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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浪县音乐家协会成立代表大会议程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06:37:23 | 移动端:庄浪县音乐家协会成立代表大会议程

庄浪县音乐家协会成立代表大会议程

庄浪县音乐家协会成立代表大会主持词

庄浪县音乐家协会成立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现在正式开始。出席本次会议的领导有县人大副主任杨思科同志、县政协副主席张嘉科同志、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张骞同志、市音乐家协会主席柳承禄同志。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衷心的感谢和欢迎!

本次大会主席团成员是:

孙志勇文春霞李西奎邓学英郑玉红李海霞柳涛李海李爱民朱建新陈永亮刘浪逯林芳李娟吴永红马亭月王雅婷马云李孔忠

本次会议共有十二项议程,现在逐项进行。第一项请县文联主席孙志勇宣读批文

第二项宣读贺电(若有祝贺当选的话,就要放在仪式你发言之前)

第三项请县文联主席孙志勇讲话

第四项由邓学英同志宣读《庄浪县音乐家协会章程》(草案)第五项对《章程》进行举手表决

同意的请举手,不同意的请举手。全部通过。

第六项选举庄浪县音乐家协会主席团,下面宣读候选人名单:

孙志勇文春霞李西奎邓学英郑玉红李海霞柳涛李海李爱民朱建新陈永亮刘浪逯林芳李娟吴永红马亭月王雅婷马云李孔忠

同意该名单的请举手,不同意的请举手。全部同意,鼓掌通过。

第七项选举庄浪县第一届音乐家协会理事,

下面宣读会候选人名单(按姓氏音序排列):陈永亮陈建华邓学英贾慧玲金晶晶霍娟李孔忠刘浪李西奎逯林芳柳涛柳瑾柳君君李娜李海霞李玲玲李娟李海李凯强李爱民李志远蒙小静马琼孟斐斐马亭月马云马晓梅聂丽娟孙红艳王进福王芳吴永红王雅婷王莺莺徐仁强杨敏杨丽东朱建新郑玉红张淑霞同意该名单的请举手,不同意的请举手。全部同意,鼓掌通过。

第八项现在召开庄浪县音乐家协会第一次理事会会议,(请其他会员休会,若有其他会员的话)有1、现在选举庄浪县音乐家协会主席、副主席2、下面宣读庄浪县音乐家协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名单:主席:李西奎副主席:

王进福邓学英郑玉红同意该提名的请举手,不同意的请举手。全部同意,鼓掌通过。

请音乐家协会全体会员进入会场。(若有休会的人员)有第九项请新当选的音乐家协会主席李西奎有关聘任决定请领导为名誉主席、顾问颁发证书。

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新当选的名誉主席、顾问表示祝贺!第十项新任音乐家协会主席发言

第十一项请平凉市音乐家协会主席柳承禄先生讲话柳主席热情洋溢的讲话,高屋建瓴地为我们新成立的县音乐家协会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希望我们的音乐工作者认真领会,切实贯彻。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柳主席表示感谢!

第十二项请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张骞同志讲话

张部长的讲话,立足我县实际,放眼未来,勾画出了我县音乐事业发展的美好蓝图。对我县文化工作,特别是音乐协会的工作做了具体的要求,提出了殷切的期望。希望新成立的音乐家协会全体成员,在今后的工作中,落实好、贯彻好这两个讲话精神,把我县的音乐事业推向新的高潮!会议议程全部进行完毕。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祝贺庄浪县音乐家协会圆满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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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成立大会议程

时间:201*年5月18日10:0011:30地点:信华建国大酒店四楼一号会议室1、2、

大会主持人介绍与会领导和嘉宾。

筹备组介绍九江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筹备情况、首批入会会

员情况。3、4、5、6、

审议并通过行业协会章程。

审议并通过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公约》。

审议并通过行业协会《会员会费缴纳标准与管理办法》。筹备组对九江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选举事项

进行说明。7、8、

选举产生九江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成员。协会第一届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9、当选会长讲话。

10、市民政局领导宣读市民政局《关于九江市家庭服务业行业成立登记的批复》。

11、市商管办领导讲话。12、市政府领导讲话。

13、主持人宣布九江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成立大会完成各项议程并散会。

九江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

201*年5月18日

九江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

理事侯选人名单

陈齐满江西昌港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杨西袁振明占晓英安丽聂宝娟黄阿琴夏红王云琳万青霞

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主任原九江动力机厂厂长江西昌港教育集团财务总监九江市浔阳区义工联合会理事长小英家政服务中心法人代表舒心月嫂公司经理

浔阳区蒋嫂月子汤家政服务经理家庭服务业资深人士宝宝家政服务部经理

九江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九江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英文译名:JIUJIANGHOUSEHOLDSERVICESASSOCIATION。缩写JJSA。

