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支库业务协议书
附4
代理支库业务协议书
甲方:中国人民银行乙方:
一、代理事项
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代理支库业务申请书》等相关申请资料,经审查认为乙方符合代理国家金库支库的条件,兹准予乙方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支库业务。甲方、乙方都应在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内行使管理和代理职能,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乙方的职责、权限和义务(一)乙方的基本职责
1.根据政府预算收入科目以及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入级次、分成和留解比例,准确、及时、完整地办理各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入库。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的规定,为同级财政机关开立存款账户。根据同级财政机关填发的拨款凭证及时办理同级财政支出的拨付。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业务的需要,为同级财政机关开立国库单一账户,办理财政资金的支付与清算业务。
3.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退库和审批程序,凭财政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开具的预算收入退还凭证,审核办理预算收入的退付。
4.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各级预算收入和本级预算支出进行会计账务核算;定期向上一级国库和同级财政、征收机关报送或提供有关报表;定期与财政、征收机关对账签章,保证数字准确一致。
5.协助同级财政、征收机关督促纳税人及时缴纳预算收入,组织预算收入及时入库。根据征收机关开具的缴款凭证核收滞纳金。依法协助征收机关扣收纳税人应缴的预算收入。
6.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辖区内乡镇国库及国库经收处的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7.办理上级国库交办的与国库业务有关的其他工作。(二)乙方的主要权限
1.有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办理国库业务的情况,以及征收机关所收预算收入款项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指定收款国库。
2.对于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变更财政机关规定的各级预算收入划分办法、范围和分成留解比例,以及随意调整库款账户之间存款余额的,有权拒绝办理。
3.对违反财经制度规定的同级财政存款的开户和预算资金的支拨与清算,有权拒绝办理。
4.对不符合规定的预算收入退付,有权拒绝办理。5.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有权拒绝受理。
6.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办理违反国家规定的事项,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国库报告。(三)乙方应尽的义务和应负的法律责任
1.接受和服从中国人民银行上级国库部门对代理支库业务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对上级国库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要认真落实、及时反馈;为上级国库的检查提供必要的条件,对指出的问题要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国库请示、报告;并负责协调与当地财政、税务及其他银行之间的关系。
2.按规定设置代理支库机构,配备名专职人员和名兼职人员,并指定专人负责国库的管理工作。国库从业人员须持有会计从业证书,经过岗前培训,并经中国人民银行上级国库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办理国库业务。
3.配备办理国库业务所需的电脑设备,负责对其进行维修保养和程序维护。未经甲方授权不得对国库业务软件系统进行修改;如擅自修改,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完全责任。
4.将所代理的国库业务纳入本行业务管理范围,按规定正确设置和使用科目,准确进行国库会计核算。
5.建立健全岗位责任、业务交接、内外对账、重大事项登记报告制度和内部控制、风险防范责任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要认真组织学习和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实,保证国库资金安全。在代理支库业务中,如因自身原因造成预算资金损失或经济案件,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
6.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明确代理支库的经办人员、国库会计主管、国库部门负责人和国库主任(副主任)应承担的责任。
7.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和上级国库要求,严格会计核算手续,准确、及时上报各类通讯文件,上划上级预算收入资金,按时报送有关报表、工作计划、总结和信息资料等。
8.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每年对辖内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业务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汇总报送上级国库部门。
9.采取多项措施,提高代理支库人员的国库业务水平,保持国库人员的稳定,如确需变动,必须报经甲方批准。
10.每年年度终了,乙方必须在下一年度1月5日之前以正式文件向甲方报告上年度的代理情况,以便甲方进行年审。
11.乙方要及时将机构负责人、机构地址等重要事项变更情况报甲方备案。12.乙方在代理支库期间违反规定办理业务的处罚标准,按《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甲方的职责、权限和义务
(一)依法对乙方代理支库业务实行垂直领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二)负责对乙方代理支库业务进行年审。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年审材料后,在10日内完成审查,提出年审意见。
(三)将有关财税政策方面的文件及时转发给乙方,督促乙方认真执行。(四)采取多种形式对乙方国库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五)协调解决代理支库业务中遇到的问题。四、其他事项
(一)代理支库业务代办业务费以每笔0.1元的标准支付。代理行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代办业务费。
(二)一方如需变更协议内容,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新的协议书。新协议书签订前,仍按原协议的规定履行。(三)乙方要求退出代理业务的,须提前90日书面通知甲方。
(四)甲方对乙方代理业务情况年审期间,不论乙方年审是否合格,其支库业务仍由乙方办理。若乙方在年审结束后被撤销或注销,在办理业务移交手续前,乙方不得违反代理协议书。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五)本协议书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规定变更,由甲乙双方按有关规定修订本协议书。
(六)本协议书的有效期为协议书签订之日起至审批行及其上级行依有关规定撤销或注销乙方的代理支库业务资格之日止。
(七)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报送审批行留存一份。
甲方单位公章
单位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乙方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签章年月日
