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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能源统计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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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能源统计工作规定

天津市能源统计工作规定

津统〔201*〕41号

能源统计是反映能源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夯实能源统计基础、完善能源计量、提高能源统计数据质量,准确地反映全市各行业能源消费和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更好满足“十二五”期间对各区县、各部门开展节能降耗考核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细则和《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和能源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天津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一、能源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能源统计管理工作,责成相关部门、设定专人具体负责组织落实能源统计工作,确保能源统计渠道畅通、数据准确。上报的能源统计数据应由计量管理人员确认。区县统计机构应成立能源统计机构,配备2-3名专职能源统计人员。能源统计人员应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从事能源统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基层单位的能源统计人员还应熟悉本单位业务经营过程中能源消耗的各个环节,了解能源计量工具,掌握能源计量方法。能源统计人员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节能降耗工作需要,加强能源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能源统计管理制度,为开展节能降耗工作提供咨询服务。二、能源统计计量管理

能源计量是指在消耗能源流程中,对各环节的数量、质量、性能参数、相关的特征参数等进行检验、测试和计算。能源计量是能源统计的技术基础,基层单位要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工作,严格遵照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能源计量管理要求,保证量值单位准确可靠。

(一)依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国家标准,配齐用好计量器具和设备,保证安全、正常运行。

(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各种有关能源数据,并保证信息的可靠性。(三)建立计量管理制度,保证计量器具准确可靠。

(四)根据各种能源的形态,采用不同的计量方法,主要包括:1.煤和焦炭只允许用称重法计量。

2.原油、轻油和其它石油制品,可以用容积法和称重法计量。3.电能计量用电子式、感应式或机电式电能表法计量。4.水、煤气、蒸汽、压缩空气用流量计法计量。5.液化气用称重法计量。

6.能源工艺计量和电能平衡测试可采用温度、密度、粘度、压力、电流、电压、热量、质量等参数来计量。

不论采用何种计量方法,最终都应折算成能源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相关能源指标所列的计量单位。三、能源统计原始记录

能源统计原始记录是基层单位通过一定的表格、卡片、单据等形式,对能源活动过程和成果所作的最初记载。

(一)建立能源统计原始记录的总体要求:各基层单位要根据业务经营活动的性质、规模以及能源经济管理和填报能源统计报表的需要,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能源统计原始记录。

(二)建立能源统计原始记录应遵循的原则:从本单位实际出发,符合能源经济管理要求;满足统计、会计、业务核算等方面的需要。(三)能源统计原始记录主要包括:

1.能源生产和销售方面的原始记录。如产品验收入库单、能源化验单、产品销售发票、产品出库单、货运单等。

2.能源购进方面的原始记录。如购进能源的凭证、本单位的验收入库单等。

3.能源领用消费方面的原始记录。如水、电表的查表凭证、领取能源材料的领料单、退料单、材料代用卡等。

4.能源调拨方面的原始记录。如调拨单、出库单、外协拨料单等。5.能源库存方面的原始记录。如能源盘存表、盘盈盘亏报告单等。

(四)使用要求:能源统计原始记录必须真实可靠、资料来源有据,填写清楚完整,同时还应注明发生日期、经手人及审核人姓名,并且要统一编号,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作为备查。四、能源统计台帐

能源统计台帐是基层单位按照填报能源统计报表和能源管理与分析工作等需要,分类汇集、整理和积累能源原始记录的帐册,是填报能源统计报表的依据。

(一)能源统计台帐的各项指标、统计范围、分组标志、计算方法都应与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相一致。(二)能源统计台帐的登录要准确、及时和完整。按时间顺序及时登记,在时间上不间断,各能源事项应注明资料来源(原始凭证统一编号),字迹工整,不能随意涂改和空缺,必要时可附加文字说明。能源统计台帐数据应与原始记录、统计报表相互衔接一致。

(三)能源统计台帐管理要规范。要建立能源统计台帐的使用、保管、交接、归档制度。

(四)逐步推行能源统计电子台账。市统计局根据能源统计报表特点,研究制定了《天津市能源统计电子台账》,将数据收集(即填报统计报表)与初步审核、评估、电子台账的功能结合起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逐步应用和推广,从数据收集阶段严把数据质量关。五、能源统计调查制度

能源统计调查制度是由国家与地方政府统计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能源经济管理工作需要,按统一确定的表式、指标项目、报送时间,定期自下而上提供基本能源统计资料的统计调查制度。“十二五”期间,国家统计局将部署实施“企业一套表”,能源统计纳入“企业一套表”范围。在“企业一套表”工作模式下,基层单位通过联网直报将能源统计资料报送国家统计局数据中心,各级统计机构、各级主管部门实现数据在线共享,并按规定的权限处理数据。

