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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四项重点工作”研讨会发言提纲1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07:59:46 | 移动端:推进“四项重点工作”研讨会发言提纲1

推进“四项重点工作”研讨会发言提纲1

推进“四项重点工作”研讨会

发言提纲

各位领导,同志们:

20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关键之年,人民法院严格公正司法、维护法律尊严、服务科学发展的任务光荣而艰巨,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面临的形势和考验十分严峻。我们将以更加振作的精神状态和更加主动的创新实践完成好201*年各项纪检监察任务。总体工作思路是:按照省高院、市纪委和市委政法委的部署,紧紧围绕全市法院工作大局和“四项重点工作”,结合全省法院系统开展的“廉政责任”教育活动,以实现“零违纪”为工作目标,以开展“审务督察”、“错案责任追究”、“亲情互廉”等活动为工作载体,继续全力打造“法官廉政建设工程”,继续抓好监督和廉洁自律,扎实推进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抓好工作:

一、继续创新廉政教育。廉政教育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职能,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我们一要结合全省法院系统开展的“廉政责任”教育活动,改进教育方法,提高教育实效,运用多种形式和载体进一步加强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通过学习讨论、写心得体会、开展辩论会、开通网络法官论坛、观看正反两面典型教育片等形式,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教育、理想信念再教育、岗位风险再教育,利

用教育消除部分干警抵触情绪,纠正“廉政教育无用论”和“廉政教育无关论”的错误观念。引导全体干警增强宗旨意识、服务意识和廉政意识,严格遵守法律、规章和制度,筑牢拒腐防变的道德防线。二要结合法院干警特长、进一步创新形式多样新颖、内容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活动。通过组织全市法院系统廉政作品展示、文艺汇演、诗朗诵、演讲比赛,营造反腐倡廉的良好氛围。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使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文化熏陶中接受廉政教育,自觉遵纪守法,公正裁判。

二、继续强化廉政监督。纪检工作的监督职能,还体现在对廉政监督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从而确保各项权力的规范运行。为此,我们一要从内部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检查。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已颁布实施,成立内部机构及组成人员的意见待党组会研究确定。审务督察机构成立后,我们将及时对本院和基层法院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改进作风等情况开展全面检查,并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和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进行现场查纠。发现问题的,以发送《审务督察建议书》、《审务督察告知书》的形式限期纠正;具有典型性或者普遍性问题的,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问题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通过审务督察工作的开展,加强对法院干警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广大干警严守政治

纪律和工作纪律的自觉性,增强接受监督、改进作风的自觉性。二要推进落实外部监督制度。年内我们将抽调部分特邀监督员组成暗访组对中院机关和基层院的工作作风、庭审及机关纪律等方面开展巡查,巡查结果直接向中院院长汇报。同时坚持定期报告工作制度,听取特邀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此外,继续设立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邮箱,在网上公布24小时举报电话和邮箱,拓宽群众的监督范围,便于群众监督法官的不规范行为,进一步增强法院审执工作的透明度。

三、继续完善惩处机制。防范于未然固然好,但惩处也不失为廉政建设的有效手段之一。我们一要完善信访案件处理机制。依法做好纪检信访案件的受理、登记、报批和核查工作,对举报线索只要有可查性的,都要及时调查,决不压案不查、瞒案不报。二要加强“一岗双责”方面、廉政风险防控方面、抵御人情干扰方面和干警行为约束方面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使监督成为工作的常态,规范日常工作的管理,增强全市法院干警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意识,防止法官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防止人情关系对审判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结合最高院和省法院的制度和规定,提高自行发现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的能力,提高自行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能力,提高有效突破疑难案件的能力,提高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一经核实,决不姑息,全力打造清正廉洁的法官队伍。三要加大“错案”责任的追究力度。

严格按照《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大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工作,并对确认后因故意或过失造成违法审判和执行,应承担责任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及其参与案件审理和执行活动的其他人员进行追究处理。

