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出货检验流程图及工作细则
流程开始责任部门商务部商务部、仓库仓库OQC检验员OQC检验员OQC检验员仓库保安工作内容1、商务部根据出货计划安排,在OA上公布具体出货明细。2、商务制定《发货单》,并督促销售和财务审核,由仓库打印、仓管员签名确认。仓管员确认单据明细无误后,由仓库账务员做销售出库单,将帐调出仓库,打印《销售出库单》并由仓管员和OQC共同签名确认。3、仓库依据发货通知单上的产品型号、规格、数量进行备货。4、OQC根据《发货单》,按《组件出货检查表》进行检验检查。5、OQC检验完毕,填写《组件出货检查表》进行检验检查。6、OQC检验合格,在发货单上签名(须签全名,不允许只签姓名或者一个字、或字迹潦草详见范本一);如发现不符合项,处理流程参见《不合格品控制程序》。7、仓管员在得到OQC检验员确认货物合格之后,尽快装箱发货,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迟发货。8、该批产品在厂门检查,保安人员须确认《发货单》上具备可识别的OQC人员的签名,否则不得放行出货。相关文件/表单《发货单》《销售出库单》《组件出货检查表》、《唛头打印规范》、《组件成品检验标准》《不合格品控制程序》、《HOLD单》、《重工作业程序》、《重工单》各种表单需经相关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生效。出货通知订单审核仓库备货OQC检验填写检验表检验结果仓库出货保安确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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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物资运输、接卸及检验工作细则
1目的
为规范新建项目进口设备、材料的商品检验工作,保证进口物资的数量和质量,确保新建技改项目的进口设备、材料能顺利安装、试车建成投产,特制定本细则。2工作流程
进口物资合同信息收集和传递→单证收集→在途信息跟踪→在途和落地图片取证→联系外方落实开箱检验安排→向商检局报检→缴纳商检费→开箱检验(取证)→各方签署检验报告→向商检局申请出具检验证书→索赔(如有)→保管情况跟踪→安装情况跟踪→试车情况跟踪。3机构与职责
3.1国家商检机构是进口物资商检的国家主管机关。3.2公司分管领导是进口物资检验的公司主管领导。3.3物资部是进口物资检验的管理和组织实施部门。
3.4物资部合同承办人是进口合同的执行人,负责与代理商和外商的联络、进口物资的管理。
3.5物资部外贸事务人员是商检事务的具体经办人,主要负责组织物资的进口报检和与属地商检部门的联络。
3.6工程管理部、工艺管理部是进口物资检验的参与部门,提供进口物资检验事务中的技术和软件资料支持。4工作程序
4.1进口物资合同信息收集和传递
合同承办人员应建立合同履行台账。
合同承办人员应与进口代理商对口人员一起从货物离(国外)港开始收集货物的基本资料,此工作应在货物到达公司施工现场前15个工作日前完成。所收集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货物预计抵达时间、包装形式、单件包装重量、总重量、单件包装外形尺寸、总体积以及吊货物装卸、保管、转运注意事项等信息。上述信息,由物资部外贸事务人员负责传递给物资部、工程管理部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各单位人员受到上述信息后,应及时熟悉,以便开展货物抵达施工现场后的各项工作。4.2进口单证收集和翻译
合同承办人员负责与进口代理商对口人员收集整理检验工作中常用的5单及5证。其中5单是指提单、运单、形式发票、装箱单以及长途运输、保管指南或说明书,5证是指数量证书、质量证书、原产地证书、熏蒸证书以及中转公证书等手续的复印件。
上述收集工作应该在货物到达口岸前10个工作日完成。
合同承办人员应联系外贸事务人员至少在开箱前一周将装箱单翻译整理好发至下一步参与开箱的相关人员。
4.3在途信息跟踪
从货物离开港口开始,对口的外贸事务人员应每天向公司分管领导、物资部、工程管理部相关人员报送在途信息。在途信息报送格式如下:
表一物资在途信息通报表
物资在途信息通报表物资所属装置
4.4在途和落地图片取证
对口外贸事务人员应要求我公司委托的运输单位(含由进口代理商推荐,我公司确认的运输单位),在接收货物之前,对货物的情况进行图片取证。在货物抵达我公司,卸车前、卸车过程以及卸车完成后对货物的情况进行图片取证。图片取证工作,应从货物的不同方位进行,并从尽可能多的方位进行。图片取证方位,至少包括但不局限于上、下(如条件允许)、左、右、前、后各方位。合同承办人员应将图片取证工作中取得的图片与合同一起归档。
