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编制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和厦门海事法院机构改革意见〉和〈福建省市、县(区)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1*]3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精神,结合县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关于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推进司法改革的精神。坚持党的统一领导,按照有利于保障审判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履行职能,实行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法院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审判体制。
二、主要职责
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惠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惠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的部署,提出全县法院系统的全局性工作。
(二)对县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审判;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三)依法审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
(四)依法审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并由县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
(五)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六)负责本院的队伍建设和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教育培训工作,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法院内部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
(七)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八)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九)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十)管理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一)依照法律、法规承办其他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三、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县人民法院内设11个职能庭处室及按规定设置的监察室和1个直属机构,并保留林业审判庭和4个基层人民法庭。
(一)内设机构1、办公室
负责本院机关行政后勤事务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全院性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负责简报、情况反映、信息编辑、法制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负责文件收发、机关公文处理、文印、档案、保密、机要通信等工作;负责财务、武器、服装、车辆等专项物资装备的管理;负责指导人民法庭和审判法庭建设;负责诉讼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工作。
2、政治处
负责本院干警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依照《法官法》和《人民法院奖惩暂行办法》开展院系统的奖励、表彰和干警教育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助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干部队伍;负责全县法院系统法官等级评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法院系统司法警察警衔评授和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管理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院的干部任免和人员调配、工资福利、机构、编制、离退休人员管理等人事编制工作;负责党组、院长办公会、院务会的会务工作;负责督办以及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刑事审判庭
依法审判第一审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案件。
4、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判第一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农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之间、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侵权纠纷案件;知识产权案件;涉外涉侨涉港澳台民事纠纷案件;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指导基层人民法庭民事审判工作和人民调解工作。5、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判第一审国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第一审国内融资、租赁、证券、期货、票据、公司、外贸代理、保险、破产等案件;审判因商务活动而产生的担保合同纠纷案件及其他担保方式纠纷案件、金融案件;审判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的建筑工程承包案件;指导基层人民法庭的相关民事审判工作。
6、行政审判庭
依法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负责行政诉讼执行案件和部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7、执行局(挂执行庭牌子)
依法执行本院一审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法律规定应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上级法院指定执行的案件;受理其他法院统一委托的执行案件;协助外地法院到本县执行的案件。
8、立案庭(加挂书记员管理室牌子)
依法办理由本院管辖的一审各类案件进行立案;依法受理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申请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处理非诉来信、来访;指导人民法庭的告诉立案工作;协调本辖区内各法庭之间的案件管辖争议;处理司法救助申请事宜。督促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和来信,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对各业务庭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限流程管理。同时加强对书记员的教育管理,提高人员素质,确保办案质量,并做好庭前各项准备工作及庭审中的记录工作和其他应当书记员完成的工作。
9、审判监督庭
依法审判本院需要再审和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审查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本院生效的各类申诉案件;审判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院各类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按照最高法院《审判案件质量综合评定办法》和《审判质量不合格责任追究办法》,强化审判监督,切实做好案件审判质量的评查和日常检查工作,认真落实错案和不合格案件责任追究。
10、少年审判庭
依法审判少年刑事犯罪案件以及与少年、妇女权益有关的案件,维护少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惩罚和教育少年犯罪,保障无罪的少年不受刑事追究。11、研究室
负责调查、研究县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全局性方针、政策及重大理论问题,分析掌握法院工作动态,总结推广法院工作经验,提出解决审判工作问题的建议,适用法律政策请示;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负责本院综合性材料工作,组织指导本院调研工作;负责全院各类案件的司法统计分析工作和宣传工作。
12、林业审判庭
依法审判第一审林业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3、监察室
负责监督本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纪律的情况;受理本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检举、控告;负责违法审判案件的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调查处理本院及其工作人员其他违法违纪案件;受理本院工作人员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制定本院廉政建设方面制度。
县人民法院监察室与中共惠安县纪委派驻县人民法院纪检组合置办公,同时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职责。
(二)直属机构司法警察大队
司法警察大队作为县法院的直属机构,负责司法警察警务工作;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送达法律文书;执行传唤、拘传、拘留;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罪犯;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维护本院机关秩序。
(三)派出机构
县法院在全县设置四个基层人民法庭作为县法院的派出机构,分别为城关人民法庭、东园人民法庭、崇武人民法庭、净峰人民法庭。
其职责是:依法审判本辖区第一审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办理本庭审理案件的执行事项;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办理县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关党组织按《党章》和县委有关规定设置。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惠安县人民法院机关政法专项行政编制111名,其中:院长1名,副院长3名。纪检、政工主要领导干部由本院副院长级干部担任。
机关工勤事业编制11名。▲根据泉委编[201*]4号《中共泉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增加全市法院系统政法专项编制的通知》,增加惠安县人民法院机关政法专项行政编制7名,合计118名。
▲根据泉委编办[201*]54号《中共泉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省委编办〈关于分配下达全省法院系统政法专项编制的通知〉的通知》,增加惠安县人民法院机关政法专项行政编制10名,合计128名。
扩展阅读: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
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中介机构收费办法》的通知(穗中法发[201*]56号)
各区、县级市法院,本院各部门: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中介机构收费办法》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于201*年8月24日第3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三十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破产案件