四、继续加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力度。为了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人民法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我们一要认真落实法官廉政建设工程规定的各项任务。继续抓好各项廉政制度的创新和有效落实,将廉政监督创新年的精髓延伸,积极探索监管关口前移,积极探索由结果监督向过程监督、事后监督向同步监督、社会监督向家庭、亲情监督的转变。年内,我们将借鉴梅里斯法院“亲情助廉”的做法,制定为“亲情互廉”监督制度在全市法院颁布实施。以亲情为纽带,以家属平安幸福为宗旨,以相互提醒、双向监督、共守廉政底线为保证,发动家属加大对干警的廉政监督,进而实现干警及家属共同廉政。借鉴克山、铁锋法院做法,制定随案监督卡制度,进一步促进公正、廉洁、高效、文明执法。二要继续深化司法廉洁保证金制度。制度建立以来,取得了预期效果。部分基层法院也相继实施了该项制度,但还有一些基层法院没有建立。今年,我们将该项工作的开展列入年终目标考评体系之中。年内我们将积极指导、协助未开展的基层法院尽快将该项工作列上日程,配合基层法院同当地党委、政府沟通、力争取得支持和帮助,在新的一年建立并实施司法

廉洁保证金制度。

虽然防腐倡廉工作面临的形势和考验十分严峻,但我们坚信,在新的党组的领导下、在兄弟庭处室的大力支持下,我们监察室全体人员将继续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积极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扎实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司法廉洁工作,一定能把两级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建议:严格执行上、下班打卡制度(应安装指纹打卡机),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严格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二0一二年二月三日

扩展阅读:EPC 研讨会的发言提纲

EPC专题研讨会的发言提纲

中信国际合作公司

常务副总经理田威

本文完全是个人的想法,并不十分成熟,只是为了探讨和交流有关EPC的一些问题。欠妥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一、分析EPC在国内、国外工程承包市场中的发展趋势及其利弊。

EPC合同在FIDIC文件里通常叫做“银皮书”,实际上是由承包商负责设计的总承包合同,也就是承包商要对项目负全责,属于一种交钥匙项目,正式英文名称叫ConditionsofContractforEPC/TurnkeyProjects,可以说是“设计+施工”(D+B)合同方式的一种延伸。

EPC的最大特点是固定总价合同,英文叫LumpSumContract或FixedPriceContract,而与FIDIC“红皮书”的单价合同(UnitPriceContract)不同。业主与承包商双方要先说好价钱(当然对应着就有一个较长的谈判过程,而单价合同的这个过程很短也相对要简单得多),但签约时一定要一次包死,因此承包商的价格中难免含有一定水分,或者说留有相当余地,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这是可以理解的),而不像“红皮书”那样,以“波纹理论”为原则去处理问题,只要求承包商考虑你知道的。在EPC合同的条件下,承包商承担的风险比“红皮书”、“黄皮书”来得大,因为把价格一次包死后就很难再索赔,例如不良地质条件之类的未知因素(unexpected),在EPC中是由承包商承担的(而“红皮书”中很明确是属于索赔的范畴)。这使得承包商在面对一头包死的硬性规定时,只能想办法从设计上去找“费用”(cost)(而在“红皮书”中又是绝对不可能的)。

EPC为什么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方式呢?因为EPC通常与融资(financing)有着密切关系,因此也有FEPC之说。由于偏重于融资安排的缘故,融资人要求的是项目成本一定要有确定性,不能敞着口;并且还要有前瞻性,以保证融资金额的相对固定和安全,否则融资人的风险就会很大。EPC签约双方的议标比较漫长,实际上是一个讨价还价的过程,而且很重要。

EPC还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合约中没有咨询工程师这个专业监控角色和独立的第三方,所以不再是“红皮书”条件下的三角关系。因此,必须承认EPC对承包商的监管很弱,业主的参与力度也很小,而且在“银皮书”的序言(IntroductoryNote)里也在讲“业主基本不干涉承包商的工作”这种原则(TheEmployershouldingeneralnotinterferewiththeContractor’swork),此外在前言(Foreword)里还说到“业主少参与”(withlittleinvolvementoftheEmployer)。这主要与BOT的特点和融资有关:承包商说我带钱来支持这个项目,你为什么还要找人看着我?这时变甲乙双方的爷孙关系为相对平等的对话关系,否则承包商就有权把资金投向更好条件的方向,这是大背景。如果说EPC合同中业主有什么权力,就是有一个业主代表(Employer’sRepresentative)(3.1款),而他的实权主要是在监控进度上,当发现实际进度比计划进度拖慢了,则业主代表有权要求承包商采取补救措施。

