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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井看护劳务合同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03:47:38 | 移动端:单井看护劳务合同

单井看护劳务合同

合同编号:

单井看护劳务合同

甲方(发包方):乙方(承包方):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订单井看护劳务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发包方):签订地点:乙方(承包方):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标的、工作量、价格

工作量看护井场区域(井次)自年月至年月自年月至年月自年月至年月自年月至年月自年月至年月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百拾万千百拾元;(小写)是否含增值税:税率:第二条工作内容

乙方在单井看护中,具体负责以下主要工作:1.负责油(气)井设施设备的看护及日常管理工作;2.负责油(气)井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

3.负责井口压力、储油罐液位及压力等单井生产数据的采集、填报、上报等单井管理工作;

看护期限单价(元/井次月)小计(元)4.按甲方要求,协助甲方进行温油、装油;5.负责看护井的井场平整及井场卫生;6.负责其他与看护井有关的管理工作。第三条验收与结算

1.项目验收: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每(月/季)对乙方工作进行考核验收,验收工作由甲方油(气)藏经营管理区与相关业务科室共同参与。参与验收单位或部门应如实验收,并根据验收情况填写验收意见。

2.费用结算:甲方根据验收情况办理相应结算手续,按(月/季)向乙方结算相应的劳务费用。结算方式:甲方以现金方式、汇票、转帐的方式付款。

乙方账户名称:开户行:银行帐号: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利对乙方看护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对乙方及乙方人员违反油田管理制度和合同约定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

(2)甲方有权根据油气生产实际调整、变更需要看护的油(气)井的数量及井号。(3)甲方对因健康、品行、业务技能等原因不适合从事单井看护工作的乙方人员,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更换。

(4)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对看护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及专业技能进行培训。

(5)甲方有义务按合同约定标准对乙方看护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并依据验收情况结算相应的劳务费用。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选派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无违法犯罪前科,且有相应油气安全知识与油气生产业务知识的人员看护单井。乙方有义务对拟派的单井看护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品行审查、安全知识及专业技能进行培训,以确保所派看护人员符合甲方生产要求。对不适合单井看护的人员(含违反劳动纪律的人员)应及时更换。

(2)乙方应保证所派看护人员遵守油田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有关井场、值班点用电、用气(煤)等安全管理规定,规范操作,科学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3)乙方应为其指派的单井看护人员配备劳保用品。(4)乙方应确保所看护的单井每天24小时不能离人,所看护单井不得发生被抢被盗现象。遇无法制止的特殊情况,应及时上报甲方治安保卫人员或向公安部门报警。

(5)乙方人员应按甲方生产管理制度及其他要求取全、取准各项资料,应如实采集、填报生产数据,做到班报填写及时、内容齐全、准确,无涂改现象。

(6)乙方人员应维护保养设施设备,如实填写设备运转记录,如实记明生产时间及停井时间、停井原因。

(7)乙方人员应按规定程序及要求进行温油、装油等,不到规定时间不准点火加热,不见拉油票及拉油人员不准放油,严格按油票内容发油,并如实记录拉油情况,包括拉油前后的罐位及压力等。同时应及时全面了解罐内液量及油量变化情况,及时上报甲方有关部门。

(8)乙方人员按甲方井场规格化要求,搞好井场平整及井场卫生工作,做到“三清、四无、五不、一齐全”即:设备、装置、场地清洁;无油污、无杂草、无明火、无易燃物;不渗、不缺、不松、不脏、不锈;工具齐全完好无损坏。

(9)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对看护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并及时支付劳务费用。第五条违约责任

1.因乙方及其看护人员的原因造成所看护井的设施设备及油气等被盗的、被损坏的,乙方应按物品原值或损坏程度,或油气产品的市场价值赔偿甲方,赔偿款可从劳务费中扣除。

2.因乙方看护人员违规操作及其他违规违章行为造成的安全环保事故及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

3.因乙方看护人员未认真履行设备日常维护保养、生产资料录取及报表填报等义务,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及要求温油、装油的,乙方应负责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但变更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3)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将合同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4)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5)有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①乙方不能按时选派合格人员履行看护义务的;②因油田政策变化,甲方不需要乙方进行单井看护的。(6)。

第七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需要双方明确的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已相互提示就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对方要求作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合同的认识已达成完全的一致。

2.甲乙双方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而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各自提交给对方的合同、文件、资料、数据等,或其他使用对方处于有利竞争地位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商业秘密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不当使用,但经对方书面同意或按法律规定除外。

