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改营业税心得体会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背景(一)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目前,营业税税收占我国全部税收收入的15%左右。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目前,增值税税收占我国全部税收收入的27%左右。营业说和增值税在本质上都属于流转税,是中国最主要的两个税种。
二者的最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增值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而营业税没有抵扣税额。增值税是以销项税额减除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纳税额,也就是说增值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营业税通常按照营业收入总额和适用税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不能减除进项税额。二是纳税对象不同。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主要包括,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娱乐业、服务业等部分第三产业。而增值税主要针对工业和商业零售批发、餐饮住宿等部分服务业。三是适用税率不同。营业税税率在3%到20%不等。而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
营改增改革有利于完善税收体系,消除重复征税,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加强三次产业融合。尤其在世界经济减速、国内经济降温的背景下,对于减轻企业负担、优化三大需求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与积极意义。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主要内容
201*年11月16日,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经国务院同意的《关于印发的通知》,以及随后发布了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上海市试点通知、北京等八省市试点通知等文件。营改增试点主要涉及几方面内容:一是主要产业方面,本次“营改增”主要选择交通运输与部分现代服务业两大行业作为改革试点。二是税率方面,在现有一档基本税率17%、一档优惠税率13%的基础上,增加了11%和6%两档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适用6%税率,对出口劳务实行零税率。三是计税方式,规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政运输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四是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此外,有关文件还对纳税人、应税服务、纳税时间和地点等各项税制条款做出了相关规定。三、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业的影响
(一)、对建筑企业总体税负的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首先涉及到建筑企业期初库存材料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1.建筑材料来源方式较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难度大。2.商品混凝土等材料增加税负3.建筑劳务费增加税负4.动产租赁业增加建筑业税负
5.税制改革对联营合作项目冲击大6.企业如何应对税负增加
(二)、对建筑企业收入、毛利确认的影响
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1.以固定造价合同为基础,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业收入和毛利的确认产生影响。由于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累计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合同预计总成本×累计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费用,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在没有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合同收入中包含营业税(原因是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而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合同收入中不包含增值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增值税为价外税)。同时,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合同预计总成本中与成本有关的原材料、燃料和租赁费等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是实际成本的组成部分,合同预计总成本将比没有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要少。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按总价剔除了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只剔除了原材料、燃料等项目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毛利比没有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要少很多。
2.以成本加成合同为基础,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会对建筑业收入的确认产生影响。成本加成合同是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比如建造某段铁路,合同总价以建造该段铁路的实际成本为基础,每公里再加收500万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是以合同总价(营业总收入)为基数扣除实际成本费用中能够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缴纳增值税,而实际成本费用中己不包含能够按规定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成本费用比没有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要少,所以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也将随之发生变化,导致实际营业总收入比没有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要多一些。
(三)、对建筑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是对资产总额带来的变化。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建筑企业购置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存货成本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需要按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扣除进项税额,这样一来,企业的资产总额将比没有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有一定幅度的下降,引起资产负债率上升。
二是对企业收入、利润带来的变化。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受一些流通环节购置货物较难取得增值税税票和外协劳务成本及假发票等的影响,这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出现企业多缴增值税的现象,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也将有所下降,增加了企业完成绩效的难度。
三是对企业现金流的影响。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有关税收收入归属的规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由于目前建筑业普遍实行的是建设单位代扣代缴营业税的方式,建设单位验工计价时,采取从验工计价和付款中直接代扣缴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笔者推测建设单位将不能直接代扣代缴增值税,直接由建筑企业在机构所在地按当期验工计价确认的收入缴纳增值税,但是建设单位验工计价并不是立即支付工程款给建筑企业,往往滞后一段时间,有的时间还比较长。同时,验工计价单中还要直接扣除5%-20%的预留质量保证金等,而应交增值税当期必须要缴,但预留质量保证金等要到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才能支付,这样必将导致企业经营性活动现金净流量增加,加大企业资金紧张的程度。
(四)、对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影响
1.企业按规定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全部要汇总到企业机构所在地
