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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06:43:21 | 移动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

改革工作,按照省政府办《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市营改增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和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

对我区拟列入试点范围的交通运输业及部份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开展试点部署工作,各有关部门积极协调配合,稳妥推进试点工作。

二、组织机构

区政府成立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级财税部门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委宣传部、区科技局、区经贸委、区交通运输局、区工商局、区统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区财政局,切实加强对试点准备工作的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为试点工作平衡推进、有序运行提供组织保障。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测算、做好预案。认真做好数据测算和征管准备,研判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做好应急预案。

(二)全面协调、平稳过渡。做好试点改革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及征管的衔接工作,及时解决试点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试点改革有序运行。

(三)规范运行、合理分担。制定试点改革工作的配套政策和应急措施,保证工作规范运行,保障试点改革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试点改革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

(四)积极稳妥、扎实推进。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财政、国税、地税、发改、交通等部门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做好每一环节工作,确保试点改革工作稳妥推进。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准备阶段

区政府成立营改增试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区地税局在全面摸清试点改革行业税源状况的基础上,做好试点改革行业税源测算分析工作,及时、全面、准确、真实地移交税源信息资料,并做好其他相关配合工作。区国税局做好相关接收工作。区委宣传部组织相关新闻单位启动宣传工作。

(二)运行准备阶段

区国税局制定出台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做好票据发放、征管系统设置、试点改革行业模拟运行、测算分析、征管干部培训、制定应急措施及其他相关准备工作。区财政局根据区国税局、区地税局提供的材料做好试点影响相关数据的测算工作,分析试点对行业税负和财政收入的影响情况。

(三)模拟运行阶段在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区国税局对纳入试点改革范围的企业进行模拟空转测试,完成正式实施的准备工作。(四)正式实施阶段

各有关部门及时跟踪试点改革实施后的实际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动态。区国税要及时将交通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的纳税信息按月向区地税部门反馈,以便更好地加强地方税费的征管,确保地方税费收入不因改革而流失。各有关部门做好调研工作,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研究影响、提出建议,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确保试点改革平稳运行。

扩展阅读:湖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湖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5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制定的《湖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湖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为做好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改革工作,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总体要求,根据201*年8月13日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推进税制改革,优化税制结构,消除货物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我省构建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做出积极贡献。二、工作目标

试点改革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税收制度进一步健全,试点改革工作运行规范,平稳顺利实施。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测算、做好预案。

认真做好数据测算和征管准备,研判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做好应急预案。

(二)全面协调、平稳过渡。

做好试点改革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及征管的衔接工作,及时解决试点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试点改革有序运行。(三)规范运行、合理分担。

制定试点改革工作的配套政策和应急措施,保证工作规范运行,保障试点改革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试点改革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

(四)积极稳妥、扎实推进。

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财政、国税、地税、发改、交通等部门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做好每一环节工作,确保试点改革工作稳妥推进。

四、工作内容

(一)试点改革时间和范围。

自201*年12月1日起,在我省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以及鉴证咨询等)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二)试点改革主要税制安排。

1税率和征收率。参照上海市的试点方案,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有形动产租赁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适用6%税率。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

2计税方式。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5优惠政策。试点改革企业享受国家给予的配套优惠政策。6增值税起征点。我省提供应税服务的,按期缴纳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1*0元(含本数);按次缴纳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三)试点改革期间过渡性政策。

1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改革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改革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改革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改革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负担。

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改革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试点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改革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3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改革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改革纳税人在试点改革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4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改革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五、工作安排

(一)动员准备阶段(201*年8月1日201*年8月20日)。省人民政府成立湖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召开全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省地税局在全面摸清试点改革行业税源状况的基础上,做好试点改革行业税源测算分析工作,督促、指导全省地税系统及时、全面、准确、真实地移交税源信息资料,并做好其他相关配合工作。省国税局做好相关接收工作。省委宣传部组织相关新闻单位启动宣传工作。

(二)运行准备阶段(201*年8月21日201*年10月31日)。省国税局制定出台湖北省营改增试点改革征收管理办法,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做好票据发放、征管系统设置、试点改革行业模拟运行、测算分析、征管干部培训及其他相关准备工作。

(三)模拟运行阶段(201*年11月1日201*年11月30日)。在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省国税局对纳入试点改革范围的企业进行模拟空转测试,完成正式实施的准备工作。

(四)正式实施阶段(201*年12月1日起)。

各有关部门及时跟踪试点改革实施后的实际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汇报工作动态。国税部门要及时将交通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的纳税信息按月向地税部门反馈,以便更好地加强地方税费的征管,确保地方税费收入不因改革而流失。各地针对实施过程中出

现的问题,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确保试点改革平稳运行。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国税函[201*]159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全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现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案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会议精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湖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4号)的规定,为确保全省国税系统“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

