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年砖集镇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计划
砖发[201*]1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镇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
各村、镇直各单位:
为增强我镇领导干部法律素质,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社会事物和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上级要求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强全镇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发展大局,按照理论联系实际的要求,以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增强依法执政能力为重点,全面提升我镇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我镇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二、总体目标
领导干部通过深入系统的学习法律,熟悉和掌握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法律知识、牢记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物,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三、参学对象和学习的主要内容
(一)参学对象:全镇所有党政领导干部,各村主任、书记。
(二)学习的主要内容:1、宪法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2、国家民事、刑事、行政、经济等基本法律制度;3、反腐倡廉、维护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制度;4、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
四、主要形式和要求
(一)中心组学法。党委(支部、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至少安排两次以上集体学法活动,每次学法时间不少于2小时。领导干部要认真做好学法记录。
(二)会前学法。要充分利用召开各种会议的时机,在会前根据形势和会议议题,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丰富会议内容。
(三)法制讲座。各村、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和形势的需要,把握法律出台实施的重要时机,坚持举办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村、各企事业单位每年不少于2次。要采取措施确保到课率,提高讲座效果。
(四)坚持自学。领导干部要结合自身的工作性质和特点,确定学习内容,每年自学时间不少于40个小时。要联系工作实际,撰写学法笔记,并结合相关法治课题撰写一篇以上调研报告或论文,增强学习效果。
(五)坚持和完善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制度。领导干部要增强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在重大事项决策之前,应进行法律咨询和论证,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专家在政府决策中的参谋作用。
(六)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试制度。按照“条块结合,一块为主”的原则,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核。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执政能力考核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同时进行。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取得实效。
在新形势下,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举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保证,是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同时也对带动广大群众学法用法,推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良好风尚具有重要作用。各村、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相关责任,确保干部学法用法取得实效。
附件:砖集镇201*年领导干部学法安排表
中共砖集镇委员会201*年2月1日
附件1:砖集镇201*年领导干部学法安排表
序号1月10日集中学习2月7日集中学习3月14日集中学习4月11日集中学习5月9日集中学习6月6日集中学习学习内容宪法主讲人肖殿中黄春亮陈少杰李彬吕俊廷牛保仁备注信访条例。人民调解法婚姻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仲裁法7月4日集中学习8月8日集中学习9月5日集中学习10月10集中学习11月7日集中学习12月9日集中学习侵权责任法陈长海金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马玛刘虹马玛程洪启兵役法行政复议法注:每年自学时间不少于40小时
扩展阅读:砖集镇201*年中心组学法资料 第八期
砖集镇201*年中心组学法资料
第八期
学习时间:8月8日主讲人:金辉
参加人:党政班子成员
学习内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主要内容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经20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年3月15日起施行。
(一)新《条例》关于生育政策作了哪些调整?1.取消了再生育间隔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自1979年至今,生育间隔对于控制我省人口过快增长起到了积极作用,近20年我省一直保持低生育水平的稳定。研究结果显示,生育间隔对未来人口总量的影响有限,基层干部群众要求取消生育间隔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条例》从有益于育龄妇女身心健康、有利于改善干群关系的角度出发,取消了再生育间隔期。2.适当放宽了再婚生育政策。《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多年来,再婚生育问题一直是基层工作最突出的难点,虽涉及人数不多,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应强烈,处理不当易引发家庭矛盾和社会矛盾。《条例》从以人为本和尊重人的基本权利的思想出发,适当放宽了再婚生育政策。据测算,每年因此约新增出生3至5千人,对我省每年约90万人的人口出生量来说,基本没有影响。
3.调整了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过渡生育政策。《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其居民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可以继续适用本条例中有关农民的规定;已经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三年内可以继续适用本条例中有关农民的规定;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以居民享受三年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为过渡期认定标准。
(二)新《条例》关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有哪些突破和进步?
1.提高了独保费标准,明确了发放渠道。《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每月发给不低于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2.完善了计划生育职工退休奖励政策。《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规定:“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100%发给退休金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标准,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上述规定明确了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形式,确定了奖励发放渠道,为解决长久以来群众反应强烈的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兑现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3.增设了有关部门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政策兼容制度,将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扶、计划生育家庭特扶政策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对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调整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分配集体收益时,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一人份额;以家庭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户均增加30%以上份额;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安排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旧房改造时,予以照顾。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住院分娩制度时,政府给予补贴。第四十三条规定:“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上述规定,体现了让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立法指导精神,是我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重大突破和进步。
(三)此次《条例》修改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作了哪些改革?
1.取消了预征社会抚养费制度。实践证明预征社会抚养费制度操作性不强,还容易引起群众“以钱买超生”的误解,对人口计生工作产生消极影响,此次修改删除了旧《条例》第五十一条关于预征社会抚养费的规定。2.允许当事人补办程序。《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1*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3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不予征收”,允许当事人补办程序,体现了以人为本、和谐计生的指导思想。
3.改革了社会抚养费征收方式。《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以下简称计征基数)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高于计征基数1倍以上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1个子女的,依次递增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固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幅度,取消了自由裁量权,简化了计算方法,增加了可操作性,体现了法律的公开、公正和公平,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四)新《条例》对于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新体制作了哪些规定?1.明确了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的地位和职责。《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药具管理机构负责发放管理和服务工作,为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2.规定了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违法生育调查中的配合义务。《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组织调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为解决人口计生部门对违法生育的调查难、取证难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3.完善了对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计划生育手术、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使用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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