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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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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关于开展201*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

财农[201*]103号

为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植树造林积极性,加快我国造林绿化步伐,推进现代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2020年我国森林面积比201*年增加4000万公顷、森林蓄积量比201*年增加13亿立方米的奋斗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1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1号)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决定201*年开展造林补贴试点工作。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的原则

(一)谁造补谁原则。造林主体的人工造林和更新,经验收合格后均可享受补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资金与中央基本建设造林投资在地块上不重复安排。

(二)自愿原则。充分尊重林农等造林主体意愿,对自愿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和相关标准等要求完成造林任务的造林主体,经检查验收合格,兑现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资金。

(三)公开原则。试点省区(含森工集团,下同)应对外公布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政策、试点县(包括县级试点单位,下同)、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试点县应对外公布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政策,以行政村(林场)为单位公示各造林主体的造林面积、树种、地点以及质量要求等情况,做到家喻户晓,接受社会和农民群众、职工的监督。

(四)“四到省”原则。试点省区对中央财政补贴造林试点工作负总责,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

二、试点范围、补贴对象、补贴标准

(一)试点范围。201*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选择在西南、西北造林任务重,已经完成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以及地方政府支持造林力度大的三类省区,包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浙江、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0个省区。

(二)补贴对象。使用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人工造林和迹地人工更新,面积不小于1亩(含1亩)的林农、林业合作组织以及承包经营国有林的林业职工。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资金包括造林直接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

1.造林直接补贴:是指对造林主体实施造林所需费用的补贴。(1)人工造林。乔木林每亩补助200元,灌木林每亩补助120元,木本粮油经济林每亩补助160元,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经济林每亩补助100元,新造竹林每亩补助100元。(2)迹地人工更新。每亩补助100元。造林直接补贴应全部落实到造林主体。享受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营造的乔木林,造林后10年内不准主伐。

2.间接费用补贴:是指对试点县组织开展补贴造林工作必要的经费的补贴。间接费用补贴按照中央财政造林补贴总额5%的比例安排,主要用于试点县组织开展政策宣传、作业设计、技术指导、监督检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工作的支出。省、地(市)两级组织开展造林补贴工作所需经费,分别由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

三、试点任务申请与下达

(一)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根据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全国宜林地现状,确定201*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的试点规模和试点省区。

(二)试点省区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应于201*年6月5日前联合向财政部报送造林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同时抄送国家林业局。资金申请报告包括当年人工造林和迹地人工更新面积及其构成(包括乔木林,灌木林,木本粮油经济林,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经济林,新造竹林等),以及申请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资金等情况。凡未按规定日期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的,中央财政一律不安排补贴资金。

(三)财政部根据试点省区资金申请报告,确定201*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预算文件,并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四)试点省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文件和国家林业局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本省区中央财政补贴造林试点实施方案,确定试点县、造林和更新面积及结构、资金补贴额度,提出造林补贴资金管理具体措施,于201*年7月31日前报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备案。

四、试点造林组织实施与补贴资金拨付

试点县根据本省区造林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辖区内造林补贴试点实施工作,包括政策宣传、确定造林主体、公告公示、签订合同、组织编制造林作业设计、按作业设计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档案管理等工作。

(一)试点县要与各造林主体签订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林地权属、造林地点、面积、树种、初植密度、补贴标准与金额,以及造林完成时间、质量要求、检查验收与资金拨付时间等。

(二)试点县要按照《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造林作业设计规程》(LY/T1607-201*)等,组织有丁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作业设计。作业设计的审批程序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作业设计一经批准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按原编制和审批程序办理。

(三)对造林主体的直接补贴资金分两次拨付。1.造林主体完成当年造林任务后向试点县提出造林成活率验收申请,试点县依据造林作业设计、合同、检查验收技术规定等组织检查,达到规定要求的,当年拨付造林补贴资金的50%。

2.造林主体完成造林任务3年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组织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依据《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经批复的造林作业设计、《中央财政补贴造林检查验收技术规定》(另行制定)和《中央财政补贴造林检查验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等,开展造林保存状况检查,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合格的,拨付余下的50%造林补贴资金。

(四)试点县的间接费用补贴由中央财政一次性拨付。省、地(市)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向各类造林主体强行分摊有关费用。

(五)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对试点省区补贴造林数量、质量、资金拨付使用及组织管理等情况,适时组织抽查,并根据抽查结果对试点省实行绩效考评。

五、试点工作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试点省区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抓好宣传。试点省区要通过各种渠道,扎实开展宣传工作。通过宣传,使全社会特别是广大林农群众更加清楚地掌握造林补贴政策的内容、管理程序和相关要求,切实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造林绿化的积极性。

