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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法条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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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法条总结

宪法学法条总结

宪法法条第1条第2条第3条敌4条第5条底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第33条第34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主旨国体政体国家机构的设立原则民族政策法治原则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国有经济集体经济自然资源的归属与利用土地制度个体经济公共财产私有财产生产、积累与消费市场经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教育事业的发展科技事业发展医疗、卫生和体育事业文化事业知识分子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生育生活、生态环境机关和公务员制度社会秩序军队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对外国人的保护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秘密权诉愿权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退休制度关键词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集中制原则平等、禁止分裂依法治国、法治国家公有制;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主导力量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充分结合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城市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非公有制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神圣不可侵犯不受侵犯;国家保护积极性、技术水平经济立法、宏观调控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民主管理经济合作,尊守法律学校;教育设施;鼓励自学成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发展;鼓励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专业人才;扩大队伍;创造条件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适应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精简的原则,工作责任制维护,镇压,制裁,惩办和改造武装力量属于人民。任务全国人大合法权利和利益,遵守法律公民,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18周岁,政治权利备注自治机关、自治权私营经济要鼓励监管在后别忘记国家保护;禁止侵占和破坏征收、征用,给于补偿节约;积累与消费;保障制度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等纪律和法制教育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人民支持,联系,倾听,接受巩固,抵抗,保卫,保卫,参加,政治避难可以给于受庇护的权利享有权利履行义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团体、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不受侵犯,逮捕,禁止非法拘禁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批评建议;提出申诉、控告、检举劳动即是权利又是义务第45条第46条第47条第48条第49条第50条第51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55条第56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60条第61条第62条第63条第64条第65条第66条第67条第68条滴69条第70条第71条第72条第73条第74条第75条第76条第77条第78条第79条第80条第81条第82条第83条第84条第85条第86条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文化活动权妇女的平等权婚姻家庭制度华侨、归侨的权益保障公民自由和权利限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家庭的夫妻双方,父母;子女,婚姻自由华侨“正当”归侨和侨眷“合法”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神圣职责,服兵役和参加民兵最高国家权利机关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每届5年每年1次,人大常委会召集。15项5项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5年21项委员长主持人大常委会工作。协助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会议主席团许可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遵守,保守,协助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由法律规定人大会选举,45周岁,公民人大会和人大常委会决定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委托代行主席部分职权行使职权到下届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主席缺位副主席继任,副主席缺位人大补选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光荣义务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选出的代表组成2个月以前临时会议:人大认为必要,15第9页第10页委员若干人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遵纪守法的义务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宪法和法律,保守,爱护,遵守尊重保卫国家的义务依法纳税的义务全国人大的性质及常设机关国家立法权的行使全国人大的组成全国人大的任期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全国人大的职权全国人大的罢免权宪法的修改及法律案的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的关系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案权质询权人身特定保护权言论、表决豁免权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和罢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成和工作程序提议: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代表通过:人大代表23以上受人大常委会领导,研究审议拟定议案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必会期间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法律追究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每届5年连续任职不超2届公布任免授予发布宣布宣布发布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2↓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国务院总理领导人大开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及任期主席的职权主席的外交职权副主席的职权主席、副主席换届时间主席、副主席缺位的处理国务院的性质、地位国务院的组成最高国家权利的执行机关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同人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18项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财政支出第87条第88条第89条第90条第91条国务院的任期国务院的工作分工国务院的职权各部委的领导体制审计机关及其职权第92条第93条第94条第95条第96条第97条第98条第99条国务院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民直接每届任期5年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依照省直辖市的人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主席负责制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会设常务委员会中英军委的组成、职责与任期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英军委主席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地方人大及政府的设置地方人大的性质及常委会的设置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地方人大的任期地方人大的职权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工作对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人民审计机关负责第100条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第101条地方人大的选举权第103条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地位及产生县级以上组成地方各级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同本级人代会每届任期相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领导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负责并报告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治区州县的人代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国家计划指导下依照国家军事制度和当地实际需要人民法院第102条对地方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原选举单位,选民第104条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第105条地方政府的性质、地位第106条地方政府的任期第107条地方政府的职权第108条第110条地方政府内部及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第109条地方政府审计机关的地位和职权地方政府与本级人大、上级政府的关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第111条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第112条民族自治机关第113条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成民族代表外,居住本行政区域的民族自主地安排使用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第114条自治地方的政府首长第115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第116条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117条财政自治权第118条地方性经济的自主权第119条地方文化事业的自主权第120条组织公安部队自治权第121条自治机关的公务语言第122条国家队民族自治地方的帮扶第123条审判机关经国务院批准第124条人民法院的级别、组织和任期最高、地方、军事第125条公开审判原则和辩护原则第126条独立审判原则第127条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第128条法院与人大的关系第129条检察院的性质第130条检察院的级别、组织和任期第131条检察权的独立第132条上下级检察机关的关系第133条检察院与人大的关系第134条诉讼语言第135条司法机关的分工与制衡第136条国旗、国歌第137条国徽第138条首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1条第2条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第33条第34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立法原则依法立法原则民主原则实际与科学原则法律立法权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授权立法禁止转授权授权具有期限性机构提案代表团或代表提案闭会期间的提案草案送发代表团审议专门委员会审议审议报告讨论撤回提案进一步审议表决与通过公布机构提案常务委员会提案草案发送常委会审议交付表决分组审议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委员会审议说明情况规范;健全;建立;保障;推进;建设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废止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建设,坚持专门委员会意见不一致时处理听取意见与征求意见草案发布意见的收集撤回提案暂不交付表决的条件终止审议表决与通过公布

