位中各部门,都应该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要求职责明确,落实到人。

第十一条全体职工应该自觉地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积极

参加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制止生产作业中的违章行为,爱护和正确使用仪器、设备、工具及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和向上级部门申述。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是贯彻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措施。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规

制度的贯彻,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安全教育的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须结合实际采取自查、互查、366

抽查、普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在坚持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经常检查的同时,各测绘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还应每年定期组织二至三次的全面检查。

第十五条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要做到边检查边改进,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对限于条件不能及时解决的问题,应订出具体措施,限期解决。

第十六条抓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是各级领导和安全生

产检查、管理人员的重要职责,通过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其在生产中的保障和促进作用。第五章安全生产教育

第十七条各级领导必须重视安全生产教育,建立并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测绘管理部门和队(院)的安全生产检查员须通过由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进行的安全教育,在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任职资格证后方能上岗。

第十九条队(院)主管领导的安全教育由测绘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进行,教育内容包括国家和部门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知识等。

第二十条中队(室)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小组(班)安全员和职工的安全教育,由队(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其教育内容和时间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必须通过队(院)、中队(室)、小组(班)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上岗。三级教育的时间总共不得少于四十学时。

(一)队(院)级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有关的安全技术知识。

(二)中队(室)级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典型事故案例和事故预防措367

施、事故应急措施等有关知识。

(三)小组(班)级安全生产教育内容包括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

第二十二条职工变换作业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复岗时,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作业时,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

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上岗工作。第二十四条生产单位各级领导要重视对临时用工(含从测区

招用的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具体工作由中队(室)和小组(班)负责。教育的内容应结合作业地区、分配的工作和本人实际情况进行,一般应侧重于劳动纪律、安全知识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和测量工具的正确使用等。

第六章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应尽快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等概况,按隶属关系分别逐级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等有关部门,同时报国家测绘局。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及时上报的,事后应充分说明原由。

第二十六条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向单位报告,同时迅速组织抢救并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需变动事故现场时,必须事先做好标记、拍照、摄像或绘制事故现场图。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各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事故等级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或指派主管领导赴现场处理事故、指挥抢救,同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重大伤亡事故,国家测绘局派员赴事故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特别重大伤亡事故,国家测绘局领导赴事故现场,参加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的责任是:查明事故的事实经过、发生

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确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包括善后事宜)和防范措施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在进行工作时,单位和个人均须给予支持与合作,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第三十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及其事故责任者和负事故领导责任的人员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法规,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追究事故责任。(一)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二)擅自更改、拆除、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造成事故的。

(三)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岗位、擅自在非本职岗位上作业造成事故的。

(四)安装、检验、修理仪器设备及汽车等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事故的。

(五)仪器、设备带病运行,安全装置不齐全,超温、超速、超压、超重、超负荷运行造成事故的。

(六)不按规定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用具,造成事故的。(七)因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八)其他应负事故责任的。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追究事故领导责任。(一)忽视安全生产管理和教育工作,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防护设施不健全,导致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

(二)未按整改计划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经费,使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得不到改善造成事故的。

(三)强迫职工冒险作业,或安排有职业禁忌者从事所禁忌的工作,或安排未通过特种作业技能鉴定(考核)的人员上岗从事特种作业,或不按规定给职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或由于安排作业人员超负荷劳动造成伤亡事故的。369

(四)生产性建设工程不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的。

(五)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造成伤亡事故的。

(六)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或指使破坏事故现场,或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有关情况及资料,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七)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不到现场,或不积极采取措施组织抢救,以致扩大损失,导致事故更加严重的。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测绘系统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遇有与国家有关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人事教育劳动司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__

扩展阅读:测绘安全生产规程

测绘安全生产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保障职工在测绘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测绘系统生产单位。

第二章作业前准备

第三条外业生产单位出测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掌握人员健康情况;

2、按规定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用具;3、确定作业小组安全员;4、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5、了解测区有关安全方面的情况,拟订具体的安全措施;

6、组织赴疫区和有可能散发毒性气体地区作业的人员学习防疫和防毒知识,并注射相应的疫苗和配备防毒装具。第四条内业生产单位作业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工作室整齐清洁;

