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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04:54:52 | 移动端: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

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

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地方税收法制工作,规范基层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收法制员(以下简称法制员)工作是税收法制工作在基层税务机关的延伸,是税收法制工作的重要表现形式和载体。

第三条法制员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理、效率、规范、奖惩并举、权责一致的原则,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法制员应当热爱税收法制工作,熟悉和了解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掌握税收及其相关业务技能,工作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语言和文字表达及组织协调能力。

第五条法制员负责组织、协调、办理基层地税机关的税收法制工作。

基层地税机关是指市、县地税局所属的直接从事税收征管或者税务稽查的工作机构,包括市辖的区级地税机关所属的直接从事税收征管或者税务稽查的工作机构。除内部已经实行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分离的税务稽查工作机构外,基层地税机关必须设置一名兼职法制员,以保障税收法制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六条法制员原则上由本单位的副职担任;条件暂不具备的,可以由税收业务骨干临时担任,但临时担任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法制员由其所在单位的上一级地税机关发文确认。法制员因工作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上级地税机关批准;因病、因事暂离工作岗位的,可以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指定条件适宜的其他同志代理。

第七条法制员应当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积极开展税收法制工作,并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办理下列基本事项:

(一)开展对内、对外多种形式的税收法制宣传、学习和培训活动;及时公告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对本单位的抽象税务行政行为进行审核把关,并按规定办理报送备案;(三)对同级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等进行审核;

(四)对本单位拟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进行审核把关:1、限期改正行为;2、税收保全行为;3、税收强制执行行为;4、税务行政处罚;

5、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五)组织、协调本单位各部门、执法人员之间的行政执法活动;

(六)协助做好涉及本单位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听证和税务行政赔偿工作;(七)协助整理并上报应由上级机关进行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的相关资料;(八)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税收执法检查工作;

(九)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税收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十)组织开展本单位税收法制调研工作;(十一)其他税收法制工作。

第八条法制员工作实行报告制度。法制员应当定期向上级税务机关就本单位税收法制工作措施、主要事项、主要问题等进行工作报告,以便上级税务机关能及时了解情况,掌握动态,发现问题,采取措施。

第九条法制员应当建立相应的登记簿和统计表格,对各项审核工作进行登记和统计。

第十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法制员进行税收法制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法制员的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市、县地税机关根据法制员工作岗位按照岗位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可以考虑其承担的工作量,适当提高计酬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视情自定。

第十二条法制员的过错责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省地税局的相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十三条市、县地税机关每年定期对法制员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评比。检查方式包括互查、抽查、全面检查;考核评比方式包括税收法制综合指标考评、税收法制单项指标考评。评比结果作为法制员评优、晋级的条件之一。

省地税局适时对各级法制员工作进行考核,评选并表彰优秀法制员和法制员工作先进单位。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市、县地方税务局可以依照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一级地税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法制员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地方税收法制工作,规范基层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收法制员(以下简称法制员)是在基层地税机关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税收法制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法制员的基本职责是对基层税务机关具体和抽象的税务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审核把关、监督检查和具体办理有关涉税法律事务。法制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开展工作。

第四条基层地税机关的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协助法制员开展税收法制工作。

第二章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核把关

第五条基层地税机关对于拟出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拟稿部门应事先送交法制员进行发布审查。法制员应对文件内容是否与国家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等方面进行审查,审查结束后必须在发文稿纸上签署审核意见,提请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六条对于收到同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部门涉税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等,法制员应及时进行审核。凡不符合国家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书面提请发文单位进行纠正,同时向上一级地税机关报告。

第七条对于本级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法制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上报备案事宜。

第八条法制员要定期清理本单位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对于已修改或废止的文件要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及时进行公告。第三章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核把关第九条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简易程序除外)的审核把关:

(一)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填写《税务行政处罚审核表》,连同检查工作底稿等资料,一并送交法制员进行审核。

(二)法制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1、处罚的事实、种类、证据是否确切、充分;2、处罚建议是否适当;

3、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4、引用的税法条款是否准确;5、告知书文字表述是否准确;6、文书使用是否得当。

(三)法制员经经审核发现有不当或错误的,退还执法人员纠正;正确无误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报送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并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交执法人员执行。

(四)处罚告知后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法制员应当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核,确需改变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交执法人员执行。