(三)强化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造林补贴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强化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补贴资金应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变相克扣造林主体的直接补贴资金。对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试点省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上述有关要求,制定本省《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四)做好总结。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试点工作进度,及时总结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完善造林补贴工作机制。各试点省区201*年中央财政补贴造林工作总结于201*年3月31日前分别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扩展阅读: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开展201*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新)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开展201*年造林补贴

试点工作的意见

各设区市财政局、林业局,有关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

为进一步调动全社会植树造林积极性,切实加快造林绿化步伐,提高森林资源质量,推进现代林业又好又快发展,中央决定开展造林补贴试点工作,并将福建列为试点省,安排补贴资金201*万元,其中201*年1050万元。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103号),特制定如下意见,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是绿化美化国土、改善人居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加快林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长期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造林绿化工作,先后实施了“大念山海经”、“大干七年,绿化八闽”、“巩固绿化成果,发展绿色产业,建设林业强省”等战略部署,造林绿化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先后荣获全国“荒山造林绿化先进省”、“平原绿化先进省”等一系列光荣称号。进入21世纪,我省又率先在全国开展了集体

林权制度改革,通过明晰产权的主体改革和落实处置权等配套改革,调动了林农造林育林的积极性。201*年以来,全省已连续6年植树造林总面积突破200万亩,农民等非公有制造林比例达80%,农民真正成为造林绿化的主力军。通过持续不断地抓造林绿化,我省的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质量得到明显提升。据全国第七次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数据,全省森林覆盖率达63.10%,居全国首位;人工林总蓄积量和单位面积蓄积量均居全国首位;生态环境质量评比连续多年居全国前列。

我省造林绿化事业在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困难和问题:一是全省还有630万亩宜林荒山(主要是边山远山且地块分散的立地)尚未绿化;二是部分火烧迹地和采伐迹地由于立地条件差且缺乏资金扶持出现更新不及时;三是由于造林成本不断提高,林农资金匮乏,导致造林各环节投入不足,造林质量不高,等等。中央决定开展造林补贴试点工作,对于提高我省林农的造林积极性、加快造林绿化步伐、提升森林资源质量、增强碳汇功能、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都将起到积极和促进作用。各地务必珍惜中央安排我省试点任务的机遇,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按照试点工作的要求,加强领导,科学谋划,狠抓落实,保质保量完成好试点工作任务。

二、试点基本原则

㈠谁造补谁原则。造林主体明确的人工造林和人工更

新,经验收合格后可享受补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资金与其他中央、省级的造林投资在地块上不重复安排。

㈡自愿原则。充分尊重林农等造林主体意愿,对自愿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和相关标准等要求完成造林任务的造林主体,经检查验收合格,兑现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资金。

㈢公开原则。试点县应对外公布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政策,以行政村为单位公示各造林主体的造林面积、树种、地点以及质量要求等情况,做到家喻户晓,接受社会和农民群众、职工的监督。

㈣统筹原则。试点县应认真摸底,统筹考虑,科学安排试点任务和补贴资金。一方面,应优先安排人工造林的补贴;另一方面,对补贴额度不足的,应将补贴面积相对集中在几个乡(镇)开展,不得出现一个村同样符合条件的,有的补有的不补情况。

㈤“四落实”原则。试点县对中央财政补贴造林试点工作负总责,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落实”。

三、试点范围、补贴对象、补贴标准

㈠试点范围。为体现区域平衡、科学布局、相对集中的原则,我省决定将201*年造林补贴试点安排在沿海防护林体系工程区以外,即南平、三明、龙岩3个设区市和宁德市的部分县,并在其中选择201*年人工造林更新任务相对重、已经完成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以及地方政府支持造林力

度大的县(市、区)作为试点县。经各设区市的调查摸底和推荐,我省将201*年造林补贴试点安排在13个县,其中南平市4个、三明市4个、龙岩市3个,每个试点县补贴额度为160万元(其中201*年84万元);宁德市2个,每个试点县补贴额度为120万元(其中201*年63万元)。总建设任务为乔木类人工造林4.5万亩,人工迹地更新10万亩(各试点县的任务与资金安排详见附表)。

㈡补贴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下面三个条件:

1.造林主体必须是林农,或者以林农为主体的造林合作组织。以企业为主体或企业+农户等经济实体不列入此次补贴。

2.必须使用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优苗造林,其中松类必须使用良种和容器苗,杉木必须使用种子园以上良种培育的苗木;阔叶树必须是珍贵或优良乡土阔叶树种。

3.必须是在宜林荒山荒地的人工造林或迹地人工更新,造林面积1亩以上(含1亩)。

㈢补贴标准。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资金包括造林直接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

1.造林直接补贴:是指对造林主体实施造林所需费用的补贴。①乔木类树种的人工造林每亩补助200元。②迹地人工更新每亩补助100元(人工迹地更新营造桉树的不列入此次补贴)。造林直接补贴应全部落实到造林主体。享受中央

