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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新高速新收费员实习工作指引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04:38:18 | 移动端:东新高速新收费员实习工作指引

东新高速新收费员实习工作指引

东新高速新收费员实习工作指引

热烈欢迎广州市东新高速公路新收费员到广深高速长安收费站业务培训学习!

为确保广州市东新高速公路新收费员实习工作的圆满完成,达到了解和掌握收费业务实操技能的培训目的,根据岗位工作实际要求,制定以下实习工作指引:

一、服从管理,听从安排,严格遵守广深公司收费站站场劳动纪律。

二、在广场实习期间一律按安全要求着反光衣,手机调静音或是关机。

三、爱护广场收费设备设施,杜绝私自拆卸和破坏。四、站场安全管理

1、严格遵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的方针,在通过广场和横跨车道(特别是ETC车道)时,要看清车道的车辆,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等车辆停稳后或无来车时,再安全通过,切勿肓目、莽撞地横跨车道。

2、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杜绝违规、违章操作。否则,后果自负。

五、业务操作(收费员实操务分收费和发卡两种)1、收费方面:在收费亭内,实习员工只能认真观摩我站收费员的收费操作过程,结合自身理论知识培训,了解收费操作流程以及理解如何做好当班的文明服务,体现优质服务。存在疑问可在班后总结或无来车的情况下询问同,由我站管理人员解答。

2、发卡方面:实习员工在掌握了车型分类标准,能正常区别车类的情况下,可提出实际操作要求,但必须上报当班监控员同意并且在我站发卡员的监督下进行,防止发出无入口信息卡。有疑问时可以及时询问。

六、实习人员安排

南出6人、南入3人、北出6人、北入3人共18人以上约定请广州市东新高速公路新收费员严格遵守,确保安全,圆满完成实习任务。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广州市东新高速公路新收费员签名:

扩展阅读:实习指引

广州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实习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

(三)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

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及全国律协《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广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我市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

第三条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是指符合《我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条件,并接收实习人员培训的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指导律师是指符合《我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条件,受律师事务所指派对实习人员业务培训进行具体指导的责任律师。

第五条本指引系为规范实习人员顺利达成实习宗旨而制订的指导性文件。如本指引与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政策或者行业协会约束性文件相冲突,则以前述立法性、政策性、约束性文件为准。

第二章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

第六条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经我会审核后,符合下述条件的,认定具备接受实习人员资格。

(一)设立满一年;(二)具有3名以上符合本指引第十四条规定的指导律师;

(三)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供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四)有满足实习人员需要的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

(五)已参加当年度年度考核并获通过;(六)未受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七)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已满六个月;

(八)受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已满一年。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经我会考核具备接收实习人员资格后,由我会统一向市司法局备案。

第八条已经审核具备接收实习人员资格的律师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资格,将被暂停及取消。

(一)符合条件的指导律师不足3人;

(二)管理出现混乱,内部规章无法执行,并足以危害实习人员正常实习,供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出现明显变化不利于实习的;

(三)未参加当年度年审注册且未缴纳当年度会费,不能明确参加注册时间的;

(四)正受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五)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

(六)受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

(七)律师事务所被注销或撤销的。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所实习期未满一年的实习人员可以申请调转,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一)实习期间律师事务所被作出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律师事务所合并的;(三)其他确须调转实习的。调转实习须经我会登记变更。

第十一条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申请实习人员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协议》应包含下述内容。

(一)实习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数;

(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五)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的任务与职责。(一)为实习人员指派指导律师,并对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二)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管理。实习人员有本指引第二十二条的禁止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实习关系,并向我会报告;广州市律师协会工作手册

