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机租赁合同范本
塔机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重庆市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的关规定,就甲方出租给乙方的相关事宜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标塔部分及其租金:
甲方出租型号规格为:塔机台给乙方在使用,标准高度米,台班单价元/天,台班以日历计算,从塔机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至乙方通知拆除日止收取租金,台班收取不因现场停电、停水、停工、节假日(春节除外)等各种原因而终止,但春节应扣除十五天不计租金。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此塔机超高部份的标准节和附着,超高部份标准节租金每节元/天,此租金包含了标准节的安装、运输、拆卸等所有费用。超高部分附着一道租金元/天,此租金包含了附着的安装、运输、拆卸等所有费用。
二、标塔安拆及相应费用:
塔机安装、拆卸、运输、人工费、安全责任及地脚螺栓费用等包干为元/台,塔机的安装、拆卸必须由甲方委托有相应安拆资质的公司及人员操作,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有关部门的罚款、安全事故责任等)由甲方承担。乙方负责塔机基础施工和底盘安装(按塔机基础图进行),甲方应派人协助、指导乙方安装,并在塔机安装前做好基础部分试压报告、隐蔽资料、防雷地极资料、底盘水平资料和将动力配电箱接至塔机基础位置。在塔机安拆过程中,乙方应派2-3名工人配合甲方作业(安全责任由甲方承担),因现场场地局限或因现场塔机定点失误而造成不能用25T吊车正常安拆所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因安装现场道路不畅通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因乙方原因在收到底盘后15天内不能保证塔机安装验收,则必须向甲方支付超出天数的台班费。
三、修理及维护:
塔机安装时,甲方配标塔新钢丝绳一套,使用过程中更换钢丝绳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果租用时间超过壹年,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当时塔高所要求的新钢丝绳一套/台),超高电缆由甲方负责。塔机经验收交付使用后,如发生
故障或者不能正常使用,在乙方通知甲方后,甲方必须在2小时至4小时内赶到现场维修,否则扣除当日台班费。但操作工不按操作规程造成的塔机损坏或现场不能保证所需动力电压380V±5%造成的电机损坏,由乙方负责其产生的全部维修及换件的费用。
四、塔机安全责任:甲方在安装拆卸、维修时,乙方应设立警戒线,禁止与塔机无关的人员进入安装拆卸、维修工作区域,甲方对安装、拆卸、维修人员及乙方安排的配合人员的安全负责,塔机在租赁期间若违反操作规程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负责,如塔机自身质量和安装、维修质量原因造成的事故及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螺栓及其它部件松动的调校、加油等由操作工负责完成。
五、费用结算和支付:
1、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采用现金或支票,每三个月按乙方财务制度结算一次,工程完工,乙方必须付清所有租金。甲方所收费用必须出具正式有效的税务发票,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付款,并由甲方承担相关损失和责任。
2、甲方与乙方结算租金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经乙方相关负责人签字认可的结算凭证,即:工单、结账单、结算明细表、付款凭证及费用报销单等。《付款凭证》、《费用报销单》必须经乙方分管领导及主管领导签字生效。甲方违反上述结算程序,乙方有权拒付相应租金,并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到乙方办理完各项付款审批手续之日为付款起算日。
3、乙方工作人员对外以乙方名义向甲方所出具的欠据、收据及承诺等,必须经乙方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并在5日内到乙方加盖行政公章方为有效,否则,均视为无效,乙方不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六、塔机进场要求:
签订合同后,乙方要求增加塔机或标节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15天通知甲方。
七、塔机报停:
塔机使用结束,乙方以书面及电话通知甲方拆除,甲方承诺72小时内安排人员拆除(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停租日以乙方通知之日为准。
八、塔机转移期间20天内不计算租金,超过20天开始计算租金。九、甲方负责提供塔机投入使用所必需的检验证明和相关手续,并负责塔机的中间检验。因甲方原因未提供上述手续、证明的,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
由甲方承担,并相应扣减台班费。手续需交乙方技术部门审核、认可,若甲方不及时向建委、监理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提供应由甲方提供的手续,乙方有权拒付租金,且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十、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执行。十一、合同纠纷处理:
经济纠纷、事故纠纷等执行合同条款的所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有关塔机性能或质量问题,可提请塔机检测中心鉴定。如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法定代表:喻林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陈清海地址:地址:江北区五红路17号电话:电话:67987840
签订日期:年月日
扩展阅读:塔机租赁合同样本 (1)
山西运城华裕博发设备租赁公司设备租赁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运城市空港南区雪花路与啤侯路交叉口租赁单位:出租单位:运城华裕博发设备租赁公司
