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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补贴试点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05:54:26 | 移动端:造林补贴试点

造林补贴试点

四川省财政厅文件四川省林业厅

川财农〔201*〕262号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林业厅

关于开展201*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

有关市、扩权试点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

为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植树造林积极性,加快造林绿化步伐,推进现代林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103号)精神,现就开展201*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试点的原则

(一)谁造补谁原则。造林主体的人工造林和更新,经验收合格后均可享受补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资金与中央基本建设造林投资在地块上不重复安排。

(二)自愿原则。充分尊重林农等造林主体意愿,对自愿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和相关标准等要求完成造林任务的造林主

体,经检查验收合格,兑现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资金。

(三)公开原则。试点县应对外公布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政策,以行政村(林场)为单位公示各造林主体的造林面积、树种、地点以及质量要求等情况,做到家喻户晓,接受社会和农民群众、职工的监督。

二、试点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使用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人工造林和迹地人工更新,面积不小于1亩(含1亩)的林农、林业合作组织以及承包经营国有林的林业职工。

(二)补贴标准。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资金包括造林直接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1.造林直接补贴:是指对造林主体实施造林所需费用的补贴。(1)人工造林。乔木林每亩补助200元,木本粮油经济林每亩补助160元,新造竹林每亩补助100元。(2)迹地人工更新。每亩补助100元。造林直接补贴应全部落实到造林主体。享受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营造的乔木林,造林后10年内不准主伐。2.间接费用补贴:是指对试点县组织开展补贴造林工作必要的经费的补贴。间接费用补贴按照中央财政造林补贴总额5%的比例安排,主要用于试点县组织开展政策宣传、作业设计、技术指导、监督检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工作的支出。省、市两级组织开展造林补贴工作所需经费,分别由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

三、试点造林组织实施

试点县根据下达的计划任务组织开展辖区内造林补贴试点

实施工作,包括政策宣传、确定造林主体、公告公示、签订合同、组织编制造林作业设计、按作业设计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档案管理等工作。

(一)试点县要与各造林主体签订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林地权属、造林地点、面积、树种、初植密度、补贴标准与金额,以及造林完成时间、质量要求、检查验收与资金拨付时间等。

(二)试点县要按照《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造林作业设计规程》(LY/T1607-201*)等,组织有丁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作业设计。试点县(含扩权县市)造林补贴作业设计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省林业厅备案。作业设计一经批准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按原编制和审批程序办理。

(三)试点县要加强对种苗准备、造林施工等方面技术指导,督促造林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和作业设计实施造林。造林任务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造林成活率检查。

四、试点补贴资金拨付

(一)对造林主体的直接补贴资金分两次拨付。1.造林主体完成当年造林任务后向试点县提出造林成活率验收申请,试点县依据造林作业设计、合同、检查验收技术规定等组织检查,达到规定要求的,当年拨付造林补贴资金的50%。2.造林主体完成造林任务3年后,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依据《造林技术规程》

(GB/T15776-201*)、经批复的造林作业设计、《中央财政补贴造林检查验收技术规定》(另行制定)和《中央财政补贴造林检查验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等,开展造林保存状况检查,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合格的,拨付余下的50%造林补贴资金。

(二)试点县的间接费用补贴由中央财政一次性拨付。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向各类造林主体分摊有关费用。

(三)省林业厅会同财政厅对试点县补贴造林数量、质量、资金拨付使用及组织管理等情况,适时组织抽查,并根据抽查结果对试点县实行绩效考评。

五、试点工作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市、县(市、区)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抓好宣传。各地要通过各种渠道,扎实开展宣传工作。通过宣传,使全社会特别是广大林农群众更加清楚地掌握造林补贴政策的内容、管理程序和相关要求,切实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造林绿化的积极性。

(三)强化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造林补贴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强化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补贴资金应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变相克扣造林主体的直接补贴资金。对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四)做好总结。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试点工作进度,及时总结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完善造林补贴工作机制。

(五)进度安排。各试点市、县(市、区)要在201*年10月15日前完成201*年造林补贴作业设计批复。201*年中央财政补贴造林工作总结于201*年3月15日前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林业厅。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林业厅

二一年九月六日

主题词:财政林业补贴试点意见

四川省财政厅办公室201*年9月14日印发(共印80份)

扩展阅读:201*造林补贴试点方案

河南省201*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103号)的要求,结合河南林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原则

(一)公开自愿原则。试点县(市、区)应当对外公布试点政策、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规划范围、造林要求等情况和相关信息,接受造林主体申请和社会公众监督。要充分尊重林农和其他造林主体的主观意愿,不得强行摊派任务,不得突破区域规划面积。