3.合同一方通信地址的变更,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合同一方按本合同规定向对方发出的通知或其它信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专人、速递或传真按本合同中注明的注册地址向对方发出。送达时间以下列规定为准:

(1)专人交付之日视为送达之日;(2)速递在发送后第三天被视为送达;

(3)传真方式以顺利发出后的当日或发出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4.本合同所述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水灾、地震或其他灾难,战争或暴乱,以及其他在受影响的一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且经该方合理努力后也不能防止或避免的类似事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2.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保密: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属于双方经营活动内容,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允许不得对外泄露。

4.本合同一式份,乙方执份,甲方执份,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签字盖章页,本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约代表:签约代表: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单位地址: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单位地址:

扩展阅读:单井合同

钻井工程承包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合同

(非关联交易)

发包方: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采气四厂产能建设项目组)(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中国石油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长庆石油工程事业部(以下简称乙方)1.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有关安全环保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保障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现就《201*年钻井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中的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事宜,甲乙双方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2.定义及解释

2.1违法、违章、违规:指本合同当事人违反安全、环保法律、法规,违反安全、环保规章、标准,违反安全、环保规章的行为。

2.2事故:指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由于当事人责任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停工、有关财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事件。

2.3不可抗力: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雷击、雪灾等自然事件以及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

2.4健康安全环境作业指导书:指承包方对重要的、高度危险的设备或活动,描述其现存的健康安全环境危险和危害,及将该危险危害控制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能够接受水平所采取措施的文本。

2.5安全要求:是指为了保障生产工作安全进行,针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提出的具体预防性措施。

(石油工业对安全生产的要求,有一些与其他产业部门相同或相似,例如工程施工中的安全要求及对自然灾害的预防等,对此称为“一般安全要求”,另外,还有一些是石油工业生产的特点所决定的,例如防井喷、放火、防爆、防静电聚积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则称之为“特殊安全要求”。)

3.工程概况

3.1地点(区块):苏东68区块3.2井号:苏东68-02井3.3井型:定向井3.4井别:开发井井3.5设计井深:3527米

3.6施工队号:BD宁夏巨融40116队3.7钻机类型:ZJ40L钻机4.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与主合同一致。主合同因工作实际需要变更期限,本合同应随之变更至相同期限。5.安全标准

乙方应在钻井施工作业中执行《长庆油田石油与天然气钻井井控实施细则》,同时执行但不限于下列安全标准,若此标准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国家、行业有关的安全生产标准在本合同未列举的,乙方也应一并执行。

5.1SY/T5087201*含硫化氢油气井安全钻井推荐方法5.2SY5720201*司钻安全技术考核规范

5.3SY/T5225201*石油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技术规程

5.4SY5742201*石油天然气钻井井控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5.5SY/T5858201*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5.6SY5974201*钻井井场、设备、作业安全技术规程5.7SY/T5954201*开钻前验收项目及要求5.8SY/T595794井场电气安装技术要求

5.9SY/T5964201*钻井井控装置组合配套安装调试与维护5.10SY/T596794钻井井控装置安装调试与维护5.11SY/T6203201*油气井井喷着火抢险作法

5.12SY/T62831997石油天然气钻井健康、安全与环保管理体系指南5.13SY/T6524201*石油工业作业场所劳动防护用具配备要求5.14SY/T6629201*陆上钻井作业环境保护推荐作法

5.15SY/T6628201*陆上石油天然气生产环境保护推荐作法

5.16SY/T6616201*含硫油气井钻井井控装置配套、安装和使用规范5.17SY6355-1998石油天然气生产专用安全标志

5.18SY/T6277-201*含硫油气田硫化氢监测与人身安全防护规定6.对乙方钻井工程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

6.1钻井工程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有健全的HSE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生产安全制度和具体的安全措施。努力实现“零职业病、零事故、零污染”的安全环保生产业绩目标。

6.2遵照预防为主的原则,做到钻井作业和环境保护并举,推行清洁生产,实现环境污染全过程控制。

6.3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健康,以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

6.4对于探井、高压井、含硫气井、欠平衡作业井、空气钻井,以及井网密布地区等特殊工艺施工作业井,要按照钻井施工作业技术标准和井控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在钻井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中必须要有安全措施的设计和落实要求、井控人员持证培训要求、“井控”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要求、建立井控巡视员制度的要求等。