扩展阅读:宪法学法条串讲

宪法学法条串讲(法条总结暨简明背诵版)

主讲人:杜洪波

专题一人大及常委会【概述】分值在6分左右一、各级人大

全国人大县级以上人大乡级人大组成

全国人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军队、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组成

由下一级人大或者选民选举的代表组成

由选民选举的代表组成

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开会

全体会议每年举行1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主席团主持。

开会前举行预备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

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1次,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召集,主席团主持。

开会前举行预备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

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1次,由主席团召集和主持。

开会前选举主席团,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修宪、制定基本法律(刑事、民事、国家机构)

制定地方性法规(省级、较大的市)

选举权: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

选举本级政府正副职首长、本级法院院长、本级检察院检察长、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选举本级政府正副职首长、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

决定权:①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②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③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罢免权:主席团、3个以上代表团、1/10以上的代表提出

对上述选举和决定人员的罢免案。主席团、常委会、1/10以上的代表提出对上述选举人员和本级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罢免案。主席团、1/5以上的代表提出对上述选举人员的罢免案职权

监督权: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军委主席对其负责。监督本级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督本级政府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工作制

议案:①一府两院三委一团;②1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

①一府两委一团②10个代表以上①一府一团②5个代表以上

质询案:1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一府两院的质询案

10代表以上提出对一府两院的质询案

10个代表以上提出对一府的质询案

二、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乡级没有)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

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县级没有)、委员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任期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5年开会常委会会议每2个月举行1次,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

常委会会议每2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由主任召集并主持

释宪、制定非基本法律、部分补充和修改基本法律(但不得违背基本法律的基本原则)制定地方性法规(省级、较大的市)

决定权:①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除副总理、国务委员之外的国务院的其他组成人员;②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根据本级政府正职首长的提名,决定除副职首长之外的本级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

任免权:任免驻外全权代表任免本级政府的个别副职首长重大事项决定权:①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②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③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④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⑤决定特赦;⑥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⑦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⑧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职权

监督权:一府两院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军委主席对其负责。

监督一府两院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议案:①一府两院两委一会;②10个委员以上①一府一委一会;②省、地级5个委员以上,县级3个委员以上工作制度

质询案:10个委员以上提出对一府两院的质询案省、地级5个委员以上,县级3个委员以上提出对一府两院的质询案附:关于提案问题的总结

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般议案、立法案、质询案1个代表团;30名以上代表委员长/主任会议;10名以上常委罢免案、设立调查委员会案3个代表团;1/10以上代表委员长/主任会议;1/5以上常委修宪、临时召集人大1/5以上代表、人大常委会三、人大委员会

全国人大地方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调查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地级以上才设立)调查委员会

组成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1)主席团、3地级以上人(1)主席团、1/10以上的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民族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农村与农业委员会、环境保护委员会个以上代表团、1/10以上的人大代表可以向全国人大提议组织调查委员会。(2)委员长会议、1/5以上的常委会委员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调查委员会。大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等。

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提议组织调查委员会。

(2)主任会议、1/5以上的常委会委员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调查委员会。任免

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主席团提名,人大通过。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个别的副主任委员、委员。(1)全国人大的调查委员会成员由主席团提名,人大通过。

(1)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调查委员会成员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常委会通过。

同全国人大同全国人大职能

(1)审议议案;(2)提出议案;(3)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法规、规章;(4)审议质询案。

民族委员会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法律草案。调查特定问题(1)审议议案;(2)提出议案。同全国人大

四、各级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代表特权

人身特别保护权

(1)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2)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直选

