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山区房屋征迁工作经验交流汇报材料
烈山区房屋征迁工作经验交流汇报材料
烈山区征迁办郭清军
(201*
年2月日)
尊敬的各位同仁:
上午好,欢迎大家前来我区考察指导房屋征迁工作。201*年我办在烈山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圆满完成了市委、市政府下达的35万的拆迁任务,确保市政建设及旧房改造等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别是宿丁路、香港街改造等大项目的快速推进多次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肯定。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围绕“大拆迁、大招商、大投入、大建设、大发展”的目标,发扬敢想、敢干、快干、实干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新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心谋划201*年征迁工作,迅速掀起全区征迁工作的新高潮,确保完成我区全年100万的拆迁任务。今年,长山南路、梧桐南路、淮北师范大学新校区、市、区政务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区、宝迪食品科技城等重点项目已按序时进度开工。南湖世纪广场、相湖和洪庄文化创意产业园等商贸项目、烈山花园二期、杨庄五居、马场街旧房改造、杜庙等城乡一体化项目及宋疃镇、古饶镇村庄整合项目正在快速推进中。
为确保完成全年的拆迁任务,我们将做好如下保障工作:一、认真学习,提高征迁管理水平。
我办作为新成立的部门,能借鉴的经验方法不多,因此我们主动向兄弟县、区学习,多研究新条例、新法规,使人人都是讲解条例、讲解法规、入户做工作的行家里手,做到依法拆迁、有情拆迁。
二、认真谋划,制定科学合理的征迁安置补偿方案。
面对拆迁对象多种多样这一事实,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拆迁安置方案是顺利实施拆迁的前提。因此今年征迁补偿安置方
案的制定特别是东部南部宅田合一的村庄整体搬迁,已把人口纳入进去作为分房的依据,每户的人口数量实行三榜公示,最后一榜结束时的人口数即为分房的人口依据,房屋等附属物按重值价除以安置房的成本价折算面积,房屋不再直接还原面积。这样既照顾到弱势群体,房屋多的既没吃亏,也没有占便宜,同时还能有效遏制抢建。
三、定期培训,提高征迁工作人员实战能力。
征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极强,同时又需要一定灵活性和技巧性的工作。全区上下统一思想、默契配合,灵活、熟练地掌握拆迁政策至关重要,我们将在每个项目实施前,下大力气搞好征迁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打造一支政治业务素质高、适应能力强、任劳任怨的征迁铁军。
四、广泛宣传,营造和谐的拆迁氛围。
不论基础设施建设、商贸项目建设、旧房改造、村庄整合等无不是为了提升城市品位,方便群众生活,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提高居民收入,因此我们应加大宣传力度,创造良好的征迁氛围,取得群众的支持。
五、明确责任,认真落实领导包保责任制。
一年的实践证明,领导包保既能营造良好氛围,又能利用领导站的高、看的远及丰富的工作经验指导征迁,同时也能利用领导较强的协调能力促进征迁。
各位同仁,201*年我区的征迁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兄弟单位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今后我们要在工作中认真学习,查找不足,总结经验。201*年我区面临繁重的征迁任务,我们坚信,有烈山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有全区上下的共同努力,今年的征迁任务一定能圆满完成!
扩展阅读:烈山区城乡房屋拆迁阳光操作规程4
烈山区城乡房屋土地征迁操作规程(建议稿)
第一条(目的)依法实施和加快推进土地房屋征迁,是确保我区
城乡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前提。面对日益繁重的建设和拆迁任务,为进一步提高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透明度,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城乡建设持续、稳定发展,根据《淮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烈山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烈山区范围内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实施
房屋拆迁,依法应当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程。除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实施改造的项目除外。
第三条(基本原则)拆迁安置工作应遵循在淮北市烈山区总体规划指导下,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拆迁、统一安置、统一建设,本着依法补偿、依法安置、拆迁与安置同步进行,公正、公平、公开和市场化、货币化的原则,将其作为城乡发展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规划并建设好。
房屋土地征迁操作应当按照依法办事、公开透明、统一规范的
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调查摸底)区政府成立烈山征迁管理部门区房地征迁领导小组,由各镇(办)、城建、国土、市容、镇(办)、纪委、法制办、信访等部门抽调精干人员组成,各镇(办)要充分发挥基层作用,具体承担本辖区内的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任务,根据征收通知组织征收调查工作,政府确定需要摸底调查的拆迁范围后,由区征迁领导小组(发出《房屋拆迁摸底调查通知》,统一组织人员就拆迁范围内的房屋状况、权属、房屋用途、居住使用情况等相关内容开展摸底调查。同时区拆迁中心应当对摸底调查结果建立专项档案,按规定严格管理。
第五条(拆迁上岗要求)拆迁工作人员应当佩证上岗,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操守,深入细致做好政策解释、安置补偿协商工作,言行文明,依法办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六条(征收程序)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做好全区土地征收工作。
各镇、街、办具体承担本辖区内的土地征收工作任务,各镇、街、办根据征收通知组织征收调查工作,并按初始登记、初审、审核(认证)等程序进行。
初始登记由村(居)委会、社区对拟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房屋、人口、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等情况在7日内完成进行登记造册,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初审由镇、街、办根据村(居)委会、社区公示结果3日内完成初审,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审核由区房地征迁领导小组根据镇、街、办公示结果5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征收工作中涉及需要认证的问题,由镇、街、办书面报告区政府,区政府向市土地征收拆迁安置工作认证小组申请认证。
被征迁人不配合房屋登记调查工作的,现场工作人员、行政村(社区、居委会)、镇、街、办代表对其房屋调查、丈量的数据进行签字确认,给予保全。实施拆迁前对摸底、丈量数据进行张榜公示。
区政府应在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的镇、街、办、村(社区)、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区房地征迁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拟订征收补偿方案,由区房地征收领导小组予以公告。
镇、街、办按照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征地补偿、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征迁补偿安置工作。
