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报建报批、取证工作规程
常州市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作业文件
报建/报批、取证工作规程文件编号:HC/QFW04版本/状态:A/0分发号:编制:审核:批准:
发布日期:201*年12月20日
实施日期:201*年1月1日常州市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业文件1目的
报建/报批、取证工作规程文件编号:HC/QFW04版本:A/0第1页共5页保证项目立项及报批报建工作能够及时适用和配合项目的开发建设和经营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业务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代建、装修、修缮等项目的立项和报批报建工作。3职责
3.1总经理负责审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3.2工程管理部经理负责公司项目立项及有关报批报建的工作安排。4程序
4.1项目立项
4.1.1新建项目,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公司批准后,工程管理部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向政府部门提出申报立项申请。项目在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后工程管理部向市开发办申报年度开发建设计划。4.1.2工程管理部跟踪办理项目立项,获得计划立项批文,并将此项工作记于《项目立项及报建工作记录》。
4.2项目报批报建4.2.1规划方案报审
4.2.1.1工程管理部到规划部门领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送审单》填报,并同时附送下列文件:4.2.1.2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有关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2.1.3市测绘院提供的1/500或1/1000地形图一份,地形图上应有设计单位用≤0.3mm的墨线笔标明的下列内容:建筑基地用地界限,建筑物外轮廓及层数,新建建筑物与基地用地界限,道路规划红线及相关控制线,相邻建筑物间距尺寸。
4.2.1.41/500或1/1000总平面设计图(蓝图)二份,图纸须加盖建筑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出图章和注册建筑师印章,且符合国家和本市设计方案出图标准。
4.2.1.5建筑设计方案图(含平面、立面、剖面)及文本二套,图纸须加盖建筑设计方案出图章和注册建筑师印章,且符合国家和本市设计方案出图、文本的标准。
4.2.1.6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通知》及附图(复印件各一份)。4.2.1.7《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通知》中要求申请单位送审的相关其它文件、图纸等。4.2.1.8第二次送审及以后各次送审所需的文件、图纸以城市规划部门前次审核意见要求为准。4.2.1.9规划部门组织召开由规划专家、规划归口的职能部门参加的规划方案征询会,征询环保、消防、卫生、绿化、交通、民防等管理部门的意见,以《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单》给予批复。并附盖有“XX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规划管理业务专用章”或“XX市**区(县)规划管理业务专用章”的核定设计方案。常州市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业文件报建/报批、取证工作规程文件编号:HC/QFW04版本:A/0第2页共5页4.2.1.10规划部门认为设计方案需要较大修改的,则核发“一审”意见。4.2.1.11核发“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单”。
4.2.1.12接规划部门总窗口领证通知后,持规划部门发放的“一书二证”联系卡,办理领证手续。领取的内容包括《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和附图。
4.2.1.13工程管理部依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和附图,进入扩初设计阶段的管理。4.2.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
4.2.2.1工程管理部到规划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填报,并同时附送下列文件:4.2.2.2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有关计划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4.2.2.3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通知》及附图(复印件一份)。4.2.2.4《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批复》及附图(复印件一份)。
4.2.2.5市测绘院提供的1/4.2.100或1/1000地形图六份,地形图上应用红色铅笔标明用地位置地界。4.2.2.6凡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地块的建设工程,需加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副本)及附图各一份(原件)。
4.2.2.7规划部门对审核同意的项目由总窗口发出领证通知,工程管理部持规划局发放的“一书二证”联系卡办理领证手续。领取内容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4.2.2.8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2.3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2.3.1工程管理部到规划部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填报,并同时附送下列文件:4.2.3.2总平面设计图三份(比例1/500或1/1000,应标明建筑基地界限,新建建筑物的外轮廊尺寸和层数,新建建筑物与基地界限、道路规划红线、相邻建筑物、河道和高压线的间距尺寸);
4.2.3.3地形图3份(向市测绘院晒印,比例1/500或1/1000,地形图上需按上述总平面设计图要求划示新建建筑物位置及有关尺寸);
4.2.3.3建设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复印件),如属新征土地,应提供市房地资源局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1份);
4.2.3.4建筑施工图2套(平、立、剖面图和图纸目录单),分层面积表2份(应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规定计算);
4.2.3.5基础结构施工平面图、基础详图及桩位平面布置图各2份;4.2.3.6日照分析报告;
4.2.3.7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1份;4.2.3.8建筑工程概预算书1份;常州市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业文件报建/报批、取证工作规程文件编号:HC/QFW04版本:A/0第3页共5页4.2.3.9消防、环保、卫生,电力,燃气,自来水,排水,交警等有关部门审核意见单各1份。4.2.3.10规划部门对审核同意的项目由总窗口发出领证通知,工程管理部持规划局发放的“一书二证”联系卡,办理领证手续。领取内容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设工程项目表》。4.2.3.11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2.3.12由工程管理部经办向规划部门缴纳执照费和档案保证金。
4.2.3.13工程管理部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建设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4.2.3.14取得的证书原件交项目组资料员保管。4.2.4申领施工许可证
4.2.4.1填写《施工许可申请表》,并获得项目网上申领编号;
4.2.4.2受理人根据申领人填写的信息,提出修改意见和所需要提供的书面资料,
4.2.4.3申领人确认网上填写的数据正确后,打印《施工许可申请表》,法定代表人和建设单位盖章;4.2.4.4申领人持《施工许可申请表》和所需要提供的书面资料,到规定的地点办理申领施工许可证手续。
4.2.4.5办理申领施工许可证手续,要提供下列书面资料:a施工许可申请表;b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c资金入帐凭证(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备料预付款划入施工承包单位帐户);d申办施工许可工程现场情况说明表;e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副本、廉洁协议;f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监督申报情况证明;g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资料;h勘察、设计、施工中标(选)通知书;i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4.2.5申办《预售许可证》4.2.5.1准备资料
a申请书(须写明发展商的房屋座落、幢数、建筑面积、套数),b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c市商品房建设计划文件;
d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及房屋平面图,地名使用批准书;e施工或工程总承包合同,基础工程验收合格证明常州市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业文件报建/报批、取证工作规程文件编号:HC/QFW04版本:A/0第4页共5页f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土地出让金收费付款凭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g水、电、煤各公司准予配套的有关文件、建设局配套审核表;h警署出具的门牌号证明;
