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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落实利民惠民政策汇报材料1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04:19:18 | 移动端:xx镇落实利民惠民政策汇报材料1

xx镇落实利民惠民政策汇报材料1

**镇落实利民惠民政策汇报材料

201*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镇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构建和谐平安乌兰、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战略性举措来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切实解决广大农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就业、就医、就学等民生问题,在落实各项利民惠民政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现汇如下:

一、积极动员农、居民参保,方便群众就医

201*年,我镇为烟洞、廿里铺、红咀等村、东街、西街、新城、东关等社区新建配备村、社卫生室;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参合率达99%,201*年住院报销280万元。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办理低保户医疗保险2884人,居民医疗保险4941人,完成保费收缴33.85万元,全年住院报销59.61万元。长期困扰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基本上得到解决。

二、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就业优惠政策

我镇为4774名下岗失业人员建立下岗失业人员管理台账,并建立了数据库,对下岗失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为3525名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了《就业失业登记证》,帮助落实税费减免327人、72100元。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201*年共开发公益性岗位740个,兑现岗位津贴121.36万元,落实社保补贴213.03万元,完成保费收缴298.24万元。为314户零就业家庭建立了档案,201*年通过公益性岗位、零就业家庭、大中专毕业生优先安置等办法已全面实现“清零”工作。为509名灵

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保补贴38万元。积极争取小额担保贷款450万元,为150名下岗职工创业提供了资金支持,其中62名扩大了企业规模,为社会创造了136个就业岗位。强化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鼓励返乡农民工回乡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全年培训劳动力6800多人(次),组织输转4100人(次),自谋输转2510人(次),实现劳务收入4000万元。在劳动力总量不断增加、就业压力大的情况下,保持了就业形势的基本稳定。

201*年,我们将一如既往的落实好国家的各项惠民利民政策,争取让更多群众得到实惠。

扩展阅读:民政局惠民政策明白册(1)

崇信县民政局惠民补贴资金

政策提纲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一)行使依据

是指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贫困居民按照保障标准进行差额补助的一种社会救助。

(二)保障范围

凡具有我县户口的常住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月人均收入,均可申

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三)申报程序

1、个人申请。城乡困难家庭由户主向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提

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主及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及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2、家庭收入摸排调查。由村委会(社区)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摸底核对,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

3、村委会(社区)评议。村委会(社区)依据家庭困难程度排序情况,在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召开评议小组会议提出评议意见,并将评议意见及时予以公示,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填写甘肃省农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并将名单等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审核;

4、乡镇人民政府政府(管委会、街道办)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5日内,组织人员进村(社区)入户进行核实,通过民主评议会议审定,公示后报县民政局;

5、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部门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反馈所在村委会(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后,发给《甘肃省农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四)保障标准

201*年,城市低保分四类保障:其中一类按213元/人月全额保障,二类171元/月,三类,148元/月,四类135元/月,并及时落实上级物价补贴政策,城市低保对象临时物价补贴每人每月58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人均年纯收入低于1488元进行差额补助,人均月补差89元。分四类保障:其中一类147元/人月,二类106元/月,三类80元/月,四类60元/月。

二、农村五保户供养(一)行使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三条、《崇信县农村五保供养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二)受理条件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老年人、残疾人和

未满16周岁的孤儿

1、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2、无劳动能力的;3、无生活来源的。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确定,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示;公示7日后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在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并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本人或代为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三)保障标准

201*年,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240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2200元/人年。

三、城乡大病医疗救助(一)行使依据

《甘肃省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第三条、《崇信县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第三条,县民政部门主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负责审核、审批和发放医疗救助资金。

(二)救助对象

持有崇信常住户口,因患病造成家庭困难的城乡居民,住院治疗费用经社保、农合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由民政部门给予一定数额的住院救助资金。(三)申报程序

1、医疗救助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住院费用结算单、社保局或农合局报销凭证、享受农村优惠政策证明(低保证、五保证、残疾证、独生子女证、二女户光荣证、优抚证)等相关材料原件及一折统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提出申请;2、乡镇民政工作人员审核之后发放甘肃省农村(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3、申请人填好审批表之后由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盖章并加注意见;4、乡镇民政工作人员于每月25日前统一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四)救助标准