如进港口岸海关进行了开箱查验,合同承办人员应督促承运单位对被查验箱进行包装复位,确保内陆运输安全。同时,应将被查验的箱号提前告知参加开箱的人员及外方准备参加开箱的代表。如有破损,可判断是由于包装原因导致破损的,合同承办人员应在24小时以内将破损情况说明以及对应的图片发给外方和商务代理。如属于运输和装卸导致破损的,图片应发至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和承运单位备查,必要的,应督促承运单位向承保单位报“出险通知”。4.5联系外方落实开箱检验安排
合同承办人员应根据物资的在途情况、预计到场时间,及时与进口代理商、供货商联系,依照合同中有关检验的条款,确认物资到场后的开箱时间。开箱时间确认后,合同承办人员应及时通知工程管理部、监理、施工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开箱时应有供货商代表在场,如供货商代表无法到场,应有书面确认(传真、电子邮件)。此书面确认由对口外贸事务人员负责与合同一起归档。4.6向商检局报检→缴纳商检费(法检项目)
《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列出的货物均属法定检验的商品,对于未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但属于项目建设用的进口货物也属于法定检验的商品。对于法定检验的商品,对口外贸事务人员必须在货物抵达现场前5个工作日,向项目所在地商检部门报检。报检时至少提供合同、提单、发票、箱单以及商检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在商检部门受理报检后,应及时支付商检费用并约定检验时间。
非法检商品,根据重要程度、以及以前出问题几率的大小,报公司分管领导同意是否委托其它具备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4.7开箱检验(取证)4.7.1开箱准备
4.7.1.1物资部对口保管员负责准备开箱场地、人力、机具,并负责工作安全交底;
4.7.1.2工程管理部负责落实技术责任人,熟悉技术附件,明确检验项目、标准、内容,并将具体的人员分工提供给合同承办人。
2物资位号物资名称设备规格及重量制造厂家司机信息发出日期现在位置预计备到厂到货日期注日期
4.7.1.3开箱前碰头会:开箱前一天,由合同承办人员牵头,组织所有开箱参加人员召开碰头会,确定开箱的计划、注意事项和检查的重点,并进行分工布置。
4.7.1.4已报验的货物,物资部对口外贸事务人员负责联系当地商检局(或检验机构)人员参与开箱检验。
4.7.2开箱检验
4.7.2.1外包装检查。非裸装货物均应进行外包装检查,并进行照片取证和记录。对于海关查验造成的外包装破损,应特别注明。外方代表参与开箱检验的,未得到其对包装完好的认可,原则上不得进行外包装开启工作。
4.7.2.2外包装检查完成后,进行外包装开箱。开箱过程中,外方代表、工程管理部专技人员应进行指导,防止对货物造成损伤。物资部对口保管员负责开箱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4.7.2.3外观检验:由参加检验的人员共同完成。只要是不需要对整体货物进行解体即可目视的部位,不论摆放方位,均应进行外观目视检验。凡有疑问的地方,均应由外方代表确认并进行记录。4.7.2.4数量检验:原则上以装箱清单为基础进行,由参加检验的人员共同完成。4.7.2.5进口设备、材料的质量检验,主要由物资部组织,工程管理部负责完成。(检验的标准、规范、检验内容、抽检数量、检验方法、手段等,由工程管理部分管设备的对口技术人员负责提出)物资部负责完成检验委托和人力、机具配合工作。
4.7.2.6开箱检验原则上不允许抽检,如果确实因为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全检,必须得到公司工程管理部的书面确认和供应商同意推迟检验的时间书面确认。
4.7.2.7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装箱清单以及设备买方与供货方(外方)发生的各类签字协议、备忘录等翻译工作,由物资部外贸事务室负责完成。若有外方(外国专家)代表参加开箱检验和性能质量检验时,外贸事务人员参加其开箱检验的翻译工作。
4.7.2.8开箱中所有的技术资料,由工程管理部负责回收存档并负责清查、核对。4.8各方签署检验报告
4.8.1开箱检验中发现的任何疑问和问题,均应在报告中给予记录反映,不应借外方现场代表的口头解释而不予记录。
4.8.2检验报告草稿由物资部合同承办人牵头汇同公司各单位参加开箱人员共同讨论完成。检验报告与外方确认前,工程管理部、物资部的分管领导应先行初审,与外方确认的最终文稿,两个部门的分管领导应进行最终审查。
4.8.3开箱检验中未检查或未进行的内容,或下一步要进行的并需要外方确认的工作,应在报告中明确说明;