i房地产局房屋面积测算中心出具的房屋面积预测成果报告;j商品房预售方案,
k预售前期的物业管理有关材料。
4.2.5.2工程管理部将上述材料的复印件装订成册并建立目录,提交建设局下属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所有正本备核。交易中心的相关部门将详细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并到现场进行查勘。4.2.5.3房地产交易中心在所有材料齐全并经审查合格的情况下,签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4.2.6申办入户许可证4.2.6.1资料准备a申请审核表;
b纳入本市住宅建设投资、施工、竣工配套计划的文件;c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d住宅及公共建筑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文件;e市政、公用配套的证明材料;f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4.2.6.2市建设局或者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申请,对新建住宅配套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合格的新建住宅,由审核机关按幢颁发《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4.2.7申办大产证
4.2.7.1房地产登记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受理,收费和核验契税,审核,记载,公示,缮证或者注记,发证,立卷归档。4.2.7.2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a《XX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b身份证明(复印件);
c记载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原件);d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项目表(原件);
e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包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质量核验证明书(原件);f记载房屋状况的地籍图(原件二份);常州市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业文件报建/报批、取证工作规程文件编号:HC/QFW04版本:A/0第5页共5页g房屋勘测报告(原件);h建筑面积复核通知单(原件);
i房屋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编制门牌号批复;
j属新建商品住宅的,还应提交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原件)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凭证(原件)。
k登记机构认为必要的,还可要求申请人提交建筑工程总平面图等审照附图(原件)。
4.2.7.3房地产登记机构将自受理初始登记申请、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将初始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册,并通知房地产权利人领取房地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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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项目报建/报批、取证工作规程
1.0目的
明确开发项目报建/报批、取证范围、条件、法律、法规依据,以利开发项目的顺利进行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开发项目全过程的报建/报批、取证工作的管理。
3.0职责
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开发公司按职责/业务的划分,分别负责组织办理相关的报建/
报批、取证工作。3.1管理中心负责:
a)公司注册登记、营业执照、法人执照、资质评定申报;b)公司备案申报。3.2综合部负责:
a)《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办理;b)《土地使用证书》办理;c)《建设用地批准书》申办;d)《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e)《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f)《施工许可证》的申办;g)《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申办;h)《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
3.3工程部负责办理: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申报。
4.0作业内容
4.1公司项目开发新立项目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和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
要求,办理报建/报批、取证手续,获取有效的批准/注册/许可文件。
4.2各负责办理报建/报批、取证的部门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
法规,了解报建/报批、取证的规定和要求,准备并提供所需的文件、资料,做到及时、完整、准确、清晰。
4.3房地产项目公司注册及资质等级的办理
4.3.1本程序所称项目,是指由公司投资或与他方共同投资,从策划、立项、筹资、设计、工程建设、直至经营的全过程。
4.3.2公司或与他方共同投资开发的项目,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
批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法人执照。4.3.3注册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a)有明确的章程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b)有独立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有上级部门或理事会任命的专职总经理/经理,并
配备与企业资质等级相适应的专职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c)有不少于企业等级的自有流动资金;d)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4.3.4国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资质管理,规定了不同资质等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和可承担的开发业务。房地产项目公司办公室应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报资质认定申请。
4.3.5以开发项目为对象从事单项房地产开发经营的项目公司,不定资质等级,由项
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项目规模审定其资金、人员条件,核发一次性《资质证书》。
4.3.6本程序4.3条的具体办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登记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相关规定办理。4.4房地产项目公司备案
4.4.1房地产开发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
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4.2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文件:a)营业执照复印件;b)企业章程;c)验资证明;
d)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e)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4.5《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
4.5.1开发项目的土地位置由经批准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定。初步可行性研究报
告选定的位置,应符合该位置土地使用条件。而使用条件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以“公告”或“文件”的形式予以明确。4.5.2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限定的土地使用条件,一般以《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
见书》的文件形式提交负责土地出让或划拨的管理部门,作为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必备条件。
4.5.3《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项目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b)规划控制指标及规划设计要求;
c)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的建设要求;d)基础设施和公益设计建成后的产权界定;e)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f)项目经营方式等。
4.5.4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办
部门持批准的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开发项目用地申请。
4.5.5经批准的用地由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4.5.6通过拍卖、招标或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方签
