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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创建行政调解工作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04:40:45 | 移动端:关于开展创建行政调解工作

关于开展创建行政调解工作

关于开展创建行政调解工作示范单位活动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进一步落实《六安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为幸福六安建设创造良好环境,决定在全市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有效作用,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根本,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方法,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体制,形成调解工作合力,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积极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创建范围

纳入市政府依法行政考核范围的市直单位,县区政府(管委)及其本级政府依法行政考核范围的县直单位、乡镇政府。

三、示范单位基本要求

(一)行政调解组织领导有力。各职能单位主要负责人高度重视行政调解工作,分管负责人切实担负起行政调解责任人的职责,真正把行政调解作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研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行政调解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落实到位。

(二)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健全。建立起由政府负总责、法制机构牵头、职能部门为主体、社会组织参与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县区政府(管委)成立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统揽、指导、督查、考评本地区行政调解工作;乡镇政府建立行政调解工作室,指定专人负责调解工作;职能单位(包括县区职能单位)明确办事机构,负责本单位调解具体工作。(三)行政调解工作队伍充实。县区政府(管委)成立的行政调解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职能单位(包括县区职能单位)有1-2名专兼职调解工作人员,经费保障到位,具体负责本单位行政调解具体工作,包括拟定工作方案、制定调解规程、调解案件、报送信息。

(四)调解案件操作程序规范。各职能单位定期组织调解业务专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调解水平,能够按照《六安市行政调解工作流程》(六法组201*6号)规定,遵循申请、受理、调查、沟通、调解、履行、回访、结案、归档等程序,规范有序、耐心细致地依法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五)调解案件卷宗规范整洁。办理行政调解案件,参照按照《行政调解文书格式(示范文本)》,每一个案件都要案卷资料。调解案件能够做到材料充实、文书制作规范、基本手续齐全;案件卷宗整理能够做到一案一卷、格式统一、目录清晰、排序一致、材料齐全、装订整齐、归档及时,案卷制作的质量较高。

(六)行政调解工作成效明显。通过健全行政调解工作体系,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积极作用,能够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和有关民事纠纷,真正帮助群众实际问题,群众普遍反响较好。各职能单位要定期统计、汇总、分析本地区本单位行政调解工作,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每月向市调解指导中心报送工作信息,重大重要调解案件随时互通信息。四、示范单位确定

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将组织人员,于201*年12月对创建工作进行评比验收,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单位,按比例分别授予“行政调解示范单位”、“行政调解示范县(区)”、“行政调解示范乡(镇)”。被授牌为示范单位的,本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加5分予以奖励。五、创建活动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单位要把开展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对本地本单位的创建活动作出全面部署;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和要求,积极培育示范单位,加强分类指导,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加强指导。创建活动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创建活动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指导,各级政府各单位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本地本部门创建活动的日常工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大对本地本单位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的力度,确定创建活动有序开展。(三)积极创建、宣传推介。各地各单位要按照示范单位基本要求积极开展创建活动,要结合自身的职能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创建工作具体目标、措施和要求,做到创建工作有方案、有目标、有检查、有落实、有实效。各地各单位要及时总结创建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并认真做好宣传推广工作,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

扩展阅读:障纠纷行政调解机构建立行政调解工作

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成立劳动保障纠纷行政调解机构建立行政调解工作规则的通知

(冀劳社办[201*]123号)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冀字[201*]5号)和省政法委、省综治委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现场会议精神,落实“工作任务重的部门,要适应任务需要,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做好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行政纠纷调解工作”要求,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冀劳社办[201*]52号),我厅成立了劳动保障纠纷调解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建立行政调解工作规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机构

成立劳动保障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副书记、副厅长闫新生任组长,副厅长张瑞书、纪检组长霍观宇任副组长,厅内相关处室和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在劳动争议仲裁处加挂劳动保障纠纷调解办公室牌子,由劳动仲裁处长张秀敏任主任,法规处长刘宾志任副主任。劳动仲裁处明确一人专职负责调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相关业务处室和事业单位明确一人兼任劳动保障纠纷调解员,负责相关业务方面的劳动保障纠纷调解工作。二、工作职责

按照冀字[201*]5号文件“行政调解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权过程中,对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矛盾纠纷,对其自身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民事纠纷,积极依法进行调解和疏导,尽最大努力把行政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前”规定,确立工作职责。(一)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指导行政调解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处室劳动保障纠纷调处工作,审定分流、包案调处重大疑难纠纷调解工作。

2.定期听取劳动保障纠纷调解的工作汇报;3.负责涉及多部门劳动保障纠纷调解的协调工作;

4.负责全省劳动保障纠纷调解工作的组织、队伍建设和省本级的考评、考核监督。

(二)调解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1.负责当事人申请接待,案件登记;

2.协调行政调解员组织当事人双方的调解时间、地点,及时开展工作;3.负责通知相关业务单位行政调解员参加案件调解;4.负责调解文书的制作、送达和归档、管理。三、调解工作原则

劳动保障纠纷调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二)事实清楚原则;(三)公平公正原则;(四)注重说服教育原则;(五)调解协议合法原则。四、管辖

省厅劳动保障纠纷行政调解办公室负责跨省企业、在省民政厅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案件和信访事项,以及由省厅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劳动保障行政纠纷调解工作。五、调解范围

劳动保障纠纷行政调解办公室负责调解以下劳动保障纠纷:

1、劳动者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间因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发生的纠纷。

2、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因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管理相对人发生的行政纠纷。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行政调解的劳动保障纠纷。六、调解程序

(一)发生纠纷的信访人或申请劳动仲裁、行政复议的当事人,由行政调解办公室接待登记,填写《劳动保障纠纷调解表》和纠纷基本情况。

(二)调解办公室接待人员作好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调解办公室在2日内将调解的时间、地点报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到调解办调解。

(三)简单争议案件由调解办公室按简易程序进行调解,对专业性强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纠纷案件由调解办公室将《劳动保障纠纷转处行政调解通知单》,转交相关业务处室的调解员或组成调解小组包案处理。自接案之日起5日内调解结案,填写《劳动保障纠纷行政调解结案审批表》本处室负责人审核签字报行政调解办公室主任审批。情况复杂的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可延长办结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日。

当事人一方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调解的,视为其不同意调解,按自行撤消调解处理。

(四)行政调解员或调解小组接案后应当建立劳动保障纠纷调解案卷,对纠纷实施调解工作中制作调解笔录,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在调查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五)调解成功的信访事项或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调解办公室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成功的劳动争议案件,经双方同意由行政调解办公室制作劳动仲裁调解书,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超过15日,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调解不成的劳动保障纠纷,已经立案的劳动争议案件交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按仲裁程序办理;信访事项交由信访办公室按信访程序处理,符合行政复议申诉条件的,提请行政复议。

劳动保障纠纷行政调解终结后,调解办公室应将调解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照案卷管理规范化标准要求立卷归档。

附件: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纠纷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及行政调解办公室成员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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