(二)谁造补谁原则。在试点规划范围内营造的人工乔木林,经验收合格后均可享受财政资金补贴,实行直补政策,谁造林补给谁。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资金与中央基本建设造林投资和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工程造林投资在造林地块上不作重复安排。

(三)重点扶持原则。对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农和承包经营国有林的林业职工造林,以及公益林区荒山荒地人工造林给予重点扶持,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四)统一监管原则。试点县(市、区)对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负总责,试点任务、补贴资金、工作责任全部落实到县,实行统一监管和检查验收。

二、试点范围

201*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涉及7个省辖市的11个县(市、区),试点总面积10万亩。其中:洛宁县1万亩,淇滨区0.5万亩,陕县1万亩,渑池县1万亩,方城县0.7万亩,西峡县1万亩,唐河县0.8万亩,河区1万亩,平桥区1万亩,泌阳县1万亩,济源市1万亩。

三、试点政策

(一)补贴对象。使用良种壮苗在宜林荒山荒地上营造的人工乔木林,且造林面积不小于1亩(含1亩)的林农、林业专业合作组织以及林地承包经营者等造林主体。

(二)补贴标准。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资金包括造林直接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

1、造林直接补贴:是指对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上实施人工造林所需费用的补贴。补贴标准:每亩乔木林补贴200元。

2、间接费用补贴:是指对试点县(市、区)组织开展造林工作所需经费的补贴。间接费用补贴按照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总额的5%予以安排,主要用于试点县组织开展政策宣传、作

业设计、技术指导、监督检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工作的费用支出。省、市两级组织开展造林补贴试点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上述比例分别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三)采伐要求。享受中央财政造林补贴所营造的人工乔木林,造林后10年内不准进行林木主伐。

四、实施步骤

(一)下达造林任务。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文件和国家林业局有关要求,省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将试点任务下达到试点县(市、区),列入201*年林业生态省建设任务。

(二)确定造林主体。试点县根据林业生态建设规划和试点任务及造林主体申请情况,对自愿申请的造林主体进行资格审查,并对资格审查合格的造林主体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确定补贴试点造林主体。

(三)签订造林合同。试点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与确定的造林主体签订试点补贴造林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林地权属、造林地点、造林面积、造林树种、初植密度、造林完成时间、造林质量要求以及检查验收、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补贴资金拨付时间、林木抚育与主伐要求等。

(四)编制作业设计。试点县(市、区)要按照《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造林作业设计规程》

(LY/T1607201*)及《河南省林业重点工程营造林作业设计编制办法(试行)》等,组织有丁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统一编制作业设计,并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审批。作业设计一经批准不得变更,确实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原编制和审批单位同意。

(五)组织造林施工。财政补贴试点造林由各试点县(市、区)统一组织安排,严格按照批复的造林作业设计开展造林施工。造林施工可采取两种形式:一是由确定的造林主体自行造林施工。二是在造林主体自愿的基础上由试点县林业主管部门或造林主体所在行政村统一组织造林施工。不论采取哪种造林施工方式,造林费用均由造林主体先行支付。

(六)开展检查验收。造林检查验收分两次进行:一是造林成活率验收。造林主体完成当年造林任务后,向试点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造林成活率验收申请,试点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依据造林作业设计、合同、检查验收技术规定等组织检查验收,并出具检查验收报告。二是造林保存率验收。造林主体完成造林任务3年后,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依据《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批复的造林作业设计以及中央财政补贴造林检查验收有关规定,开展造林保

存率检查验收,并出具检查验收报告。

(七)拨付补贴资金。对造林主体的直接补贴资金分两次拨付:一是造林成活率检查验收后,达到合格要求的当年拨付造林补贴资金的50%。二是造林保存率检查验收后,达到合格要求的当年拨付余下的50%造林补贴资金。试点县的间接费用补贴由中央财政一次性拨付。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成立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主管领导和相关分管单位负责人组成。各有关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广泛宣传政策。省、市、县三级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中央财政补贴造林政策,使全社会特别是广大林农群众更加清楚的掌握政策内容、管理程序和相关要求,切实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造林绿化的积极性。

(三)强化质量管理。坚持造林作业设计审批制度,做到按计划编制作业设计、按设计组织施工、按标准检查验收。大力推广先进造林技术和优良品种,积极营造混交林。加强监督检查,省、市、县三级林业主管部门在造林施工季节组织对造

林进度和质量进行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规范试点工作档案管理。

(四)加大资金监管。加强制度建设,制定《河南省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建立资金专账,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和克扣。

河南省林业厅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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