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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管理员绩效考核表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03:47:43 | 移动端:出租屋管理员绩效考核表

出租屋管理员绩效考核表

出租屋管理员绩效考核量表

张槎街道江湾社区居委会绩效考核量表(季度)被考岗出租屋管理员核人位姓名序号1指标KPI关键指标权重工作任务按时完成率30%所属部门居委会考核起止时间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反映工作任务的按时完成情况:(规定时间内实际完成任务数/规定时间内应完成任务数)×100%数据来满考核计分标准源部门分评分考核人高于95%得满分,每减居委会30少5%,扣2分,扣完为止2客户满意率20%反映客户对其工作效率和高于90%得质量的满意情况,即进行部满分,每减居委会20门、客户的满意度调查少5%,扣2分,扣完为止反映办公成本费用的控制每超过预情况:(实际管理费用/管理算范围5%居委会20费用预算)×100%扣3分,扣完为止反映对出租屋申请登记表每超出5%格、暂住证、婚育证明登记扣3分,扣居委会20资料的整理和保管的情况:完为止(实际损坏或丢失的资料份数/允许出现的最大损坏或丢失的资料份数)×100%反映在出租屋申报、登记,暂住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登记、验证的过程中,与他人的语言沟通和协调能力。很好:9-10好:7-8居委会10一般:5-6差:5以下3管理费用(设备、文档资料20%打印等)完成率20%资料保管的损坏或丢失率45沟通能力10%合考核总分等级划分:优秀,85以上;良好,75-84;中等65-74;差,65以下计说明:百分比按取整处理,例如95.7%按95%计算

扩展阅读:综管员考核标准

第四节出租屋管理员考核和奖惩规定

建立考核评定制度和奖惩制度是增强出租屋管理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能力不断提高的重要措施。1考核制度

深圳市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出租屋综合管理员进行定期考核评定,并实行优胜劣汰,竞争上岗。出租屋管理员定期考评实行月,季度,年度三种形式,考评应征求公安部社区民警的意见,考核结果作为计算管理员工资的依据。(1)考核的组织机构

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与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培训科为联合考核指导、监督部门,在各自职权内履行职责。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所为各街道办的具体考核单位,流动人口的出租屋综合管理站指定一名站领导与派出所分管社区工作的所领导为各站考核负责人。考核负责人每月指定各社区民警与辖区的出租屋管理组组长及挑选的若干名管理员组成若干个考核小组,考核小组名单报各派出所和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所备案。(2)考核内容

出租屋管理员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出勤情况,出租屋及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熟练及比率(按100%计算),配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等.出租屋管理员的出勤情况,主要通过查验管理员日常考勤记录及日常例会或清查行动的记录情况进行考核。出租屋及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熟练及比率,一般采集现场抽查的方式。以“来有登记,走有注销”为标准,现场随机抽查管理员所管理的非同楼栋的10间/套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的采集信息,核实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计算出租屋登记率和租住人员采集率。同时按信息采集要求核对管理员填写资料的合格率。配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一般采集辖区责任倒到查评定方式。即以本辖区派出所每月统计的出租屋案件的发破案情况及相关单位反馈的信息为依据,对管理员在配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考评。(3)考核办法

考核采取不固定考核小组交叉及倒查的方式进行,具操作行为:根据各站考核负责人的安排,每月20-25日,由各考核小组对本站其他出租屋管理组的管理员进行综合考核。各考核小组的民警和出租屋管理组组长对本组所考核的情况签名确认;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站领导和辖区派出所主管考核的负责人对本站的考核情况审核签名确认之后,统一报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所;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所汇总后,报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核准。(4)考核评定对出租屋管理员工资的影响

出租屋管理员工资实行基础工资加绩效考核工资相结合的办法。绩效考核工资按管理员实际工作表现予以增减,但不能影响基本工资发放。出租屋管理员当月的绩效考核工资由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所依据联合考核情况发放。计算机管理系统启用后,将考核数据录入电脑系统,自动生成管理员工资金额。2奖励与处罚

