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务督查工作实施方案
法院审务督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我院纪律作风和机关效能建设,不断完善法院制度执行保障机制,进一步促进我院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1*)346号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审务督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审务督察是人民法院加强内部监督的一种方式。主要是通过督察,查找审判纪律作风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促进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确保法院在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中,公正、廉洁、高效、严格、文明司法。
(二)审务督察必须坚持从严治院,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以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院审务督察工作的领导,成立院审务督察领导组,院党组书记、院长叶志刚任组长,院党组成员李学军、鲁永贤、许哲俊、杜梅、汪传安为成员,审务督察领导组办公室和督察小组设在院监察室,李贤玉任办公室主任,立案庭庭长程平任督察小组组长,机关党委副书记杨林森、审监庭负责人罗永、审判员余学柱、审判员方铁、程如彬为成员。
三、审务督察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一)制定审务督察工作制度;(二)制定审务督察工作计划;(三)组织开展审务督察工作;
(四)完成上级法院交办的审务督察任务。四、审务督察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行使审务督察职权,完成审务督察任务,就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审务督察建议;
(二)加强监督检查,推动法院的纪律作风建设,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
(三)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五、审务督察小组职权
(一)查阅、复制、调取与督察事项相关的资料(包括查阅合议庭笔录和审委会记录);
(二)通过明察暗访等方式收集与纪律作风等督察事项相关的情况;
(三)向相关人员了解督察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四)要求被督察对象就督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做出说明和解释。
审务督察小组在执行督察任务时,要严肃认真,应适时向督察对象表明身份,并出示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定的督察证件。
六、审务督察内容
(一)督察本院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尽责方面存在的不规范、不文明等问题;
(二)督察本院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正在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
2(三)督察本院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审判纪律、司法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四)督察本院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涉嫌违规违纪行为。
(五)督察庭审纪律遵守是否规范,庭审程序是否规范,庭审法官衣着仪表是否规范,庭审法官精神是否饱满,言语行为是否规范等;
(六)督察法院工作人员在八小时工作以外,有无违规违纪接待当事人或案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或案件委托人的礼品、礼金、宴请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七)督察本院立案信访“窗口”工作是否规范,是否符合立案“窗口”五个工作制度要求,即:1、首问负责制度;2、服务承诺制度(诉讼指南上);3、办公公开制度(诉讼流程上);4、文明接待制度;5、法律责任制度(岗位责任)。法院工作人员是否做到文明接待、语言规范、耐心答问,告知诉讼风险等。
(八)其他督察组认为需要进行督察的内容七、审务督察工作方式、方法和对问题的处理(一)审务督察小组采取定期或不定形式开展督察工作,定期督察与随时督察相结合,并使用明察暗访等方式收集与纪律作风等督察事项相关的情况。对合议庭记录进行必要的抽查,对案件可随机抽查,对来信反映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检查,对领导交办的问题进行督察。
(二)执行审务督察任务时,督察小组应认真填写有无存在的问题,并由督察人员签字确认,并将督察结果予以通报。
(三)审务督察组在督查中发现被督察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的问题尚未构成违纪和违规行为时,由本院监察部门向行为人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发送《审务督察告知书》;
(四)审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违反审判纪律等问题时,应当及时准确纪录,并报经本院审务督查领导批准后,由本院监察部门向相关部门或单位发出《审务督察建议书》,提出限期纠正的意见和建议。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并纳入年终岗责考评。被督察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整改情况;
(五)审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本院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存在涉嫌违纪违规行为时,应当移交本院监察部门处理;
(六)审务督察小组在开展现场查纠工作时,认为需要本院相关部门派员到场协助处理有关事项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协助;
(七)审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遇有紧急或重要情况时,应当立即向本院督察领导组报告。
(八)审务督察小组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维护;
(九)对经审务督察小组审查,所反映、举报的问题不实的,本院监察部门应当予以书面澄清,消除不良影响。
(十)被督察对象对督察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审务督察建议书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督察决定的监察部门申请复
4查,监察部门应当在15日作出复查决定。
八、审务督查人员工作纪律
(一)审务督查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应当正确使用职权,主动接受被督察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法院工作人员发现审务督察人员有滥用职权或者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时,可以向本院审务督察领导组举报,经查属实的从严处理。
(二)本院审务督查组工作应当接受上级法院监察部门的监督并报告工作。
(三)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1、审务督察记录单。2、审务督察告知书。
3、审务督察建设书。4、审务督察复议决定书。
扩展阅读:卫东法院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
卫东区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
为加强人民法院的纪律作风建设,完善人民法院的制度执行保障机制,促进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根最高人民法院法[201*]34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审务督察是人民法院对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改进作风等情况开展实地检查,并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和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进行现场查纠的内部监督方式。
第二条按照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监察部门设审务督察机构的要求,在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设立审务督察室,纪检监察室与审务督察室合署办公,审务督察员由原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及庭室正式干警担任,同时,审务督察实行院领导周值班制度。
第三条周值班领导开展审务督察工作时,除纪检监察室、院政治处各选配一名兼职审务督察员外,在各庭室抽调二至三名正式干警任兼职审务督查员,组成审务督察工作小组,协助院值周领导开展审务督察工作。
第四条兼职审务督察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二)严守纪律,不徇私情;(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四)系本院正式干警;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务督察的监督对象是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派出法庭及其工作人员。
第六条督察小组具有下列主要职责:
(一)通过开展日常督察和专项督察工作,推动人民法院的纪律作风建设,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
(二)通过开展审务评议工作,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反映;
(三)完成本院领导及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查阅、复制、调取与督察事项相关的资料;(二)通过录音、摄影、摄像等方式收集与督察事项相关的信息资料;
(三)要求被督察对象就督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和解释;
(四)向相关人员了解督察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第八条审务督察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督察小组应当根据督察发现的问题及现场查纠的情况,及时填写《卫东区法院班子成员审务督察周值班考勤表》。
第九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人员)正在从事违法违规和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时,应当在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当场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不便当场制止和纠正的,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事后提出纠正及查处意见。
第十条督察小组督察中发现本院各部门存在管理松驰、作风涣散等问题时,应当在报经本院分管监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本院督察部门向相关部门或者庭室发出《审务督察建议书》提出限期纠正的意见和建议。被督察的部门和庭室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尚未构成违纪的违规行为时,应当在报经本院分管督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本院督察部门向行为人所在的部门或者庭室发送《审务督察告知书》。
第十二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本院工作人员存在涉嫌违纪违法行为时,应当移交本院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督察小组对督察中发现的具有典型或者普遍性的问题,可以由监察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
通报。
第十四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可能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人民法院形象等重大情况时,应当立即向主管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十五条督察小组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维护。
第十六条被督察对象应当积极配合督察小组开展督察工作。被督察对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督察小组提供相关资料的;(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协助处理有关督察事项的;(三)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整改有关问题的:(四)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五)打击、报复督察人员或者检举人、控告人的;(六)具有其他妨碍督察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形的。第十七条审务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应当正确行使职权,自觉接受被督察对象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发现审务督察人员有滥用职权或者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时,可以向本院监察部门或院党组举报。
第十八条审务督察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从严惩处:
(一)在督察中隐瞒、歪曲或者捏造事实的;
(二)违反规定过问、干扰本院各部门正在办理的案件的:
(三)违反“五个严禁”和“十条禁令”规定的;(四)泄露督察工作秘密或者其他审判工作秘密的;(五)具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第十九条本规定所称“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是指人民法院行致编制、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和聘任制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本院党组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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