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
合同顺序号:(201*.YCQTZ---80)合同编号:(002曼哈顿电子广场
曼哈顿电子广场
1/5
)山西运城华裕博发设备租赁公司设备租赁合同
设备租赁合同
甲方:乙方:运城华裕博发设备租赁公司第一条:租赁设备型号及价格设备名称塔式起重机备注型号QTZ5013臂长(米)50M高度(米)50m数量(台)4第二条:租赁期限:
1、保底十个月(不足十个月按十个月计算),超出时间按实际租赁月份计算。
2、以甲方通知已方进场安装,现场调试完毕,经国家检测部门检测合格,至甲方工程完工并由甲方出据书面报停通知,乙方设备拆运出甲方工地之日止。第三条;相关费用承担及其他约定进出场费(元台)201*0.00元①月租金×4台5013型:¥80000.00(大写)捌万元整;合计:②进出场费×4台5013型:¥7201*.00(大写)柒万贰仟元整;③标准节:型¥元天节按标高外加装标准节签单的起始时间计算。④附墙:型元()道注:1、型附着租金(含安拆费、米以内的撑杆):_¥元道超过米为¥元米;2、以上费用不含税费。2/5
机械租赁费(元月台)16000.00元人工费(元月台)4500.00元标高外高度元天节附着(附墙)元道山西运城华裕博发设备租赁公司设备租赁合同
第四条:工程名称、施工内容、使用地点
1.工程名称及施工内容:曼哈顿电子广场2.使用地点:运城市空港南区雪花路与啤侯路交叉口;3、甲方联系人:电话:
乙方联系人:郭建茹电话:03598617888
第五条:设备服务范、围交(提)货、验收
1、乙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服务仅限于设备的租赁,材料进场及其它损失与工地协商解决。
2、在租赁期间,甲方只享有租赁设备的使用权,所有权为乙方。未经乙方同意,若发生乙方不知情的转租或抵押,该转租、抵押行为无效,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设备及施工安全
1.租赁设备进入甲方使用场地后,所有设备及配件均由甲方负责保管、管理,发生设备或配件丢失、损坏的,由甲方自行负责。
2.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现场指挥人员的指令、规划和标志作业。若设备发生事故或意外损伤,在按相关程序和标准进行科学鉴定,划清相关责任后方可恢复作业。
3.严格按照特种设备操作有关事项操作,若因违章操作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操作方负责。第七条:租金结算及付款
1、塔机安装完毕经安检验收合格后,甲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进出场费¥7201*.00元,大写柒万贰仟元整。
2、租金计算日期以验收合格为准,租赁费按月支付。每月月底办理结算,次月10日之前,足额支付本月租赁款;
3、租期不十个月时则按十个月结算;每单台租金结算方式按实际天数计算,尾数不足一个月的,每单台按实际天数计算(日租金=月租金÷30天)。
4、甲方主体结构完工以书面通知乙方报停日期为准(需乙方签收确认),租赁期满后,拆除前甲、乙双方办理租赁设备结算单,并在乙方退场前甲方付清所有租金余款。
3/山西运城华裕博发设备租赁公司设备租赁合同
第八条:设备的续租及退场
1.合同期满,乙方有权撤离设备。如甲方需要继续租用,应在本合同到期前一周内续签合同。2.合同期满,乙方设备撤离甲方场地,甲方有责任和义务协助乙方设备迅速及时的撤离现场,并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及其他必要的支持。
第九条:出租方(乙方)责任
1、乙方应提供符合约定的塔机供甲方使用,由甲方要求乙方推荐操作人员1人/台,持证上岗2、塔机日常维修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正常维护保养时间一般为每月二个工作日,非正常维护保养或不能正常运转累计时间每超过24小时折合一个台班(日租金),在支付乙方相应的租赁费中扣除。
3、乙方每台租赁设备应提供一套完整的塔机资料及资质证明,给甲方备查,一切检验费用由乙方负责。
4、乙方除收取合同约定的租赁费及合同涉及的有关费用外,不再额外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5、乙方应遵守国家的相应规范,对其从事塔机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若因乙方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应赔偿及一切配合费。
6、乙方应对本工程现场、塔吊周边既有公共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等重复了解,在塔吊运行过程中予以注意确保施工作业运转正常安全。第十条:承租方(甲方)责任
1、乙方操作人员违章不服从管理时,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撤换合格的操作人员,在撤换工程中不能影响甲方工程的正常运转。
2、甲方应严格按照乙方提供的图纸制作塔机基础,并保证现场装拆的地理条件、夜间照明、电源配置(配电柜在塔机3~5米以内)。
3、甲方为乙方操作人员提供住房、日常生活费用及夜间加班伙食费用。4、塔吊上的灯具由甲方负责安装。
5、甲方人员不得随意开启乙方租赁设备。若甲方违规操作乙方设备,引起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4/山西运城华裕博发设备租赁公司设备租赁合同
1.甲方超过合同约定时间延迟支付租金时,乙方有权停止设备运行并退场。如甲方付清所欠租金及相关费用后,乙方可继续合同。
2.除第一条诉述外,未经双方协商,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都应向对方赔偿本合同总租金额10%的违约金。塔机拆除离场时,甲方以书面通知乙方报停日期为准,并结清租赁时间段内所有租赁尾款,若甲方未付清所有租赁费用,则另按日息1%计算滞纳金。
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及争议的解决
1.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合同补充:
1、加班生活自理。
2、春节期间报停时间按停工日期至来年开工日期时间计算3、4、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协
商解决。
甲方:(章)乙方:(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开户行:开户行:账号:账号: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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