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搞好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林业厅办公室文件
晋林办造[201*]93号
关于切实搞好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好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103号),促进全省造林补贴试点工作开好头、起好步,确保国家造林补贴政策落实到位、见到实效,现就当前急需做好的几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搞好造林补贴的政策宣传
造林补贴试点是国家根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生态建设需要启动实施的一项新工作,搞好这项工作对于推动“绿化山西”建设具有深远意义。各试点县要针对造林补贴特点和当地实际,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林农切实了解造林补贴政策的目的和意义,提高参与造林绿化的积极性。
二、要切实规范造林补贴程序
造林补贴试点有非常明确的程序性要求,各市要组织试点县认真学习有关造林补贴政策,领会精神实质,在工作中切实规范造林补贴程序。一是搞好摸底调查。要有重点、有计划地
把造林补贴任务安排落实到林改有基础、群众有意愿,补贴能见效的地方。二是确定好造林主体。要根据当地林业发展规划以及林农、林业合作组织的意愿,确定造林积极性高的造林主体作为造林补贴试点对象。三是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对造林主体享受造林补贴的相关情况,要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四是签订造林合同。对公示期满后群众无异议的造林主体,试点县林业部门要通过乡政府与其签订合同,合同可参照省厅统一制订的样式(详见附件1)。五是编制作业设计。试点县林业部门组织编制作业设计,市级林业部门审批,审批结果以电子文本列表报省厅造林绿化管理处。六是组织实施造林。试点县林业部门和乡镇、村根据责任分工,组织造林主体开展造林,并根据群众需要搞好技术服务,确保造林成效。七是严格检查验收。造林主体完成当年造林任务后,提出检查申请,试点县林业部门及时组织检查,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各县核查结果后报省厅造林绿化管理处。造林任务完成三年后,省林业厅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开展造林保存状况检查验收。八是兑现造林补贴资金。造林主体完成任务,经县级林业部门组织检查,达到规定要求的,拨付造林补贴直接费用的50%。三年后经检查验收合格,拨付余下50%的补贴资金。各试点县要加强财务管理,完善资金支付手续,严格按施工合同和验收结果支付补贴资金,严禁变相克扣造林主体的直接补贴资金。九是建立健全档案。县林业部门要按照中央政策要求,将造林补贴的相关情况建档留存,并妥善保管。
三、加快造林补贴实施进度
各地要抓紧组织开展造林补贴工作。各试点县造林补贴摸底调查、确定造林主体、公告公示、签订合同、编制作业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要在明年1月中旬前全部完成,明年春季集中完成造林任务。对今年秋季组织完成的补贴任务,各县要及时通过市局汇总向省厅造林绿化管理处报告相关情况。
201*年国家造林补贴工作总结及相关表格(详见附件2),请各市林业局务于201*年1月15日前汇总(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上报省厅造林处。
联系人:厅造林绿化管理处李军(0351-4072954)电子信箱:zhizaochu201*@126.com
附件:1.山西省国家造林补贴试点合同书(参考文本)2.201*年造林补贴任务分解与落实情况表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扩展阅读:关于开展201*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的意见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的
意见财农[201*]103号
为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植树造林积极性,加快我国造林绿化步伐,推进现代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2020年我国森林面积比201*年增加4000万公顷、森林蓄积量比201*年增加13亿立方米的奋斗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1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1号)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决定201*年开展造林补贴试点工作。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的原则
(一)谁造补谁原则。造林主体的人工造林和更新,经验收合格后均可享受补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资金与中央基本建设造林投资在地块上不重复安排。
(二)自愿原则。充分尊重林农等造林主体意愿,对自愿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和相关标准等要求完成造林任务的造林主体,经检查验收合格,兑现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资金。(三)公开原则。试点省区(含森工集团,下同)应对外公布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政策、试点县(包括县级试点单位,下同)、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试点县应对外公布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政策,以行政村(林场)为单位公示各造林主体的造林面积、树种、地点以及质量要求等情况,做到家喻户晓,接受社会和农民群众、职工的监督。(四)“四到省”原则。试点省区对中央财政补贴造林试点工作负总责,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二、试点范围、补贴对象、补贴标准
(一)试点范围。201*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选择在西南、西北造林任务重,已经完成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以及地方政府支持造林力度大的三类省区,包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浙江、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0个省区。
