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地税系统施行税收法制员
滁州市地税系统施行税收法制员
工作制度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比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地税机关税收执法能力,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根据安徽省及滁州市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试行)和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评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统一内容、统一标准和统一程序进行。
第三条施行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考核评比对象为全市各县(市)地税局、基层地税机关及其税收法制员。
第二章先进个人评比标准
第四条税收法制员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文字综合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廉洁自律,秉公执法。
第五条税收法制员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按照《滁州市地税系统税收法制员学习培训制度(试行)》和年度普法工作计
划组织税收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宣传、培训和考试。及时公告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对本单位拟出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把关,并按规定报送备案;定期清理本单位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对于已修改或废止的文件及时进行公告。
对同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部门起草并要求地税部门会签的涉税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等进行审核把关;非经会签涉税文件、会议纪要中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的,一经发现,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提出停止执行的建议,同时向上一级地税机关报告。
第七条对本单位拟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从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权限、证据、引用法律条款、处理(处罚)定性、告知事项等方面进行审核把关。
第八条协调做好涉及本单位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和税务行政赔偿工作。
第九条协助整理并上报应由上一级地税机关进行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相关资料,积极协助执法人员做好案件执行工作。
第十条协助整理并上报应由上一级地税机关实施的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相关资料,积极协助执法人员做好案件执行工作。
第十一条负责实施上级地税机关布置的各类税收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认真做好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法制员全程参与执法人员过错解释的审核、执法过错的认定调查、过错责任追究的意见研究。定期开展执法风险防范教育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执法风险。
第十三条税收法制员积极组织开展本单位税收政策法制调研活动。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税收法制员工作报告制度。按审核内容认真、及时、准确地填制税收法制员工作台账、税收法制员工作情况统计表、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考核表等账表,对发出的执法文书统一编号,分类保管并进行跟踪管理,按时保质保量报送各种资料和报表。
第十五条税收法制员在评比年度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
(一)被上级机关通报批评的;
(二)对本单位有严重违规涉税文件而未审核纠正的;(三)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本单位发生行政复议被撤销或行政诉讼被判决败诉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省局、市局组织的培训和考试,以及考试不合格的;
(六)评比机关认为不符合评为先进个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先进单位评比标准
第十六条县(市)地税局、基层地税机关负责人重视税收法制工作,严格依法办事;按照规定设立税收法制员工作岗位、配备税收法制员;建立高效、畅通的内部法制工作运行程序。
第十七条县(市)地税局、基层地税机关负责人积极支持税收法制员开展工作;其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积极支持、配合、协助税收法制员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优先安排税收法制员参加各类业务培训、学习,提高税收法制员综合素质。
本单位税收法制员按照规定享受税务能级。
第十九条认真落实税收法制员工作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单位负责人、税收法制员及执法人员三者相互沟通、相互监督、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组织开展本单位的日常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组织实施上级机关布置开展的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执法检查工作;对上级机关检查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落实整改要求。
第二十一条结合执法责任制等方面的考核,强化对执法环节和执法人员的考核;对执法行为通过评议考核、执法检查和其它监督形式,做到有错必究,严格监督检查,保证过错责任追究落到实处。
第二十二条鼓励工作不断创新。施行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的创新做法得到省、市局肯定、推广的,作为评选先进单位的优先条件(不占用该县、市评选指标)。
第二十三条县(市)地税局、基层地税机关在评比年度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得被评为先进单位:
(一)发生违法事件被上级机关通报批评的;(二)发生重大违法违纪事件的;
(三)发生行政复议被撤销或行政诉讼被判决败诉的;(四)评比机关认为不符合评为先进单位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评比组织及方法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地税局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负责组织并完成本局所辖各单位施行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自查和初评工作,并于2月10日前将初评结果上报市地税局。
市地税局负责所辖县(市)地税局上报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审查、评比工作,并于3月底前将评定结果上报省地税局。