6.5两个及其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检查与协调。

6.6施工作业应做好污染防治工作,选用无害化泥浆。污水池应有防渗漏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必须处理回用,不得排放。

6.7施工完毕,乙方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恢复现场整洁状态,并消除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将作业占用土地恢复原有地貌,超出征地范围的恢复植被。

6.8乙方应自觉遵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六条禁令》及长庆油田分公司《钻井、试油(气)、修井作业安全管理禁令》,确保生产安全。

7.钻井施工中存在的可能危害

甲方郑重告知乙方:在承包钻井工程期间,可能存在以下危险危害,乙方应积极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消除这些可能存在的危险危害,防止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7.1井涌、井喷、爆炸、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失火、放射性物质危害、油料、燃料及其他有毒物质泄漏、山体坍塌、泥石流、洪水、钻井平台下陷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

7.2因违反操作规程、违章指挥及管理原因造成合同项目施工作业事故;在生产过程中,造成机械器具、动力设备、电力设施、仪器仪表、锅炉压力容器损坏的设备事故;以此引发的危险危害。

7.3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人员思想意识不足

所发生的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高空坠落、着火、爆炸、淹溺、触电、中毒、窒息等事故危害。

7.4因不可抗力带来的潜在危害。8.生产安全、环保责任的承担

8.1在钻井承包期间,因甲方工程设计或强令乙方违章作业等原因造成乙方对合同第7.1条所述的危害难以消除而带来的生产安全责任风险,给乙方和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和企业财产损失的,由甲方承担事故及损失赔偿责任。

8.2主合同签订后,整个钻井工程在乙方管理和控制下,因乙方原因对本合同第7条所述危害未加以消除而带来的安全生产责任风险,给甲方和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和企业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事故及损失赔偿责任,乙方损失自担。

8.3乙方在未向甲方交井前,因工程需要第三方进行固井、录井、测井、试油、井下作业等工程服务,可能危及乙方生产安全的,乙方应与第三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之间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及责任,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检查与协调;由于事故责任,造成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乙方与第三方之间责任不清时,由乙方、第三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8.4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合同项目施工作业事故及生产损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其相应的损失。8.5乙方组织施工时,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甲方规定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等,否则,由此引发的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8.6乙方招用分包商,应经甲方认可,并具备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格,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证书,乙方对招用的分包商的安全责任负责。

8.7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实行无污染作业,严格控制原油落地,对在实施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液应全部回收或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对水体、土壤和生态植被环境的污染和损害。对于施工期间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纠纷或受到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处罚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

8.8乙方施工中需要运输设备、设施及材料的,其设备、设施及材料运输中的安全风险和责任由乙方负责承担。

9.甲方的权利

9.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安全环保生产职责,并对乙方履行安全环保生产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乙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业绩表现有权进行评定。

9.2有权要求乙方维护好相关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器材。

9.3有权对乙方的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钻井施工设计、井场、钻井设施、井控设备等不具备安全条件,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施工,并书面通知乙方制定具体安全措施。

9.4有权对乙方安全业绩、资质进行审查,对乙方针对作业项目制定的健康安全环境作业指导书进行审查并备案。

9.5有权要求乙方按月填报火灾、交通、生产、设备、人员伤亡及环境污染事故报表,并书面陈述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及处理情况的有关文件资料。发生事故后,有权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有权对乙方事故进行统计上报。

9.6有权要求乙方保护施工区域植被、草原、河道、水源、动植物及生态环境。并在乙方施工结束后,对施工场所地貌恢复情况进行验收,现场环境保护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扣减相应费用,由甲方组织整改。

9.7有权要求乙方建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油集团公司要求的安全环保管理体系及相关制度。

10.甲方的义务

10.1贯彻落实“安全第一、环保优先、以人为本”的安全环保工作方针,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中国石油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和长庆油田分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0.2向乙方明确施工作业区的范围、危险点源及安全管理要求,为乙方提供工程合同中规定的安全作业条件支持。

10.3按施工措施的技术要求,为乙方履行本合同提供有关的资料(地层压力预测、有毒有害气体提示等)。

10.4发生事故后积极协助乙方进行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股份公司有关规定进行报告。10.5根据施工项目的技术要求履行应尽的义务。11.乙方的权利

11.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中油集团、股份公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及长庆油田分公司相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11.2有权对甲方的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意见。

