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法官警示教育活动心得体会
警示教育活动心得体会
为进一步加强全院法官干警的作风建设,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目标的实现,院党组准确把脉、切中要害,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决定开展为期两个月的警示教育活动。通过这一段学习,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粗浅的谈一下自己在活动中的一点认识和体会:
一、充分认识到警示教育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是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的需要,也是建设学习型、效能型、廉政型法院的需要。基于这种认识,根据院党组的活动意见,作为办公室主任,我总揽全局,每周二、周五合理安排全院干警学习《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文件精神,按照活动的内容要求,认真查摆作风纪律不严、责任意识不强、创新意识不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自己也以身作则,带领办公室所有干部积极参加学习,并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分析原因、理清思路,制订和完善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下大力气抓好整改。
二、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教育,强化宗旨意识建设通过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尤其是通过学习毛泽东著作,我的思想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也得到了加强。通过学习,纪律作风明显得到加强,办公楼通过简单的维修整改,面貌焕然一新;自己的责任意识也得到了加强,“法院是我家”的主人翁意识得到进一步的增强,办公室是为全体干警审判执行提供后勤保障的,只要有益于提高办案质量的事情,只要有益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事情,只要有益于XX县平安稳定的事情,我都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做到。
三、结合工作重点,总结学习成果。
活动开展以来,我不是单纯的为学习而学习,而是结合实际工作学习,在“学中干、干中学”,自己和同事们收获不小。如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学习,对法院工作人员的处分规定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深刻理解了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意义、处分范围、处分范围等知识;对《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学习,对中共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中共党员领导干部不是权力的象征,而是义务,是神圣的使命的象征,通过准则的学习,了解了党员领导干部为与不为的真正含义,要时刻提醒自己是一名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自己的任何行为都受到法徽上金色天平的监督,发扬红军不拿群众一针一线的优良作风,杜绝“吃、拿、卡、要”现象,真正践行“公平、公正、为民”的院训。通过对毛泽东著作《反对本本主义》的学习,对本本主义思想有了更深刻的意识,本本主义不仅代表工作想法刻板,也代表做事情、作决定未经过调查、讨论和调研就下结论,盲目根据自己的主观意愿去干工作,并引导甚至命令其他同志按照自己的私人意图去实践。面对当前社会经济的严峻形势、面对当前国际社会形势的急剧变化,法院工作面临挑战和考验,作为法院一名领导干部,一定要认真学习政治业务知识,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水平;认真学习管理学知识,弥补自己管理方向知识的欠缺;悉心听取群众意见,创新工作思维,为XX县社会又好又快平稳和谐发展加砖添瓦。
总之,通过近期的学习讨论,我的思想意识得到了升华,纪律观念得到了强化,工作作风得到了加强,知识上得到了丰富,精神面貌得到了提升,为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扩展阅读:法院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十二月伊始,我院给干警发了《法院警示教育案例选编》,人手一册,在十二月四日又组织全院干警对部分典型反面事例进行了警示学习。通过阅读和学习,我感触颇多。一、法官必须经得住诱惑。
在这个物欲横流的时代,法官是清贫的。法官必须积极地不断地改造自己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必须耐得住寂寞,必须经得住诱惑。由于法院的职权职责,工作必然关乎当事人的各种利益,有人为了获取非法的不正当的利益,可能会使出各种手段,对法官的工作进行干扰和误导,最常见的就是针对法官清贫的弱点对办案人员进行物质诱惑,最终达到使法官违法做出有利于他的裁判的目的。近年来,有少部分通过努力学习踏实工作成长起来的优秀法官正是在这种诱惑面前倒下的,有的人更是在极其微薄的物质利益面前失足,可见平时对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是何等缺失,对诱惑的抵御能力是怎样的脆弱,到头来,为了蝇头小利身陷囹圄,毁了自己的人生,也给家庭带来伤害,给单位和国家抹黑。实在令人惋惜。二、法官必须崇尚法治。
市场经济本是法治经济。我国由于历史及现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原因,许多传统的规则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人们的思想意识也在发生在巨大变化,某些处理失当的法律事件也在打击着国民对法治的信心,有时,国民为了了解事件真相千回百转,到头来还是被蒙蔽;有时,人们会困惑于“权”大还是“法”大,是“人治”还是“法治”这样的问题。客观地讲,法律并非是万能的,有时法律的实施还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导致法律的调整、惩治、教育作用大打折扣,但是,法官对法律法治而言不是普通民众,不可以因为某个不当的法律事件而散失对法治的信心,作为法律职业者,必须崇尚法治。在失足的法官当中,有不少正是由于失去了对法治的崇尚和对法律的敬畏,迷信权术,对那些拥有超大能量的人过度崇拜,以致帮助他们做出践踏法律的事来,到头来受害的仍是自己,非要以自己的自由挑战法治的力量。到悔悟,时已晚矣。三、法官是高风险职业。
通常认为,法官不如警察那样需要面对面的和违法犯罪人员作斗争,所以职业风险小。其实,区别主要在于,警察的风险在明处,法官的风险在暗处。有时,法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会遇到压力、威胁、恐吓、诱惑,一不小心就有可能掉进利害关系人精心设计的陷阱。法官办案虽然会遭遇各种阻碍,但始终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一旦有意违背,必将为此付出高昂的代价。纵观警示教育的反面事例,无一例外都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由于社会对法官违法犯罪所持的是零容忍态度,所以法官一旦违法犯罪,必将受到更加严厉的惩罚。法官必须时刻清醒认识自己的职业风险,保持高度警惕,正确认识和行使手中的权力,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相关理论,努力让自己所办理的每一个案件都确保公正,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总之,在我国,法官只是普通公务员,却要在学习、技能、思想等方面用高于普通公务员的标准要求自己,不断提高专业知识,不断改造思想意识,不断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做一名好法官很难,但既然选择了做法官,再难也要做一名好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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