对征迁补偿安置有争议的,由镇、街、办协调,协调不成的再由区政府协调,区政府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七条(拆迁实施方式)拆迁人根据拆迁项目具体情况,可采取直接申请房屋拆迁行政许可的方式实施拆迁。
第八条(房地拆迁许可)拆迁人申请办理房地拆迁许可证,应当按照《淮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交合法要件。区征迁领导小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理由。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县级以上报纸或者电视上以公告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
第九条(征求意见)区征迁领导小组在审查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时应当就拆迁实施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以座谈会等方式征求包括被拆迁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条(征迁动员大会)拆迁动员大会由拆迁项目所在镇、街、
办组织召开,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予以配合。拆迁动员大会上,由区(市)县拆迁管理部门宣读拆迁许可证及拆迁公告、讲解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及估价机构报名情况、确定方式等相关规定并提出工作要求,由拆迁人介绍拆迁项目相关情况、拆迁实施计划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十一条(征迁补偿)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
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参照市里的文件执行。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证件的合法房产所有者,在批准的使用权证范围内房屋予以补偿(超出的房屋面积不予补偿),不予安置。
集体土地范围内的住宅房屋从事商业、生产等活动的,由被征迁人负责搬迁,对其生产、经营的设施搬迁不予补偿。
集体土地范围内集体性质的非住宅房屋,按住宅标准以实际面积补偿,不予安置。
具备规划与用地手续,且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合法生产、经营用房及社会事业用房征迁实行货币化补偿。
农村道路、农电、水利、管线等农村基础设施由区征迁领导小组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经确认后给予补偿。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建筑物、构筑物有效证件的认定由区建设局认定。
第十二条(征迁安置)征迁安置对象应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的成员,依法享有宅基地的成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于征地前应安置的农业人口;
(二)征地公告前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不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三)征收转户或村改居前的村民,但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籍常住农业人口;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安置的其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
(一)夫妻双方有一方已享受城镇福利住房的;(二)其他地方有宅基地的;(三)已实行货币化拆迁安置补偿的;(四)买卖住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安置的。
征迁安置一般遵循就地就近安置的原则,并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实行货币化安置的,实行产权调换新房的房屋面积按上年度同类同地段商品房均价结算,剩余的合法房屋面积按房屋补偿标准支付补偿款。
(二)实行统拆统建安置的,按市政府拆迁办文件安置:(三)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线性工程、地质灾害危房、矿山安全生产危房及单独选址项目选址的零星征地,实行自拆自建,按规划选址无偿提供宅基地,按新农村规划设计要求组织实施。
(四)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属于农村户口的,具有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证件的合法房产所有者,房屋拆迁后没有住宅,经申请同意后,可以在规定的安置点内按物价局核定的该安置小区成本价申购住房,申购面积:3人(含3人)以下为65内;4人(含4人)以上为75内。若实际申购面积超过协议申购面积的按上年度同类同地段商品房均价购买。
(五)实行产权调换的30征迁房屋应为檐高2.8米以上的
正房,调换顺序是先平房后楼房,若正房面积不足,不足部分在征迁的合法房屋中按价格从高到低顺序依次调换。
征迁安置对象应服从回迁安置小区的统一规划和单体设计,在签定安置协议时,应按照回迁安置小区的规划设计要求明确安置套数和面积。
实际安置时,在提供的房源范围内,征迁安置对象必须按照相
近的原则选择安置面积。若实际安置面积超过协议安置面积的按上年度同类同地段商品房均价购买;若实际安置面积低于协议安置面积的,不足部分面积由征迁人按上年度同类同地段商品房均价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征迁管理)镇、街、办应建立农业人口耕地动
态统计制度,对辖区内的房屋进行普查、登记、摄影摄像,做好土地房屋征收基础工作。
第十四条(征迁奖励)被拆迁人应按要求组织搬迁。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的可以按每户4000元搬迁奖励;逾期不搬迁或拒绝拆除的,由区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
第十五条(拆迁资金监管)对用于拆迁补偿安置的专项资金应当依法监管,实行专款专
用,专户管理,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资金管理银行应当严格履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资金监管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
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区征迁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补偿安置方案)拆迁人应当就拆迁补偿安置方式、补偿项目和标准等拟定切实
可行的补偿安置方案。拆迁项目在中心城区的,应当提交区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审查。在其他区(市)县的,应当提交当地拆迁管理部门审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审查同意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条(提前搬迁奖励)提前搬迁奖励是拆迁人为鼓励被拆迁人在拆迁许可期限内积极搬迁而制定的激励措施。拆迁人可根据拆迁项目具体情况制定提前搬迁奖励措施,明确具体的奖励标准、奖励期限和奖励档次。中心城区范围内奖励标准不得超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拆迁信息公示)拆迁人应当设立拆迁现场办公室,并设置规范的信息公示栏,统一公示拆迁法规政策、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拆迁工作人员、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奖励办法、安置房平面图、房地产估价报告、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样本、拆迁工作制度及拆迁管理部门要求公示的其他事项,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除外。
第二十三条(拆迁现场扬尘治理)拆迁人应当严格执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实施细则》,加强拆迁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规范拆除施工行为,按规定标准做到湿法作业、边拆边围、拆完围完、围完封闭。