(三)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四)保证实习人员的业务实习时间和必要的实习条件;(五)建立实习人员考勤登记制度和实习人员业(二)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本人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四)本人品行良好;(五)本人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务登记制度。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接收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实习的应指派擅长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所及代理婚姻、继承案件的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第三章实习指导律师第十四条符合下述条件,经我会审核备案可以担任实习指导律师。(一)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没有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各级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且只能指导一名境外实习人员。第十五条实习指导律师的任务和职责是。(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二)安排实习人员协助办理律师业务,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础技能训练;(三)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办理律师各项业务的执业规则;(四)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律师执业管理的制度和规定;(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六)对实习人员遵纪守法的情况和品行进行监督、考查。第十六条除有下列情形外,律师事务所及实习人员不得擅自变更指导律师:(一)指导律师死亡的;(二)指导律师转出本所的;(三)指导律师因病住院三个月以上,无法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四)指导律师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五)指导律师受到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六)其他原因致使指导律师无法行使职责的;(七)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指导律师。变更的指导律师应为本所其他符合本指引第十四条规定的指导律师资格。律师事务所同意实习人员变更指导律师后,应于十日内书面向我会提出变更申请。经我会审核批准后,实习人员原已进行的实习仍然有效。第四章实习人员第十七条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本人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六)本人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七)本人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八)指导律师符合《我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九)指导律师指导实习人员不超过二人。其中指导境外实习人员不超过一人。第十八条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实习,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由我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第十九条申请实习人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颁发实习证件,已取得实习证件的实习人员,将由我会收回。(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的;(四)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实习的;(五)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在合伙、合作所申请实习的;(六)其他符合从事律师执业资格条件的。第二十条实习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进行。实习期限为一年。第二十一条实习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辅助指导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民事、行政案件代理,非诉讼代理,法律咨询、代理文书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它律师业务;(二)获得合格的指导律师及业务指导;(三)获得实习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四)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组织的各种培训;(五)根据《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协议》获得报酬,享受待遇;(六)符合本指引第十条规定转所条件的,有权申请转所实习;(七)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实习协议约定不被辞退;(八)以协议约定提出辞职;(九)实习协议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二)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三)违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2

广州市律师协会工作手册

(四)独自承办律师业务;(五)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六)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七)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办理法律辅助业务;(八)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九)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十)不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十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十二)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实习活动;(十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实习证件;(十四)其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第二十三条实习人员无正当理由解除实习协议,或者因违反实习协议被律师事务所解除实习关系的,由律师事务所向我会报告,我会应当收缴其实习证件,已进行的实习无效。第二十四条实习人员因律师事务所未能履行实习协议而被中断实习的,可以在三十日内申请转到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已进行的实习有效。第二十五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应接受我会对其掌握职业道德、律师执业基本技能、律师执业管理制度的情况,以及实习人员个人品行表现进行考核。通过考核的,才能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第二十六条实习人员的实习要求(一)律师事务所要求实习人员应当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非诉讼案件,法律咨询以及代书等业务方面完成实习人员所指派的业务辅助工作。(二)量化考核指标1.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不少于10次接待当事人的活动;2.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不少于3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3.在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整理案卷归档的实际操作记录;4.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的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代理的活动记录;5.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填写较为完整的实习人员工作日志。6.我会根据需要增加的其他考核指标。实习人员在完成上述实习考核指标的业务活动中,应当注意保留实习记录,并及时请求指导律师给予书面点评。实习人员在进行期满考核时随要求材料一并提交。第二十七条实习人员考核合格的条件(一)实习期满;(二)品行良好;(三)实习期间认同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

业规范的行为;(四)按照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五)按照规定完成实务训练,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六)通过律师协会组织的专门考核;(七)我会根据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章实习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训第二十八条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必须参加我会组织的关于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岗前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第二十九条实习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并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6条、第27条、第32条第二款、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等有关规定的精神。第三十条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必须熟悉下列关于职业道德与职业纪律相关规范文件。(一)司法部《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2月20日];(二)司法部《关于律师透露案情等行为是否适用的批复》[(司复[201*]13号201*年7月9日)];(三)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1999年12月18日四届全国律协第五次常务理事会通过,201*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修订];(四)全国律协《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201*年11月26日];(五)全国律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201*年3月20日第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九次常务理事会通过本规范自201*年3月20日起施行];(六)广东省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则》[201*年11月5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七)广东省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八)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1*年12月25日];(九)市司法局《关于严格执行“八个不准”依法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通知》[201*年1月21日];(十)司法部、全国律协、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协、市司法局及我会根据律师业发展形势颁布的行政规章、政策、指导性文件等中涉及律师职业道德与职业纪律的相关文件。第三十一条实习人员在学习上述关于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过程中,尤其应该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如下专门针对会员的禁止性规范(不得为下述行为)。(一)泄漏国家秘密的;(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广州市律师协会工作手册

