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检验检疫总结及相关单证与填写说明
商品检验检疫
凡属国家规定或合同协议规定必须经过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出证的商品,在货物备齐后,必须向商检局申请检验,取得商检局颁发的合格的检验证书后,海关才准予放行,凡经检验不合格的货物,一律不得出口。一、商品检验检疫概述1、报检商品的主要范围。
1)列入《检验检疫商品目录》内的进出口商品。
2)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由商检局检验的出口食品及食品原料。3)应施检疫的出口动物产品、应施卫生检验的出口食品及食品原料。4)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局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5)出口商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进口商品的收用单位或代理接运单位申请检验、鉴定的进出口商品。
6)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装运易腐烂食品的船舱、集装箱等。
2、出口报验的时间
要求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出口前10天向商检机构申请报验,对检验周期较长的商品,如羊绒,还需增加相应抽样、检验、化验等工作的时间。3、出口商品报验应提供的单证和资料。1)外贸合同或售货确认书或订单。2)信用证及有关函电。
3)生产经营部门出具的厂检结果单。
4)经发运地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商品,需在口岸申请换证的,必须交附发运地商检机构签
发的“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简称“换证凭单”)正本。5)对订有长期贸易合同而采取记账方式结算的,各外贸进出口公司每年一次将合同副本送
交商检机构。申请检验时,只在申请单上填明合同号即可,不必每批附交合同副本。6)凭样成交的商品,须提供经国外买方确认,双方签封或合同,信用证已明确须经商检机
构签封的样品、临时看样成交的商品,申请人还必须将样品的编号、号码送交商检机构一份。对于服装、纺织品、皮鞋、工艺品等商品,在报验时还应提交文字表达不了的样卡、色卡或实物样品。
7)属于必须向商检机构办理卫生注册和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商品,报验时必须提供商检
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证书或出口质量许可证编号和厂检合格单。冰冻、水产、畜产品和
罐头食品等办理卫生时,必须交附商检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证书和厂检合格单。8)经过生产经营部门检验的,应提交其检验结果单。9)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经返工整理后申请重新检验的,应交附原来的商检机构签发的不合格通知单和返工整理记录。
10)申请积载鉴定,监视装载的,应提供配载图、配载计划等资料;申请出口商品包装使用
鉴定的,应交附商检机构签发的包装性能检验合格单;申请重量/数量鉴定的,应交附重量明细单、装箱单等资料。11)申请委托检验时,报验人应填写“委托检验申请单”并提交检验样品、检验标准和方法。国外委托人在办理委托检验手续时还应提交有关函电、资料。4、出口商品检验证书
商品检验证书依据其作用不同,分为品质检验证书(QualityCertificate)、数量检验证书(QuantityCertificate)、重量检验证书(WeightCertificate)、植物检疫证书(PhytosanitaryCertificate)、兽医检验证书(VeterinaryCertificate)、卫生(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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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检验证书(Sanitary/HealthCertificate)、消毒检验证书(DisinfectionCertificate)
5、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业务处室
一般设有卫生检疫处、动物检验检疫处、植物检验检疫处、食品检验监督处、机电检验处、化矿检验处、认证监督处、原产地证处等。二、相关商品报检程序
1、进出口化工矿产品如何报检;
(1)承办单位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化矿检验检疫处。(2)报检资料
①出境货物报检所需资料:报检单、合同、厂检单、装箱单、磅码单及其他应附单据。②入境货物报检所需资料:报检单、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质量保证书、理货清单、磅码单及其他应附单据。(3)报检程序
①及时与化矿检验处联系确定检验时间及地点;②化矿检验处实施检验并确定检验完毕时间;
③报检单位取回检验结果。(4)办理时限
检验时限一般为10个工作日,特殊试验项目和需复验的需延长1~10工作日。2、进出口电气商品如何报检;(1)承办单位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检验处。(2)报检资料
