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单位内部重点防范部位安全保卫规定
北京市单位内部重点防范部位安全保卫规定
京公内保字[201*]136号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防范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员工、群众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北京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中央国家机关及在京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重点防范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重点防范部位是对正常生产、办公、经营等活动起着重大作用和有着重要影响,尚不构成要害,须加强重点防范的部位。
第五条重点防范部位的范围是:
(一)少量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管制药品、管制刀具和病菌等危险物品的部位;
(二)存放涉及秘密内容的文件、资料、计算机软件的库、室、馆;(三)大中型商(市)场的收银台;
(四)地铁、医院、民航、公交长途站、高速公路等行业售票、收费处;
(五)生产、存放、经营金、银、珠宝和贵重物品的场所、部位;(六)银行储蓄、邮政储蓄、保险、证券等营业场所;(七)加油、加气站;
(八)收取、存放现金、有价票证的财务部门、部位;
(九)生产、使用、存放稀有有色金属的场所;
(十)用于展览、陈列、收藏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的文物和其他物品的场所;
(十一)对生产、办公、经营、科研、教学起较大要作用的计算机中心机房、电教室、中控室、调度室、动力、通讯等部门、部位;(十二)储存商品、物资单件价值在201*元人民币以上的仓库;(十三)传输广播、闭路电视的机房和传输接口;(十四)内部礼堂、在用地下空间、汽车库、幼儿园;(十五)其他应列入重点防范的部位。
第六条重点防范部位安全保卫工作应建立治安保卫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制度和处置突发事件预案。重点防范部位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单位安全保卫第一责任人。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将重点防范部位填表登记,列入本单位保卫工作档案,报主管公安机关存档。
第七条重点防范部位应当落实人力防范、物理防范、技术防范措施,有效防范各类刑事犯罪的侵害。
(一)人力防范
1、正在从事生产、办公、经营、科研、教学期间的单位,其重点防范部位负责人是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主责人员,负责落实本单位生产、办公、经营、科研、教学期间重点防范部位的安全防范措施。
2、从事生产、办公、经营、科研、教学等活动的单位在下班或歇业后,单位值班领导、保卫人员、巡逻值守人员是落实重点防范部位安全防范措施的主责人员。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部门等重要单位的内部核心区域,其巡逻值守人员应是本单位正式职工。
单位领导、保卫人员负责监督、检查重点防范部位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巡逻值守人员负责定时对重点防范部位进行巡逻值守,并作好工作记录、交接班记录。
3、有巡逻任务的单位,应根据占地面积和重点防范部位分布等情况配备当班巡逻人员,每班次最低不得少于2人。
4、巡逻值守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无刑事犯罪记录;
(3)能按照预案处置突发事件,熟练操作与安全保卫工作有关的装备器材。
5、大中型商(市)场要根据处置突发事件预案的规范要求落实处置机构和人员。
(二)物理防范
1、重点防范部位使用的房屋建筑结构坚固。
2、重点防范部位的屋门,应使用经有关部门检测达到安全防范标准的品牌,门框预埋件不少于6点并与房屋主体结构紧密锚固。
3、重点防范部位的窗户、柜台、展柜,框架应使用钢体厚度不得少于1.2mm的塑钢或其它强度更大的材料,玻璃使用经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认定合格的SFYM-VI型防砸玻璃或其它经检测合格的防砸玻璃产品。
4,重点防范部位使用的保险柜,应使用达到安全防范标准的产品;存放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的保险柜应当固定,做到非使用期间锁柜乱号,钥匙随身携带或妥善保管。
单位财会部位用于业务经营的保险柜内存放201*0元以上现金
过夜的,须设专人值守;用于行政支出的保险柜内不得存放201*元(不舍)以上的过夜现金;非财会部位的保险柜内不得过夜存放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5、银行储蓄、邮政储蓄、保险、证券的营业场所除执行相关行业标准、部颁标准外,其非砖混结构柜台应衬不小于3mm的钢板;柜台上方防弹玻璃跨度不得大于180cm,防弹玻璃须具备防砸性能;玻璃间立柱使用的钢材厚度不小于1.2mm并与屋顶、地面贯通。
(三)技术防范
1、单位重点防范部位应安装防入侵报警设备;有条件的可安装电视监控设备,技防设备综合监控室应由具有专业技能的人员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技防设备简单未设监控室的,应确定专人负责操作和管理。
2、重点防范部位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遇有案件和突发事件时能保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单位保卫部门报告。
3、重点防范部位安装监控、报警等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其使用单位应监督、检查施工方报主管公安机关技防部门进行开工申报和竣工验收。〃
第八条重点防范部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已与公安机关联合制定行业安全防范管理规定的,可执行行业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第九条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规和本规定,按照单位内部保卫工作市局、分县局、派出所管理范围分工负责,各尽其职。由市局负责对分县局,分县局对派出所管辖的内部单位重点防范部位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单位要落实重点防范部位安全防范措施,加强日常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条重点防范部位安全保卫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单位和主责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北京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年8月29日,北京市公安局下发的京公内保字(201*)787号文件《北京市单位内部重点防范部位安全保卫规定》同时废止。