1、对当年住院的五保户给予自付费用100%救助;2、对当年住院自付费用在201*元以上的城乡低保户、城乡独生子女户、农村二女户、重点优抚对象、孤残人员、80岁以上高龄老人给予自付费用60%-80%救助;3、对当年住院自付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其他困难家庭给予自付费用40%-60%救助;4、对当年住院自付费用在201*0元以上,造成生活困难的城镇职工给予自付费用40%-80%救助。

(五)对城乡低保一类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孤残对象每年给予500-1000元门诊费用救助。资助城乡低保一、二类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四、优抚

(一)死亡抚恤:是指现役军人因战或因公死亡以后,被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病故的,其遗属可享受抚恤优待。其标准如下表: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从201*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城镇农村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0480603089905760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从201*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228702287010320

病故军人遗属84605510(二)伤残抚恤:是指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因病致残的,可享受的一种抚恤待遇。其标准按残疾等级由重到轻可分为一到十级。定补标准分别为: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从201*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残疾性质因战一级因公因病因战二级因公因病因战三级因公因病因战四级因公因病因战五级因公因病六级因战抚恤金标准3299031950309002985028290272302619024620230502147019380178101677014660136201*100因公因病因战七级因公因战八级因公因战九级因公因战十级因公124001048099608900629057605230419036703140(三)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在乡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疗证明从部队退役的人员;参战参试人员是指在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作战或核试验的退伍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从201*年10月起提高到415元每月。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201*年10月起提高到250元每月。

五、城乡居民临时救助(一)行使依据

《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第四条、《平凉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四条、《崇信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临时救助对象包括

1、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家庭人均收入一般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50%(2232元每年),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

2、虽然已纳入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3、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三)申请程序

1、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民委员

会评议并签署意见,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民政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并公示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民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救助标准

最高限额1500元,一般400元-1000元

六、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一)行使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

理机关。

(二)受理条件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申请筹备社会团体,需要提交的资料有:社团筹备申请书;《筹备成立社团申请表》;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资格审查意见;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社团章程草案;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需要提交的材料有:成立登记申请书;业

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章程;会员名单;注册资金验资凭证;社团副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的身份证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负责人、通过章程、表决会费标准的会议纪要;筹备机构印章。

(三)收费依据和标准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60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1号]”,申请费10元/件、登记费90元/件。

七、婚姻登记(一)行使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二)受理条件

男女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县,一、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3、三张大2寸两人免冠合影照片;4、县妇幼保健站出具的婚检证明;5、一方属外地常住户口需提供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6、离婚后再婚需交回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丧偶后再婚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死亡证明。

(三)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

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4、每人需2张2寸免冠照片。

(四)补办婚姻登记证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

的户口簿、身份证;2、办理原始证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档案资料证明;3、照片;

(五)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应由当事人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薄等有效证件。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49号)规定,收取工本费9元。

八、孤儿基本生活费: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201*年1月起,为全县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同时孤儿不在享受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和城乡低保待遇。对年满18周岁仍在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补贴至毕业。根据《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平政发201*111号)确定我县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最低补助标准:城市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60元,城市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农村散居孤儿每人每月450元,农村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600元。

九、高龄老人生活补助:是指年龄在9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所享受的一种生活保健补助。90-94岁的老人每人每年500元;95-99岁的老人每人每年700元;100周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年1200元。

十、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是指对六十年代由原单位下放到农村支援农业生产的职工的一种生活困难补助。自201*年7月1日起,原享受本人原工资标准70%生活补助的,提高为每人每月130元;原享受本人原工资标准60%生活补助的,提高为每人每月110元;原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提高为每人每月80元;原享受每人每月10-20元的,在原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按照省委办发(201*)127号规定,从201*年7月1日起,享受本人原工

资标准70%的,提高为230元/月;享受本人原工资标准60%的,提高为210元月;享受本人原工资标准40%的,提高为180元/月;享受每人每月10-20元的,提高为160元或170元/月。

十一、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生活补贴资金:自201*年10月1日起,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元,补贴标准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127号)文件通知标准执行。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4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280元。

二○一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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