(1)提出条件:对县级代表选民50人以上,对乡级代表选民30以上,可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罢免

(2)罢免条件:须经原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通过罢免代

表间选

(1)提出条件:县级以上人大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常委会主任会议或1/5以上常委会委员可提出对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

(2)罢免条件:原选举单位过半数代表或该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罢免决议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代表辞职

(1)直接选举的:县级代表可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辞职;乡镇代表可向本级人大辞职(2)间接选举的:其代表可向选举人大的常委会辞职出缺补选

(1)任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

(2)间接选举的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补选个别上一级人大代表(3)补选可以差额选举,也可以等额选举暂停职务

(1)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

(2)被依法判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代表资格终止

(1)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域(2)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3)被罢免(4)辞职被接受(5)丧失选举权利:丧失中国国籍,或者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

专题二国家元首、行政司法机关及基层自治组织【概述】分值在3分左右一、国家元首组成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被选为国家主席、副主席。2.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

3.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大补选。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

位的时候,由全国人大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职权

1.公布权。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

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2.宣布任免权。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对国务院组成人员的任免;

3.荣典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4.外交权。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国务院地方各级政府组成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行长正副职首长、秘书长(县级、乡级没有)、政府工作部门的正职首长(乡级没有)任期

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5年

三、国务院的结构

结构部门设、并、撤内设机构办公机构办公厅组成部门(部委行署)

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直属机构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民航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体育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局、林业局、国家预防腐败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宗教局、参事室、国管局。直属特设机构国资委办事机构

侨办、港澳办、法制办、国研室1.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

2.司级机构的设并撤,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3.处级内设机构的设并撤,由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按年度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组成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

信访局、能源局、粮食局、烟草局、外专局、海洋局、测绘局、邮政局、文物局、中医药局、外汇局、科技局、航空局、药监局、保密局、煤矿安监局。1.可以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也可以只设立处级内设机构。

2.司、处级的设、并、撤,同上。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国防动员委、国务院中央军委专门委、边防委、空中交通管制委、爱国卫生运动委、绿化委、学位委员会、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妇女儿童工作委、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三峡工法律教育网原创程建设委、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残疾人工作协调委、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税税则委、国际减灾委、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禁毒委、老龄委、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抗震救灾指挥部、处置劫机事件领导小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信息化领导小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直属事业单位

新华社、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发展研究中心、行政学院、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社保基金会、自然科学基金会三、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自治机关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和政府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民族自治权

(1)变通权。对于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2)治安权。自治机关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四、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性质

乡、民族乡、镇与村委会之间是指导关系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街道办与居委会之间是指导关系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级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政府批准。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政府决定。组成

(1)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7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2)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罢免村民委员会委员。

(3)村民会议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报乡级政府备案。

(1)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9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2)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3)居民会议制定居民公约,报不设区的市政府、市辖区政府或者街道办备案。五、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组成

最高法院、地方各级法院(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专门法院。

专门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

最高检察院、地方各级检察院(省级检察院、省级检察院分院、地级检察院、县级检察院)、专门检察院。

专门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

省级检察院和县级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任期

各级法院院长任期5年。最高法院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

各级检察院检察长任期5年。最高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任免制度法院院长由本级人大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根据高级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

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大选举和罢免,由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报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本级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专题三国家的其他基本制度【概述】分值在2分左右一、行政区划级别区划备注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地级市、自治州、地区、盟(内蒙)等地级行政区除海南省、直辖市以外的其他省、自治区普

遍存在的行政区划。

二直辖市的市辖区;直辖市、海南省所辖的县、市(含地级市和县级市)

事实上,除4个直辖市、海南省以及部分省实行局部的省直接管辖县、县级市外,主要都是以四级行政区划为主。

除直辖市、海南省以外的县级市、县、自治县、旗三(内蒙)等县级行政区

海南省、直辖市境内的乡、镇等乡级行政区

四除直辖市、海南省以外的乡、镇等乡级行政区二、建置、界限划分和变更建置区域划分界线变更

省级全国人大国务院国务院地级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

县级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审批省、市、市辖区乡级省级政府省级政府省级政府三、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性质全民所有制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其他所有制经济地位基础,主导力量基础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政策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家保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鼓励、指导、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国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国家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的合法权益四、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绝对全民所有既可全民所有,又可集体所有绝对集体所有矿藏、水流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根据法律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但仍归国家所有)城市的土地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依照法律规定)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专题四特别行政区制度【概述】分值在3分左右

一、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权力划分)特别行政区中央

(1)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发回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同基本法冲突,可以发回,不能修改或撤销,然而一旦发回该法律就立即失效,但对以前的判决不具有溯及力。