①出境货物报检所需资料:报检单、厂检单(正本)、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装箱单(复印件)及其他要求的资料。
②入境货物报检所需资料:报检单、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报关单及其他要求的资料。
(3)报检程序
①报检单位在指定地点(如报检大厅)报检;
②报检单位及时与机电检验处确定检验时间和地点;③检验人员到检验地点实施检验并确定完毕时间;
④报检单位在指定地点(如报检大厅)取回检验结果。(4)办理时限
出口检验一般为5个工作日;进口检验为10个工作日。3、进出口机电产品如何报检;(1)承办单位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检验处。(2)报检资料
①出境货物报检所需资料:
A.出境货物报检单(正本);
B.报检委托书(正本,无报检资格的企业需要提供此文件);
C.合同(如申请出口放行文件和检验证书以及换证凭条的,必须是外贸合同;申请换
证凭单的,须提供内贸合同);
D.信用证(如外贸合同为信用证结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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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自检文件(正本,包括自检合格证、自检报告,其内容应包括自检商品名称、规格、数量、检验数据、检验结论、检验依据及标准等内容,长期出口的厂家还应有商检批号的内容);
F.包装箱检验结果单(正本,以木箱、纸箱为外包装的货物);G.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或“3C”证书;
H.其他应附单据(包括形式发票、装箱单、磅码单);
I.特殊文件:对于出口锅炉压力容器,还应该提供由地方技术监督局出具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②入境货物报检所需资料A.入境货物报检单(正本);
B.报检委托书(正本,无报检资格的企业需要提供此文件);C.外贸合同、外贸发票、提运单、装箱单;
D.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3C”证书)或制造许可证(锅炉压力容器);E.理货签证(申请残损鉴定时);
F.货物报关单(申请出具检验或鉴定证书时需要,制作一般检验时,建议也提供此文
件);G.其他应附单据(如质量保证书、原产地证明等对现场检验有一定帮助的文件和单证)。
(3)办理时限
出口机电检验一般为8个工作日;进口机电检验为14个工作日。4、异地收购的货源如何报检
我国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一般是遵循产地检验检疫的原则,在异地收购货源的外贸公司可以凭借在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获得的检验检疫注册登记号向产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报检。三、商品检验单据样表1、出境货物报验单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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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
出入货物报检单
报检单位(加盖公章):编号:报检单位登记号:联系人:电话:报检日期:发货人收货人(中文)(英文)(中文)(英文)H.S编码产地数/重量货物总值包装种类及数量货物名称(中/外文)运输工具名称号码合同号发货日期启运地贸易方式信用证号输往国家(地区)到大口岸货物存放地点用途许可证/审批号生产单位注册号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或特殊要求标记及号码随附单据(画“√”或补填)□合同□信用证□发票□换证凭单□装箱单□厂检单□包装性能结果单□许可/审批文件□□□□*需要证单名称(画“√”或补填)□品质证书正副□重量证书正副□数量证书正副□兽医卫生证书正副□健康证书正副□卫生证书正副□动物卫生证书正副报检人郑重声明:1、本人被授权报检;2、上列填写内容正确属实,货物无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标志,认证标志,并承担货物质量责任。签名:日期□植物检疫证书正副□熏蒸/消毒证书正副□出入货物换证凭单正副□□□□检验检疫费总金额(人民币)计费人收费人领取单证签名注:有“*”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填写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1-2(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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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境货物报验单填写说明项目内容报检单位编号报检单位登记号联系人及电话报检日期发货人收货人货物名称H.S编码产地数/重量货物总值包装种类及数量运输工具名称号码贸易方式货物存放地点合同号信用证号用途发货日期输往国家(地区)许可证/审