(三)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唆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四)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以上执业的或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五)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或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六)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七)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八)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九)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包括:不及时调查了解案情,不及时收集、申请保全证据材料,或者无故延误参与诉讼、申请执行,逾期行使撤销权、异议权等权利,或者逾期申请办理批准、登记、变更、披露、备案、公告等手续,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十)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十一)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二)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十三)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代理活动的;(十四)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利益;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或者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利益的;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十五)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或者宣称与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有特殊关系的;(十六)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宣传的;(十七)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的;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十八)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十九)明示或者暗示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为其介绍代理、辩护、仲裁等法律服务业务的;(二十)为阻挠当事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当事人或者扣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的;(二十一)假借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十二)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

律服务的;(二十三)承办案件期间,为了不正当目的,在非工作期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二十四)在事前和事后为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牟取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利益的。为了承揽案件事前和事后给予有关人员物质的或非物质利益的;(二十五)曾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离任后未满两年,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或者担任其任职期间承办案件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二十六)违反规定,携带非律师人员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押犯,或者在会见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二十七)因过错导致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重大遗漏或者错误,给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二十八)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二十九)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注销后继续执业的;(三十)因违纪行为受到行业处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改正的;(三十一)对下列案件进行风险收费的:1.婚姻、继承案件;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三十二)有其他违法或者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的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三十三)其他应受处分的违规行为。第六章实习人员业务培训第三十二条实习人员业务培训是为了使实习人员熟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技能,初步具备独立执业的能力。第三十三条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安排。第三十四条实习人员的业务培训分为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种形式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安排。第三十五条实习人员的业务训练一般包括:协助办理律师业务,接受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非诉事务代理、担任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以及代书法律文书等技能训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了解律师事务所的战略计划、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人事管理、信息管理等内部管理广州市律师协会工作手册

机制。实习人员个人实务训练可以在全盘了解律师业务的基础上,根据指导律师的业务特点,有所侧重。第三十六条实习人员应当掌握的接受业务委托的基本技能与注意事项:(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注意利益冲突查证,避免出现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利益冲突代理行为;(二)应当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三)不得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而对委托人进行误导,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而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四)接受委托时必须与委托人明确约定委托权限。需要特别授权的,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五)律师应当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对案件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预见性、分析性的结论意见,但不得作虚假承诺。律师依据事实证据和现行法律对某一案件作出某种判断时,应当向委托人表明作出的此种判断仅代表个人意见;(六)遇有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情况时,律师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者予以拒绝;第三十七条实习人员应当掌握的办理委托后民事业务基本技能与注意事项。(一)律师接受律师事务所指派后,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向当事人作出虚假承诺;(二)律师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存在的或者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三)委托代理关系建立后,律师只能在委托权限内开展执业活动,不得擅自超越委托权限。委托权限不明确的,律师应当主动提示委托人;(四)律师在办理受托事务过程中,发现委托人所授权限不能适应需要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在未经委托人同意或者办理有关的授权委托手续之前,律师只能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法律事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律师应当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它法律文件,确保其不遭灭失或毁损;(六)律师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保密信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律师可以依法公开相关信息:1.委托人授权同意披露的信息;2.律师在代理过程中被牵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公开;3.保密可能导致国家或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可能导致人身伤亡等严重事件发生;4.依法可以公开的其他情形。(七)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八)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1.不得向委托人索取财物,不得获得其他不利