扩展阅读: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规范
大兴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规范
为便于基层民警切实履行对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管理职责,进一步监督、检查、指导我区中小学、幼儿园(含民办、自办中小学、幼儿园)健全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度,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措施,切实提高校园安全防范能力和水平,保护在校在园师生人身安全,维护校园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分局特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规范》。一、法律依据
(一)、《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三)、《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四)、《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五)、《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规范》(六)、《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全市中小学、幼儿园集中出入高峰时段安保勤务方案》
(七)、《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校园及周边安全防范十项工作长效机制》
(八)、《北京市单位内部重点防范部位安全保卫规定》(九)、《北京市公安局中小学及幼儿园内部安全检查工作规范》
二、职责
(一)、中小学、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或主办者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保卫责任书,确定法定代表人或主办者是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总负责。
(二)、学校(园)应建立校(园)长总负责、主管领导和主责部门具体负责的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组织体系,有条件的学校须设立专门的治安保卫机构,尚不具备条件的应设立安保工作岗位,配备专职、兼职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在主责公安机关备案。
(三)、正在从事办公、教育教学期间的校(园),其重点防范部位负责人是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主责人员,负责落实办公、教育教学期间重点防范部位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在下班或放假期间,单位值班领导、保卫人员、巡逻职守人员是落实重点防范部位安全防范措施的主责人员。
三、工作标准(一)安全保卫制度
1、门卫值班巡查制度。学校门卫应当有专职保安或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兼职教师、职工等)担任。严格门卫职守,严把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关,禁止无关人员和无关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
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校园保安员在日常要加强对校园周界、出入口等重点部位以及学生宿舍楼区的巡逻巡查,并有巡逻检查记录。
2、进出接送制度。对需要接送的学生、儿童,学校、幼儿园须与家长认定接送人员;接送人员禁止进入校园;家长因特殊原因需要进校园的,须事先得到校园方许可,并由老师全程陪同进出校园;不得将学生、儿童交给非接送人员,不得将晚离校园学生儿童交其他人员代管,防止误接误送引发事端。
3、重点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对监控报警室、财务室、微机室、电教室、实验室等重点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4、宿舍安全管理制度。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管理人员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管理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严格落实学生宿舍值班、会客、防火、防盗等安全制度措施,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5、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严格中小学、幼儿园车辆驶入管理,学生儿童在校、在园期间,非特殊情况机动车禁止进入;经同意进入的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
6、安全预案演练制度。有健全的安全工作预案,以自然灾害、暴力犯罪、重大伤亡、食物中毒、重大疫情等为设
想条件,结合单位实际,认真制定预案,完善保障措施,并在公安、消防等部门指导下组织师生开展演练。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完善预案。
7、校警会商制度。中小学、幼儿园和属地派出所落实“三级会商”机制,每周进行一次会商,通报相关涉及学校、幼儿园的刑事、治安案件和自然灾害事故,研究落实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
8、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必须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和资料,包括消防组织机构、负责人、志愿消防组织;消防安全制度、方案、预案;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及演练的资料。
9、检查指导制度。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应定期对师生开展法制宣传、消防和安全教育,检查学校安全制度落实情况,协助指导学校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10、人员排查制度。属地派出所要配合中小学、幼儿园做好校园教师、职工及安保人员审查工作,对其中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有暴力违法犯罪前科等人员,及时调离校园工作岗位;定期对学校幼儿园内部不放心人员进行排查,列为管控对象,纳入管理系统,及时协调有关主管部门进入矛盾、危机和病情的化解和治疗程序,直到“无害化”为止。
