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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难点、原因及对策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06:41:01 | 移动端: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难点、原因及对策

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难点、原因及对策

反渎职侵权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服务大局”的一项重要检察业务工作,担负着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重要职能,不断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对于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壮大检察机关声威,提高检察机关形象,都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当前反渎职侵权案件普遍存在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的问题,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一、宣传力度不够,社会认知度较低。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宣传,导致人们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性质、任务、地位认识不足;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对各种渎职犯罪的构成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了解不多,更没有明确认识,对某些渎职行为采取漠不关心,甚至认可的态度。因此出现群众不知、不会举报的问题,从而很难通过群众举报获取有价值的线索。在一定程度上使案源的获得受到限制,造成举报线索较大幅度下降,案源缺乏,案件可查性低,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出现无案盼案,有案难办的现象。

二、侦查机制不够健全、侦查一体化建设相对滞后、取证难。目前渎职犯罪面临两高、两多、两低的情况。两高:即案件仍处于高发态势,高职务人员犯罪现象突出。两多:即涉及的行业、部门越来越多;窝案串案、团伙案多。两低:即犯罪的风险低、受追究的比例小、查处率低;判决低刑化,犯罪分子付出的代价低。这三种情况导致徇私腐败现象渗透在多种犯罪之中,权钱交易越来越明显,案件扩散性强,渗透到各个部门。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强,查办案件难度大。许多渎职犯罪分子通过预期利益来规避法律,对抗侦查;通过约定来索取回报,犯罪手段越发隐蔽。另外言辞证据多,具有不确定性,可变性大。加之检察机关内部信息资源缺乏整合,更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一些好经验、好做法指导办案的效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在学习新知识、分析新情况、提出新思路方面,明显缺乏相应技能和策略。

三、干扰因素多,成案率偏低。目前,在反渎职侵权工作中未能有效整合舆论、社会、政府、司法的力量对渎职侵权犯罪形成强大压力,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不能充分体现,工作没有得到社会的广泛认知和积极支持。解决反渎职侵权案件发现难、突破难、处理难的具体策略:

一、扩大视野开拓案源。一是强化外部联系,充分利用媒体、新闻的舆论作用,向社会、公众大力宣传渎职侵权犯罪的行为特征和严重危害,通过联动和互动的方式,发动和鼓励人民群众发现、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并及时反馈查处结果,取信于民。同时应注意在媒体、新闻、报刊、杂志等信息量大、覆盖范围广的媒体上及时搜索、归纳不同信息传递的内容,从中发现渎职侵权案件线索。二是加强内部线索的联系、移送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民事行政监督、犯罪预防、反贪污贿赂等部门的职能作用,调动系统的整体优势,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中涉及的渎职侵权案件线索,移送反渎职侵权部门及时受理,进一步扩大渎职侵权案件的线索来源。

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专业化建设。一是加强调查研究、加强对新领域新罪名的学习。首先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其工作特点,应当不断归纳、总结、提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的特点、规律,通过调查研究不断丰富办案经验,从而提高取证和侦破行业犯罪的能力,在探索中不断完善渎职侵权证据体系的丰富内涵。“两法”修改后确定了罪刑法定原则,调整了渎职犯罪主体,新领域、新罪名涉及的行业包括了工商、税务、房屋土地、出入境管理、公务员招收等众多领域,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的工作流程、业务知识、行业规定,因而要求反渎职侵权干警在熟练掌握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同时,还要了解和掌握相关的行政法规,熟悉行政执法部门的专业知识,以此增强我们发现犯罪线索、查处犯罪的能力。二是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行之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在渎职侵权案件侦查过程中,要有效整合检察机关内部信息资源,反渎职侵权干警应及时交流办案经验,使办案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指导办案的效能得到有效发挥,同时也要相互以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弯路引以为戒,有效规避办案中不利因素,切实减少和避免因策略和方法使用不当而给案件查处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借力造势,营造环境,突破阻力。办理渎职侵权案件有阻力是客观的,我们应当利用外力来改变阻力大的客观环境,把办案阻力降至最低。用外力来克服阻力,主要应当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借助纪检和监察部门的力量,同时加强上级对下级检察机关查办重大职务犯罪的提办、督办力度。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往往会牵扯到各个方面,加之犯罪分子为掩盖罪行,往往都会试图利用自己的影响上下活动疏通,打通各个环节,为此会调动一切社会关系来说情和干扰办案,对下级院而言,查办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往往面临重大的干扰和阻力。这时候如果上级检察机关能够进行提办、督办,肯定有利于排除干扰和阻力,尽快突破案件。同时对于纪检和监察部门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在遇到阻力的时候要及时与纪检和监察部门沟通,说明情况求得支持。对于不属于纪检和监察部门移送的案件,遇有阻力的时候也有必要进行沟通,说明情况,通过纪检和监察部门的工作来排除阻力。二是以舆论压阻力,也就是要学会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营造反腐倡廉、反渎职侵权的强大声势,为反渎职侵权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要学会与媒体打交道,使新闻媒体的宣传形成必要的舆论压力,从而使有关部门的领导迫于舆论的压力而不能干预案件的查处。当然在借助媒体的力量克服阻力的同时,还不能让媒体牵着走,被动办案,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

