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台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调解工作规则》的通知
三农机发201*10号
三台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关于印发《行政调解工作规则》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直属事业单位,片区农机站:
现将我局《行政调解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三日
主题词:农机行政调解工作规则通知抄送:县委农办,县目督办,县法治政府创建办。
三台县农机局办公室201*年8月3日印
(共印20份)
三台县农机局行政调解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作用,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和省局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调解,是指农机局机关在履行行政职权过程中,对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纠纷,对其自身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纠纷,积极依法进行协调和疏导,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和活动。
第三条局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有关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内相关处室、局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在局办公室加挂“行政调解办公室”牌子,由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局办公室主任任副主任。局办公室明确一人主要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有关股室和单位明确一人兼任行政调解员,负责相关业务方面的纠纷调解工作。
第四条局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指导行政调解办公室及相关业务股室开展纠纷调处工作,审定分流、包案调处重大疑难纠纷调解工作;
(二)每半年一次听取纠纷调解工作汇报;(三)负责涉及多部门、股室纠纷的协调工作;
(四)负责全县农机纠纷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队伍建设和本级的考评、考核与监督。
第五条局行政调解办公室的职责:(一)负责当事人申请接待,案件登记;
(二)协调安排行政调解员、安排调解事件、地点,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三)负责通知相关业务股室、单位行政调解员参加案件调解;
(四)负责调解文书的制作、送达、案卷归档和管理。(五)将纠纷调解工作每半年总结一次,报告局党组。第六条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二)事实清楚原则;
(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四)注重说服教育原则;(五)调解协议合法原则。
第七条局行政调解管辖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属于业务范畴的纠纷,按业务管理范围确定;(二)属于信访事项的,按照信访工作管辖范围确定;(三)属于行政执法所涉及的纠纷的,按照行政执法管理权限确定;
(四)属于行政复议案件的,按照行政复议管辖范围确定。第八条行政调解的范围是:
(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因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发生的行政纠纷;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行政调解的纠纷。第九条信访人来访,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行政管理相对人提请农机部门维护其权利,按照局内业务分工由相关股室接待,经征求当事人意见,同意先行调解的,告知当事人到局行政调解办公室进行登记,填写《行政调解申请书》。申请表应列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争议的事由、本人的要求。当事人不能书写的,由接待人员按当事人口述内容填写,并向当事人宣读确认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字或按手印。
第十条行政调解一般应在立案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调解结案,情况复杂的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可延长办结期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行政调解的程序是:
(一)行政调解办公室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行政调解申请书》,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进行案件登记:
(二)行政调解办公室根据争议内容,及时确定行政调解员,并将当事人的申诉材料交调解员审阅;
(三)调解员与调解办公室商定调解时间、地点和参加人,由调解办公室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一方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调解的,视为其不同意调解,按自行撤消调解处理;
(四)行政调解员主持调解,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做好调解笔录;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五)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行政调解员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书由有关当事人签名,行政调解员署名确认,加盖本局机关印章,送达有关当事人后,行政调解书生效;当事人拒绝接收行政调解协议书的,视为调解不成。
对调解不成的纠纷,由行政调解员宣告行政调解结束,并告知有关当事人根据争议性质,按法定程序分别向信访、仲裁和复议机关申请处理。
(六)调解结案或调解不成的案件,由行政调解办公室整卷归档。
第十二条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在行政调解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则由行政调解办公室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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