第十条限期改正行为的审核把关。

(一)对于责令限期改正行为,由执法人员填写《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行为审核表》,连同有关材料,送交法制员审核。(二)法制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文字表述是否正确;2、引用的税法条款是否正确;3、限期改正种类是否适当。

(三)法制员经审核发现有错误的,退还执法人员纠正;

正确无误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后报送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交执法人员执行。

第十一条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行为的审核把关。

(一)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必须由执法人员填写《税收保全(强制)措施审核表》,并将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法制员审核。(二)法制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1、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条件是否具备;

2、冻结、扣缴当事人的存款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价值是否与应纳税款大体相当;价值是否超过5000元。

3、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是否有当事人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生活用品;

4、引用的税法条款是否正确;

5、文书使用是否规范、手续是否齐全。

(三)法制员经审核发现有错误的,退还执法人员纠正,正确无误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后报送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交执法人员执行。

第十二条法制员对本单位制作的税务执法文书除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外,还要设置专门台帐,实行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第四章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及赔偿工作

第十三条基层地税机关自收到上级地税机关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通知书及复议申请书副本10日内,法制员应当按照要求做好以下工作:(一)调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

(二)收集整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及有关材料;(三)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政策法律依据;(四)作出行政复议的答复,制作《答辩书》;(五)做好参加行政复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基层地税机关收到上级地税机关行政复议决定后,应当认真执行。对于维持原税务处理决定的,督促复议申请人依法履行义务;对于撤消、变更的,法制员应当积极协助履行复议决定。

第十五条对应当由基层地税机关直接受理的复议案件,法制员要按照复议办法规定,认真组织开展案件审理活动。

第十六条对于本单位发生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法制员应当及时将情况向上级地税机关报告,并按照《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规定,认真做好本单位参加应诉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办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有关事宜,并积极配合诉讼代理人办理有关诉讼事项;(二)法制员如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要认真查阅有关案件材料,认真审查起诉状副本,按时向法院提交答辩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拟定代理词,法庭辩论提纲,积极出庭应诉;

(三)对本单位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的,法制员要认真做好上诉各项工作;(四)认真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第十七条法制员要认真分析总结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以案释法,注意汲取经验教训,不断提高本单位行政执法水平。

第十八条对于因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在当事人提出赔偿要求后,法制员要进行认真审查。对于符合赔偿条件的,提请分局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赔偿义务,同时追偿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的赔偿费用。

第五章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对于达到规定应由上级进行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法制员应当积极协助执法人员将案件有关材料收集整理齐全。

第二十条法制员应按照审理程序,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将案件的有关材料,报送上一级地税机关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经上级审理并作出处理决定的重大案件,法制员应当积极协助执法人员做好案件执行工作。

第六章重大税务行政处罚备案工作

第二十二条认真执行重大税务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对于本单位实施的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法制员要按规定在本单位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填写预定格式的备案报告,报送上一级地税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对上级地税局发现重大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不当的,法制员要积极协助做好本单位的整改工作,并与改正后的七日内将整改结果报送接受备案的地税机关。

第七章税收执法检查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四条法制员应结合实际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情况组织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或违法行政执法行为。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或重大税收违法情况,应及时报告上级地税机关。第二十五条对于上级机关布置开展的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执法检查等,法制员要认真组织开展好本单位的执法检查工作,除要牵头制定出具体实施方案,积极组织开展检查外,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并及时进行纠正。对于上级地税机关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落实整改要求。

第八章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

第二十六条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总体要求,法制员要认真研究、落实、细化本单位税收执法责任制各项工作,使执法工作责任到人、责任到岗,并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法制员对于通过各种执法检查、评议考核、群众举报等途径发现的执法过错行为,应当严格按照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负责具体责任追究的实施。

第九章法制宣传培训及税法公告

第二十八条法制员应按照地税系统普法工作计划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开展本单位的税收法制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第二十九条法制员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活泼的税法宣传活动,主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税收咨询服务。

第三十条对于新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法制员应及时在办税服务场所进行公告并定期更换公告内容。

第十章税收政策法制调研工作

第三十一条法制员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本单位税收政策法制调研活动,积极撰写、整理、上报调研报告、信息,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第三十二条法制员要针对审核把关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方面的问题,积极组织大家共同研究分析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并注意运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不断提高和促进本单位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市、县地税局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本规程由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规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扩展阅读:滁州市地税系统施行税收法制员