4.8.4参与开箱人员在最终检验报告中代表公司签字,我公司至少应存检验报告原件两份;
4.8.5没有外方代表参加的检验,应以检验初步情况通知的形式尽快把发现的问题发给外方,最终检验报告是否发至外方,由物资部分管领导及商务代理公司确认后办理。
4.8.6检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书面确认,在对进口物资进行修复或其他处理前,须经供货商书面确认(传真、电子邮件),此书面确认后与合同一起归档。4.9向商检局申请出具检验证书
物资部对口外贸事人员负责根据与外方签署的检验报告联系当地商检局(或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此检验证书应发给商务代理公司,作为索赔的依据和索赔货物出关、进关的依据。4.10保管情况跟踪
4.10.1设备、材料的保管工作,由物资部负责,原则上按物资特性分类摆放、保管。电、仪设备、材料原则上要求入库保管,不能入库保管的要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露天保管待安装的设备、材料,其保管方法和保管措施由物资部提出。供货方要求特殊保养、保管的设备、材料,尽量按供货方提出的要求实施保养和保管。
4.10.2工程管理部对口技术人员定期对有严格保管保养要求的关键进口物资进行见证、检查、监督。4.10.3现场待安装的设备、材料,特别是特殊重要的设备、材料,行政部应积极参与和协助物资部搞
好对设备、材料的防盗、防火等安全措施和保卫、保管工作。
4.10.4进口货物需转交给第三方的,交接时应严格把关,要有完整详细的交接记录,要特别注意取证工作。
4.11安装情况跟踪
物资部对口外贸事务人员应实时跟踪物资的安装情况。对于安装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物资部对口外贸事务人员和工程管理部专业技术人员应及时报告各自部门的负责人和公司分管领导。对于上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得到供货商的书面确认前,不得擅自处理,除非得到分管工程建设、技术以及采购工作公司领导联合做出书面批示。
隐蔽检查项目的检查确认。安装过程中,工程管理部技术人员应跟踪可能涉及到的,在入厂检验时未检验而在安装时可能具备条件检查的内容或项目(如供货商要求安装前压缩机入口不允许开封,而安装时必须去除方可安装),在具备检查条件时,应及时通知物资部的合同承办人员和外贸事务人员共同进行检查,如发现有质量缺陷,外贸事务人员应联系商检部门进行补充检验并出具相应的检验证书。
如非一般问题,应请商检部门人员见证,必要的,应申请出具检验证书。4.12试车情况跟踪
物资部对口外贸事务人员应实时跟踪物资的试车情况。对于试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物资部对口外贸事务人员和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及时报告各自单位的负责人和公司分管领导。对于上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得到供货商的书面确认前,不得擅自处理,除非得到分管工程建设、技术、生产以及采购工作公司领导做出书面批示。
如非一般问题,应请商检部门人员见证,必要的,应申请出具检验证书。4.13索赔(如有)
货物索赔:如果检验过程中涉及索赔,由合同承办人与工程管理部技术人员初步商讨索赔方案,报送公司领导审核通过后,由物资部合同承办人联系云天化联合商务公司,提出索赔方案和有关记录凭证,协助和跟踪索赔工作开展。更换或补供货物,应再次进行检验,程序同上。
运输索赔:向承运单位的索赔按双方签订的承运合同办理。运输保险索赔,由物资部运输合同承办人和承运单位一起对口联系承保的保险公司,处理索赔和赔付的相关事宜。4.14资料归档
对于依据本规定(除4.10条)形成的资料文件,均作为合同资料,由物资部对口外贸事务人员随合同一起归档。4.15其它
4.15.1公司相关部门应组织对《化工建设项目进口设备、材料检验大纲》HG20234-93标准进行宣贯和培训,增加参与检验人员的基本检验知识。
4.15.2当地海关对进口货物进行监管,相关事宜由物资部对口外贸事务人员负责对口办理。4.15.3对于进口货物备件和专用工具的管理按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4.15.4附件:开箱记录单格式检验报告格式检验机构检验证书格式
4工程项目:合同号:
进口设备、材料开箱检验记录
2年月日
编号:
装箱内容箱序号号名称规格型号单应到实收短溢残位数数开箱检验情况备注件号注:检验依据装箱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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