财政造林补贴营造的乔木林,造林后10年内不准主伐。

2.间接费用补贴:是指对试点县组织开展补贴造林工作必要的经费的补贴。间接费用补贴按照中央财政造林补贴总额5%的比例安排,主要用于试点县组织开展政策宣传、作业设计、技术指导、监督检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工作的支出。省、设区市两级组织开展造林补贴工作所需经费,分别由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

四、试点任务申请与下达

㈠试点任务与预算下达。省财政厅、林业厅根据各设区市上报的调查摸底和推荐情况,经综合平衡后将试点任务和预算下达到各试点县财政局、林业局,抄送设区市财政局、林业局。

㈡编制实施方案。各试点县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制县级试点实施方案,包括明确试点目标任务,造林补贴规模和基本构成,细化补贴范围、补贴对象、补贴标准、检查验收办法、资金管理方式,并提出试点组织实施的具体要求和措施。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各试点县财政局会同林业局于今年8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各设区市财政局、林业局,并抄送省财政厅、林业厅备案。

五、试点造林组织实施与补贴资金拨付

各试点县根据本地造林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造林补贴试点实施工作,包括政策宣传、确定造林

主体、公告公示、签订合同、组织编制造林作业设计、按作业设计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档案管理等工作。

㈠签订合同。今年9月份,各试点县林业局要与各造林主体签订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林地权属、造林地点、面积、树种、初植密度、补贴标准与金额,以及造林完成时间、质量要求、检查验收、付款时间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并按规定要求进行公开公示。

㈡开展作业设计。各试点县林业局要根据与各造林主体签订合同的每个造林小班地块,按照福建省《造林技术规程》(DB35/T84-201*)、《造林作业设计技术规程》(DB35/T641-201*)等,组织有丁级以上林业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造林作业设计,于今年9月底前形成文本报设区市林业局审批,经审批的作业设计文本报省林业厅备案。作业设计一经批准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按原编制和审批程序办理。

㈢检查验收和资金拨付。对造林主体的直接补贴资金分两次拨付。①造林主体完成当年造林任务后向试点县林业局提出造林成活率验收申请,试点县依据造林作业设计、合同、检查验收技术规定等,于今年10-11月份组织检查,达到规定要求的,在今年12月10日前拨付造林补贴资金的50%,即今年下达的造林直接补贴资金全部兑现到各造林主体。②造林主体完成造林任务3年后,由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组

织省林业调查规划院,依据《造林技术规程》(DB35/T84-201*)、经批复的造林作业设计、《中央财政补贴造林检查验收技术规定》(另行制定)和《中央财政补贴造林检查验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等,开展造林保存状况检查,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合格的,拨付余下的50%造林补贴资金。③各试点县的间接费用补贴由国家财政于201*年一次性拨付。设区市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向各类造林主体强行分摊有关费用。

㈣适时考评。省林业厅将会同财政厅配合国家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对试点县补贴造林数量、质量、资金拨付使用及组织管理等情况,适时组织抽查。抽查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安排林业项目资金的依据。

六、试点工作有关要求

㈠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县林业局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股室和单位为成员的造林补贴试点组织机构。要根据本地造林工作的重点、难点和导向,认真研究,合理分配试点任务。要采取分片挂钩的办法,加强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及时研究解决问题,为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试点工作。

㈡抓好政策宣传。试点县要通过各种渠道,扎实开展宣

传工作。通过宣传,使广大林农群众更加清楚地掌握造林补贴政策的内容、管理程序和相关要求,切实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造林绿化的积极性,同时鼓励社会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

㈢强化资金管理。省财政厅将会同省林业厅制定《福建省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切实加强造林补贴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强化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补贴资金应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变相克扣造林主体的直接补贴资金。对截留、挤占、挪用、套用补贴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㈣严格质量管理。试点县要以提高森林资源质量为目标,严格按照《造林技术规程》、《造林作业设计技术规程》等相关技术标准和检查验收办法开展试点工作,加强对造林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和监督,确保造一片、活一片、成林一片。

㈤做好档案管理。试点县要加强档案建立与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内容包括项目申报、组织管理、任务下达、作业设计及审批、相关培训、造林合同、公开公示、质量跟踪、检查验收、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材料以及其它相关图片、影像资料。

㈥报送信息和总结。试点县在试点过程中,要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报送工作进展、工作经验及创新做法等相关信息,以供领导参考。要及时总结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以进一步完善造林补贴工作机制。各试点县201*年中央财政补贴造林工作总结应于今年12月24日前报设区市林业局,由设区市林业局汇总后于今年12月31日前上报省财政厅和林业厅。

附件:201*年造林补贴试点任务与资金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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