深圳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根据出租屋管理员的平时表现和考核结果进行奖励和处罚。对出租屋管理员的奖励种类可分为通报表扬、嘉奖、立功、授予荣誉称号几种。对出租屋管理员的处罚分为扣发当月奖金、工资、辞退、开除和追究法律责任。

出租屋管理员认为自身的权利受到侵害或不公正待遇时,可采取当面、电话、邮件、书信等形式进行申诉、控告。申诉、控告应实事求是。申诉、控告原则上应按管理所、街道主管部门或区办以及上级有关部门逐级进行。受理申诉、控告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公正的进行调查处理。

出租屋管理员工作职责

管理员在出租屋综合管理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房屋租赁和出租屋综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做好辖区出租屋的调查摸底工作;

协助做好辖区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或备案工作;

负责做好出租屋承租人信息采集、录入和反馈工作;

做好出租屋业主的法制宣传教育,并督促其与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签订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

协助公安、税务、计生、工商、消防等部门做好出租屋综合管理工作;

协助做好辖区出租房屋税、费征收工作;

协助做好辖区房屋租赁纠纷的调解处理,受理违法租赁行为的投诉;

收集群众对出租屋综合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汇报并不断改进服务和管理;

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出租屋管理思想汇报

一、认真学习贯彻

各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作为我区落实“1+7”文件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采取多种形式,传达贯彻文件精神,要确保全体工作人员熟悉掌握文件内容,深刻领会文件内涵。各单位要对照文件要求,并结合本单位职能,制订切实可行的方案,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明确职能分工做好出租屋和暂住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各相关职能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执法,密切配合,强化责任,讲求实效,努力做好相关工作。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如下:(一)区维稳及综治部门

负责对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全面推进出租屋综合治理。对出租屋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工作意见,报区委、区政府审定后,按“谁主管,谁负责”及“属地管理”的原则,督促落实。

建立出租屋管理工作考核制度,指导、督促、检查出租屋综合管理措施的落实。对信息采集或查处不及时导致严重后果的,依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出租屋案件的倒查结果,区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上报区维稳及综治部门后,由区维稳及综治部门根据情节对街道办事处、出租屋综管所、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出租屋综管站及相关人员进行处罚。(二)公安部门

负责出租屋人口和治安管理工作。与出租屋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暂住人口的信息采集工作;重点抓好C类暂住人口、丙类出租屋管理,依法惩处和打击出租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负责指导出租屋管理人员配合公安民警做好出租屋治安管理工作;会同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与出租屋业主签订综合管理责任书。

1、对发生在出租屋内的杀人、绑架、重大入室盗窃案件及影响恶劣的重大“黄赌毒”案件,协同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实施倒查。

每月上、中、下旬最后一日指定人员将发生在出租屋内的案件信息通报区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对在出租屋内发生的命案,案发次日要将有关信息通报区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并组织实施联合倒查;

根据案件倒查结果,对失职的派出所分管领导及社区民警进行责任追究。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非法出租房屋的业主进行处罚。

2、派出所、警务室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所、站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各项协作制度。由派出所牵头,每周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协调出租屋管理工作。社区民警每周要安排一定时间,专门用于出租屋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对出租屋外暂住人口进行登记管理;积极帮助出租屋管理人员做好“钉子户”的管理工作。凡出租屋管理人员对同一出租屋连续上门2次不开门的,社区民警得到报告后,应在2日内带领管理人员上门进行登记;仍不开门的,由派出所在3日内采取行动。派出所、社区民警对出租屋管理人员报告的信息要及时处理,并将结果反馈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