订合同。
4.5.7公司对持有使用权的土地,依法支付出让金、地价、有关费用和履行拆迁、安
置、补偿等责任。
4.5.8本程序4.5条应按照下列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a)《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c)《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d)《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e)《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f)《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g)《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4.6《土地使用证书》的办理
4.6.1公司获得土地使用《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应依法办理土地登记。4.6.2委托代理人办理土地登记的,公司应与受委托人办理授权委托书。4.6.3申请土地登记时应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a)土地登记申请表;b)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c)土地权属来源证明;d)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4.6.4经土地管理行政部审定后发给“土地使用证书”。
4.6.5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的设定登记及变更登记按相关法规规定办理。4.6.6公司经办/管理部门应按当地土地管理行政部门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证书》,
定期查验手续。
4.6.7本程序4.6条的具体实施按《土地登记规则》办理。4.7《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办理
4.7.1房地产公司应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或《建设用地批准书》下达后的十
五日内,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4.7.2房地产公司应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阶段的主要事项和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
公司开发经营活动的审查、批准、处理意见,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
4.7.3房地产公司应每半年和按项目各实施阶段,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送主管
部门验核。
4.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
4.8.1开发项目用地使用权合同签订后或《建设用地批准书》下达后,项目策划部应
向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经审核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8.2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文件:a)土地使用证书;b)红线图;
c)开发项目规划方案(规划设计方案);d)营业执照和房地产企业资质证书;e)其他规定应提报的文件。
4.8.3房地产企业只有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才允许对项目组织勘察、
规划、设计工作,并按规划要求进行设计。4.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
4.9.1房地产公司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应向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
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只有在获取此证后才允许进行施工图设计。4.9.2申办时应提交下列文件:a)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b)初步设计文件(含图纸、资料、说明,必要时应提供勘察设计文件/报告);c)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d)设计合同;e)红线图;
f)其他规定应提交的文件。
4.9.3本程序4.9条的具体办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执行。4.10《施工许可证》的办理
4.10.1房地产公司负责向当地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申
请。
4.10.2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文件;a)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文件/合同;b)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c)需拆迁的,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的证明文件;d)确定的施工/承包合同;
e)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f)建设资金已落实的证据;g)建设资金已落实的证据;h)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4.10.3经核准并领取了《施工许可证》后,开发项目工程方允许开工。
4.10.4本程序4.10条的具体办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设工程施工
现场管理规定》文件执行。
4.1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办理4.11.1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下列条件:
a)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b)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c)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
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d)已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取得《预售许可证》。4.11.2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a)本程序4.11.1款所列a)、b)、c)项规定的证明材料;b)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c)工程施工合同;d)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e)商品房预售方案;
f)需向境外预售的,应同时提交允许销售的批准文件。
4.11.3本程序4.11条应按《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办法》执行。
4.12《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报告批件》的办理
4.12.1开发项目全部竣工,经集团公司组织的预验收合格后,按集团公司《竣工综
合验收组织程序》规定,由开发公司工程部向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竣工综合验收。
4.12.2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并满足使
用要求;
b)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位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
料齐全;
c)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规划的设计要求;d)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e)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4.12.3申请竣工综合验收应提交下列文件:a)申请书;
b)商品受置人身份证明;c)土地使用权属证明;d)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e)竣工验收证明;f)交付使用证明;g)总平面图和分层平面图
h)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机构出人的勘测报告;i)规定其他应提交的文件。
4.13.3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属实后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公司应负责及时将证书送交房屋所有权人。
4.13.4本程序4.13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房屋所有权登
记暂行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5.0记录
5.1报建/报批、取证获取的各种证照,按集团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保存。5.2所有申办报建/报批、取证提供的文件、资料,均应整套复印一份长期保存于申
办部门。
5.3报建/报批、取证获得的技术性文件(含图纸)按集团有关文控规定进行保存、
传递和使用。
6.0备注:
6.1报建/报批、取证程序因时间、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变化,责任部门应根据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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