11.3有权向甲方了解邻井、邻区地层、标志层、井下压力及油水分布情况等相关资料。

11.4在日常作业中,对甲方违章指挥、强令乙方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由此产生的打击报复,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11.5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符合施工作业的安全条件和环境(作业场地等)。

11.6发生严重危及乙方生命安全的不可抗力紧急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避险。12.乙方的义务

12.1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控制危险点源,熟练掌握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等。针对施工作业项目制定健康安全环境作业指导书,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在甲方作业区施工应遵守甲方安全与环保等规章制度。

12.2按规定组织好安全检查,发现作业过程中不安全隐患、重大险情,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理并报告甲方。

12.3按照《石油与天然气钻井井控规定》和《长庆油田石油与天然气钻井井控实施细则》,建立井控领导管理体系,分级对井控设备、设施负责。

12.4发生事故时,应积极抢险,服从统一指挥,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并按要求报告甲方。12.5应维护好相关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器材,使其处于安全生产状态。12.6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井控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

12.7作业过程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12.8制定井喷、意外事故伤害、突发性疾病、急性中毒、急性传染病、自然灾害(洪灾、沙尘暴、强风暴、地震、雪灾、疫情)等突发事故处理应急计划,配备相应的器具,并组织演练。

12.9对施工区域民族、宗教建筑、文物古迹、文物遗址、动植物和植被、草原、水源及生态环境负保护责任。并有环境保护的措施。施工结束后按甲方要求,清理作业废料(污水、污油、电缆、包装纸、袋等)、生活垃圾等,并提请甲方验收。

13.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检查与监督

13.1甲方依据本合同对乙方承包的钻井工程项目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过程中,若发现事故隐患或潜在的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甲方监督有权向乙方发出《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限期整改。

(1)生产、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

(2)乙方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情况。

(3)安全、环保设施、设备的完好使用、维护情况。(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5)安全、环保技术措施(事故隐患整改)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事故紧急预案及演练情况。

(6)乙方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健康、安全与环境警示标志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7)消防设备、器材配备情况。(8)其他需要的监督检查项目。

13.2乙方应根据其制定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制度、标准,认真做好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发现事故隐患和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及时制定安全措施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通报甲方监督。

14.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14.1乙方应制定安全、环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14.2发生生产安全、环保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乙方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重特大事故,同时立即报告甲方单位,不得拖延,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14.3乙方应负责组织事故的抢救工作,甲方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便利条件。对重特大事故,乙方在无法组织有效抢救、救护,无法防止事故扩大时,应当立即提请甲方组织事故抢救,事故应急抢救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14.4发生生产安全、环保事故后,应按照国家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事故调查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和责任认定,重特大事故向当地政府报告,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处理。

15、安全生产信息的报告

为了实现安全生产,加强对工程动态、生产信息管理,乙方在向甲方发包单位汇报工程动态、生产信息的同时,向甲方汇报安全生产信息,具体汇报时间、汇报内容由甲方确定。

16、违约责任

16.1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要求,未造成事故及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及时整改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6.2乙方未按甲方发出的《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按期整改的,乙方每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201*0元,乙方支付违约金后仍未整改的,甲方可责令乙方停工整改。由于乙方停工导致第三方被动停工,造成第三方的全部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16.3乙方未按本合同第15条规定向甲方报告工程动态、生产、安全信息的,乙方每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10000元。

16.4乙方发生事故后对甲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迟报或谎报,经查证属实,乙方每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10000元。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进入甲方市场资格。

16.5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赔偿款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相关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应向甲方支付工程费用10%违约金。

16.6因甲、乙方或第三方造成的事故责任,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按本合同第8条的规定,由责任方赔偿他方经济损失。

16.7如果乙方未按甲方安全生产及环保规定组织生产,每出现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如发生事故,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

17、保险

乙方合同项目施工作业人员的工伤保险由其自行承担。18、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按甲乙双方签订的主合同中相关的约定方式进行解决,如解决不成,可选择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合同效力

本合同是主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合同专用章或单位公章后生效。

20、其他事宜

20.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订补充协议,与国家、集团公司、中油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0.2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副本两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3其他:。

21、专项约定(由各单位结合工程自身特点及本单位实际自行约定)

(双方对上述条款已阅读并充分理解)

甲方: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采气四厂产能建设项目组)(盖章)

住所:西安市未央区长庆未央大厦

授权代表:

乙方:中国石油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长庆石油工程事业部(盖章)

住所: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天大厦

授权代表:

签定时间:201*年7月14日

签定地点:乌审旗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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