批号启运地到达口岸生产单位注册号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合同、信用证报检单位全称并加盖公章商检机构受理报验的编号报验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报验当天的日期合同上的卖方或信用证的受益人合同上的买方或信用证的申请人商品编码出口商品的生产地点报验数量和重量出口货物报关单所列贸易国别或地区重点提示由商检机构编写一般列明中英文名称一般列明中英文名称按信用证或合同所列名称填写按《商品分类及编码协调制度》规定的8为数字填写按省、市、县、名重量还应填写净、毛重按出口合同或发票所列货物总值折算成FOB美元价值填写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是在仓库、码头或其他地方因商检必须在发货前办理,所以发货日期一般填写预计日期对于经商检部门检验符合卫生标准的等类食品,应填写卫生注册号,如发质量许可证,则天许可证号即出口商品报关出运抵如:合同或信用证要求的检验证书的文5/6
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或特殊要求标记及号码字要求、副本份数以及其他特殊加注条款即唛头①按出口货物报关单或明细单所列标记或号码填写;②中性包装、裸装、散装商品填“N/M”,注明“裸装”或“散装”由检验机关填写随附单据需要证单名称检验检疫费报检人声明领取单证
总金额、计费人和收费人报检人声明文句及签名领取单证的日期及签名6/6
扩展阅读:出口机电商品检验指南
出口机电商品检验指南
一、出口机电商品检验程序(环节)
在国际贸易中对外贸易关系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根据需要,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其商品进行检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从受理报验开始进入检验工作程序,承担起应负的法律责任。目前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一般分为受理报验、抽样、检验/鉴定、签发检验检疫证单等四个工作程序。
(一)受理出口机电商品的报验
1、受理报验范围:
出口机电商品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必须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验:
(1)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内的出口机电商品。
(2)对外贸易合同(包括信用证,购买证等)规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证的机电商品。
(3)其它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出证的出口机电商品。
(4)与进口国政府有约定必须凭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证明方准进口的机电商品。
(5)《种类表》内出口商品的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
2、受理出口机电商品报验的基本条件
(1)报验单位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口商品的报验单位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对外贸易关系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国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等。
(2)出口机电商品报道的时间与地点
报验时间:
1出口机电商品的时间是关系到报验,出证放行履行合同的关键,因此要求出口机电商品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出口前10天报验人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验,对个别检验周期较长的商品,还应留有相应的抽样、检验等方面的时间。
报验地点:
法定检验出口商品必须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验出证手续;内地运往口岸的法定检验出口商品,须经货物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预先检验合格,取得《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后,方能运往口岸办理商品出口查验换证或办理通关手续;申请人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报验商品的检验检疫鉴定申请单,做到受检对象、检验依据以及对检验签证的要求明确具体;报验申请人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规定提交出口商品检验鉴定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3)出口机电商品的报验手续
填写出境货物申请单;出境货物报验时应提供的单证和资料(合同附件、