四、加大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宣传力度、深化渎职犯罪预防工作。拓宽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领域,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共识。首先要提高执法人员的反渎职侵权意识,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三个至上”要求,组织干警认真学习和掌握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要根据各行业、各单位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有针对性的进行宣传教育,使每位执法人员、司法人员知法、懂法、守法,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其次要采取以案说法等形式,深入持久地宣传渎职侵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提高全社会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共识度,要把预防渎职犯罪工作融入到党风廉政建设的大局中去谋划和推进,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强化预防渎职犯罪工作,建立预防职务

犯罪体系。通过具体办案发现一些行业部门带有规律性、普遍性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帮其改进工作。要不断深化检企共建活动,抓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与党建、普法工作的结合,并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努力从源头上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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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中的难点和对策

刑法》、《刑事诉讼法》修定以来,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虽然在案件管辖范围有了较大的调整,罪名有所增加,但是犯罪主体限定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内,客观上使得渎职侵权检察工作面临着办案阻力加大、办案经验不足等困难,造成了查处难的局面。加之案件线索数量也明显下降,案源匮乏,线索难寻,致使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举步维艰。在这种形势下,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应不断的探索新途径,解决新问题,努力开拓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新局面,使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有新的发展。但是如何解决现实工作中案件线索少、立案质量不高等制约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发展问题,仍然是我们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急待解决的难点问题,本人结合本部门工作实践试做如下分析:一、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1、法律宣传力度不够,群众对渎侦工作不了解

渎职侵权检察部门与反贪部门同属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但在社会影响上对反贪部门要比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认知程度高,这就不难看出我们平时对渎职侵权方面的宣传不到位,致使社会上很多人对我们这项工作职能不了解,甚至有的单位和个人遇有这方面的线索却不知该向什么部门举报,大部分群众不清楚检察院还负有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职能,这也说明我们工作宣传的力度不够。

2、获取案件线索的途径不多

渎职侵权案件线索来源是举报和自行发现。在工作实践中由于一些机关单位部门保护主义严重,加之主管领导的法制观念淡化,发生渎职侵权案件后,主动移送线索的意识不强或出于某些利益的考虑采取了隐瞒不报、自行处理、私下解决的方式,造成了案件线索被掩盖。另外检察机关难以介入司法、行政执法等机关的执法活动,对于在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存在渎职侵权现象无法及时掌握,也是难以自行发现案件线索的原因。检察机关在向有关单位和部门了解情况时往往又得不到积极主动的支持和配合,使渎职侵权案件线索来源长期徘徊在低谷。

3、查办案件质量不高

查处难是一直困扰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一个难点问题,尤其是近几年来查办一些有震动、有影响的案件少,难以找到借鉴的模式。渎职侵权犯罪是特殊主体,其特点职务和手中的权力密不可分的,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文化素质、社会地位较高,社会接触面较宽,所以他们的作案手段狡诈,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特别是有些涉嫌此罪的司法工作人员精通法律和侦查谋略,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给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处加大了难度和阻力,容易使案件查不清、查不透。再有就是案件侦查人员的办案思路相对狭窄,普遍存在就一案查一案、就一罪查一罪的问题,因而导致案件查不大,甚至查小了、查没了,更别提扩大战果了。以上这些原因严重阻碍着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开展,再加上我们的工作人员办案观念陈旧,跟不上形势发展要求,甚至出现了畏难情绪。如果不加以解决,就会丧失工作的主动权,打不开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新局面,所以急待有针对性的解决这些存在的问题。二、解决渎职侵权检察工作被动局面的几点设想1、利用多种形式加大法律宣传工作力度