“营改增”是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攻坚时间,国家制定的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在我省试点“营改增”,对推动我省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对优化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全省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国税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扎实工作、积极作为,确保全省“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为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作出贡献。二、工作目标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部署,从201*年12月1日起,全

省从事陆路交通运输服务、水路交通运输服务、航空交通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导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鉴证咨询服务的纳税人,实行“营改增”。全省各级国税部门要确保纳入“营改增”的试点纳税人201*年12月1日顺利开具发票,201*年1月1日正常申报。三、组织领导

为了统筹全省国税系统“营改增”试点改革工作实施,省局成立“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刘勇局长任组长;其他省局领导任副组长;王季华、吕永泽、胡孝伦、王二明、李平安、邓银汉、李勇、李秀普、彭先明、胡丽华、刘绍武、李海池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领导全省国税系统“营改增”试点改革工作,把握改革大局和方向,研究解决试点中的重大问题。

试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姜锋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王季华任副主任;朱彦、王泽明、黄子军、万力、罗海峰、余阳、胡舜华、姚华、孙文峰、刘新法、夏玉辉、祝莉同志为办公室成员。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省国税系统“营改增”试点改革工作的具体推进,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管理办法,保持与总局有关司局的密切沟通,协调省直各相关部门推进改革工作,组织试点改革宣传发动和内外培训,及时掌握和上报全省国税系统试点改革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试点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试点改革工作稳妥实施。办公室设六个工作组:(一)综合业务组

工作职责:负责试点工作的内外协调与总体安排;负责拟定试点工作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过渡期减免税政策的衔接与落实;负责各项政策培训资料的编写;负责做好有关政策的收集、解读、培训、上报工作。承担办公室日常工作。

牵头单位:货物和劳务税处,负责人王季华。成员:办公室、法规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收入规划核算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财务处、国际税务管理处、服务中心、采购中心等处室相关工作人员。(二)征收管理组

工作职责:负责对信息采集、税务登记、税种鉴定、信息录入以及综合征管软件操作、网上申报的培训指导;负责制定试点纳税人发票核定、发票和使用管理办法;负责确认试点纳税人普通发票

的种类、设计普通发票版式,印制普通发票。

牵头单位: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负责人李勇。成员:货物和劳务税处、纳税服务处等处室相关工作人员。(三)技术保障组

工作职责:负责综合征管软件、网上申报系统、防伪税控开票、发行、发售、认证和报税系统、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稽核系统及出口退税系统等的升级、联调工作;负责硬件设备和网络带宽的压力测试,根据测试结果提出设备采购和网络扩容的计划及预算;负责各系统的风险评估及安全体系完善工作。

牵头单位:信息中心,负责人胡丽华。成员:货物和劳务税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财务管理处、采购中心等处室相关工作人员。(四)纳税服务组

工作职责:负责通过12366咨询热线及省局网站在线咨询系统,及时解答纳税人提出的政策及其他各类相关问题;负责落实办税服务厅的相关配套措施,优化纳税服务;负责制订办税服务厅系统操作方案。

牵头单位:纳税服务处,负责人邓银汉。成员: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等处室相关工作人员。(五)测算分析组

负责与人民银行国库库的沟通与协调,确保“营改增”税款及时、准确入库;负责内部会统人员的培训辅导,确保税款的正确核算;负责相关数据的测算、整理和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牵头单位:收入规划核算处,负责人李平安。成员:货物和劳务税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等处室相关工作人员。

(六)宣传报道组

工作职责:负责制订对外宣传方案并统一对外发布信息;负责做好对社会的政策宣传工作;负责舆情把握及分析,及时提出应对之策;负责对试点过程中重要环节和重要活动进行记录;负责试点过程中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积累。

牵头单位:办公室,负责人吕永泽。成员: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等处室相关工作人员。四、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年8月1日-201*年10月31日)

主要工作为明确分工、制定方案、开展动员、编写材料、内外

培训、税源交接、范围确认、信息录入、税务登记、资格认定、税种登记、发票管理、政策衔接、系统升级、税控发行、技术保障、设备采购等。

(二)模拟阶段(201*年11月1日-201*年11月30日)

主要工作为搭建环境,模拟运行“营改增”纳税人发票领购、发票开具、进项认证、纳税申报、开票入库等事项。(三)运行阶段(201*年12月1日起)

跟踪试点运行情况,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汇报工作动态。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平稳运行。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我省“营改增”试点工作是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今年全省国税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各地务必高度重视,成立“营改增”试点改革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抽调精干人员,集中时间、集中精力,确保按时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二)精心组织。“营改增”试点工作,国税部门承担的任务十分繁重,环节多、难度大,各地要认真理清工作思路,把握相关政策,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各阶段工作任务,落实完成任务时间,分工到位,责任到人,精心组织、群策群力,切实抓好落实。省局根据试点改革工作的任务和时间跨度,制订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工作任务分解计划表》(另发),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任务,倒排工期,认真负责地组织好“营改增”试点工作。

