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面临尴尬处境的法务思考
施工企业面临“尴尬”处境的法务思考
[概要]基于自身多年的法务工作实践,笔者对施工企业面临建设单位和“包工队”起诉施工企业的尴尬处境,针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提出法务参考意见。[关键词]施工企业尴尬处境法务思考
施工企业(或施工联合体)与建设单位或“包工头”在合作过程中,由于各种合同纠纷,施工企业总是被建设单位或包工头告上法庭。这种现实情况下,施工企业不得不面临前后受控的被动局面,作者称之为施工单位的“尴尬”处境。
一、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在合作过程中实际操作的“黑”、“白”合同,为施工企业面临“尴尬”处境创造了可能。
在建筑市场中,建设单位只要取得立项审批,便迫不及待地想进行开工。这使得好多建设单位在资金尚未落实前,就想方设法跟施工企业进行暗箱操作,建设单位试图将资金问题弱化,以便达到在自身没有落实建设资金情况下也可以进行招标、开工的目的。为此,建设单位抓住了施工企业“狼多肉少”的担忧心理,迫使施工企业以缴纳高额保证金为形式来掩盖自身的资金问题。为完成招标备案而准备的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之间的合同,就是建筑市场所说的“白”合同。
为了规避法律、行政监管或政府收费,通常情况下,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以补充合同方式签订另一份实际履行的合同,称之为“黑”合同。有的在招标前,建设单位先搞个内部招标,与施工企业签订“黑合同”,然后再让中标人组织招标;有的在中标后签订“白”合同同时,又签订一份废止“白”合同某些条文的内部协议,作为承发包双方实际履行的依据;有的在“白”合同签订后,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并无法定变更情形,双方又以补充协议形式对中标合同中包括缩短工期,提高质量、减少造价等实质性内容进行改变。
出现这个颠覆合同公平性原则的局面,主要是由于建筑市场发展的不平衡导致的。从建筑市场特点看,竞争日趋激烈,建筑行业又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市场准入门槛相对较低,导致市场僧多粥少、供大于求。建设单位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对施工企业提出种种如垫资、压价、缩短工期、提高质量标准、肢解工程另行发包等苛刻要求。而施工企业为了取得工程项目,只能被迫接受这些条件,同意在备案合同之外,另行签订“黑”合同。
而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对一些非实质性工程(一般指简单劳务)进行二次发包时,又遭到了“包工头”的勒索。实践中,“包工头”往往拒绝接受施工企业开出的发包条件,而是依据工期紧、标准高、人工费、材料费上涨等因素向施工企业提出条件,另行签订有利于自己的“黑合同”。这样,“一白二黑”的合同就现实地产生了,这些合同都是以有资质的施工企业为主要纽带把建设单位与“包工头”联系在一起,施工企业作为合同的主要负责者,建设单位与“包工头”只要一方不满,施工企业就不得不面临“尴尬”处境。二、游戏规则之外的“潜规则”,缺乏法律思考是导致“尴尬”境况产生的直接原因。随着建筑业的市场化与透明化,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也在日渐增多,由于解决此类纠纷不得不从合同入手,所以只要涉及工程项目的合同就将成为法律取证的原始资料。从目前的现实情况看,着眼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包工头”三者之间的合同是重中之重。招标备案的“白”合同自然符合《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条款的,按照“白”合同约定进行施工本应是理所当然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或者说施工联合体)都应该按照招标备案合同执行。可是,游离于“白”合同之外的“黑”合同却不得不成为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游戏规则的“潜规则”。而这份“黑”合同却为各单位之间纠纷埋下了隐患。因为“黑”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背离了国家设立合同备案程序的初衷,有的甚至严重违法了《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等一系列法律规定。我们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纠纷密集的资金问题为例,来看“黑”合同是如何将施工企业陷于尴尬境地的。拿资金问题来说,建设单位清楚地知道,自己只有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才可以进入建筑市场,而前提是必须满足《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在《建筑法》中,“资金落实”就是建设单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重要前提。因此,招标前建设单位的资金应该是得到落实,资金责任应该在建设单位。可是,建设单位在尚未落实建设资金时,便通过私下关系打点、妥协、哄骗外界等形式,与施工企业私下签署了解决资金的相关法律条款。因此,垫资是施工企业必须要面临的问题。最为流行一种垫资是,合同签订前施工单位提供高额的履约保证金、工期保证金等给建设单位(发包人),此为通常所讲的“变相垫资”。这种形式在表面上并没有体现垫资,但实际上却把施工企业逼进了“死胡同”。
为解决资金问题,施工企业与“包工头”在合作中也不得不在二者签订的所“黑”合同即所谓的“内部承包协议”中约定筹集资金的条款。“黑合同”本身法律依据不强,这就使得“黑合同”给施工单位带来了潜在的法律风险。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彼此之间就为自己的利益着想,不再考虑当初的私下协定。这样一来,施工企业就夹在中间成为建设单位与“包工头”所指控的对象,施工企业被动而尴尬。