2、地面经常有水的工作室,所设置的木头站板完好,排水设施通畅;3、通风取暖设备、用电设施有专人管理、检修,电源、电线无漏电情况,无随意拉设的电线;

5、作业室光线符合作业要求;6、各种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第五条外业作业人员,应根据出测地区的自然、地理等条件要求进行必要的身体健康检查。患有疾病者不准进入容易导致病情恶化的地区作业;内业生产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工作条件,组织职工坚持视力检测和眼保健操的锻炼。

第三章住宿

第六条外业作业期间应尽量寄宿招待所和民房。借住民房时要检查棚顶、墙壁和支撑物的稳固程度,防止倒塌伤人。禁止使用存放农药及其它可引起中毒物品的房屋。

第七条在宿用房屋内须注意用电安全,严禁擅自拉设临时电线。使用便携式柴油发电机,要有专人管理。为防止一氧化碳中毒,发电机须置于通风条件下使用,尽可能做到人、机分开。同时,要防止发电机漏电和超负荷运行对人体造成损伤。

第八条野外宿营应根据地形和历年山洪情况,选择干燥避风处,避开觇标、枯树、独立岩石和输电设备及线路。严禁在山顶、河床、狭谷、悬崖绝壁等容易发生雷击、山洪和崩陷危险的地带搭设帐篷,并要注意以下几点:

1、帐篷上要安装避雷装置,周围应挖排水沟,在草原地区,周围还须开辟防火道;

2、帐篷周围应保持清洁;

3、治安情况复杂或野兽经常出没的地区,应派专人值勤。

第九条一般不得露宿,必要时须两人以上,并备好防寒、防潮和照明等物品。

第四章饮食

第十条禁止食用霉烂、变质和被污染过的食物。第十一条禁止食用未经识别的野菜和野果。第十二条禁止饮用异味、异色和被污染的地表水和井水,坚持饮用清洁开水。

第十三条禁止酗酒和暴饮暴食。

第五章沿铁路、公路及进入特殊地区作业

第十四条在铁路、公路上作业时,必须遵守铁路和公路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安全规定。

第十五条沿铁路路基行进时,不得进入轨道内。火车通过时,要保持距离,站立等候,同时谨防车内向外丢弃物品被其砸伤。要尽可能缩短人员在路基上的作业时间。

第十六条在桥梁和隧道附近以及公路弯道和视线不清的地点作业时,应事先采取安全措施,安排专人担任安全指挥。

第十七条听力或视力不好的职工,禁止在铁路和公路上单独作业。第十八条工间休息应尽可能离开铁路、公路路基,选择安全地点。第十九条进入军事要地、边境或其他特殊地区作业时,要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严守有关安全规定。第六章在城镇作业

第二十条应持有效证件或公函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并了解当地的社会治安等情况,以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进入居民宅院时,应先说明情况再进行作业。

第二十一条在马路上作业时,要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和专人担任安全指挥,必要时事先同交通民警取得联系,争取支持。

第二十二条作业中以自行车代步者,要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骑快车和撒把骑车。

第二十三条进行地下管线测量,要了解管线的基本情况,针对管线中的有毒、有害气体和高温、高压等不安全因素,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在管井下作业时地面必须留人,现场要有专人负责指挥,以确保作业人员和行人的安全。

第七章在人烟稀少或原始森林地区作业

第二十四条要请熟悉当地情况的向导带路,配带校正过的指北针以及作业区地形图,所有人员都应掌握应用指北针、地图、太阳、星辰以及地物、地貌等判定方位的知识。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以保持个人与小组、小组与中队的联系。第二十五条行进路线及点位附近,均应留下能为本队人员所共同识别的明显标志,以便联系。禁止夜间单人行走。外出时要事先详细报告自己的去向。发生人员失踪时必须立即寻找,并应尽快报告上级,同时与当地公安部门取得联系。

第二十六条进入林区必须严格执行防火规定。要配齐带足所需的装具、粮食和饮用水,必要时设立供应点,保证作业人员的饮食供给。要特别注意配备防蚊虫叮咬的面罩、防蚊油以及防治其它毒虫伤害的药品,并注射森林脑炎疫苗。