采用EPC合同的前提是承包商必须要事先证明其设备和成套设备(EquipmentandPlant)的可靠性,世界银行在招标EPC类项目时通常分成两步走:第一步是技术标,通过了技术标后的第二步才是价格标。这样可以确保业主的目标:获得的首先是质量,次之才是价格。

再有,EPC的付款方式是“里程碑”式的,而不是验工计价。

值得一提的是EPC很重视“竣工试车(TestsonCompletion)”的重要性,只有试车成

功才能谈最终验收,否则必须做“再试车”(Retesting)(9.3款),这反证了EPC实质上更适用于成套设备为主的项目。

EPC在国外主要用于生产型的成套设备(ProcessPlant)(当然还有“黄皮书”,但涉及到融资时就用EPC),也可能包括涉及到运营调试类的大型项目,通常是一个Package,而像土木建筑工程这类相对简单的项目普遍采用“红皮书”。

这里谈谈EPC与BOT和PPP(公营与私营合作项目,英文来源是PublicPrivatePartnership)之间的关系,以及当今世界上最新的发展趋势。

BOT是一种商业风险投资(commercialventure),通常是固定总价合同,投资人在谈判时喜欢采用“一揽子包死”(Package)的方式,超支部分由承包商负担。BOT里的重点和难点是O,也就是运营管理,例如一个铁路项目的O就很麻烦,并且持续时间长,风险很大,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而一个公路项目的O就相对简单些,只要设个卡子收费就行了,当然也还有防范跑冒滴漏的措施等问题。

欧美和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西方业主经过实践,认识到BOT的缺陷,因此现在对于有融资要求的项目,基本上以PPP方式取而代之,强调业主的监控和管理作用,总之是要介入!这是最新的发展趋势,可以说是一种回潮,更确切地说是一种螺旋式的上升和前进,是一个认识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对我们今天考虑EPC的应用问题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PPP源于上个世纪的80年代初,在90年代中期开始兴起。这种合同方式是从“私营融资经营”PFI(PrivateFinanceInitiative),最典型的如公立医院的私营经营)演变而来的,业主的初衷是要做到物有所值。PPP的持续时间较长,通常在2030年,原则是各类风险应该由最能驾御它的一方去分别承担,并且在合同中特别突出强调对业主的售后服务。业主在招标时提出参数和规范要求,并且进行全程监控,所有的偿还付款都与履约好坏和连续性等挂钩,付款机制是要待运营达到满意后才开始支付承包商的融资。谈到融资就可能会涉及到是采用LIBOR加上个点数(如0.5~1.5或更高)作为浮动利率,还是CIRR固定利率(要参考ECDG定期公布的数据,如二到五年期为3.27、八年半以上的为4.65);保险及保费(是否也构成了融资的一部分)和保费的偿还时间(是在建设期内还,还是随着向银行的分期还款到最后一次才还完)等问题,因为离开本文主题太远,这里就不再多讲了。

关于EPC的利弊问题,主要取决于项目的性质,实际上涉及到各方利益和关系的平衡,例如EPC给承包商提供了相当的弹性空间,这就有两重性。用好了就是“利”,用不好就是“弊”。

先简单谈谈“利”:

业主的管理相对简单,因为由单一总承包商牵头,承包商的工作具有连贯性,可以防止设计者与施工者之间的责任推诿,提高了工作效率(包括设计vs施工),减少了协调工作量。由于总价包死,基本上不用再支付索赔及追加项目费用(当然也是利弊参半,业主转嫁了风险,同时增加了造价),但最大的风险是质量为潜在的代价,因为承包商要把风险量化后放入标价中。

接着再谈谈“弊”:

尽管理论上所有工程的缺陷都是承包商的责任,但实际上质量的保障全靠承包商的自觉性,他可以通过调整设计方案包括工艺等来降低成本(另一方面会影响到长远意义上的质量),我们不能回避这个客观现实。因此,业主对承包商监控手段的落实十分重要,而EPC中业主又不能过多地参与设计方面的细节要求和意见。另外,承包商获得业主变更令以及追加费用的弹性也很小。

比较现实的问题是,业主的招标书要编制充分,承包商对项目情况包括现场情况必须要有充分的了解,这都会增加双方的标前费用。世界银行通常限定在6家承包商参与EPC项目的竞标,因此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竞争并不十分充分(土木工程“红皮书”的投标10