生产企业自验合格后出具的厂检结果单正本、法定检验出口商品报验时,提供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运输包装容器性能检验合格单正本。实施质量许可证的出口商品必须提供商品质量许可证书、凭样成交的应提供双方确认的样品。)审查出口商品检验申请单和提供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对首批出口报验单位,还须审查其主管部门的批件,了解其是否具备报验人的条件,报验人按规定交纳检验鉴定费。
(二)出口机电商品检验中的抽样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机电商品接受报验后,抽样检查则是检验工作的首要环节,关系到检验结果的准确性,是出证质量的关键因素。
出口机电商品采用符合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理论的随机抽样方法。
1、随机抽样:
所谓随机抽样,是不带主观框架,在每次抽取样品时,使待检查批中的每一个单位产品被抽到的可能性的大小都相等的抽样方法。
最常用的随机抽样,有简单随机抽样,系统随机抽样,分层
随机抽样等。
2、抽样程序
2(1)检验人员接到《检验申请单》后,首先要研究抽样商品的类型和质量特征以及商品堆放条件,同时查明合同有关资料对抽样检验的要求,并在搞清抽样依据的基础上,确定抽样方法和抽样量。
(2)按抽样商品特性,准备好抽样工具和盛装样容器以及计
算工具等。
(3)检验人员到现场抽样时,首先要查看商品标记和号码是否与有关单证所列完全一样,防止批次发生混乱。
(4)检查商品的外观,如有受潮受损,外观质量低劣,参差不齐,混入夹杂物等情况时,应有货主重新整理后才能抽样。
(5)抽样过程中要详细做好纪录,如对货物堆存情况、外观状况、运输标记、包装情况、包件号码、开件数量、标记封识、抽样的天气情况等都应详
细记载,以供发生问题时参考。
(三)出口机电商品的检验内容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机电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检验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1、品质检验:
商品品质又称商品质量,它是用来评价商品优劣程度的多种有用属性的综合,是衡量商品使用价值的尺度。机电商品质量一般包括:
(1)内在质量
机电商品的内在质量是指机电商品的主要性能,成分及含量,包括材质(及材料的化学成分、物理性能、机械性能、电气性能、工艺特性等)和工艺质量(铸造、轧制、加工、装配、焊接等各种工艺质量)。
(2)外观质量
机电商品的外观质量是指机电商品的触感,表面处理质量,表面
加工质量;表面缺陷的限制等。
品质检验是对机电商品进行检验的主要内容之一。检验人员根据外贸
合同、检测等的规定,采用各种检验手段和测试仪器,对机电商品质量进行考核、测试等。确定机电商品品质的优劣,凭以判断机电商品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出口机电商品的检验依据
3检验依据是对出口机电商品进行检验鉴定评定的根据,是检验鉴定出口机电商品的前提条件和准则;是衡量出口机电商品是否符合合同、契约规定的标准。出口机电商品品质检验的依据是:
1、强制性检验标准
(1)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标准。
(2)国家政府间的双边协议中的规定。
2、合同检验依据(合同、信用证)
出口机电商品依据外贸合同、信用证的规定,对商品的品质、规格、等级、
安全等进行抽样、检验。
3、其他规定
(1)新的机电出口商品还没有统一规定,参照同类机电商品或按照通用的方法进行抽样、检验。
(2)除合同、信用证标准中规定的检验项目外,对有明显影响出口机电商品品质和正常使用的,或有碍安全和影响健康环保的,按有关法令规定和实际情况处理。
(五)出口机电商品检验方式
出口机电商品检验方式有:自验、共验、组织检验。
1、自验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了对外贸易关系人对出口机电商品提出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安全、环保等的检验鉴定申请后,自行派出检验技术人员进行抽样、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检疫证、单,检验形式就是自验。
2、共验
检验检疫机构在接受了对外贸易关系人对出口机电商品提出的检验申请后,与有关单位商定,由双方名派检验人员共同检验,最后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证、单。
3、组织检验
检验检疫机构在接受了对外贸易关系人对出口机电商品提出的检验申请后,与有关生产企业认可检验员商定,由认可检验员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检验程序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由检验检验机构出具
4检验证、单。
(六)出口机电商品签证
出口机电商品经过检验合格后签发的检验证、单和其他证明书是
对外贸易有关各方履行契约义务和处理索赔争议具有法律依据的证明文件,也是海关通关验放货物、征收关税的必要证明文件。检验证、单具有法律效力和经济效用。
1、出口机电商品检验证书的种类和作用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申请人或合同、信用证的要求及有关国际条约约定,对出口机电商品实施检验,检验合格出具检验证书,常用证书种类有:
(1)品质证书
品质证书是证明商品品质、规格等级的证明文件,是交接货物、结汇、报关验放的有效证件。根据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出具的“分析”、“规格”等检验证书,也属品质检验证书范畴。
