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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审务督察周值班考勤表1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07:59:32 | 移动端:法院 审务督察周值班考勤表1

法院 审务督察周值班考勤表1

XXX人民法院班子成员审务督察周值班考勤表

审务督察时间:年月日值周领导及成员人员在岗(含会议迟到、早退、旷工)中午饮酒时间周一(违反“五个严禁、(含接打电话、及十条禁令情况”)着装是否规范等)庭审礼仪信访接待(含着装、使用语言是否文明)法警夜间值班(车辆归院及审批使用情况)其他违纪(含公车私用、违规使用警用器械等)月份:1-4月值班领导:xxx第(1)周时间:1月4日、5日、6日、7日、8日、9日、10日、11日、12日、13日值班人员:xxx、xxx、xxx第(9)周时间:3月4日、5日、6日、7日、8日、9日、10日;值班人员:xxx、xxx、xxx、周二周三周四周五周六周日注:本表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务督察暂行规定》和本院《考勤制度》制定,本表的作用是班子成员周值班、考勤、审务督察使用,周值班、考勤、审务督察时间为24小时,每名班子成员在本值周日内要切实履行好职责,根据表内所列内容进行督察暗访,对发现的违纪现象要根据情况填写在相应表格内,每日督察暗访情况要据实填写并签字,当日表格值班人员签字后应将此表于当日下午下班前转纪检监察室,纪检监察室于次日通报检查结果。通报分为日通报和月通报制度,每次因违纪被通报的部门和个人将纳入院绩效考核。(查岗时间、值班人员召集,由值班领导决定并通知,如表格过小后有附表)

周值班领导(签名):值班人员(签名):

人员在岗(含会议迟到、早退、旷工)中午饮酒(违反“五个严禁、十条禁令情况”)庭审礼仪(含接打电话、及着装是否规范等)信访接待(含着装、使用语言是否文明)法警夜间值班(车辆归院及审批使用情况)其他违纪(含公车私用、违规使用警用器械等)

扩展阅读:卫东法院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

卫东区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

为加强人民法院的纪律作风建设,完善人民法院的制度执行保障机制,促进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根最高人民法院法[201*]34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审务督察是人民法院对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改进作风等情况开展实地检查,并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和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进行现场查纠的内部监督方式。

第二条按照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监察部门设审务督察机构的要求,在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设立审务督察室,纪检监察室与审务督察室合署办公,审务督察员由原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及庭室正式干警担任,同时,审务督察实行院领导周值班制度。

第三条周值班领导开展审务督察工作时,除纪检监察室、院政治处各选配一名兼职审务督察员外,在各庭室抽调二至三名正式干警任兼职审务督查员,组成审务督察工作小组,协助院值周领导开展审务督察工作。

第四条兼职审务督察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二)严守纪律,不徇私情;(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四)系本院正式干警;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务督察的监督对象是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派出法庭及其工作人员。

第六条督察小组具有下列主要职责:

(一)通过开展日常督察和专项督察工作,推动人民法院的纪律作风建设,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

(二)通过开展审务评议工作,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反映;

(三)完成本院领导及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查阅、复制、调取与督察事项相关的资料;(二)通过录音、摄影、摄像等方式收集与督察事项相关的信息资料;

(三)要求被督察对象就督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和解释;

(四)向相关人员了解督察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第八条审务督察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督察小组应当根据督察发现的问题及现场查纠的情况,及时填写《卫东区法院班子成员审务督察周值班考勤表》。

第九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人员)正在从事违法违规和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时,应当在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当场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不便当场制止和纠正的,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事后提出纠正及查处意见。

第十条督察小组督察中发现本院各部门存在管理松驰、作风涣散等问题时,应当在报经本院分管监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本院督察部门向相关部门或者庭室发出《审务督察建议书》提出限期纠正的意见和建议。被督察的部门和庭室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尚未构成违纪的违规行为时,应当在报经本院分管督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本院督察部门向行为人所在的部门或者庭室发送《审务督察告知书》。

第十二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本院工作人员存在涉嫌违纪违法行为时,应当移交本院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督察小组对督察中发现的具有典型或者普遍性的问题,可以由监察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

通报。

第十四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可能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人民法院形象等重大情况时,应当立即向主管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十五条督察小组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维护。

第十六条被督察对象应当积极配合督察小组开展督察工作。被督察对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督察小组提供相关资料的;(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协助处理有关督察事项的;(三)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整改有关问题的:(四)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五)打击、报复督察人员或者检举人、控告人的;(六)具有其他妨碍督察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形的。第十七条审务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应当正确行使职权,自觉接受被督察对象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发现审务督察人员有滥用职权或者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时,可以向本院监察部门或院党组举报。

第十八条审务督察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从严惩处:

(一)在督察中隐瞒、歪曲或者捏造事实的;

(二)违反规定过问、干扰本院各部门正在办理的案件的:

(三)违反“五个严禁”和“十条禁令”规定的;(四)泄露督察工作秘密或者其他审判工作秘密的;(五)具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第十九条本规定所称“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是指人民法院行致编制、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和聘任制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本院党组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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