20家参与属于常见。

再有,因为是一次包死价,风险很难在业主与承包商之间均衡分配,而是要由承包商自己预估并承担。当然业主说了我可多付,但还是有个上限!承包商的报价一定含有防范风险的费用,如不发生可说就是水分。这毕竟导致业主多付了钱。承包商可以多挣,但面对的风险也大。

二、项目采用EPC的可行性及适合推行EPC的项目类型。

关于可行性,可说利弊参半。我个人认为不能一种模式套用到所有情况,要对项目各自的特点做出具体分析。我想先说说不适合,这在“银皮书”的序言中有些内容应有指导意义。以下情况不适合采用EPC:

“如果投标人没有足够的时间或资料,以仔细研究和核查业主要求,或进行他们的设计、风险评估(特别是考虑第4.12和5.1款);

如果建设内容涉及相当数量的地下工程,或投标人未能调查的区域内的工程;如果业主要严密监督或控制承包商的工作,或要审核大部分施工图纸;如果每次期中付款的款额要经官员或其他中介机构的确定。”再说说适合:

1)要确实能够做到总价包死,别承包商事后又来索赔。2)大型复杂的生产型成套项目,技术含量高的项目、特殊性项目。我个人倾向:1)对土木建筑工程项目建议仍采用“红皮书”,国际上也是这么做的。2)而生产型的成套设备和大型复杂的工业项目、技术含量高的项目等可采用

EPC,原则上供货部分的比例应该超过60或70%,具体可以商量。

3)规模特别小的项目,另外有明确的工期要求和费用规定,业主管理简单,又

从某种程度上可转嫁风险。

4)业主在使用EPC方式运作项目时绝对不能没有监管,这是要坚持的原则,因

为没有监管的合同会是无力的,结果一定令人失望,这也是为什么国际上PPP方式现在开始占上风的客观原因。

5)在国内做项目时操作上要合作与制约共存,如强制组成JV(港府大型项目都

这么要求,目的是防范风险),其中涉及四个大的方面:A)项目管理协调、B)施工经验、C)设计经验、D)财务实力,尤其要注意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应是两个独立法人,然后再组成JV,这种形式上的联合还可以防止为了一家利益在设计上做文章而导致业主日后麻烦,甚至造成损失。要注意EPC合同本身是与承包商签约的方式而存在,而不是与咨询公司签约。

三、探讨符合EPC管理需要的主要合同条件。

当然应该以FIDIC“银皮书”作为参考蓝本,再做出中国特色,如仲裁与中国项目的适用性等关系。

另外,我觉得不管采用什么样的合同条件,业主一定不能放弃监管。总承包的自由度与合同的制约都很重要,但这是一对矛盾,解决好的关键是找到利益平衡点,十分重要。所有的经济实体都是受利益驱动的,因为他们存在的目的就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为股东提供最大的投资回报。这是无法改变的客观现实,只有通过合约监管和经济制约才能达到双赢的目的。

四、构建EPC招标及实施监管模式。

国外业主的在选择承包商时主要是看其财务状况、高层管理人员的履历(尤其是项目经理的履历)和过往类似项目的履约经历(最近三年、五年或十年的)。

FIDIC合同条件鼓励可形成优势互补的公司组成联营体(JointVenture),通过合作参与竞争,在利益共享中一起发展。这在新版的“红皮书”、“银皮书”中都是特别加入的内容,联营体与“连带责任”(jointandseveralliabilities)绑起来,可共同承担风险,发挥各方面的优势,共同分享利润,对业主利大于弊,并且承担风险的单位增多。靠机制和制度来约束,很有效。对业主来说,增加了透明度,可以有效防止转包和层层分包。标价降下来了,风险也小了,不会出去后麻烦多多,然后再回来要求追加费用。业主要确保JV是承担连带责任,并与牵头公司单独对话,有职有权,减少多头交流。

关于实施监管模式:

EPC本身的特点就是弱化监管,但我认为作为业主一定要加强监管,这一点要坚持并必须有相应措施的保障,具体就是体现在合同上,通过独立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国外叫“外部服务机构ExternalService”)以适当的方式来做专业监控,做到花小钱保大钱,例如可否考虑采用一种类似EPC+PM(项目管理公司)的模式?

如果受制于技术条件,参与投标的公司竞争不充分,业主的成本会很大,因为报价原则上会高起来。

以上,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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