于委托人的经济利益;2.非经委托人同意,不得运用来自于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所得到的信息牟取对委托人有损害的利益;3.除依照相关规定收取法律服务费用之外,不得与委托人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不得与委托人约定胜诉后将争议标的物以出售等形式归自己所有,不得委托他人为自己或者为自己的亲属收购、租赁委托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诉讼标的物;(九)委托代理关系建立后,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职责、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十)非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将委托人所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他人办理;(十一)非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因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经济负担;(十二)律师在办理受托法律事务过程中,应当主动将工作情况向委托人通报;受托关系结束后,律师应当及时把委托事务的完成情况告知委托人;(十三)遇有特殊情况,需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律师应当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保护委托人利益,并积极向委托人交还材料、证据原件或复印件。委托代理协议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返还委托人预付的律师费用;(十四)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后,律师不得再以被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十五)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后,律师仍然负有相应的保密义务。第三十八条实习人员必须掌握的调查取证工作规范。(一)调查取证,应当执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表明身份。向证人调查取证时,以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为宜;(二)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应当事先告知法庭,以不公开方式举行,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三)收集书证、物证应当收集原件、原物。收集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复制、照相,或者收集副本、节录本,但对复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应当附证词或说明;(四)证据的收集,应当明确其来源;(五)告知证人应当如实表述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情况,并向其讲明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六)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时,需要录音、录像的,应当取得证人的同意;(七)制作调查笔录,应当全面、准确地记录谈话内容,并交由被调查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有修改补充的,应当由被调查人在修改、补充处加盖印章或者按指纹确认;经确认无误后,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确认;(八)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九)在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形下,征得委托人同意后,代理其向公证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广州市律师协会工作手册

据;(十)应当从证据的来源、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及周围环境、证据的种类、证据的内容和形式、证据要证明的事实及其与本案的关联性、证据间的关系、证据提供者的基本情况、证据提供者与本案或者本案当事人的关系、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证据的证明力等诸方面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第三十九条实习人员应当熟悉的诉讼、仲裁业务注意事项。(一)基本原则1.不得伪造证据。严禁为达到诉讼意图或目的,(三)二审程序中,代书上诉状或者上诉答辩状、阅卷、庭审等诉讼活动;(四)特别程序中,担任选民资格案件的代理人,担任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的代理人,担任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代理人,担任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申请人的代理人;(五)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程序中,代书申诉状,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六)公示催告程序中,担任票据持有人的代理人;(七)破产程序中,接受委托提供法律服务,代改变证据的内容、形式或者属性;2.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应当以客观求实的态度对待证据材料,不得以本人的好恶选择证据,不得以自己的主观想象去改变证据原有的形态及内容;3.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4.不得妨碍他人合法取得证据;5.不得向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交明知是虚假的证据;6.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律师,不得接受该案委托或者继续担任该案的辩护人或代理人。指导律师应当结合法律规定和律师执业规范的要求,系统地向实习人员讲解并示范调查取证工作的重点和要求,必要时可以要求实习人员撰写学习体会或者学习心得。(二)禁止性规范1.不得提供或者散布与司法人员及仲裁人员任职资格和品行有关的轻率言论;2.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终审前,不得通过传媒或者在公开场合发布任何可能被合理地认为有损司法公正的言论;3.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应当尊重法庭、仲裁庭,服从审判长、首席仲裁员主持,不得当庭评论(包括批评和颂扬)审判人员、仲裁人员言论。对于庭审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在休庭后向法官、仲裁员或者其主管部门口头或书面提出;4.在诉讼过程中,因事实真假、证据真伪及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而与诉讼相对方意见不一的,或者为了向案件承办人提交新证据的,可以与案件承办人在司法机关内指定场所接触和交换意见;5.不得以不正当动机与司法、仲裁人员接触;6.不得向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人员馈赠财物,严禁以许诺回报或者提供其他便利(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形态的利益)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司法或者仲裁人员进行交易。第四十条实习人员应当掌握的民事诉讼技能。(一)一审普通程序中,审查诉讼时效、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代理原告起诉、代理被告应诉和反诉、代理申请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整理和提交证据、阅卷、告知己方证人出庭、准备法庭调查提纲、撰写代理词等庭前准备活动,参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调解、和解等诉讼活动;(二)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理进行有关事务;(八)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在执行程序中担任代理人。第四十一条实习人员应当掌握的刑事诉讼基本技能。(一)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和控告;(二)审查起诉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时,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与犯罪嫌疑人通信,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案件的辩护意见;(三)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被告人的辩护人时,审查管辖、阅卷、会见被告人、出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以及休庭后的必要工作等诉讼活动;(四)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被告人的辩护人,代书上诉状、阅卷、会见被告人、出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活动;(五)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时,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参加法庭审理、撰写代理词及其他法律服务;(六)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时,确定被告人和管辖法院、调查了解有关事实和证据、代书刑事起诉状、协助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代理申请复议、提起反诉、作好开庭前准备工作、参加庭审和法庭调解等诉讼活动;(七)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时,代书附带民事起诉状或者答辩状、指导和协助委托人收集证据、展开调查、申请鉴定、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进行辩论、发表代理意见、指导委托人参加调解等诉讼活动;(八)适用简易程序时,举证质证、发表代理和辩护意见、建议法庭中止审理转为普通程序等诉讼活动;(九)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时,依法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抗诉等诉讼活动。第四十二条实习人员必须掌握的仲裁业务基本技能(一)接受委托和调查取证;(二)审查是否存在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三)受理阶段提出仲裁申请、管辖异议,就仲广州市律师协会工作手册