(一)纳入“企业一套表”的能源统计报表种类及填报范围。

1.《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205-1表)和《工业企业用水情况》(205-4表),填报范围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附表》(205-2表),填报范围为有能源加工转换活动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3.《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情况》(205-3表),填报范围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4.《能源消费情况表》(205-5表),填报范围为建筑业及第三产业规模以上法人单位。(二)其他能源统计报表的种类及填报范围。1.《能源平衡表》(TP203表),填报范围为有能源产出、供应、使用的单位。2.全社会用电量情况(P407表),由市电力公司根据全市用电情况填报。

(三)上述能源统计报表的种类及填报范围如有变动,应按照新制定的能源统计报表制度执行。(四)能源统计报表的填报要求。

1.各基层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能源统计报表制度,报表中的统计指标、计量单位、核算方法以及结算期等均应严格执行制度的统一规定,不得擅自更改。同时还应按照制度规定的时间及时报送报表,并对报出的能源统计数据质量负责。

2.综合单位要对所属基层单位的能源统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确保本地区、本部门能源统计范围齐全,数据审核认真,质量控制严格,按照制度规定时间验收、报送数据,并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能源统计数据质量负责。

3.为保持全市能源统计数据与其他统计指标的协调性和匹配性,能源统计报表范围要随调查单位名录库范围及时调整。市级名录库管理部门更新维护名录库后,综合单位要及时对新增基层单位部署能源统计报表任务,督促新增基层单位及时报送能源统计报表。

(五)基层单位填报的能源统计报表必须印章齐全(包括单位印章、单位负责人印章、填表人印章等),字迹清晰,并填写报出日期。在“企业一套表”工作模式下,能源统计人员要按照联网直报系统设置的各项信息如实填报,并留存纸介质统计报表。六、能源统计数据质量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能源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能源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评估制度,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一)建立能源统计报表的审核查询制度。基层单位要严格审核报表数据,确保上报的能源品种、计量单位、核算方法等内容符合能源统计制度的规定,发现问题及时更正。综合单位对接收的基层能源统计报表也要严格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查询,并留有审核查询的详细记录。

(二)建立能源统计报表评估制度。基层单位在统计报表报出前,要将能源统计数据与生产经营、效益等相关指标进行逻辑性审核,运用趋势分析等方法对数据质量进行评估,并留有审核评估的详细记录。综合单位不仅要对所属基层单位报来的数据进行评估,也要对本级综合汇总数据进行评估,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合理性。(三)建立能源统计数据订正制度。统计数据报出后,如果发现差错,必须及时向授表单位申请更正并留有记录。在能源报表接收和数据处理过程中审核出问题或接到上级单位查询后,要及时向填表单位查询,查询结果和订正情况要进行记录。综合单位不得代替所属基层单位填写能源统计报表或更改能源统计数据。(四)能源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的具体要求。

1.能源品种要填报完整。要根据本单位业务经营的实际情况,统全统准能源品种,凡本单位已经消耗的,不论其消耗量的大小,均应做好计量,并填入能源统计报表。正常经营的单位,必须填报电力消费。2.能源品种的消费量要按照计量器具的计量结果统计。没有计量器具的,要按照能源品种的缴费凭证列示的数量和金额统计;既没有能源计量器具,也没有缴费凭证的,可参照能源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方法推算。

3.各能源品种的折标系数应符合给定的参考范围,在能源品种没有大的变动情况下,与上期的变化幅度应小于5%;折标系数由参考值调整为实测值,同期数据也应相应调整。

4.有能源加工转换的企业,能源加工转换效率应小于100%,在生产工艺没有大调整的情况下,与上期变动幅度应小于5%;能源加工转换产出量应与工业报表对应的产品产量一致。

5.基层单位的能源消费应与本单位业务经营活动相匹配,其能源消费量增减变动与其主要业务活动量增减变动应保持在合理范围内,相差较大的,应核实并说明原因。七、能源统计资料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妥善保管能源统计相关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统计分析等资料,并建立能源统计资料管理、调用和移交制度,实现统计资料档案化管理。统计人员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时,应对统计资料进行交接。统计资料的保管期限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按下列标准执行:原始记录保存3年以上,统计台帐、内部报表和上报的统计报表保存5年以上,并按规定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八、能源统计自动化建设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能源统计工作的需要,配备电子计算机等设备,能源统计人员要熟悉电子计算机操作技术,能够运用电子计算机完成统计报表数据处理工作;要努力促进能源统计资料管理电子化,提高能源统计工作效率。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落实“企业一套表”和联网直报要求,熟悉各项工作流程,基层单位应通过联网直报系统及时填报能源统计报表、审核和上报数据、接受数据查询,进行数据修改。综合单位要及时查询、审核、修正、验收报送所属单位的数据。九、统计法律法规的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能源统计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综合单位有权监督、检查所属基层单位对本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对违反本规定的基层单位有权责令改正。对违反本规定构成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由市或区县统计局依照统计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十、其他事项