(二)补贴对象。使用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人工造林和迹地人工更新,面积不小于1亩(含1亩)的林农、林业合作组织以及承包经营国有林的林业职工。(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资金包括造林直接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1.造林直接补贴:是指对造林主体实施造林所需费用的补贴。(1)人工造林。乔木林每亩补助200元,灌木林每亩补助120元,木本粮油经济林每亩补助160元,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经济林每亩补助100元,新造竹林每亩补助100元。(2)迹地人工更新。每亩补助100元。造林直接补贴应全部落实到造林主体。享受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营造的乔木林,造林后10年内不准主伐。2.间接费用补贴:是指对试点县组织开展补贴造林工作必要的经费的补贴。间接费用补贴按照中央财政造林补贴总额5%的比例安排,主要用于试点县组织开展政策宣传、作业设计、技术指导、监督检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工作的支出。省、地(市)两级组织开展造林补贴工作所需经费,分别由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
三、试点任务申请与下达
(一)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根据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全国宜林地现状,确定201*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的试点规模和试点省区。
(二)试点省区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应于201*年6月5日前联合向财政部报送造林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同时抄送国家林业局。资金申请报告包括当年人工造林和迹地人工更新面积及其构成(包括乔木林,灌木林,木本粮油经济林,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经济林,新造竹林等),以及申请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资金等情况。凡未按规定日期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的,中央财政一律不安排补贴资金。(三)财政部根据试点省区资金申请报告,确定201*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预算文件,并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四)试点省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文件和国家林业局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本省区中央财政补贴造林试点实施方案,确定试点县、造林和更新面积及结构、资金补贴额度,提出造林补贴资金管理具体措施,于201*年7月31日前报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备案。四、试点造林组织实施与补贴资金拨付
试点县根据本省区造林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辖区内造林补贴试点实施工作,包括政策宣传、确定造林主体、公告公示、签订合同、组织编制造林作业设计、按作业设计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档案管理等工作。
(一)试点县要与各造林主体签订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林地权属、造林地点、面积、树种、初植密度、补贴标准与金额,以及造林完成时间、质量要求、检查验收与资金拨付时间等。
(二)试点县要按照《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造林作业设计规程》(LY/T1607-201*)等,组织有丁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作业设计。作业设计的审批程序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作业设计一经批准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按原编制和审批程序办理。(三)对造林主体的直接补贴资金分两次拨付。1.造林主体完成当年造林任务后向试点县提出造林成活率验收申请,试点县依据造林作业设计、合同、检查验收技术规定等组织检查,达到规定要求的,当年拨付造林补贴资金的50%。2.造林主体完成造林任务3年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组织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依据《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经批复的造林作业设计、《中央财政补贴造林检查验收技术规定》(另行制定)和《中央财政补贴造林检查验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等,开展造林保存状况检查,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合格的,拨付余下的50%造林补贴资金。
(四)试点县的间接费用补贴由中央财政一次性拨付。省、地(市)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向各类造林主体强行分摊有关费用。(五)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对试点省区补贴造林数量、质量、资金拨付使用及组织管理等情况,适时组织抽查,并根据抽查结果对试点省实行绩效考评。五、试点工作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试点省区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抓好宣传。试点省区要通过各种渠道,扎实开展宣传工作。通过宣传,使全社会特别是广大林农群众更加清楚地掌握造林补贴政策的内容、管理程序和相关要求,切实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造林绿化的积极性。
(三)强化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造林补贴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强化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补贴资金应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变相克扣造林主体的直接补贴资金。对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试点省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上述有关要求,制定本省《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四)做好总结。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试点工作进度,及时总结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完善造林补贴工作机制。各试点省区201*年中央财政补贴造林工作总结于201*年3月31日前分别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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