裁争议提出反请求,协同委托人在规定期限内指定仲裁员,提醒和帮助委托人审查仲裁员是否应当回避,建议委托人申请财产保全等;(四)审理阶段,按照法律和仲裁规则的要求准备并向仲裁庭提交申请文件或者答辩文件,撰写代理不对谈判事项作出承诺、接受或者否定的意思表示;避免将个人好恶带入谈判。(三)律师根据商业谈判结果起草商务合同时,应当注意合同结构的严谨性,熟悉合同起草的工作过程,注意保证合同条款合法有效,各方权利义务约定词,准备证据,参加庭审;(五)执行阶段,确定案件执行的管辖法院,申请执行;或者接受被申请执行方委托后,依法申请法院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第四十三条实习人员应当掌握的法律顾问业务技能。(一)法律顾问分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两种。律师应当根据聘用单位情况及拟接受委托内容,确定选择何种方式;(二)法律顾问合同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收费方式、服务方式、与委托人的联系方式等内容,明确合同中所列明的收费标准是否包括聘用单位在服务期限内发生的诉讼、仲裁案件或者重大项目,未包括的,应当确定另外的收费方式;(三)签订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时,一般应当明确服务的有效期限、服务内容、风险承担、权利义务等内容;(四)在接受委托担任法律顾问后,应当对聘用单位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建立客户档案;(五)就有关问题向聘用单位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应当要求委托人就其提供的材料作出承诺;(六)法律顾问合同是由客户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签订,遇有疑难问题的话,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研究;(七)担任法律顾问期间和解除法律顾问合同后,都必须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八)应当定期向客户通报法律服务情况。第四十四条实习人员应当掌握的商业谈判业务技能。(一)谈判前应当对谈判事项背景和当事人期望值进行了解,掌握本方谈判的基本情况,确定工作分工、谈判基本方向,进行谈判内容的准备;(二)律师参与谈判时,应当基于本方委托人的立场,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达成的协议不偏离合法的轨道;坚持原则,适当灵活;非经委托人明确授权

具体、明确,合同内容便于履行,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控制法律风险,确保其实现预期的合法利益;同时要注重文本版面整洁美观,文字通顺规范,标点符号准确无误。第四十五条实习人员应该掌握的业务拓展流程与技能。(一)根据我国社会与经济形势具体情况,了解市场对法律服务的需要;(二)根据市场需要,对相应领域的专业知识及案例与操作技能深入了解;(三)发现并维护潜在客户群体或者个体;(四)向具体潜客户群体宣传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个人;(五)向具体潜在客户个体了解需要提供的法律服务;(六)就具体法律服务项目提出基本的法律看法;(七)就法律服务项目提出律师费报价,并就具体服务方式接委托合同内容进行磋商;(八)前述法律服务委托合同。第七章实习档案第四十六条我会及律师事务所均应建立健全实习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并将实习人员的有关资料报广东省律师协会备案,以备有关核查。第四十七条实习人员应对自己实习期间参与的案件记录在案,作为实习考核期满依据.第四十八条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须建立实习人员考勤登记制度和实习人员业务登记制度。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指引由实习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执委会编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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