第二条九江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精神组建,是从事家庭服务的企业和个人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协助政府从事行业管理,规范家庭服务业机构业务活动,维护家庭服务业机构合法权益,加强协调、督促自律,维护家庭服务业市场秩序,推进家庭服务业机构健康有序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九江市商业管理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是九江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九江市商业管理办公室、九江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江西省九江市浔阳路103号612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行业自律

1、引导会员单位依法经营。组织签订行业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促进企业间的平等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组织制定行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家庭服务行业发展情况,组织制定并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质量标准、服务标准,以及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并督促会员单位共同遵守。

3、推进家庭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家庭服务行业诚信制度和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体系,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培育行业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4、对家庭服务行业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开展有关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教育。

5、进行自律惩戒。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各项行业管理制度和参与不正当竞争等致使行业利益和形象受损的会员,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通报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二)行业服务

1、参与决策论证。代表家庭服务行业参与政府部门有关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我市家庭服务行业经济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2、反映行业呼声。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对家庭服务行业存在的问题以及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3、维护行业利益。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络沟通,参与制定行业技术标准、行业规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资质认定,出具公信证明,发布产业损害预警,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争取有利于家庭服务行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

4、维护会员利益。当会员的合法权益受损时,代表会员与有关方面进行协调沟通,促使其纠正对会员的不当管理、处罚与侵权行为。

(三)协调、协助政府组织行业评估及资质考核

1、协调会员与政府之间、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营造良好和谐的内外部环境。

2、协调家庭服务行业与其它有关行业经营者及社会组织的关系,减少摩擦,增进合作,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3、协调会员与消费者及社会公众的关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维护家庭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外公布投诉咨询电话,确定专岗工作人员,认真受理会员及社会公众的咨询和投诉,及时处理投诉问题。对重大投诉案件,应及时上报市政府有关部门。

4、建立行业内部争议和以家庭服务业合同纠纷为主要内容的调解处理机制,公正、科学、合理、高效地解决各种矛盾和争端。

5.组织评定示范性家庭服务机构组织开展星级评定,积极协助政府对有关家庭服务机构进行资质认定。

(四)调查研究、学术交流

1、组织会员间的业务、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建设为业界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

2、组织会员与国内外家庭服务行业的交流、研讨与合作,沟通情况,收集信息,推广经验。

3、开展行业协会之间的工作交流,总结工作经验,探讨解决社团组织建设的重大问题。4、建立会员间的通联工作机制。了解掌握国内外家庭服务行业发展的新情况、新动态,建立协会网站,编辑出版有关会刊资料,反映业内动态,定期向会员和社会发布。创造条件建立行业数据库,实现资料信息共享。培育市场,树立品牌,引导会员单位向国内一流、国际先进水平迈进。

5、拓展行业市场。发布市场信息,推荐行业产品,开展行业培训,协调服务价格,监督服务质量,维护行业信誉,促进家庭服务行业向规范化、标准化、优质化方向发展。

(五)推介咨询、信息交流、专业培训

1、整合宣传资源,制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展示、宣传和咨询活动。

2、表彰优秀会员和从业人员,宣传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树立家庭服务行业的良好形象。

3、开辟对外宣传窗口,进行舆论引导;关注家庭服务行业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积极与新闻媒体联系沟通,防止针对家庭服务行业的恶意炒作。

4、承办法律、法规事项,或者政府部门委托交办的事项;接受会员单位的委托,承办具体服务事项;承办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能。

5、组织开展不同层次和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业管理、法规、标准、认证、技术、职业资格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培养各类家庭服务业的专门人才。

(六)义工活动

1.有计划地组织会员开展义务工作。

2.对参加义务工作的会员进行服务监督和评优。3.树立和维护协会的良好形象。

4.为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及各种社会服务机构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和服务,为有特殊困难和需要帮助的人提供各种义务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本会吸收的会员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愿意为本会的发展作出贡献。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九江市商业管理办公室审查并经九江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九江市商业管理办公室审查并经九江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九江市商业管理办公室审查并经九江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九江市商业管理办公室审查并经九江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九江市民政局和九江市商业管理办公室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九江市商业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九江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九江市商业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九江市商业管理办公室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会经九江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九江市商业管理办公室和九江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二O一一年五月十八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九江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九江市家庭服务业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遵照“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基本方针,为建立九江市家庭服务业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依法促进和保障家庭服务业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家庭服务业行业是指以家庭服务为对象、以家庭事务为服务内容的有偿家庭服务业活动。

第三条家庭服务业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爱国、守法、公平、诚信。

第四条倡议全行业从业者加入本公约,从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九江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自律条款

