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价调节基金、大型机械场外运费计取规定的通知
营口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文件
营口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
营建价发[201*]4号
关于物价调节基金、大型机械场外运费计取规定的通知
各施工企业、有关建设单位、造价咨询机构:
根据辽建价发【201*】87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做如下规定:
一、物价调节基金:根据营政发【201*】7号关于印发《营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凡执行201*年《辽宁省计价定额》或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按税费前造价0.1%计取列入其他项目费。
二、执行201*年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的大型机械场外运输费可按下列规定调整价差:1、履带式挖掘机(不分斗容量)往返一次1000元。2、履带式起重机(不分吨位)往返一次2800元3、塔式起重机60knm以内往返一次4000元。
4、塔式起重机60knm以上(含60knm本身)往返一次5000元。5、履带式推土机(不分功率)往返一次1000元.6、自升式起重机1000knm以内往返一次5000元。
7、自升式起重机1000knm以上(含1000knm本身)往返一次1201*元8、其他施工机械场外运输费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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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营口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
文件
营建价发[201*]4号
关于物价调节基金、大型机械场外运费计取规定的通知
各施工企业、有关建设单位、造价咨询机构:
根据辽建价发【201*】87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做如下规定:
一、物价调节基金:根据营政发【201*】7号关于印发《营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凡执行201*年《辽宁省计价定额》或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按税费前造价0.1%计取列入其他项目费。
二、执行201*年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的大型机械场外运输费可按下列规定调整价差:1、履带式挖掘机(不分斗容量)往返一次1000元。2、履带式起重机(不分吨位)往返一次2800元3、塔式起重机60knm以内往返一次4000元。
4、塔式起重机60knm以上(含60knm本身)往返一次5000元。5、履带式推土机(不分功率)往返一次1000元.6、自升式起重机1000knm以内往返一次5000元。
7、自升式起重机1000knm以上(含1000knm本身)往返一次1201*元8、其他施工机械场外运输费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营口市关于201*年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通知
各施工企业:
根据《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和辽建价发【201*】6号文件精神,营口市201*年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工作现已开始,具体事宜要求如下:
一、核定对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包括外埠入营的施工企业),均应按相关规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二、申报材料
各施工企业申请核定规费计取标准时,应先登录辽宁工程造价信息网(网址:www、lncci、com/)按要求在网上填写《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并上传,同时下载打印该表一式二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2、企业上年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3、企业上年度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
4、企业上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缴费收据。以上费用申报时只填写企业缴纳部分。
上述1-4项材料复印件1份和2份申请表,按顺序(2份申请表在前)用A4纸装订成册,连同原件和规费计取标准证书报送至营口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进行初审。
三、申报时间:
201*年2月16日---4月30日
咨询电话:0417-2657307营口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关于印发《营口市施工企业规费计取
管理办法》的通知
营规建发[201*]139号
各施工企业、有关建设单位、中介机构:
依据辽建发[201*]30号《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实际,现将《营口市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养老保险
按营建发[201*]1号《关于调整营口地区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各种规费计取办法的通知》和营规建发[201*]17号《关于公布201*年建筑工程单位平方米造价指标和各种规费计取基数标准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为保证我市建筑业离退休职工养老金的正常发放和工程项目养老保险费的收取。经测算现将营口市主城区、老边区、大石桥市、盖州市、鲅鱼圈区熊岳镇所辖区域内实施劳保统筹管理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建筑工程项目计取的养老保险系数标准由原来的3.4%调整为2.6%,按税费前的计取,缴费办法、管理办法不变。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其他建筑安装(含市政、园林、装饰、装修)等施工企业直接向建设工程项目计取。计取的标准按辽建发[201*]30号文件规定申报核定。
二、工伤保险
在营口市主城区内建设项目施工的参加市行业统筹的建筑安装、装饰装修等施工企业所计取的工伤保险必须向市劳保统筹办缴纳,并由统筹办实施相应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管理。主城区以外的施工企业按工程所在地规定管理办法执行,并按辽建发[201*]30号文件的规定由企业申请核定其计取标准。三、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和排污费
按辽建发[201*]30号文件规定由企业申请核定其计取标准。
四、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应由施工企业向建设项目计取,计取的标准如下:
1、建筑工程
七层以下(含七层)每平方米2元。
八层以上(含八层)每平方米3元。
2、构筑物及不能按面积计取的工程按其税费前4‰计取。
3、本条保险系指总承包单位(包括总承包单位分包的工程内容)对所承担的工程在施工时可能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所提供的保障,对由业主直接发包工程项目由专业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五、工程定额测定费
工程定额测定费按工程总价1.5‰计取。
营口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是营口地区收取工程定额测定费的唯一法人单位,凡不按规定向营口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缴纳此项费用的施工企业将不予核定或限定计取范围。
六、营口市施工企业规费的计取标准资料的核对及上报工作由营口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
七、申报规费资料的上报及核对时间从201*年8月20日开始进行。
八、企业所计取的各项规费均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向有关部门缴纳和投保。
九、本办法所列各项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和截留,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挪作它用。营口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和营口市财政局将监督检查各项规费的计取、缴纳及使用情况。企业如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决(结)算时,应根据缴款有效原始凭证予以据实调整。
十、凡201*年8月20日以后开工的工程按本办法执行。
附:《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
营口市规划建设委员会
营口市财政局201*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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