(三)协调配合。“营改增”试点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的相关部门和纳税人较多,各地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作好请示汇报工作,健全部门沟通机制,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四)及时反馈。各地要对各阶段工作进行及时总结、分析,对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以及典型事例等要以信息专报等形式及时报送省局,省局将对各地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跟踪分析。各地要切实做好“营改增”试点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把握和分析舆情,提出妥善应对之策。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纳税户信息移交方案》的通知

鄂财税发[201*]7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精神,我省纳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为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按照省政府要求,现印发《全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户信息移交方案》,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附件一:湖北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户信息移交方案

附件二:湖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基础信息表(表二)附件三:湖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信息传递清单(第一联)湖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信息传递清单(第二联)

二0一二年八月八日

湖北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户信息移交方案

为做好我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确保试点行业纳税人信息资料由地税部门与国税部门进行全面、及时、准确、完整地交接,特制定本方案。

一、纳税人认定

我省营改增试点行业纳税人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认定,县(市、区)级地税机关负责审核。遇有纳税人提出其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

围的,由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先行受理,报所在地县(市、区)地税机关商同级国税机关共同研究确定。国、地税机关意见不一致的,逐级上报省地税局,由省地税局商省国税局研究确定。二、信息采集汇总

营改增试点行业纳税人认定后,主管地税机关按有关要求采集纳税人基础信息,并根据纳税人所属类型(非定期定额户、定期定额户),逐户逐项填写《湖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基础信息表(表一)、(表二)》(见附件一、二),同时将汇总表格报送上一级地税机关。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税局负责审核汇总本辖区范围内所有营改增纳税人信息,并同时上报省地税局。三、传递方式

(一)县区(含县级市、省直管市、林区)地税局采用同级传递模式,即县区地税局负责将审核汇总本县区范围内所有营改增纳税人信息,按本方案的要求传递给同级国税局。

(二)城区市州国、地税机构不对称设置的,采用市州同级传递模式,即由不对称设置的地税机构负责将审核汇总本辖区内所有营改增纳税人信息,上报市州地税局,由市州地税局传递给同级市州国税局。

(三)信息传递同时采取纸质和电子方式进行。四、传递时间

201*年8月20日前,各级地税机关应将营改增纳税人信息传递给当地同级国税机关。个别地区存在困难的,最迟不得超过8月31日。五、交接手续

各级地税机关与国税机关办理营改增纳税人信息传递、交接时,应认真填写《湖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信息传递清单》(见附件三),详细登记传递时间、纳税人户数等情况,并由传递人员和接收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六、工作要求

营改增纳税人的认定和信息的采集、汇总、传递,是我省营改增试点工作的关键环节。全省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协调,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分工负责,保证试点行业纳税户信息移交工作的顺利开展。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认真做好营改增纳税人的审核认定工作;认真做好纳税人移交资料基础信息的填报、审核、汇总和移交工作,确保营改增纳税人数据全面、真实、准确,并按规定时间及时传递。对工作落实不到位,

造成严重影响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税[20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税制改革目标和201*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二)基本原则。

1.统筹设计、分步实施。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全面推行改革需要和当前实际,科学设计,稳步推进。

2.规范税制、合理负担。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3.全面协调、平稳过渡。妥善处理试点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的衔接、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税制的协调,建立健全适应第三产业发展的增值税管理体系,确保改革试点有序运行。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改革试点的范围与时间。

1.试点地区。综合考虑服务业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征管基础条件等因素,先期选择经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地区开展试点。

2.试点行业。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

3.试点时间。201*年1月1日开始试点,并根据情况及时完善方案,择机扩大试点范围。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1.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2.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三)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

1.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3.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4.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三、组织实施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相关政策和预算管理及缴库规定,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经国务院同意,选择确定试点地区和行业。

(二)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改革试点的征管办法,扩展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设计并统一印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面做好相关征管准备和实施工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地区。

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二、试点日期。

试点地区应自201*年8月1日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确保试点顺利推进,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

北京市应当于201*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三、试点地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适用下列试点税收政策文件:(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号);(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号);(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以下称《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号);(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31号);

(五)《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132号);(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称《试点若干政策通知》,财税[201*]133号);(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3号)。四、上述税收政策文件的有关内容修改如下:

(一)《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1.第一条第(四)项中,“201*年1月1日(含)”修改为“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

试点实施之日是指完成新旧税制转换之日,下同。2.第一条第(五)项中,“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废止。3.第一条第(六)项中,“201*年12月31日(含)”修改为“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