三、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全过程中加强法务支撑,建立可行性法务监控体系。
从法律角度讲,“白”合同之外的“黑”合同,是建设单位抓住施工企业市场紧缺的心理而签订的,“黑”合同明显有失公平,可以说是欺诈和乘人之危的产物。因此,在签署“黑”合同时,建设单位本身就是屈人之兵,施工单位根本没必要委曲求全。为改变这种被动局面,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加强法务支撑,建立可行性法务监督体系是非常必要的。首先,施工单位应该着眼于“白”合同,从《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中寻找公平、公证的法律依据,从法理上以公正的姿态面对后续工作。其次,施工单位应安排专门的法务人员,进行“黑”、“白”合同的专人专审,专人专管。虽然“黑”合同有双方的签字、盖章,形式上符合合同的构成要件,但只要双方发生纠纷,备案的“白”合同却是第一性的法律依据,是较其他施工文件最具效力的法律依据。之外,施工单位应设立的专门法务人员,对“黑”、“白”合同条款进行重点审核。审核重点应该放在:1、“黑”合同的条款是否背离“白”合同的主导思想;2、“黑”合同的条款会给施工企业带来什么样的潜在隐患;3、对“黑”合同进行事前分析,把“黑”合同中不利于施工单位的合同条款进行前期抑制,将不利因素缩减到最低。
最后,施工单位应针对某一项目指定法务人员,贯彻全程序的跟踪监控。只有法务人员对施工过程中的某些细节加以控制监督,才会排除施工单位某些不利隐患,才会最大限度地防止施工单位进入腹背受敌的尴尬局面。
扩展阅读:关于建筑施工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探索与实施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探索与实施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在建筑施工企业渐渐开始受到重视。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发展的任何阶段,建筑施工企业又属于专业性、特殊性较强的企业,其法律风险具有多样性、复杂性且不可避免等特点。如何有效地开展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在企业发展与法律风险中寻找一个平衡点,从而有效的防范和控制日益增加的法律风险,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正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值得建筑施工企业法律工作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4x(201*)20-0471-01
一、现阶段建筑施工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现状1、法律意识淡薄
现实中,许多建筑施工企业从上至下的法律意识都比较淡薄,企业领导往往认为建筑施工企业应该是安全第一,而忽视了法律事务管理的重要性;职工不懂法,往往做了不合法的事情都不知道,也不知道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及企业的合法权益。比如在企业日常管理中,有些重要决策、经济合同、授权委托书不进行法律审核;重大合同没有经过重要部门的会签,项目部就先签订合同;应请相关单位签证确认的没有办理签证确认,当纠纷发生时,却无法举证;对在诉讼时效内的拖欠工程款没有及时办理催要函、确认函等法律文件,导致诉讼时效失效,从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2、对法律事务工作的认识模糊不清
许多建筑施工企业的职工,甚至领导对法律事务工作的认识还是模糊不清,提到法律事务,就认为是“请律师,打官司”。其实,大家认为的“请律师,打官司”是一种诉讼行为,只是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中的极少一部份工作,要知道法律事务工作是一项管理工作,是与法律相关的企业管理事务,是需要运用法律知识来处理的与企业管理有关的事务。总的来说,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就是对企业涉及的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与法律有关的事务进行管理的一项工作,它包括参与重要决策、参加诉讼或仲裁、参与重要合同谈判和进行合同及有关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出具法律意见书、宣传法律知识等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工作。3、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综合能力不高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法律意识的淡薄,企业领导的不重视,对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也没有进行系统的培训,一些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的综合能力不高,法律知识欠缺,对企业内、外部环境把握不够,对企业的业务范围及规章制度了解不全面,导致在处理一些重要、重大的法律事务工作时,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二、加强建筑施工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意义1、预防法律风险,避免经济损失
通过日常法律事务管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潜在的法律风险,为企业领导提供法律意见,起草、审查有关经济合同和有关法律文书,使企业依法进行各项经营、管理活动,规避、化解潜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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