第八章在沼泽地区作业

第二十七条要请熟悉当地情况的向导带路。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为随时探察落脚点的坚实程度,每人应携带一根长约1.5米的木棍。

第二十八条过沼泽地时,步要轻,要组成纵队行进,严禁单人涉险。遇有繁茂绿草地带应饶道而行。发生陷入沼泽的情况时不要惊慌,应横握手中木棍,等待救援,救援人员须站立在稳固地点,用木棍或绳索串联抢救。

第二十九条每日工作完毕后尽可能用热水洗脚,并涂擦酒精促进血液循环,防止皮肤溃烂。

第九章在高山、高原地区作业

第三十条要请熟悉当地情况的向导带路,选择好行进路线,返回时一般不得另辟新路。

第三十一条须掌握一定的登山基本知识,学会使用一般的登山装备。严禁单人夜间行动。雾天应停止作业。

第三十二条遇有雷电立刻停止作业,选择安全地点躲避,严禁在山顶及开阔的斜坡上停留,一切金属物品应放在离人较远安全地点。

第三十三条在冰川、雪山作业时,应带雪镜。遇有积雪较深或时有雪崩发生的地带,无绝对安全保障不得强行通过。

第三十四条应按选定的路线稳步行进,遇无路情况,则应选择缓坡迂回行进。遇悬崖、绝壁、滑坡、崩陷、风化等危险地带时应该绕行,必须攀登时要有绝对的安全保护。

第三十五条进入高山、高原地区应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随时保持与上级的联系。要带好防寒装备和充足的供给。特别寒冷时须停止作业。遇有冻伤切忌用火烘烤,应及时用酒精或雪搓揉冻伤部位。第十章在沙漠、戈壁地区作业

第三十六条进入沙漠、戈壁地区作业前须认真了解掌握该区的水源及居民、道路、气象、方位等情况,并及时记入随身携带的工作手册。同时要请熟悉当地情况的向导带路。

第三十七条应配备色彩鲜艳的羽绒睡袋、羽绒服和容水器、绳索、地图资料、指北针、风镜、药品和必要的通讯器材等物品,并带足给养。

第三十八条在距水源较远的地区作业须制定供水计划,必要时可分段设立供水站。天气炎热时要停止作业,严禁赤膊暴晒。口干渴时应断续少量喝水,不得暴饮。食品须及时补充,饭菜要适当加咸,饭前应稍加休息。

第三十九条驾驶汽车进入沙漠、戈壁地区时,轮胎充气不要过足,以防车轮打滑,要携带几块厚木板和其他有关工具,便于陷车后自救。

第四十条要随时注意天气变化,提防沙漠寒潮和沙暴的侵袭。

第十一章渡河

第四十一条要慎重选择渡口,了解河床地质、水深、流速、温度等情况,采取安全方法渡河。必要时应在当地雇请向导。

第四十二条水深在0.6米以内,流速每秒不超过3米,或者流速虽然较大但水深在0.4米以内时方允许徒涉。乘骑徒涉时一般只限于水深0.8米以内,同时应逆流斜上,不要中途停留。

第四十三条遇较深、流速较大的河流,应绕道寻找桥梁或渡口。通过轻便悬桥或独木桥时,每次只许通过一人,必要时应架设安全护绳。

第四十四条利用小船或其他水运工具时,应检查其安全性能,并找有经验的水手操纵,严禁超载。

第四十五条严禁在无安全保障的条件下和河流暴涨时渡河。野外作业期间禁止游泳。

第十二章防火

第四十六条必须贯彻消防法规,建立消防制度,配备消防设备和人员,消防设备要保证灵敏有效,不得挪作他用。图库、资料(档案)室必须定期检查,严格各项操作规程,做到安全防火,万无一失。油库及其他贮油容器须远离办公区和家属区单独放置,要有专人保管。