要使人民群众更深入的了解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性质和作用,有效提高对渎职侵权案件的关注程度,就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社会认知程度,扩大影响面。应突破以往宣传内容呆板、宣传方式机械的工作套路,采取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又易于接受的手段进行大力的宣传。除了结合“检务公开”、“举报宣传周”等定期在主要地点进行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发放宣传材料外,还要结合渎职侵权案件特点不定期的到渎职侵权犯罪易发单位和举报率较高的执法部门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制讲座,宣讲相关的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并把渎职侵权案件的受案范围、立案标准及所查办的一些有影响、有代表性的渎职侵权案件制作成新颖别致的挂图或展板,配合声像资料讲解,到各行政执法单位进行巡回展览。工作中抓住典型案例和专项活动的阶段性成果,适时的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进行全面、广泛的宣传,使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真正了解和支持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以此来推动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2、加强联系与沟通,建立案件移送制度,拓宽案件线索渠道目前渎职侵权案件线索主要来源是单位和群众举报,在一定程度上讲没有举报也就无案可查。由于宣传和查处不力等方面的原因,单位和个人对渎职侵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深,对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受案范围和工作程序更是知之甚少,所以能够举报有价值的线索的也就微乎其微了少之又少。再加之我们的工作人员又持有过去那种“等案上门”的思想,缺乏工作的主动性,造成了我们工作上的消极、被动。要解决案源问题,就得克服畏难情绪和等靠思想,从多方面想办法、做工作。首先就是要主动的走出去,寻找案件线索,主动与各职能部门加强沟通,了解其职责范围和工作程序,明确渎职侵权现象的多发和易发环节,深入到与之工作接触较多的群众中掌握其工作状况,调动知情人的举报热情,提醒他们如果有渎职侵权现象出现,应及时向检察机关举报。其次要与本院各业务科室和各行政执法单位建立起长期有效的工作联系制度和案件移送制度,做到不流于形式,不做表面文章,使之真正落到实处,让相关部门和单位体会到我们认真、诚恳的工作态度,取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在此基础上制定出书面的联系制度和案件移送制度以及工作计划,严格按照所规定的内容执行,并长期坚持。第三实行专人负责制度,责任人对内与各业务处室保持联系,随时向我们提供有价值的案件信息,形成工作合力,有利于获取案件线索;对外定期与各行政执法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加强交流,提高他们的线索移送意识,力争做到有案就报,绝不自行消化,保证信息通畅,并与之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和合作关系。同时利用召开座谈会、联席会的形式互相交换意见,互通情况。尤其是对重点单位和重点部门要倍加关注,掌握他们的工作动向,特别留意那些看似严格执法的部门和单位背后是否隐藏着渎职侵权问题,从中寻找案件线索。当然在特别时期还要特别对待,比如在汛期、防火期等,更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必要时直接派人参与监督工作,便于及时发现问题,防止这些部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逐步建立起长期、稳固的案件线索来源渠道,为打开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新局面奠定基础。3、提高队伍素质,确保案件质量队伍素质好与坏决定案件质量,案件质量又体现出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力度,队伍建设也是渎职侵权检察工作能否深入开展的关键。所以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要有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肯于吃苦的高素质的队伍,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打出检察机关的声威气势,充分履行我们的法律监督职责。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侦查人员首先要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提高自身修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十六大”的精神贯穿到实际工作中去,与时俱进,保持积极向上的工作作风,严守职业道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第二要加强业务学习,不断的提高业务素质。采用自学和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法,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空余时间努力钻研专业知识,另一方面也要不定期的组织集中培训,特别是在新的法律政策出台的时候,邀请专业人士对法律知识进行系统全面的讲解,并现场答疑。对各项法律法规有了透彻的理解,实践中才能得心应手。第三请有丰富侦查经验的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人员和曾经成功破获大案要案的办案侦查能手,把他们在办案中是如何发现案件线索、如何侦破整个案件的工作思路和工作做法介绍出来,互相交流与借鉴。同时把理论上的知识还要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去,以实践来巩固理论,可以适当的组织一些业务演练。最后鉴于渎职侵权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要求我们的侦查人员要有精湛的业务功底、高超的侦查水平和敏锐的洞察力,才有战胜对手的把握,才能保证案件质量。除了要熟练掌握业务知识,还要拓宽知识面,通晓一些相关的常识,懂得犯罪心理,强化侦查意识,善于运用侦查谋略,客观全面的搜集证据,从点滴的信息中捕捉更多的线索,认真排查,不放过任何疑点,排除各方面的压力和干扰,深挖余罪、漏罪,避免出现声势大、结果小的现象,把案件彻底的查清、查透,确保案件质量经的起时间的检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提高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威望。

在新的形势下,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必须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树立信心,开拓进取,保持清醒的头脑,抓住重点,加大查处力度,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要认真研究工作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解决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使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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