4.第三条第(一)项第6点中,“201*年1月1日(含)”修改为“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5.第三条第(三)项中,“201*年12月31日”修改为“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二)《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1.第一条第(六)项中,“201*年1月1日”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上海”修改为“属于试点地区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2.第三条中“201*年12月31日(含)”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三)《试点若干政策通知》1.第一条中,“201*年1月1日(含)”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201*年12月31日(含)”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

2.第三条第(一)项中,“截至201*年12月31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201*年1月1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修改为“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

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3.第三条第(二)项中,“201*年底”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201*年1月1日”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4.第三条第(三)项中,“201*年底”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

5.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注册在试点地区的单位从事航空运输业务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有关问题另行通知。

五、这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广、时间紧、任务重,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税总局公告201*年第38号201*.8.1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现就试点纳税人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除本公告第二条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计算应税服务营业额的具体起、止时间由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根据本省市的实际情况确定。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二、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四、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程序由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和本公告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后,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其相关程序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号印发)第一条第(三)项确定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六、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七、本公告按照财税[201*]71号第二条试点日期规定的日期执行。

特此公告。

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1*年08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配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市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的贯彻执行,我们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将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公告分两部分明确了八省市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一是明确试点前的特殊处理办法,二是明确试点之后应按正常途径办理认定。

首先,试点前试点纳税人缴纳营业税,计算营业额,而试点后缴纳增值税,计算应税服务销售额,公告对如何根据试点纳税人试点前的营业额计算应税服务销售额,通过计算公式给予了明确。其次,由于八省市营改增时间不一,认定工作需有一定提前量,因此授权各地自行确定计算应税服务销售额的起、止时间。再次,为加快工作进度,授权各地对试点前认定程序进行调整,以保证试点纳税人认定工作及时开展。

同时,对试点实施后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程序,公告也明确,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包括试点纳税人,都应统一按总局22号令进行资格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税总局公告201*年第77号201*.12.26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部分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为保障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现将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试点地区发票使用问题

(一)自201*年1月1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201*年1月1日以后试点地区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三)试点地区提供港口码头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四)试点纳税人201*年12月31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专用发票)。

(五)试点地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六)为保障改革试点平稳过渡,上海市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除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外发票的,在201*年3月31日前可继续使用上海市地税局监制的普通发票。

二、税控系统使用有关问题

自201*年1月1日起,试点地区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纳税人除外)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试点地区使用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金税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金税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三、货运专用发票开具有关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货运专用发票,提供其他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使用货运专用发票。

(二)货运专用发票中“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信息;“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实际负担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信息;“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内容为增值税税率;“税额”栏为按照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内容为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的合计;“机器编号”栏内容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编号。

(三)税务机关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在货运专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代开”字样;货运专用发票“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和“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和“税额”栏均自动打印“***”;“备注”栏打印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四)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后,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的,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附件1),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附件2,以下简称《通知单》)。承运方凭《通知单》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通知单》暂不通过系统开具和管理,其他事项按照现行红字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

四、货运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

(一)货运专用发票暂不纳入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管理。(二)货运专用发票的认证结果、稽核结果分类暂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一致,认证、稽核异常货运专用发票的处理暂按照现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稽核异常货运专用发票的审核检查暂按照现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五、本公告自201*年1月1日起实施。特此公告。

附件:

1.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2.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附件1:

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填开日期:年月日

名称承运人税务登记代码名称收货人税务登记代码发货人税务登记代码实际受票方名称税务登记代码名称费用项目及金额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内容合计金额运输货物信息税率税额机器编号车种车号车船吨位一、购买方申请□对应蓝字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1.已抵扣2.未抵扣(1)无法认证(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3)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4)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代码:号码:□□□□□□说明二、销售方申请□(1)因开票有误受票方拒收的(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的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代码:号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理由:□□申明:我单位提供的《申请单》内容真实,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申请方经办人:联系电话:申请方名称(印章):注:本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申请方留存;第二联,申请方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附件2:

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填开日期:年月日NO.

名称承运人税务登记代码名称收货人税务登记代码发货人税务登记代码实际受票方名称税务登记代码名称费用项目及金额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内容运输货物信息合计金额税率税额机器编号车种车号车船吨位一、购买方申请□对应蓝字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1.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2.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1)无法认证(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3)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4)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代码:号码:□□□□□□说明二、销售方申请□(1)因开票有误受票方拒收的(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的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代码:号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理由:□□经办人:负责人: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印章):注:1.本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申请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申请方送交对方留存;第三联,申请方留存。

2.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1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0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请布置本地区相关企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

二0一二年七月五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0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

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期末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三、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

试点纳税人在新老税制转换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而向财税部门

申请取得财政扶持资金的,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应收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待实际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相关法规财税[201*]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如为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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