本规定自20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年11月30日。《天津市能源统计工作规定(暂行)》(津统【201*】59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统计局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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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能源统计工作规定

(暂行)

能源统计是反映能源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依据。为了准确地反映全市各行业能源消耗情况和单位GDP能耗情况,满足“十一五”期间对各区县、各系统节能降耗考核工作的需要,针对目前能源统计基础工作薄弱、能源统计数据质量亟待提高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细则和《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和能源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能源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各单位要指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能源统计管理工作,责成相关部门、设定专人具体负责组织落实能源统计工作,确保能源统计渠道畅通、数据准确,上报的能源统计数据应由计量管理人员确认。区县统计局应成立能源统计机构,配备2-3名专职的能源统计人员。

能源统计人员应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持有市统计局统一发放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熟悉开展能源统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基层单位的能源统计人员还应熟悉本单位业务经营过程中能源消耗的各个环节,了解能源计量工具,掌握能源计量方法。能源统计人员要根据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节能降耗工作需要,加强能源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能源统计管理制度,为开展节能降耗工作提供咨询服务。二、能源统计计量管理

能源计量是指在消耗能源流程中,对各环节的数量、质量、性能参数、相关的特征参数等进行检验、测试和计算。能源计量是能源统计的技术基础,基层单位要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工作,严格遵照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能源计量管理的要求,保证量值单位的准确可靠。

1、依据国标《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配齐用好计量器具和仪器仪表,保证安全、正常运行。

2、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各种有关能源数据,并保证信息的可靠性。

3、建立计量管理制度,保证计量器具值常处于良好状态。4、根据各种能源的形态,采用不同的计量方法,主要包括:(1)煤和焦炭只允许用称重法计量器具。(2)原油、轻油和其它石油制品,可以用容积法和称重法计量。(3)电能计量用电子式、感应式和机电式电能表法计量。(4)水、煤气、蒸汽、压缩空气用流量计量法。(5)液化气用称重法计量。(6)能源工艺计量和电能平衡测试可采用温度、密度、粘度、压力、电流、电压、热量、质量等参数来计量。不论采用何种计量方法,最终都应折算成能源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相关能源指标所列的计量单位。

三、能源统计原始记录

能源统计原始记录是基层单位通过一定的表格、卡片、单据等形式,对能源活动过程和成果所作的最初记载。

1、各单位要根据业务经营活动的性质、规模以及能源经济管理和填报能源统计报表的需要,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能源统计原始记录。

2、建立原始记录要遵循的原则:从本单位实际出发,符合能源经济管理要求;满足统计、会计、业务核算等方面的需要。

3、原始记录主要包括:(1)能源生产和销售方面的原始记录。如产品验收入库单、能源化验单、产品销售发票、产品出库单、货运单等。(2)能源购进方面的原始记录。如购进能源的凭证、本单位的验收入库单等。(3)能源领用消费方面的原始记录。如水、电表的查表凭证、领取能源材料的领料单、退料单、材料代用卡等。(4)能源调拨方面的原始记录。如调拨单、出库单、外协拨料单等。(5)能源库存方面的原始记录。如能源盘存表、盘盈盘亏报告单等。

4、原始记录必须真实可靠、资料来源有据,填写清楚完整,同时还应注明发生日期、经手人及审核人姓名,并且要统一编号,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作为备查。

四、能源统计台帐

能源统计台帐是基层单位按照填报能源统计报表和能源管理与分析工作等需要,分类汇集、整理和积累能源原始记录的帐册,是填报能源统计报表的依据。

1、能源统计台帐的各项指标、统计范围、分组标志、计算方法都应与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相一致。

2、能源统计台帐的登录要准确、及时和完整。要按时间顺序及时登记,在时间上不间断,各能源事项应注明资料来源(原始凭证统一编号),字迹工整,不能随意涂改和空缺,必要时可附加文字说明。台帐数据应与原始记录、统计报表相互衔接一致。

3、台帐管理要规范。要建立统计台帐的使用、保管、交接、归档制度。使用电子计算机管理的单位,要做好台帐资料的备份工作。

五、能源统计报表

能源统计报表是由国家与地方政府统计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能源经济管理工作需要,按国家统一确定的表式、指标项目、报送时间,定期的自下而上逐级提供基本能源统计资料的统计调查制度。

1、工业企业能源统计报表的种类及填报范围。

(1)《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P205表)和《工业企业水消费》(P206表),填报范围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能源平衡表》(P203表),填报范围为有能源产出、供应、使用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3)《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附表》(P205-1表),填报范围为有能源加工转换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4)《主要耗能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情况》(P207表),填报范围为年综合能耗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5)《工业企业能源、水消耗情况定期报表》(统能定01表),填报范围为国资委系统和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2、其他企业(单位)能源统计报表的种类及填报范围。(1)《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电信、卫星传输服务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D205表),填报范围为规模以上独立核算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电信、卫星传输服务业企业;

