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府办〔201*〕114号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锦府办〔201*〕114号关于转发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项
目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区社建办制定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五届区政府第146次常务会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项目
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的管理,推动全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的意见》(成府发201*54号)以及我区《关于大力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的意见(试行)》(锦委发201*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实施绩效评估,应作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流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由项目购买主体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在评估过程中要建立由利益相关群体等社会参与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对金额较大和专业性强的项目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二)客观公正,接受监督。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估应独立开展,保证评估活动依据客观事实作出科学、合理的判断,评估全程应按规定公开有关信息,并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的监督。
(三)注重实效,奖惩挂钩。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估应与项目受益群体的满意度测评相结合,评估结果将作为项目资金结算和社会组织评估定级的重要依据,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的质量与效益。
二、评估方式
凡属政府财政资金向社会组织购买的公共服务项目,均应进行绩效评估。由项目主体单位制定具体的考核标准,按购买服务合同约定的时间,由项目评估小组根据合同要求和考核标准对购买的服务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凡项目经费预算金额低于10万元的(以合同标的额为准),可由项目购买主体单位根据评估标准组织开展评估;项目经费预算金额达到或超过10万元以上的或专业性强的项目,应由项目购买主体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进行专业评估。
三、评估实施
(一)成立评估小组。在项目购买主体单位与承接服务的社会组织签订购买协议时,成立人数为57人的项目评估小组,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有关人员、部分专家、项目购买主体单位以及项目涉及的服务对象代表等组成。
(二)制定评估计划。由项目评估小组对评估范围、评估标准等进行咨询和必要研究分析后,制定评估方案,方案应对拟评估项目的完成时间、费用支付方式、完成效果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开展项目评估。项目完成后,按照项目评估计划,由实施项目的社会组织提出评估申请和自查报告。项目评估小组采取查阅资料、听取情况介绍、实地查看、组织项目受益群众开展满意度测评、财政资金审计等方式进行评估。
(四)出具评估报告。项目评估小组经综合分析评估结果后,按优、良、差三个等次提出评估意见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四、评估结果运用
(一)项目购买主体单位根据评估小组的评估报告、受益群众满意度测评情况、财政资金审计结果,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总结及项目终结存档工作。
(二)项目购买主体单位根据绩效评估结果,与承接服务的社会组织进行项目经费结算。评估结果为“良”及以上等次并完全履行了购买服务合同要求的,可全额支付结算费用;评估结果为“差”的,应按项目实际完成情况扣减相应费用并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三)社会组织承接的购买服务项目评估结果为“优”等的,该社会组织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承接政府发包的同类购买服务项目的资格。
(四)项目评估结果抄送区民政局,作为承接服务的社会组织进行等级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其它
(一)其它由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二)本办法由区社建办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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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7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培育我省社会组织的意见(粤办发201*13号)、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实施意见等七个加强社会建设文件的通知(粤办发201*22号)精神,规范和推进我省各级政府开展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制定本办法。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开展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进一步推进转变政府职能和提高行政效能,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作出贡献。二、基本原则
(一)权责明确。各级政府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将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二)竞争择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购买服务的政府主体应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有关项目及其内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服务供给的竞争选择。
(三)注重绩效。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应注重实效,突出社会效益和降低行政成本。实施购买服务绩效评价,不断扩大购买服务的综合效益。三、购买主体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为: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经费由财政承担的机关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财政承担的群团组织;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或公益服务职能,经费由财政全额保障的事业单位。
四、购买范围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强制等事项外,下列事项原则上应通过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转由社会组织承担:(一)社会公共服务与管理事项。
1.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公共交通、住房保障、社会保障、公共就业等领域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的部分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2.社区事务、养老助残、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社工服务、社会福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和宣传培训等社会事务服务事项;
3.行业资格认定和准入审核、处理行业投诉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4.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社会审计与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等技术服务事项;
5.按政府转移职能要求实行购买服务的其他事项。(二)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
1.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政策(立法)草拟、决策(立法)论证、监督评估、绩效评价、材料整理、会务服务等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2.按政府转移职能要求实行购买服务的其他事项。五、购买服务目录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转移职能要求、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及财力水平等因素,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购买服务范围,并区分各购买主体相同购买服务需求和履行本部门职责所需的特殊购买服务需求,突出重点,拟订本级政府每年度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目录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并可根据实际进行调整。六、供应方条件
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四)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年检或年度考核合格,社会信誉良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七、程序与方式
(一)购买主体应根据当年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结合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以及部门预算安排、本单位工作实际等因素,编制年度购买服务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主动向社会公开所需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标准、购买预算、评价方法和服务要求等内容,按规定开展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二)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1、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需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由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
2、其余购买服务项目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购买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实施;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除单笔金额较小的项目外,均应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实施,具体操作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三)通过以上方式确定承接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后,购买主体或其委托单位应及时与该社会组织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购买主体应将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八、资金安排及支付
根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购买主体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其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解决。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一事一议”原则,专项研究确定购买服务资金规模和来源。资金支付按以下规定执行:(一)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解决的,由各部门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
(二)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未纳入购买主体部门预算,但经批准可在部门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的,由财政部门审核购买服务合同后,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
(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属于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购买主体应在项目实施前,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确定资金来源和数额,比照前述(一)、(二)点规定支付。
九、组织保障
(一)明确分工。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落实责任。
1.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制订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2.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制订政府转移职能目录,明确政府职能转移事项。3.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政府投资计划,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列入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计划。
4.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核实作为服务供应方的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参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5.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参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6.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参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7.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对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二)信息公开。购买主体应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提高透明度,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及社会监督。
(三)绩效评价。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可由财政部门实施或通过引入第三方实施。评价范围包括购买主体购买服务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承接项目的社会组织的服务绩效两个方面。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及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监督检查。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购买服务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十、附则
(一)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依法登记设立并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发挥服务、沟通、协调、监督、维权、自律等作用的各类民间组织、中介组织。(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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