(2)全国人大常委会增减《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立法权

(1)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法律的生效。

(2)特区法律体系:①基本法②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③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④适用于特区的全国性法律。

(3)提出修改基本法的议案:特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特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和特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特区出席全国人大的代表团向全国人大提出。(3)《基本法》的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特区。司法权和终审权

(1)审判权和终审权;(2)《基本法》自治条款的解释权;(3)特区法院需对有关中央管理事务或中央和特区关系条款进行解释,且解释影响到案件判决,在终局判决前应由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

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

(1)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防务;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行政管理权

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处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2)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和决定进入紧急状态。对外事务处理权

中央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如:签发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实行出入境管制;国际协议是否适用特别行政区发表意见;参与和香港有关的外交谈判。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二、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香港澳门

(1)性质和地位:行政长官是特区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对中央政府和本特别行政区负责。(2)产生:行政长官由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3)任期: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

(4)任职资格:年满40周岁+连续满20年+永久性居民+中国公民+()行政长官

在外国无居留权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

(1)性质和地位:特别行政区政府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对立法会负责。

(2)组成:其首长是行政长官。下设政务司、财务司、律政司和各局、厅、处、署等。行政机关(特区政府)

行政官员必须是在当地连续居住15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没有“无外国居留权”的限制

立法议员一般是由永久性的居民担任机关(立

(1)非中国籍的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在立法会的比例不得超过20%。(1)议员组成没有比例限制。

(2)立法会主席任职条件同行政长官。

(2)立法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条件同主要行政官员(没有“无外国居留权”的限制)。法会)

(3)立法会议员由选举产生。(3)立法会议员由选举和委任方式产生。

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

司法终审法院、中级法院、初级法院和行政法院机关

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

设有检察院。检察官经检察长提名,由行政长官任命,检察长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三、基本法的解释和修改基本法的解释基本法的修改

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别行政区法院

全国人大

程序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基本法》关于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

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须经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和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大的代表团向全国人大提出。四、特别行政区人大代表的选举流程专题五选举制度

【概述】分值在3分左右一、我国选举的基本原则原则例外

普遍性原则剥夺政治权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死刑犯、无期徒刑犯);停止行使选举权:精神病

人,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停止行使选举权;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案被羁押正在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检察院或者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成立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选举会议成员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主持选举并宣布结果主席团公布选举结果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选举会议名单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第一次选举会议全国人大代表资格审委会进行资格确认平等性原则(一人一票原则)

(1)实行4:1:全国、省、自治区、自治州、县、自治县;

(2)实行小于4:1直至1:1:直辖市、市、市辖区或者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或者不属于县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

(3)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30%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间接选举和直接选举并用原则

县、乡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行间接选举秘密投票原则(无记名投票原则)

(1)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2)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书面委托其他选民;

(3)①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②被羁押,检察院或者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③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④被劳动教养的;⑤受拘留处罚的。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可以委托其他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劳动教养、受拘留处罚的还可以在回原选区亲自参加投票。注: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二、选举程序选举主持

(1)间接选举(整体上由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主持,具体由下一级人大的主席团主持),直接选举由本级选举委员会主持。

(2)特别行政区成立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会议名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选举由主席

团主持。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从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选区划分选区按居住状况、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每个选区选13名代表。提出代表候选人

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1)直接选举差额比例:代表候选人比应选代表多1/31,代表候选人超出应选代表1倍的,

选民酝酿讨论,酝酿讨论不成的,预选正式代表候选人;(2)间接选举差额比例:代表候选人比应选代表多1/51/2,代表候选人超出应选代表1/2倍的,预选正式代表候选人投票

直接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特殊情况(1)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

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2)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

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直接选举的另行选举,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1/3;间接选举的另行选举,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附一:直接选举流程附二:间接选举流程专题六立法法

【概述】分值在3分左右一、立法权限、备案及撤销立法机关

名称权限立法程序公布备案撤销全国人大

1、宪法制定和修改2/3以上通过主席令公布

提名候选人

(不少于2天)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选票,当选代表讨论,确定正式候选人候选人超出应选代表1/2,进行预选