第二十五条全市推行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名额由市地税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县(市)地税局推荐上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额由各地按市局通知要求上报。
第二十六条对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颁发“施行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先进单位”、“施行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先进个人”奖牌、证书。
年度税收法制员工作被省局评为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的,各县、市局参照市局《关于对获奖市直机构、人员给予奖励的通知》中的规定,对单位、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连续两年被省局评为法制员先进个人的优秀干部,各单位在干部提拔任用时应优先考虑。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滁州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各县、市地税局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考评办法,并报市地税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年7月1日起施行。
扩展阅读:推行税收法制员制度的思考
关于我市地税系统
推行税收法制员制度的思考
一、税收法制员制度的提出
201*年,新税收征管法明确提出“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建立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由法制员对基层单位的执法行为进行审核把关,通过分权和制衡对税收执法权进行监督和制约从而达到规范税收执法的目的,无疑是实践征管法规定的有益尝试。
201*年4月20日,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42条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需要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领导做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201*年4月21日,在国家税务总局召开的全国税收政策法规工作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郝昭成对安徽省地税系统建立的法制员制度给予充分肯定,并明确指出,今年要进一步“推动县级税务机关税收法制员的配备,探索推广设立专职法制员的做法。”201*年10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系统贯彻落实的意见》(国税发[201*]170号)提出,“要充分发挥法制部门的职能作用。要进一步健全法制工作机构,不能成立专门法制工作机构的税务机关,要配备专职税收法制员。加强法制队伍建设,培养、选拔、配备一批法律专业人才。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在经费、手段等方面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二、法制员制度在全国税务系统的实践与发展1、安徽
建立税收法制员制度是安徽省地税部门在全国地税系统的一种首创。法制员的诞生,源于宣城市地税部门两起官司“侥幸胜诉”之后引起的居“安”思危。201*年5月,宣城市发生了第一起税务行政诉讼案,案由是服装经营户董某因不服旌德县税务局北乡分局下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将北乡税务分局告到了法庭。庭审结果,税务局胜诉。但这起案件暴露出税务执法中的两个问题:税务员送达处罚文书时没有要求纳税人填写送达回证;“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一栏填写不准确。同年,宁国市地税局作为第二被告被纳税人告上法庭。结果地税局也胜诉,但税务执法中也存在:税务员执法时没有出示税务检查证,且核定税款不全。官司过后,旌德县地税局迅速选拔两名素质高、责任心强的税务干部专门从事执法检查和监督工作,规定所有外送文书必须经他俩审核后再送达。法制员的雏形开始形成。201*年12月5日,宣城市地税局正式出台《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创造性地提出在基层分局建立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在广德、旌德两县开展法制员试点工作。法制员的名分由此确立。201*年11月21日,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率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试行)》、《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法制员工作规程(试行)》(皖地税[201*]179号)。该省合肥、阜阳、淮南等地市、县级地税局均全面推行税收法制员制度。
2、山东:山东省地税系统201*年4月制定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
3、江西:江西宜春袁州区地方税务局201*年制定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
4、海南:海南省地税局201*年8月制定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
5、河南:河南省濮阳市地税201*年3月制定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
6、广东:广东省揭阳市地税局201*年前往我省调研后刊出《关于设立基层税收管理法制员的工作设想》,目前仍未出台具体制度。
7、福建:201*年提出税收法制员的思路;201*年全省地税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点中提出,建立税收法制员制度。
目前,全国许多省、市、县地税机关均称已推行税收法制员制度,并下文聘请基层单位的税收法制员,但工作职责与工作规程大都没有制定,法制员日常工作大都没有开展,法制员并未发挥其执法监督的巨大作用。
三、税收法制员的内涵及职责
1、税收法制员的工作定位。税收法制员工作是税收法制工作的组成部分,是税收法制工作在基层税务机关的延伸,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基层税务所的法制机构或法制岗位,具体的做法是根据审核工作量在各基层税务所内部设立1~2名兼职(或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负责对基层税务机关具体和抽象的税务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审核把关、监督检查和具体办理有关涉税法律事务,其目的是为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法制工作,规范基层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全面提高税收执法水平。法制员原则上由本单位的副职担任,稽查局法制员原则上由审理科长担任,条件不具备的,可由税收业务骨干担任。