11、情况报告制度。对校园内部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
刑事犯罪案件及不稳定因素、不安定事端,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属地公安机关报告。
12、其他安全保卫制度。(二)人员防范措施
1、有一支专职保安队伍,原则上中小学、幼儿园保安员配备最低标准为“一校三保安”,聘请经公安机关许可的保安公司保安员,有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更多保安员。保安员担负校内巡逻、门卫和应急处突等安全保卫工作;不具备条件的民办、自办学校、幼儿园要有男性教师(职工)兼任保安人员,负责上课期间校园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安保工作的保安员、教师、职工年龄不超过50岁。
2、校园保安员必须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北京市校园保安勤务规范》规定的录用条件,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保安员证》、《校园保安员专项培训合格证》,上岗前通过公安机关组织的心理测试。
3、要有一支值周教师为主的治安巡防队伍,值周教师佩戴明显标志,在上下学高峰时段负责维护学生、幼儿进出校(园)门时的秩序。
4、有一名公安机关配备的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民办、自办学校、幼儿园有公安机关加派的安全联络员,协助、指导学校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和自防培训工作。
(三)物理防范措施
1、中小学、幼儿园的围墙(栏)和校门坚实牢固,能够有效防止攀爬、翻越和冲撞,确保与外界有效隔离。校门口可增设防冲撞隔离墩,提高校门口防冲撞能力。
2、校园门口设置传达室或值班室,室内安装能够连接到属地派出所的紧急报警按钮;财务室、危险物品仓库安装“三铁一器”,微机室、电教室、实验室等重点部位安装防撬锁,内设防护网或防护栏。
3、校园保安员必须配齐防暴钢盔、防刺背心、防割手套、橡胶棍等“四件套”,从事安保工作的老师、职工必须配备相应的防身防护器材,便于必要时延迟犯罪与非法侵害。
(四)技术防范措施。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五个百分之百工作目标。
(1)重点要害部位技防设施安装率达到100%;(2)技防设施每天巡检率达到100%;
(3)中控室或监控室值机人员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4)技防设施签署运行维护合同或协议达到100%;(5)按照北京市政府185号令技防工程到属地公安机关备案率达到100%。
2、中小学幼儿园应建立符合下列要求的安全技术防范
系统。
(1)安全技术防范规范系统预留有与上级管理平台远程通讯的接口,实现与属地派出所、110报警服务台的联网对接,报警信息应能及时传送到公安机关。
(2)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具备信息传输、指令处置、通讯联络等基本功能,应能向上级平台传输不少于4路视频监控图像信息。
(3)报警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4)录像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7天,记录连续性指标不低于25帧/秒,录像清晰度不低于352*288点阵像素水平,观看所摄录的图像应能明确辨别被摄录人员、车辆或其他主要物品标识性特征。
(5)视频监控内的报警系统发生报警时,应与该视频系统联动使用。
(6)辅助照明灯光影能满足视频系统正常摄取图像的要求。
(7)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出现故障,应在24小时内恢复功能,在恢复期间应采取有效应急措施。
3、监控报警室
(1)应配备监控报警管理设备,对本单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至少应包括视频监控、报警、安全管理等子系统进行集中管理,如本单位有多个独立分区,应分别设置监控报
警室,配置相应报警设备,并实行统一管理。
(2)应配备不间断电源,保证断电后视频监控系统工作时间不少于1个小时,报警系统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小时。
(3)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门窗应有物防措施,并配备通讯设备。
(4)应有24小时专人职守。4、周界及出入口
(1)周界的主要出入口(大门)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24小时进行录像。
(2)周界非主要出入口应安装防入侵报警器。(3)周界围墙(栏)应采取相应的物防措施,必要时设电子周界报警设施。
5、学生宿舍区
(1)学生宿舍楼、区主要出入口和主要通道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应在适当位置安装主动报警求助设备,有条件的应安装与监控报警室的对讲设备。
(2)学生宿舍楼、区周边应设置电子巡查点位,配备电子巡查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时巡查。
6、食堂、餐厅、膳食制作场所和食品储藏室,易燃、易爆化学(剧毒)危险品库及准备室,财务室及所属库房(储藏室),实验室、计算机室(多媒体教室)、陈列室等贵重物品集中存放、使用场所,配电室、锅炉房、二次供水设备等
重要场所适当位置或进入该场所的必经通道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7、主要室内外体育活动场所,办公、教学楼及地下室主要出入口,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集中存放场所,宜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必要时可安装相应的报警设备。
8、民办、自办中小学、幼儿园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不具备条件的民办、自办中小学、幼儿园,至少应在校门口值班室安装报警按钮或报警电话并连接到属地派出所,确保遇到紧急情况能够发出报警信息。
9、为保障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尤其是报警系统稳定可靠运行,应请专门机构对该系统进行系统检测并取得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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