滁州市地税系统施行税收法制员

工作制度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比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地税机关税收执法能力,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根据安徽省及滁州市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试行)和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评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统一内容、统一标准和统一程序进行。

第三条施行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考核评比对象为全市各县(市)地税局、基层地税机关及其税收法制员。

第二章先进个人评比标准

第四条税收法制员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文字综合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廉洁自律,秉公执法。

第五条税收法制员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按照《滁州市地税系统税收法制员学习培训制度(试行)》和年度普法工作计

划组织税收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宣传、培训和考试。及时公告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对本单位拟出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把关,并按规定报送备案;定期清理本单位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对于已修改或废止的文件及时进行公告。

对同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部门起草并要求地税部门会签的涉税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等进行审核把关;非经会签涉税文件、会议纪要中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的,一经发现,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提出停止执行的建议,同时向上一级地税机关报告。

第七条对本单位拟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从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权限、证据、引用法律条款、处理(处罚)定性、告知事项等方面进行审核把关。

第八条协调做好涉及本单位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和税务行政赔偿工作。

第九条协助整理并上报应由上一级地税机关进行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相关资料,积极协助执法人员做好案件执行工作。

第十条协助整理并上报应由上一级地税机关实施的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相关资料,积极协助执法人员做好案件执行工作。

第十一条负责实施上级地税机关布置的各类税收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认真做好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法制员全程参与执法人员过错解释的审核、执法过错的认定调查、过错责任追究的意见研究。定期开展执法风险防范教育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执法风险。

第十三条税收法制员积极组织开展本单位税收政策法制调研活动。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税收法制员工作报告制度。按审核内容认真、及时、准确地填制税收法制员工作台账、税收法制员工作情况统计表、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考核表等账表,对发出的执法文书统一编号,分类保管并进行跟踪管理,按时保质保量报送各种资料和报表。

第十五条税收法制员在评比年度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

(一)被上级机关通报批评的;

(二)对本单位有严重违规涉税文件而未审核纠正的;(三)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本单位发生行政复议被撤销或行政诉讼被判决败诉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省局、市局组织的培训和考试,以及考试不合格的;

(六)评比机关认为不符合评为先进个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先进单位评比标准

第十六条县(市)地税局、基层地税机关负责人重视税收法制工作,严格依法办事;按照规定设立税收法制员工作岗位、配备税收法制员;建立高效、畅通的内部法制工作运行程序。

第十七条县(市)地税局、基层地税机关负责人积极支持税收法制员开展工作;其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积极支持、配合、协助税收法制员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优先安排税收法制员参加各类业务培训、学习,提高税收法制员综合素质。

本单位税收法制员按照规定享受税务能级。

第十九条认真落实税收法制员工作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单位负责人、税收法制员及执法人员三者相互沟通、相互监督、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组织开展本单位的日常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组织实施上级机关布置开展的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执法检查工作;对上级机关检查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落实整改要求。

第二十一条结合执法责任制等方面的考核,强化对执法环节和执法人员的考核;对执法行为通过评议考核、执法检查和其它监督形式,做到有错必究,严格监督检查,保证过错责任追究落到实处。

第二十二条鼓励工作不断创新。施行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的创新做法得到省、市局肯定、推广的,作为评选先进单位的优先条件(不占用该县、市评选指标)。

第二十三条县(市)地税局、基层地税机关在评比年度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得被评为先进单位:

(一)发生违法事件被上级机关通报批评的;(二)发生重大违法违纪事件的;

(三)发生行政复议被撤销或行政诉讼被判决败诉的;(四)评比机关认为不符合评为先进单位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评比组织及方法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地税局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负责组织并完成本局所辖各单位施行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自查和初评工作,并于2月10日前将初评结果上报市地税局。

市地税局负责所辖县(市)地税局上报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审查、评比工作,并于3月底前将评定结果上报省地税局。

第二十五条全市推行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名额由市地税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县(市)地税局推荐上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额由各地按市局通知要求上报。

第二十六条对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颁发“施行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先进单位”、“施行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先进个人”奖牌、证书。

年度税收法制员工作被省局评为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的,各县、市局参照市局《关于对获奖市直机构、人员给予奖励的通知》中的规定,对单位、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连续两年被省局评为法制员先进个人的优秀干部,各单位在干部提拔任用时应优先考虑。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滁州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各县、市地税局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考评办法,并报市地税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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