第四十七条使用煤气、天燃气的单位及其野外作业组,要经常检查有关设备,保证其联接件及管理完好,防止漏气。严禁点燃灶具后离人。

第四十八条禁止在草料堆放地、油料、易燃物品仓库、木料场、木质建筑以及其他易燃物体附近用火。第四十九条汽油、煤油等挥发性易燃物质不得存放在作业室、车间及办公室内。外业作业时,应使用密封、非易碎容器单独存放、保管,防止暴晒。洒过易燃油料的地方要及时进行处理。油料着火应用细沙、泥土熄灭,不可向油上浇水。

第五十条使用煤油灯应该安装防火灯罩。悬挂式灯头要用金属链或铁丝挂在距离顶棚0.5米左右的位置。离开房间或休息时,要及时将燃着的煤油灯或蜡烛熄灭。冬季在北方作业时,使用柴灶或煤炉前应先进行检修,防止漏火和煤气中毒。

第十三章登高作业

第五十二条登高作业时,要认真检查攀登工具和安全带,保证完好。攀登时所携带的物口不能过重。现场作业人员要戴好安全帽。

第五十三条攀登高树前,应检查树的坚固程度。到达工作位置后要选坚固的枝干作为依托扣好安全带再进行作业,返回地面时严禁滑下或跳下。

第五十四条攀登高杆、高梯前木桩须钉牢,拉绳须拴结实。到达工作位置确实系好安全带后再开始作业。

第五十五条登标作业不得超过二人。攀登高标要依次向上,攀登前应先检查扶梯、栏杆、站台以及觇标各部位结构是否牢固,标材有无损伤和腐朽,钉子与螺丝有无松脱,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经过修补后才能作业。

第五十六条攀登高楼时,要经有关部门或楼房管理单位同意,应了解楼顶的坚固程度及周围的情况,尽量避免在楼顶边缘处作业,必需作业时应系好安全绳。

第五十七条雷雨将临或遇有五级以上大风时,立即停止作业,不许在高处停留,并迅速到达距自行搭建的攀登物体高度两倍以外的安全地带。

第五十八条向上传递仪器和工具时,牵引的绳子须拴结实,滑轮转动要灵活,而且要有专人负责。严禁投抛工具。

第五十九条登高作业禁止嘻笑、打逗、逞能等一切与作业无关的行为。

第六十条患有严重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眩晕等高空禁忌症以及酒后不许登高作业。

第十四章造标、拆标

第六十一条造标、拆标工作应由专人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密切配合。安全员必须随时检查现场的安全情况,发现问题立即纠正。现场的工具、材料要码放整齐、有序,废料应及时清理。

第六十二条在行人通过的道路或居民点附近造、拆标时,必须将现场围好,挂上“危险”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作业场地半径不得小于15米。

第六十三条建造觇标的位置与铁路、公路、电话线以及各种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觇标高度的1.5倍,与高压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20米。

第六十四条作业人员应该配戴安全带和安全帽,禁止穿笨重鞋子,也不得赤脚。在标上传递工具时,禁止抛设,不用的工具和钉子应该放在工具袋内,较大的工具可用绳子拴在标的适当位置上,严禁随意放置或向下乱丢。应在工具的手柄上安上一个圈套,使用时套在手腕上,防止工具脱落伤人。纠正标形时严禁标上留人。

第六十五条造、拆标过程中严禁攀登横梁。遇四级以上大风或雷电应停止作业。

第六十六条造、拆标所作用的绳套要结实,禁止使用断股或经检验过的绳索。

第六十七条尽量不采用吊翻标架的办法,必须采用时须使用滑车和绞盘,绞盘必须牢固,应有专人操纵。标架开始提升,除留一人指挥外,其余人员全部撤离到安全地带。提升过程中遇有拉绳或橹柱断裂,须稳妥放下,不得冒险抢修。第十五章爆破

第六十八条爆破工作应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爆破人员要持证上岗。

第六十九条炸药、雷管须分存分运,指定专人负责。必须严格遵守铁路、交通运输等部门的规定,绝对禁止偷运和强运。

第十六章设备、仪器、锅炉

第七十条各种机械、电气设备的安装、检修和使用,须符合安全要求,凡对人体可能构成伤害的危险部位,都要设置安全装置,同时要建立有关的检查、维修、使用以及定期保养等制度,不准“带病”运转。