(2)《社会服务业单位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F205表),填报范围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且年营业收入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社会服务业企业以及执行事业会计制度且年营业收入在300万及以上的社会服务业事业单位;

(3)《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业和餐饮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E206表),填报范围为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业和餐饮业企业;

(4)《建筑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C208表),填报范围为具有建筑业资质等级的各种经济类型的独立核算的建筑业企业(劳务分包建筑企业除外);

(5)《房地产开发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X208表),填报范围为全部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6)《金融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FJ205表),填报范围为金融业企业。

3、上述能源统计报表的种类及填报范围如有变动,应按照新制定的能源统计报表制度执行。4、能源统计报表的填报要求。

(1)各基层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能源统计报表制度,报表中的统计指标、计量单位、核算方法以及结算期等均应严格执行制度的统一规定,不得擅自更改。同时还应按照制度规定的时间及时报送报表,并对报出的数据负责。

(2)综合单位要对所属基层单位的能源统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要确保本地区、本系统能源统计范围齐全,认真审核数据,严把数据质量关,按照制度规定时间报送数据,并对本地区、本系统的能源统计数据质量负责。

(3)为保持全市能源统计数据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比性,原则上要求各综合单位在报告期年度中不得对所属基层单位数量进行增减变动调整,对于年内出现单位减少(破产、倒闭、停产和歇业等)的情况,要求该单位关停前上报的能源统计数据继续保留到年底,在新年度报表中再进行相应调整。

5、能源品种要填报完整。要根据本单位业务经营的实际情况,统全统准能源品种,凡本单位已经消耗的,不论其消耗量的大小,均应做好计量,并填入能源统计报表。正常经营的单位,必须填报电力消费。

6、上报的能源统计报表必须印章齐全(包括单位印章、单位负责人印章、填表人印章等),字迹清晰,并填写报出日期。六、能源统计数据质量管理

各单位要加强能源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能源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评估制度,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1、建立能源统计报表的审核查询制度。基层单位要严格审核报表数据,确保上报的能源品种、计量单位、核算方法等内容符合能源统计制度的规定,发现问题及时更正。综合单位对接收的基层能源统计报表也要严格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查询,并留有审核查询的详细记录。

2、建立能源统计报表的评估制度。各单位在统计报表报出前,要将能源统计数据与生产经营、效益等相关指标进行逻辑性审核,运用趋势分析等方法对数据质量进行评估,并留有审核评估的详细记录。综合单位不仅要对所属基层单位报来的数据进行评估,也要对本级综合汇总数据进行评估,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3、建立能源统计数据订正制度。统计数据报出后,如果发现差错,必须及时向授表单位申请更正并留有记录。在能源报表接收和数据处理过程中审核出问题或接到上级单位查询后,要及时向填表单位查询,查询结果和订正情况要进行记录。综合单位不得代替所属基层单位填写能源统计报表或更改能源统计数据。

4、能源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的几个要点:

(1)各能源品种指标填报要符合平衡关系,气体、热力和电力不应有库存量,购进量和购进金额应同时存在,而且购进单价应在合理范围内。

(2)对于有能源加工转换的企业,其能源投入合计应等于各能源消费品种加工转换投入量之和,投入能源合计应大于等于产出能源合计。如果企业生产工艺没有大调整的情况下,能源转换效率变动幅度应小于1.5%。

(3)能源加工转换企业,其综合能源消费量等于工业生产消费的能源合计减能源加工转换产出合计;非能源加工转换企业,其综合能源消费量等于工业生产消费的能源合计。

(4)各单位的能源消费应与本单位业务经营活动相匹配,其能源消费量增减变动与其主要业务活动量增减变动应保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如果两者相差较大的,要说明原因。

七、能源统计资料管理

各单位应妥善保管能源统计相关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统计分析等资料,并建立能源统计资料管理、调用和移交制度,实现统计资料档案化管理。统计人员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时,应对统计资料进行交接。统计资料的保管期限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按下列标准执行:原始记录保存3年以上,统计台帐、内部报表和上报的统计报表保存5年以上,并按规定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八、能源统计自动化建设

各单位应根据能源统计工作的需要配备电子计算机等设备,能源统计人员要熟悉电子计算机的操作技术,能够运用电子计算机完成统计报表的数据处理工作;应努力促进能源统计资料管理的电子化,提高统计工作的效率;应按照能源统计联网直报工作的要求,积极推动联网直报工作,实现能源统计数据的网上传输。九、统计法律法规的执行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能源统计工作,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综合单位有权监督、检查所属基层单位对本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对违反本规定的基层单位有权责令改正。对违反本规定构成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由市或区县统计局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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