第六条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家庭服务业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道德准则,积极推动家庭服务业的职业道德建设。第七条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第八条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守消费者信息秘密。

第九条经营者与消费者应当签订家庭服务业服务合同,服务合同一般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经营者提供一次性或计时家庭服务业服务的,也可以采取电话、网络或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其他形式订立。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与家庭服务业消费者建立服务关系,采取多种形式向消费者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依法与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的劳动待遇、工资支付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方式。不得扣押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原件。

第十二条经营者不得招收下列人员从事家庭服务业服务工作:(一)未满十六周岁的;

(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

(三)患有传染病、精神病或者其他被规定不宜从事家庭服务业服务工作疾病的。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对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进行上岗前基本服务技能、心理素质、法制、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培训。经营者应当建立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工作经历及评价记录制度。

第十四条消费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可以解除家庭服务业服务合同,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未按约定支付服务费和相关费用,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二)与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恶意串通,损害经营者合法利益的;(三)侵害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合法权益的;

(四)要求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不能提供合同约定的工作条件,强迫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从事合同约定以外的家庭服务业服务或要求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提供可能对其人身造成损害行为的;(六)违背当事人约定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从事家庭服务业服务工作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满16周岁,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服务技能;(二)受过初中或同等学历教育;(三)有合法的身份证件;

(四)身体健康,持有县级(含)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

第十六条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要逐步做到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按照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的技能水平,应划分出初、中、高不同等级,取得差别的劳动服务报酬。

第十七条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有权要求经营者与其签订书面合同、了解服务合同内容,享有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经营者和消费者变更家庭服务业服务内容或消费者要求提供约定之外家庭服务业服务的,应征得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的同意。

第十八条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应当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遵守职业守则和经营者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执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第十九条消费者应尊重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的人格和劳动,保障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消费者要正确指导和明确交代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工作任务,并按国家规定为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办理相关证件及手续,不得扣押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原件。

第二十条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提供服务应当做到:(一)履行合同各项约定;

(二)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提供服务;

(三)尊重消费者的生活习俗,不泄露其隐私;(四)不得发生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严禁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未经经营者和消费者同意私自离岗

第二十二条消费者有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应报告经营者,经同意后方可中止提供服务,严禁不通过经营者或法律途径解决而采取报复行动。

第二十三条消费者到经营单位聘请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时,应持有家庭户口簿或身份证及相关证件,并如实填写登记表,签订《服务合同》。

第二十四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有权了解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的教育状况、职业技能、相关工作经历和健康等个人情况。消费者要如实向经营者提供被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和服务内容。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中止家庭服务业服务合同:(一)采取欺诈手段订立合同,对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的;

(二)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三)违背当事人约定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更换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

(一)不符合从业条件的;

(二)不履行本公约第二十条规定的;(三)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经营者拒不更换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或更换后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仍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七条消费者对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在家庭服务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责,不能让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违规作业。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发生意外事故,要迅速通知经营者和有关部门,并处理好善后事宜。

第二十八条消费者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向经营者支付相关费用,不得有损害经营者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公约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行使行业管理职能,接受投诉,协调各种关系,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消费者不能无故违约。合同期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带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到相关家庭服务业服务法人单位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合同期满,若消费者还需续聘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应提前通知经营者,并办理续签合同手续。合同终止,应办理终止合同手续。第三十一条消费者、经营者、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先行协商解决,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提请仲裁或诉讼法律进行解决。

第三十二条因经营者、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消费者的欺诈、恶意等损害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受害方可依国家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经济、精神等损失。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公约经九江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成立大会审议通过,于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三十五条本公约由九江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九江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会员会费缴纳标准与管理办法》

根据九江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章程规定,会员有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以保证开展各项活动的经费。为了加强对会费收缴的管理,保证协会工作的顺利开展,充分发挥协会的功能与作用,特制定九江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会员会费缴纳标准与管理办法》。一、缴纳会费的会员

自愿申请并经审核被批准入会的九江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会员。二、缴纳会费的时间:会员缴纳会费为每年一次(初定在每年年会时缴纳)。新会员,被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缴纳本年度会费。7月1日以后被批准入会的按年缴纳会费标准的50%缴纳。三、缴纳会费的标准

会长单位:5000元/年副会长单位:1000~3000元/年

理事单位:500~1000元/年团体会员单位:500元/年个人会员:100元/年四、会费缴纳管理办法

1.秘书处每年开年会前向会员单位寄送“会费缴纳通知”,会员应在参加年会时缴纳会费,并由秘书处开具“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

2.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会费收支帐册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收取、支出会费并定期编制财务报表,收支情况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3.本办法解释权属九江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秘书处。

九江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

20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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