机器设备安全操作事项:

1、各类机器的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操作规程,非本机组人员,未经许可不得使用或开动机器;

2、开机关应检查机器各部件是否完好,操作人员是否将劳动防护用品穿戴齐全;

3、开机后不准擅自离开岗位,不准用手触摸正在运转的机器部位,不准跨越转动部分;4、机器周围1米以内,不得堆放纸张、材料及其他物品。各种废料(如废纸、废油布、废墨渣等)必须放置在指定地点,不得乱扔乱放。

电气设备安全操作事项:

1、电气设备的安装、检修、调试以及连接临时线路,必须由电工进行;2、不准用手或金属物件接触电气设备的通电部分,不准用湿手拉合电闸或开关电钮。

3、检修设备应首先断开电源,并在电闸处挂置“线路维修,严禁合闸”的信号和标志。修理电气装置,一般不准带电作业,由于特殊情况而不能切断电源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且须有二名电工现场作业;

4、因故停电时,凡用电的机器设备,应立即断开电源。每日工作完毕后,作业室内所有电源应一律切断;

5、所有动力设备,必须按照规定埋设接地网,要保持接地良好。第七十一条仪器应由专人使用和保管,操作时必须严格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未经批准,他人不得动用。擦试仪器时要断开电源。

第七十二条锅炉的使用的操作须严格按照国家以及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七章化学药品

第七十三条剧烈腐蚀药品、有毒有害药品要有专人负责保管。购药、领药及使用要有严格的手续,严禁乱发乱放。

第七十四条有毒药品的包装必须严密封实,发现漏、破应及时处理。剧毒药品须特别存放,定期检查,钥匙由两人保管,剩余药品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上交。

第七十五条配药时要正确识别药物名称,按照配方要求顺序加药。

第十八章汽车驾驶

第七十六条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交通规章和汽车保养操作规程。应该充分了解所驾驶车辆的性能和技术状况,操作中要思想集中,不得闲谈或吸烟。视线要保持良好,严禁疾驰或转让非驾驶人员驾驶。杜绝酒后开车。

第七十七条行车前必须检查各部机件是否灵敏,油、水是否加够,轮胎充气是否适度,应特别注意检查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方向系统、灯光照明等主要部件是否完好,发现故障即行检修,不许勉强出车。每日行驶完毕应按规定进行保养。

第七十八条行进中应经常注意各种仪表的指示以及发动机、底盘的声响,发现异常应立即停车检查,排除故障。在冰雪道路或雨天行车遇陡坡时,助手或乘车人员应下车持三角木随车跟进,以备车辆滑时抵住后轮。

第七十九条夜间行车要保持灯光完好,降低行驶速度,充分判断地形及行进方向,会车时应该换小灯或近光灯,避免迎面车辆的驾驶员眩目而造成相撞事故。

第八十条在雨、雪、雾天或泥泞、冰冻地带行车,适当减速,避免紧急刹车,必要时应安装防滑链,5米内视线不清时不准继续行车。如执行紧急任务必须行车时,应采取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八十一条汽车遇江河需摆渡时,上下船应缓驶,上船后拉紧手动制动器,并用三角木垫塞车轮,不可在上下船时变速或停车。涉水时须在探明水深、流速和河床地质等情况后,用低速缓慢通过,不得中途停车和变速。上岸后应详细检查车辆,要特别注意检查刹车是否灵敏。

第八十二条运送的物资器材须装牢捆紧,其重量要分布均匀,防止失重翻车。驾驶员要了解运送物品的性能,以保证运输安全。严禁爆炸物品与人一起混装运送。

第八十三条严禁客货混装。机动车载货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货运汽车车厢内载人,应按公安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行车时人要坐在安全位置上,人身不能超出车厢以外。车厢以外的任何部位严禁坐人和站人。第八十四条禁止在接触油料时吸烟和玩弄火柴、打火机等。汽油洒在衣服上不要靠近启动的引擎。

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

第十九章附则

本规程由国家测绘局人事教育劳动司负责解释。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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