2.企业须规范相关合同名称,对外交易合同要全部以企业名称对外进行签订3.对建设单位确认的当期企业验工计价收入凭据与所在地税务机关可能预征的增值税要及时汇总到企业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和抵扣
(五)、对建筑企业投标和会计核算的影响
一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预计《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与预算》部分内容将进行修订,建设单位招标概预算编制也将发生重大变化,相应的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编制将按新标准执行,对外发布的公开招标书的内容也将进行相应的调整。二是这种变化使建筑企业投标工作变得更为复杂化,投标书的编制中有关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施工中,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在编制标书中很难准确预测;原按工程结算收入计算的营业税不再收取,税金编制中只能反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编制的标书中投标总价中又包含增值税,而增值税又属于价外税,在投标中怎样编制,有待统一规范。三是由于要执行新的定额标准,企业施工预算需要重新进行修改,企业的内部定额也要重新进行编制。四是会计核算上会发生变化。企业在施工中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直接列入相关成本费用,而要分开核算,列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如不分开核算,这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在缴纳增值税时,是不能抵扣的;同时,收到的工程营业收入,必须扣除11%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后再将差额列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五是企业战略的指标会发生变化。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企业的营业收入、成本等财务指标的数据将有一定幅度降低,企业战略和年度完成指标也要进行相应调整。
(六)、对建筑企业海外经营的影响
按现行税收征管规范,建筑企业在海外的工程收入在国内是不缴纳营业税的,只对国内企业所得税税率比境外所得税税率高的部分需在国内补缴企业所得税。但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在国内采购原材料等物资、加工和运输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抵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没有明确。根据惯例,海外建筑项目由于受国家间税收差别和税制的影响,其收入已在国外缴纳相关流转税,在国家支持建筑企业“走出去”的战略下,不应在国内再缴纳相关流转税。按对等的原则,对国内建筑企业为海外工程在国内采购原材料等物资、加工和运输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得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扣除,企业应单独进行核算,直接列入海外工程项目成本中。
(七)、对集团及成员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
目前建筑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由于规模相对较小,竞争力不强,大部分都是由集团公司(母公司)统一对外投标,中标签订合同后再在成员企业内部进行分解,由成员企业负责施工,平时由集团公司按施工进度向建设单位进行验工计价,并由建设单位统一代扣代缴营业税等税费。成员企业根据完成的工作量向集团公司办理验工计价时,也同比例将建设单位代扣代缴的税金列转给成员企业。但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将会发生重大变化。一是法人主体的不相容性。二是目前集团公司为了发挥规模优势、降低采购成本,由集团公司统一对外采购所有物资并直接向成员企业提供,物资成本按各单位的领取情况,通过集团公司列转给成员企业。三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如果实行建筑企业增值税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按一定比例就地预缴增值税,对集团和成员企业影响很大,集团公司作为一级法人要预缴增值税,参与建设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也要预缴增值税,对集团现金流管理产生巨大影响。四是针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取消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做法,结合建筑行业的特殊性,为了减轻集团及成员企业纳税复杂状况,集团要对既有的或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成员单位重新进行战略考虑,撤销具有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变更或新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这将大大减轻集团公司和成员企业纳税的工作量,通过此项措施还可能降低集团整体税负,中国石油天然气和中国石油化工等集团公司就是最好的例子。
(八)、对建筑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影响
一是由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按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建筑企业基建营业收入比没有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将下降11%,对企业规模经营带来较大的影响,对企业信用评级、融资授信也带来较大的负面效应。
综上所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三方共同利益,同时,对建筑业上游产业包括向建筑业提供服务的企业,如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科研院所、交通运输、工程专用设备及零部件制造、设备租赁、砂石料供货商和工程劳务提供方也要进行同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这样才能保证政策实施。对建筑企业而言,这项改革由于涉及到企业方方面面的工作,需要企业领导、相关人员超前谋划,全面考虑,积极应对,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能够在建筑企业顺利平稳过渡,将影响降低到最小的范围内。
扩展阅读:营业税改增值税初探
营业税改增值税初探
摘要:作为我国“十二五”期间有待启动的一个重要税改项目增值税“扩围”,即“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不仅在中国而且在全球范围内都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本文以举例运用实证方法分析了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必要性以及对各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影响。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税收负担影响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内容
国务院常务会议于201*年10月26日决定,从201*年1月1日起,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同年11月1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及《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明确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仍沿用3%
的增值税税率。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影响(一)对现行增值税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影响
对原增值税纳税人改征增值税后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由于抵扣范围扩大,进项税的抵减效应增大,企业税收负担减轻。对企业改征增值税后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则按现行增值税税法采用简易征收方法。按3%的征收率对其收入全额进行征税。企业的税负也比原来的营业税税负增加了。(二)对试点范围外企业的税收负担的影响
由于试点企业增值税进项税的减税效应,其成本下降。与其发生交易的试点外企业由于无法享受“营改增”的减税效应,进项税无法抵扣,其成本加大,税收负担增加。
(三)试点企业“营改增”后,对小规模纳税企业税负的影响行业行业细分类税率测算结论
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3%[3%/(1+3%)]/3%=99.70持平
装卸搬运装卸搬运3%[3%/(1+3%)]/3%=99.70持平其他物流其他物流5%3%[3%/(1+3%)]/5%=58.25降低相对而言,小规模纳税人原来营业税率为3%,试点后统一为按3%税率缴税。对这些纳税人而言,只要有一点点进项,就比过去的税负要低。列表说明对各行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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