2、税收法制员的工作职责。税收法制员负责组织、协调、办理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收法制工作,其主要的工作职责可概括六大方面:一是对抽象的税务行政行为进行审核把关。二是对具体的税务行政行为进行进行形式审核(如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等)。三是组织开展对内、对外税收法制宣传和培训活动,及时公告新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四是协助办理涉税案件移送或移交工作。四是监测本单位日常执法行为,组织落实本单位税收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五是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税收执法检查和落实上级机关执法检查反馈问题的整改工作。六是组织开展本单位税收法制调研工作。对与本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补交税款及税收滞纳金、限期改正行为、核定征收税款行为、税收保全行为、税收强制执行行为、减免税、税收行政处罚等等。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对作出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机关是否具备税收执法主体资格;是否超越法定的职责和权限;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处理、处罚是否适当;使用文书是否正确,文书制作是否规范、合法等等。
3、税收法制员的工作侧重点。税收法制员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加强税源尤其是重点税源的监控。对重点税源户的控管是否到位直接影响到税收收入的质量,因此,法制员对税收管理员、对重点税源管理作出的税收执法行为,必须重点严格把关、指导监督。同时,对执法不到位问题也应加强监督,如对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税款、滞纳金不加收或加收不足、未按规定进行处罚等问题,这些执法不到位问题隐蔽性较强,而且有相当一部分不制发文书,应当在工作实践中加以重视。
四、建立税收法制员制度的必要性
1、新时期依法制税的工作要求。新时期依法治税工作的一项主要任务就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该《实施纲要》对依法行政提出的要求是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推进依法治税,必须进一步规范税务部门尤其是基层一线人员的执法行为,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加强税收执法监督。设立基层税收法制员将成为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2、实践征管法的有益尝试。由于受多种因素制约,基层地税部门特别是税务所没有设置专门的法制工作监督机构和人员,对税收管理人员自身的执法行为缺乏及时的审核和有效的监督,容易造成执法的随意性。针对此,税收征管法明确提出“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建立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由法制员对基层单位的执法行为进行审核把关,通过分权和制衡对税收执法进行监督和制约从而达到规范执法的目的,无疑是实践征管法规定的有益尝试。
3、真正发挥税收管理员工作效能的保证。税收管理员制度赋予管理员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户籍管理、税源监控、纳税服务、纳税审核、涉税事项调查核实、对一般性税收违法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报告涉嫌偷、逃、骗、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这些工作职责在日常征管中是相当重要的,特别是对重点税源户的管理,必须在有效的监督之下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工作效能。但由于受历史沿袭、人员素质和地域差异等因素的影响,在很多地方的基层征收单位尤其是边远落后地区,从税收专管员到税收管理员的角色转变仅仅是从“名义”上的转变,并没有完全实现“质”的转变,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效能并未能真正发挥。五、制约推行法制员制度发展的现实因素
1、法制员人选。基层法制员设在分局(所)。目前全市大多数分局(所)人员严重老化,通晓业务能独立开展工作并肯干工作的一般不超过两人,其中一人为分局长。而法制员的工作职责相当于税收业务的关键把关点,很可能出现许多分局(所)没有满足其要求的人选。
2、业务冲突。大多数法制员都是兼职,都有自已的征管任务,对自己的行政执法行为如何界定,造成既是“活动员”又是“裁判员”,难以保证审核质量。同时,在没有行政职务或未赋于特定权力条件下,对执法工作进行把关审理,行使了职能科室及领导的部分职能,又不可能超越分局长或所长的权限,很可能造成与同事或领导行政权或执法权上的冲突。如果没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基层法制工作只能是流于形式被动应付,很难深化。
3、权利义务。制度上很难确定法制员的机构编制,也很难对兼职法制员进行经济奖励,而越是执法行为的严格监控,可能产生的过错责任越多。制度性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将导致基层法制员的消极殆工。在人、财、权及职业发展上税收法制员制度均不能为法制员提供更好选择的情况,工作量及相应责任的巨大将使基层人员从事兼职法制员岗位的积极性灭失。
4、造成执法人员惰性。监督是必要的,但不是每一项工作都需要增加再审核环节。如银行窗口的现金支付,如果再安排一个人进行重新点钞,肯定会提高现金准确率。法制员的许多工作职责,在实际工作中也有相关的直接经办人。如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税管员、分局领导本身就应该认真把握,审慎实施;税务事项审批,通常都有分局长或副分局长作为审批负责人进行审核把关。这些事项权利与义务对等,不一定需要推翻而以税收法制员取代。
六、推行税收法制员制度的建议
税收法制工作的核心是执法监督,即通过执法监督,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规范执法,使地税干部少犯错误、不犯错误。税收法制员工作任务艰巨而繁重。在现有的基层条件下,推行法制员制度存在较大的困难,最终可能造成聘请了一大批法制员,却无力发挥法制员的执法监督作用。因此,建议先建立执法督查员、执法检查人才库队伍,充分发挥其作用后再循序渐进,分步实施,最终构建现实条件下的全方位的执法监督体系。
1、执法督查员、执法检查人才库合二为一。总局《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已在不久前进行征求意见,提出要建立执法检查人才库。去年,我市执法督察复查工作中,抽取了30多位基层一线业务骨干进行执法检查,效果良好。人力资源是有限的。因此,可以用同样方式建立2-3年一期的执法检查人才库,既可用于市局每年一度的层级执法检查,也可用于本分局(所)的延伸执法督察。2、执法督察员、执法检查人才库的应用思路。作为法制工作的重要力量,围绕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结合本职工作,重点从事各种执法检查的后续事项管理,一定程度上发挥其执法监督的作用。尽量以较少的时间与精力,获得本单位执法水平的巨大提高。
3、工作开展。在法规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督促整改或执法督察工作。如案头执法检查通报了201*年新开业内资企业未缴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后,执法督察员既要及时督促本单位直接经办人及时进行整改,同时按照上级下发的查询方法,对其他类型的企业、其他年度开业的未缴资金账簿印花税情况进行本单位的全面自查整改。这样,这个执法问题就会在过去、现在、将来都得到解决,全面消除执法隐患。
4、执法督察员也可负责指定的分局所的案头执法检查延伸工作。
5、在此基础上,推进法制员制度建设,实现税收法制员对各个分局(所)的全面的执法监督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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