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管理规定
**公司关于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管理,维护本公司的工作秩序,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被派往本公司工作的劳动者。当前与本公司建立劳务派遣关系的单位为**人才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派遣单位”)
第三条派遣人员应如实向派遣单位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派遣单位。因个人资料失实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公司依法制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本公司的管理,积极完成用工单位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及试用期
第五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由派遣单位确定。新派遣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9条执行。
第六条派遣人员与派遣单位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
动合同时,须经本公司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继续派往本公司服务。
第七条派遣人员辞职或被派遣单位解聘,应按规定办理档案、办公、财物、技术资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派遣人员的劳动规定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前应学习、了解本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与相关规定。
第九条派遣期间,本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被派遣劳务人员的技能,可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条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履职。经本单位相关部门联合检查发现未履行工作职责的,发现一次扣发当月劳务报酬的30%,发现二次扣发当月劳务报酬50%,发现三次即退回派遣单位。
第十一条本公司根据工作岗位性质,按相关政策规定为派遣人员提供相关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二条派遣人员因工受伤,应按有关规定向派遣单位申报工伤。
第十三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有权随时将该派遣人员退回派遣单位,由派遣单位为其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本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3、失职、营私舞弊,给本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4、派遣人员同时与其他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5、隐瞒个人真实情况,导致派遣单位与本公司的相关用工信息错误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单位可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务派遣人员及派遣单位,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为其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本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派遣公司培训或者经本公司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经当事人(三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本公司因生产经营组织发生变更或因业务流程再造,依法裁减人员的;
5、日常工作检查三次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及格的;或无故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的;
6、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期满的;7、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
第十五条派遣人员每月工作日按法定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本单位可根据各岗位工作职责要求适当调整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务派遣人员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确需加班应经本单位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下达加班通知书后方可加班;如遇加班本单位应当安排劳务派遣人员调休,无法安排调休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报酬。加班报酬的支付方式与其工资的支付方式相同。
第五章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标准由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单位共同商定,由派遣单位支付工资,被派遣单位以劳务费形式支付。派遣人员的工资标准参照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期间,本单位对派遣人员实行月度与年度绩效考核。月度考核以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及出勤情况为主,考核结果与当月的劳务报酬挂钩;年度考核主要依据个人的工作能力、工作贡献、工作业绩、出勤情况、工作年限进行评定,考核结果与年度调整劳务报酬挂钩。具体考核办法根据各岗位不同工作性质而制定。
第十九条派遣人员工资,由派遣单位按规定支付,工资的发放时间为次月的十五日之前,如遇节假日可以顺延。
第二十条派遣人员不享受用工单位人员的福利标准。
第六章派遣人员的假期
第二十一条派遣人员的假期参照派遣单位的管理规定和《**公司员工劳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执行,两者存在不一致的,参照《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派遣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休息休假按照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考勤制度
第二十三条派遣人员的考勤工作由本公司实施。第二十四条对派遣人员的考勤内容包括:出勤、病事假、迟到、早退、旷工等项目。
第二十五条派遣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公司的考勤制度,按时到岗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二十六条派遣人员违反本公司考勤制度的,本公司将参照《**公司考勤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八章派遣人员奖惩
第二十七条派遣人员的奖惩按照派遣单位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有权向派遣单位如实反馈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表现,并以此作为派遣单位对派遣人员进行奖惩的依据。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以上各项规定如与派遣公司管理规定不符的,按照本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管理规定适用本公司内全体劳务派遣人员。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司人事部。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规定自201*年5月开始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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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关于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管理,维护本公司的工作秩序,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被派往本公司工作的劳动者。当前与本公司建立劳务派遣关系的单位为**人才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派遣单位”)
第三条派遣人员应如实向派遣单位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派遣单位。因个人资料失实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公司依法制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本公司的管理,积极完成用工单位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及试用期
第五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由派遣单位确定。新派遣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9条执行。
第六条派遣人员与派遣单位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
动合同时,须经本公司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继续派往本公司服务。
第七条派遣人员辞职或被派遣单位解聘,应按规定办理档案、办公、财物、技术资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派遣人员的劳动规定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前应学习、了解本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与相关规定。
第九条派遣期间,本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被派遣劳务人员的技能,可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条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履职。经本单位相关部门联合检查发现未履行工作职责的,发现一次扣发当月劳务报酬的30%,发现二次扣发当月劳务报酬50%,发现三次即退回派遣单位。
第十一条本公司根据工作岗位性质,按相关政策规定为派遣人员提供相关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二条派遣人员因工受伤,应按有关规定向派遣单位申报工伤。
第十三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有权随时将该派遣人员退回派遣单位,由派遣单位为其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本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3、失职、营私舞弊,给本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4、派遣人员同时与其他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5、隐瞒个人真实情况,导致派遣单位与本公司的相关用工信息错误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单位可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务派遣人员及派遣单位,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为其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本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派遣公司培训或者经本公司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经当事人(三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本公司因生产经营组织发生变更或因业务流程再造,依法裁减人员的;
5、日常工作检查三次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及格的;或无故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的;
6、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期满的;7、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
第十五条派遣人员每月工作日按法定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本单位可根据各岗位工作职责要求适当调整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务派遣人员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确需加班应经本单位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下达加班通知书后方可加班;如遇加班本单位应当安排劳务派遣人员调休,无法安排调休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报酬。加班报酬的支付方式与其工资的支付方式相同。
第五章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标准由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单位共同商定,由派遣单位支付工资,被派遣单位以劳务费形式支付。派遣人员的工资标准参照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期间,本单位对派遣人员实行月度与年度绩效考核。月度考核以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及出勤情况为主,考核结果与当月的劳务报酬挂钩;年度考核主要依据个人的工作能力、工作贡献、工作业绩、出勤情况、工作年限进行评定,考核结果与年度调整劳务报酬挂钩。具体考核办法根据各岗位不同工作性质而制定。
第十九条派遣人员工资,由派遣单位按规定支付,工资的发放时间为次月的十五日之前,如遇节假日可以顺延。
第二十条派遣人员不享受用工单位人员的福利标准。
第六章派遣人员的假期
第二十一条派遣人员的假期参照派遣单位的管理规定和《**公司员工劳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执行,两者存在不一致的,参照《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派遣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休息休假按照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考勤制度
第二十三条派遣人员的考勤工作由本公司实施。第二十四条对派遣人员的考勤内容包括:出勤、病事假、迟到、早退、旷工等项目。
第二十五条派遣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公司的考勤制度,按时到岗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二十六条派遣人员违反本公司考勤制度的,本公司将参照《**公司考勤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八章派遣人员奖惩
第二十七条派遣人员的奖惩按照派遣单位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有权向派遣单位如实反馈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表现,并以此作为派遣单位对派遣人员进行奖惩的依据。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以上各项规定如与派遣公司管理规定不符的,按照本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管理规定适用本公司内全体劳务派遣人员。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司人事部。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规定自201*年5月开始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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