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车辆管理办法
检察院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着“合法、高效、节约”的原则,为保证公务车辆安全、合理使用,服务检察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院车辆一律由院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度。配备到各
部门的车辆,实行办公室统一管理与管理员专人管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本院任何车辆作出临时调度安排。
第四条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制度。凡因公用车,须由用车部门或用车人填写派车单,车辆出县城必须报经检察长批准。第五条双休日、节假日因工作需要出车,必须经检察长批准,并填写车辆出入凭条交值班室查验。
第六条除院领导用车和交通车外,全院车辆必须集中停放在办公楼院内,无特殊情况严禁车辆在外过夜。无故将车辆停放在外造成被盗、损坏,由管理员负全责。
第七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损坏时,应及时向院领导及办公室报告,并尽快报案或通知保险公司,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第八条严格控制公车私用,本院干警因特殊情况需要借用公车者,必须报检察长批准后由办公室作出安排。未经检察长批准而动用车辆的,一律视为私自用车,一旦发现,严肃处理。因擅自用车而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全部由管理员负责。
第九条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借用外单位车辆的,或将本院车辆借给外单位使用的须经检察长批准,未经批准的,一律视为私自用车,借出车辆者按公车私用的规定处理。造成车辆被盗、损坏的由责任人自行负责。
第十条驾驶公务用车,原则上不得搭载无关人员,未经院领导批准而搭载无关人员的一切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在外出车产生加油、修理、过路等费用,回来后及时报办公室统计。更换下的车辆零部件需带回备查。
第十二条车辆管理员负责保持车辆干净整洁。非本院车辆,一律不得在本院内清洗。
第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院规定不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党组会或检察长办公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纪检组负责监督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附:《检察院车辆配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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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着“合法、高效、节约”的原则,为保证公务车辆安全、合理使用,服务检察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院车辆一律由院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度。配备到各
部门的车辆,实行办公室统一管理与管理员专人管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本院任何车辆作出临时调度安排。
第四条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制度。凡因公用车,须由用车部门或用车人填写派车单,车辆出县城必须报经检察长批准。第五条双休日、节假日因工作需要出车,必须经检察长批准,并填写车辆出入凭条交值班室查验。
第六条除院领导用车和交通车外,全院车辆必须集中停放在办公楼院内,无特殊情况严禁车辆在外过夜。无故将车辆停放在外造成被盗、损坏,由管理员负全责。
第七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损坏时,应及时向院领导及办公室报告,并尽快报案或通知保险公司,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第八条严格控制公车私用,本院干警因特殊情况需要借用公车者,必须报检察长批准后由办公室作出安排。未经检察长批准而动用车辆的,一律视为私自用车,一旦发现,严肃处理。因擅自用车而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全部由管理员负责。
第九条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借用外单位车辆的,或将本院车辆借给外单位使用的须经检察长批准,未经批准的,一律视为私自用车,借出车辆者按公车私用的规定处理。造成车辆被盗、损坏的由责任人自行负责。
第十条驾驶公务用车,原则上不得搭载无关人员,未经院领导批准而搭载无关人员的一切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在外出车产生加油、修理、过路等费用,回来后及时报办公室统计。更换下的车辆零部件需带回备查。
第十二条车辆管理员负责保持车辆干净整洁。非本院车辆,一律不得在本院内清洗。
第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院规定不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党组会或检察长办公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纪检组负责监督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附:《检察院车辆配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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