第二十四条(拆迁现场安全管理)拆迁人应当加强拆迁现场安全管理,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拆除施工安全监管,消除安全隐患。对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房屋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时,拆迁人应当按照拆迁法规政策和相关要求,指派工作人员负责合同的解释工作,向被拆迁人告知合同条款内容,明确拆迁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归档和备案工作。
第二十六条(拆迁纠纷调解)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充分协商拆迁补偿安置事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区(市)县拆迁管理部门主持进行调解或会同当地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共同协调解决拆迁纠纷。
第二十七条(行政裁决申请)经两次以上协商或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一方当事人拒绝协商的,拆迁人、被拆迁人均可按法定程序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第二十八条(行政裁决听证)同一拆迁项目签订补偿安置合同的户数不到拆迁总户数80%的,拆迁当事人申请行政裁决,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裁决申请受理听证。
第二十九条(行政裁决作出)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后,拆迁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拆迁当事人进行两次以上调解,经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应当在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裁决。
第三十条(行政裁决送达)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裁决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依法将行政裁决书送达拆迁当事人,并告知拆迁当事人行政裁决的法律依据、裁决内容、搬迁期限及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第三十一条(行政裁决执行方式)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拒绝履行搬迁义务的,可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拆迁,也可由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三十二条(行政强制拆迁听证)申请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由拆迁当事人向拆迁项目所在区(市)县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按照《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组织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听证。
第三十三条(行政强制拆迁实施)中心城区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成都市人民政府作出准予行政强制拆迁的决定后,责成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实施。其他区(市)县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当地区(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准予行政强制拆迁的决定后,责成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拆迁当事人认为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裁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在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裁决的拆迁管理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行政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作出裁决的拆迁管理部门所在地或者被拆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信访处理)拆迁人、区(市)县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拆迁信访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调查,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建设部《处理城市房屋拆迁信访问题指导意见》和《成都市群众和信访工作逐级负责实施办法》等规定及时处理。
第三十六条(拆迁竣工报告)拆迁人在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拆除旧房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填报《房屋拆迁工程竣工报告》,提交区(市)县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加强行政监管)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注重行政效率,加强行政监管,维护好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施行时间)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条: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下一条:成都市中心城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
在公示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视同认
可。新的办法拆迁单位只要跟产权人谈判。拆迁单位不跟承租人发生关系。明确了特殊行业补偿。为解决各区加油
站、变电所、化工厂等特殊行业工企单位拆迁难问题,规定对拆除后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设备的补偿,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测算,征求拆迁人意见后报区政府审定。这项规定更加符合各区实际,有利于各区推进工企单位拆迁进程。因为这些单位本身它房子少,像输油管道,它上面没有房子,那拆迁时候给予它的补偿就很少,而且
拆了以后这些设备就不能用了,这样造成拆迁工作进行困难。新的办法对于这种
第十六条(拆迁资金使用)拆迁人申请拨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提交《资金支付申请表》、《房屋产权调换资金流向表》、《货币补偿资金流向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等拨付申请资料,依法由拆迁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第十七条(安置房源监管)拆迁安置房是拆迁补偿资金的实物表现形式。中心城区拆迁项目配备的拆迁安置房应当按照《成都市中心城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规定纳入拆迁安置房源管理信息库实行统筹监管。其他区(市)县拆迁项目配备的拆迁安置房应当依法实施监管。纳入监管的拆迁安置房未经批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拆迁实施计划)拆迁人应当就拆迁期限、拆迁工作安排、实施步骤等拟定拆迁实施计划。拆迁项目在中心城区的,应当提交区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审查。在其他区(市)县的,应当提交当地拆迁管理部门审查。拆迁实施计划应当在审查同意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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