管理人名册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清算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破产管理人名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应依法指定管理人,负责对破产企业的管理、清算、重整、和解及其他工作。
第二条管理人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条广州本地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含从事清算业务的相关清算公司),及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条件的异地社会中介机构广州分支机构均可申请编入广州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
已被编入广州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申请编入个人管理人名册。
第四条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五)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六)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七)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八)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广州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分为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个人管理人名册。
破产案件管理人一般应从机构管理人名册中选定。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破产案件,可以从个人管理人名册中选定管理人。
第六条管理人名册名额根据破产清算工作的需要适时调整,机构管理人名册名额不少于10家,个人管理人名册名额不少于5人。
第七条广州辖区内基层法院审理破产案件选定管理人应从广州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选定。南沙区人民法院、萝岗区人民法院、从化市人民法院、增城市人民法院可按照本编制规定分别选定本地的机构管理人,纳入广州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供破产案件选用。
第八条广州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由评审委员会审定。评审委员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司法行政处、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庭的人员共9人组成。
第九条广州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按照以下程序编制:
(一)法院在《广州日报》和广州审判网刊登招选管理人入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管理人申报条件、申报应当提交的材料、法院评定标准和程序、管理人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提交申报资料的截止时间等;
(二)提出申请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按公告要求报名,并提交相关资料;
(三)法院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及确定管理人初审名册;
(四)法院在《广州日报》和广州审判网公示初审名单;(五)法院审查公示期内提出的异议,并审定管理人名册;
(六)法院在《广州日报》、《人民法院报》和广州审判网公布《广州地区社会机构管理人名册》和《广州地区个人管理人名册》。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编入广州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二)章程;
(三)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业务和业绩材料,包括近三年的经营业绩、奖励和纳税情况;
(五)营业场所及设备简介;(六)机构近半年内的资产明细表;
(七)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第十一条破产清算事务所(含从事清算业务的法人)申请编入广州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
(二)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的法律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者经营管理经历的证明文件;
(三)业务和业绩材料,包括近三年的经营业绩、奖励和纳税情况;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五)营业场所及设备简介;(六)机构近半年内的资产明细表;
(七)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或者申请人就上述情况所作的真实性声明。
第十二条个人申请编入广州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律师或者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执业年限证明;
(二)所在社会中介机构同意其担任管理人的函件;(三)业务专长及相关业绩材料;(四)执业责任保险证明;
(五)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六)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对管理人的评定实行评分制。评分标准根据每次招选管理人的要求制定,经评审委员会批准后随招选新管理人公告公布。
第十四条编入广州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因机构内部发生变化或个人调动等原因导致管理人资格变化或影响履行管理人职务的,由评审委员会决定该机构及个人退出名册。
第十五条广州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内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因拒绝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或拒绝向更换后新管理人移交事务的,暂停管理人资格。广州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内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被暂停管理人资格三个月不予改正,或因不适当履行职责严重影响破产案件审理的,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暂停管理人资格和管理人除名由评审委员会审查决定。第十六条因破产案件的受理数量增加需要增加管理人名册名额的,由法院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编制新管理人入册。
第十七条管理人的指定和更换办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广州法院受理企业清算案件需要委托中介机构清算的,可以从广州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选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司法行政处负责执行。
第二十条本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中介工作规程》与本办法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从二OO七年九月一日起实施。本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清算机构选定办法》同时废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
中介机构收费办法
为统一广州地区企业破产案件中介机构的收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广州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从事破产案件会计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广州地区清算审计收费标准收费。破产企业资产总额(年)50万元以下的,收费8000元;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收费1201*元;1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收费18000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收费24000元;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收费50000元;5000万元-10000万元以下的,收费60000元;10000万元以上的,收费80000元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业务的工作量和复杂程度与委托单位商定,实行优质优价,对非复杂的业务可下浮,但比例不得超过20%。以上广州地区清算审计收费标准经修订或重订的,按新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条从事破产案件评估工作的评估中介机构,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从事破产案件拍卖工作的拍卖中介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向买受人收取佣金。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管理人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并列入破产费用。
第四条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按下列情况确定:1、破产宣告前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根据管理人工作量在1万元至5万元幅度内确定;
2、破产宣告后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有可供分配破产财产的,机构管理人报酬一般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上限比例的70%确定,个人管理人报酬按上限比例的50%确定。管理人报酬可根据其工作复杂程度上浮,最高不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规定的上限;
3、破产宣告后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但没有可供分配破产财产时,根据管理人工作量在3万元至8万元幅度内确定;
4、重整、和解案件管理人报酬一般由债权人和管理人协商确定,并写入重整方案、和解方案,重整、和解不成功转入破产程序或继续破产程序的,管理人报酬按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标准收取,可比一般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高,但不能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规定的管理人报酬上限。
第五条上述会计审计和评估费用、管理人报酬,应由管理人列入破产费用预算,向债权人会议通报,并向法院申请审核后支付;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协商一致的,经法院批准,可按照协商结果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管理人可以根据审计、评估、清算工作进展情况,向中介机构预支必要的工作费用,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六条本办法自201*年9月1日起施行。本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中介机构的收费办法》同时废止。
附:相关规定。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按照中标方案确定的数额收取佣金。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
主题词:破产案件管理人办法通知
(共印20份)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1*年8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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