(2)重量或数量证书
重量、数量证书是出口商品交货结汇、签发提单和进出口商品结算索赔的有效凭证;出口商品的重量证书,也是国外报关征税和计算运费、装卸费用的证件。
(3)价值证书
价值证书是证明发票所列商品的价格真实正确的证书,是进口国管理外汇和征收关税的依据。
2、出口机电商品单证种类和适用范围
(1)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是出口机电商品经发运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对内签发。用于商品出口时申请人凭以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查验换证用。
(2)不合格通知单
不合格通知单是出口机电商品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不合格时对内签发。签发此单证后出口机电商品不能放行出口。
(3)委托检验结果单
委托检验结果单是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有关单证对商品委托申请后,进行检验后对内签发,供申请人了解委托样品情况用。
5二、出口家用电器产品检验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批次管理
1、加强批次管理,做到出口报运货证相符,要求在出口包装箱上刷记与报验单证相符的商检批号。
批号包括:生产地(省、市)代号、生产厂代号、生产年号及工厂生产批号。2、生产厂的报验合格单上应注明商检批号,外贸经营部门或其代理人在填写出口申请单时必须注明与厂检单相同的商检批号,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单证上也要有相应的商检批号,做到厂检单、出口申请单、检验检疫出具的单证商检批号相符,供本局或口岸局查验。
(二)复验
1、同一批产品经检验检疫局检验不合格,视情况允许工厂返工整理,剔除
不合格品,补足数量;并附上返工报告,可再重验一次。若重验仍不合格,即判为不合格,即判为不合格批,签发不合格通知单。
2、据《商检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关部门对检验检疫局(商检局)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原检验检疫局或上级检验检疫部门申请复验。
三、出口机电仪商品检验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需要委托其它认可检测单位检验的商品或项目,按有关规定办好委托检验手续。
(二)无检验规程或抽样方法的商品,可参照类似商品或根据GB2828逐批检查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验),由工、贸、检三方共同商定抽样方案。
(三)检验有效期
经检验合格的出口机电仪商品,其检验有效期按各类出口机电仪商品检验
规程行,未明确规定的,一般按一年掌握。
(四)查验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审单无误后,对于在检验有效期内的货物,要检查
核对出口商品的品名、规格、型号、唛头、检验批号、电压/频率、包装、数量等内容。
经查验不合格的,应退回报验人或生产单位整修处理后,重新报验。
对于超过有效期的商品,一般应采取抽样方法开箱查验,视情况必要时
6重新检验。
四、出口机电仪商品注意事项
(一)电力电缆检验方法
我国出口的电力电缆大都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主要有IEC55-1
(1978)~IEC55-5(1981);IEC141-1(1976)~IEC141-4(1980);IEC228(1978);IEC287(1969);IEC502(1983);IEC540(1976)以及英国BS标准和联邦德国DIN标准等。这些标准分别列出了电性能和机械物理性能的各项指标的检验方法。
(二)电动工具订购注意事项
1、除应在合同中列明需订购的电动工具的型号、规格、电压、频率、功率、数量等,还需注明供货的时间。当有特殊技术要求时,如中性包装、定牌、产地证、质量证书等,也应在合同中注明。
2、电动工具是国家实施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的产品之一,因此,订购方必须收购或代理出口有证产品。
(三)摩托车包装、储运及订购注意事项
摩托车一般采用坚固的木箱或铁皮箱包装,每箱装1~2辆。包装时应
注意采取必要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雨措施,并使之适于各种长途运输。各零部件应固定牢靠,对于整体包装有困难的部件应分若干小部件分别包装。随车应附有合格证,使用维修说明书和装箱清单。每个包装箱外应刷上唛头和标记等。运输中应防止倒置和粗暴搬运,选择适当的场所存放,避免与易燃品和化学腐蚀品混放。
(四)金属切削机床类生产及订购注意事项
金属切削机床已实施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的产品不准出口。订货时除明确通用要求外,对公、英制,电源电压和周波以及随机附件、机床的颜色须有明确规定。(金属切削机床主要有:车床、钻床、铣床、刨床、磨床、镗床、齿轮加工机床、木工机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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