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
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
(津国土房物〔201*〕650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维护业主的合
法权益,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归集并存入市维修
资金专户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
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业主应当增强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
板、屋顶以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下水管道、安全防护设施等。
第五条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
责对全市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及备案管理。
第六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坚持业主决策、设立专户、专
款专用、核算到套、安全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
服务单位,为业主提供服务所发生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因专业经营服务单位施工损坏或者人为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其维修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
第八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制定方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及查勘结果,提出维修计划建议,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使用建议,并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指导下,委托相关单位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二)业主确认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应当经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相关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并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三)办理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1、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证明;2、《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3、《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书面确认证明》(附件2)及《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证明》。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受理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时,要件齐全的,应当在接件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证明》。(四)开户划款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持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开具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证明》,到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出具《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开户证明》。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自接到《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证明》、《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开户证明》、《工程招投标证明》及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预算资金的50%划拨到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五)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应当组织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施工企业及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并签署《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六)决算核减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决算费用填写《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并进行公示。
决算费用未超过工程预算金额或者在约定范围内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到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核减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
1、《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及《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公示证明》;
2、工程决算书及发票(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3、《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
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尾款划拨到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并按照分摊清册从相关业主个人账户中核减。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
招标方式选择专业施工企业,并与中标的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条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
业或者相关单位聘请专业监理、鉴定单位对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实施质量监理及鉴定,费用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第十一条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可以委
托专业中介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费用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第十二条因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需要造成业主自用部位装修
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合理补偿,费用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
使用办法》(津房物管〔201*〕274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八年八月一日
扩展阅读: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共有设备包括下水管道
【法规标题】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
【发布部门】天津市其他机构【发文字号】津国土房物[201*]650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1*.08.01【实施日期】201*.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财政财务/房地产【唯一标志】17024132
【全文】
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津国土房物〔201*〕650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归集并存入市维修资金专户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业主应当增强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下水管道、安全防护设施等。
第五条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全市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及备案管理。
第六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坚持业主决策、设立专户、专款专用、核算到套、安全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为业主提供服务所发生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因专业经营服务单位施工损坏或者人为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其维修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
第八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制定方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及查勘结果,提出维修计划建议,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使用建议,并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指导下,委托相关单位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二)业主确认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应当经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相关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并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三)办理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
1、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证明;2、《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3、《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书面确认证明》(附件2)及《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证明》。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受理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时,要件齐全的,应当在接件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证明》。(四)开户划款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持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开具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证明》,到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出具《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开户证明》。
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自接到《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证明》、《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开户证明》、《工程招投标证明》及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预算资金的50%划拨到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五)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应当组织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施工企业及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并签署《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六)决算核减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决算费用填写《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并进行公示。
决算费用未超过工程预算金额或者在约定范围内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到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核减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1、《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及《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公示证明》;
2、工程决算书及发票(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3、《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
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尾款划拨到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并按照分摊清册从相关业主个人账户中核减。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选择专业施工企业,并与中标的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第十条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聘请专业监理、鉴定单位对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实施质量监理及鉴定,费用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第十一条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可以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费用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第十二条因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需要造成业主自用部位装修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合理补偿,费用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使用办法》(津房物管〔201*〕274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八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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