推荐人向大会主席团或代表小组介绍候选人,大会主席团再向代表介绍候选人

大会主席团公布选举结果选区划分

选民登记:选举日前20日公布向选举委员会申诉(3日)提名候选人:选举日前15日公布向法院起诉

选民小组讨论确定正式候选人:选举日前5日公布

候选人超过应选人数一倍,选民小组讨论,无法统一,进行预选推荐人向选举委员会或选民小组介绍情况

选区选民过半参加投票,选举有效获得参加投票人的过半票数,当选选举委员会公布立法机关

名称权限立法程序公布备案撤销2、基本法律

制定和修改法律案修改过半数通过

1、宪法解释权全国人大常委会

2、法律制定、修改、解释法律案修改过半数通过

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②国务院行政法规宪法法律规定应由其制定

1、执行法律2、宪法89条

3、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4、(可能)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1、国务院组织起草2、送国务院法制机构审查总理令公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直属机构部门规章1、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2、联合制定规章③经部务会议、委员会或委员会会议决定部门首长签署命令公布

报国务院备案国务院改变或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

提出、审议、表决人大制定的由大会主席团公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由常务委员会公告

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备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改变或撤销其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较大市人大及常委会;地方性法规

《立法法》第64条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较大的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⑤

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立法机关

名称权限立法程序公布备案撤销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常委会⑥

报授权决定规定机关(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备案

全国人大有权撤销;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民族自治地方人大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自治州、自治县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

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全国人大撤销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市政府地方性规章

《立法法》第73条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委员会会议决定;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市长签署命令公布

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较大市还应当向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国务院改变或撤销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制定的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改变或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备注:

①法律案提出的主体:根据立法法12、13、24、25条规定,全国人大立法,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

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一个代表团或

者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法律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委员会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法律案。

②立法法第九条、第五十六条二款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

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

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等事项除外。

③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二条,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④根据立法法第67条,规定本行政区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⑤根据立法法第69条3款: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较大的市的人

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⑥立法法第65条:经济行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

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二、效力冲突的裁决冲突情形裁决机关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制定机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部门规章之间国务院

部门规章与地方性规章国务院

省级政府规章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

省级人大常委会

授权法规与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法律法规的审查

审查对象提出主体接受/决定主体处理程序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大常委会(书面要求)

行政法规、地全国人大常委会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书面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负责审查,提出意见。专委会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规章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书面建议)国务院(较大的市的规章也可以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受理)

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处理,省级人民政府受理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研究处理。

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专题七宪法修正案

【概述】分值在2分左右198819931999201*

第12修正案第311修正案第1217修正案第1831修正案1、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2、删去不得出租土地1、明确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改革开放”写进宪法。

2、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

1、明确把“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

2、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在宪法序言中增加“三个代表”的指导思想。

2、在宪法序言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组成结构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3、将国家的土地征用制度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4、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的规定,增加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提示】“补充土地”展”。

3、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4、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基本经济体制。5、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提示】

多党依基本路线,承包国有体制五年

3、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4、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5、将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基本政策合并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6、将镇压“反革命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提示】邓公法治,安全长期两机制

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5、将国家对公民私人财产的政策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6、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7、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8、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方式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9、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对戒严的决定权修改为对紧急状态的决定权,相应地,国家主席对戒严的宣布权也改为对紧急状态的宣布权。

10、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11、在宪法中增加关于国歌的规定。

【提示】国歌响起,征收特别急,保障鼓励三统一。

专题八公民基本权利体系【概述】分值在3分左右一、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条件:(1)18周岁以上(2)中国公民(3)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政治自由言论自由

①在政治自由中居于首要地位,延伸出其它的政治自由。②主体广泛、形式多样。出版自由

①言论自由的自然延伸,包括著作自由、出版单位的设立和管理须遵循宪法和法律规定。②对出版物的管理,我国实行预防制和追偿制相结合的制度。结社自由

①言论自由的进一步发展,主要指组织政治性团体的自由。

②我国社会团体的成立实行核准登记制度,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门。集会游行示威

言论自由的延伸和具体化。由《集会游行示威法》规范:主管机关是公安机关。许可制(5日前申请,2日前决定)、居住地原则、和平进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海陆空交通站点(航空港、火车站、港口)周边不得集会游行示威。监督权

①批评建议权:对任何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②申诉权和控告检举权:对任何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监督权和获得

赔偿权求偿权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二、人身自由人身自由(狭义)

①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②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人格尊严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安和检察机关搜查住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三、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财产权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劳动权和休息权劳动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获得物质帮助权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教育文化权利

受教育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文化权利包括从事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不包括出版自由)。四、其他权利和公民基本义务宗教信仰自由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③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④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在现代宪政国家中,平等权首先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特定人的权利

①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②其他主体的权利。

基本义务依法纳税、服兵役、参加民兵组织及其他义务。专题九各级人大监督法(重点法条)【概述】分值在1-2分一、重大问题的确定途径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

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撤销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

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义务的;

(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三)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间认为对方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

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三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

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

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三、质询和撤职

【第三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

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

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

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四十四条所列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

出对本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

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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