社区民警必须直接管理C类暂住人口,确保C类暂住人口全部列管,并逐年下降,每年下降率为10%以上;丙类出租屋管理必须由社区民警带领出租屋管理人员直接管理,按照“及时列管、及时转换、及时掌控、及时整治”的要求加强管理,并逐年下降,每年下降率为10%以上。(三)区出租屋综合(房屋租赁)管理部门

出租屋综合(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管理房屋租赁市场,查处违规租赁行为,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规中介行为;加强巡查,全面掌握出租屋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出租屋专项整治工作。对出租屋综合管理所(站)的信息采集、反馈实行检查、监督;每月将出租屋综合管理所(站)采集的综合信息和各相关职能部门查处的情况汇总后,报送相关区领导、区维稳及综治部门和各街道党工委;对出租屋综合信息查处不及时的相关职能部门,要以书面形式报告区维稳及综治部门。

对发生在出租屋内的杀人、绑架、重大入室盗窃案件及影响恶劣的重大“黄赌毒”案件,协同南山公安分局实施倒查;对认为需要倒查的案件实施倒查,并将倒查结果向全区通报。(四)区建设部门

负责出租屋燃气经营业务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取缔无牌无证燃气供应站点。督促落实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处)主动配合做好小区内出租屋和暂住人员信息采集,以及治安消防、文化、工商、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和矛盾纠纷的排查调解工作。对不落实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处),由区建设部门酌情向市国土部门建议不予年审或降低其资质。(五)其他职能部门

区安监、公安消防、工商、质监、税务、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城管、卫生、文化、纪检、宣传、水务、供电、燃气、电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做好各自工作。

三、加强属地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出租屋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做好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一)街道维稳及综治办

对辖区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出租屋综合信息进行协调、指导和督促;每月定期召开出租屋综合管理工作联席会议,通报出租屋综合信息查处情况,落实责任。每周接受出租屋综合管理所报送的出租屋综合信息,并应在收到信息的第2天,连同《督查通知》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督办建议,并将职能部门查处不及时的情况报告区维稳及综治部门。

(二)出租屋综合(房屋租赁)管理所

组织房屋租赁管理费收缴,代征私人房屋租赁税,进行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和管理;与公安部门共同做好采集暂住人口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提供相关部门使用;会同公安部门与出租屋业主签订综合管理责任书;加强巡查,全面掌握出租屋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出租屋专项整治工作。

将本辖区采集的综合信息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对信息查处情况,每周定期分类报送街道维稳及综治办,每月分类汇总上报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办。(三)出租屋综合管理站

出租屋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出租屋暂住人口的信息采集工作,积极协助社区民警对出租屋外暂住人口进行信息采集。对同一出租屋连续上门2次不开门的,要及时书面报告社区民警。出租屋综合管理站站长负责对综合管理信息核实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将核实后的信息录入电脑,做好存档和记录;在出租屋综合管理工作中,发现治安、消防安全、工商、税务、环境卫生、计生、文化、卫生、制假贩假等方面隐患或不稳定因素苗头等信息,要及时以书面报告出租屋综管所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做好相关职能部门查处信息反馈签收和信息登记注销工作,并书面报告出租屋综管所;对于相关职能部门超过5个工作日未反馈查处情况的,应书面报告出租屋综管所。对遇到紧急情况或出租屋内发生重大案件或事故,出租屋管理员应第一时间向社区民警、计生专干、安全员等职能部门派驻的工作人员及出租屋综管所口头报告,做好报告记录,并按规定完善工作档案。

负责与各相关职能部门实行出租屋综合信息网络资源共享,配合公安、消防、行政执法、计生、工商、文化、卫生等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出租屋综合管理工作。四、理顺协调机制

各相关职能部门对于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通报的信息实行签收,要指定专人认真办理。在5个工作日内,应将查处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和街道维稳及综治办。

对于所提供的信息确属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可在签收回执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发出“出租屋(租住人员)检查情况通知单”的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和维稳及综治部门提出转交建议。

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有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未掌握的信息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办或街道维稳及综治办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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