扩展阅读: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合作协议
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合作协议
甲方:正安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以下简称甲方)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安支行(以下简称乙方)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为进一步深化和推进正安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约束和财政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财政管理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及正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方案》的要求,甲方将乙方确定为正安县国库集中支付的代理地,为了保证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安全,促进正安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开展,甲、乙双方配送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就相关的业务合作事项进行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乙方确定为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在现有存款账户所核算的资金总量不减少的条件下,根据核算业务的需要,甲方在乙方开立以下账户:
1、正安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财政资金专户;
2、正安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财政资金零余额账户;3、正安县国库支付中心工资专户;
4、正安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政府采购专户;
5、正安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特设资金专户(按不同资金性质开立不同特设专户);
6、正安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预算外资金专户;7、正安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其他财政资金专户。
二、甲方在向乙方申请开立账户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开户证明文件。三、乙方应按《正安县财政国库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积极帮助四方做好改革试点工作,提供及时、准确、高效的金融服务,按核算要求给甲方开立相关的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四、乙方应按甲方的支付指令(直接支付令或授权支付令,下同)及《办法》的规定办理各有关账户的收付业务,不得违规支付资金,因乙方未根据支付指令及《办法》规定办理业务造成甲方资金损失或账务混乱的,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各类结算票据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提供的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结算票据办理结算业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同时乙方为甲方及甲方指定的预算单位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应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及现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若甲方及甲方指定的预算单位要求乙方办理的支付结算业务不符合相关制度法规要求的,乙方有权拒绝办理,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乙方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结计利息,所有账户利息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其他财政资金”户。
五、乙方按业务要求与甲方联网,乙方所需设备自行购,但须符合甲方软件的要求,系统软件由甲方无偿提供,乙方设备及网络应随时保持良好状态,及时向甲方及预算单位提供信息查询,及时开展定时对账。
六、甲、乙双方在业务过程中,均应接受人民银行和财政国库管理部门的监督。
七、在账户清理和归并过程中,乙方应依据《办法》的规定,凭甲方出具的并账通知开展账户的清理及并账(资金划转)工作,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八、乙方凭甲方发出的支付指令办理业务,并于当天开展资金清算。乙方每日根据为甲方指令办理业务所发生的钦定分别按资金性质汇总并打印明细清单,根据汇总金额及资金性质乙方用特种转账凭证在甲方开立的专用账户中扣划资金进行当日清算,如当日甲方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清算的,乙方将按照不足清算金额每日万分之七计收利息,四方并应在第二个工作日及时将资金划入在乙方开立的各类财政资金专户,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办理支付指令所发出的各项业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负责。因甲方支付指令错误等原因导致资金损失的,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各预算单位每月工资及各种奖金、补贴的发放,乙方根据甲方拨款情况及预算单位提供的工资清册从“正安县国库中心工资统发户”自制凭证转入预算单位人员的个人工资账户。
九、乙方在为预算单位开立账户时,甲方应按账户管理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提供开立账户通知书或开户证明。
十、根据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乙方在为甲方办理结算业务中,甲方需支付手续费、邮电费等相关费用的,甲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
手续费、邮电费支付的方式为转账结算。
手续费、邮电费结算时间为按月结算,于每月25日乙方对当月所产生的费用一次性从甲方在乙方的“其他财政资金”账户内直接扣收,但收缴依据和扣划凭证交甲方审核和记账。
十一、本协议合作期限为五年,即从201*年8月至年7月。
十二、乙方使用甲方提供(外购)的软件,应支付费用,每年使用费为5万元,乙方一次性支付五年的使用费25万元。
因乙方的责任而终止合作时,甲方不予退还乙方所支付的使用费。
因甲方的责任而终止合作时,甲方按实际合格年限计收软件使用费,未合作年限的软件使用费,甲方于合作终止之日起7日内退还乙方。
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调整,双方需终止合作的,有关事项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十三、在合作期内,甲方发现乙方未经财政批准,擅自为预算单位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的,将取消乙方代理资格。
十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十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监督单位人民银行正安县支行、正安县财政局各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正安县国库中国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支付中心(公章)正安支付(公章)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年月日年月日
签约地点:监督单位:
正安县财政局(公章)中国人民银行正安县支行(公章)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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