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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学生会学生提案工作与服务创新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08:02:54 | 移动端:长安大学学生会学生提案工作与服务创新

长安大学学生会学生提案工作与服务创新

尊敬的团省委李书记,尊敬的白书记,各位领导、老师,各位同学:

大家下午好!

我是长安大学学生会主席刘亚伟,接下来我就学生提案工作与创新服务模式方面向各位领导进行汇报,不足之处还请各位领导老师指正。

长安大学学生会在校党委、省学联的领导下,校团委的指导下,一直以“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为宗旨,以“有困难找学生会”为口号开展工作,并根据我校学生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以加强内部建设为基础,以服务维权为重点,创新服务模式”的现阶段工作战略,迈出了我校学,生会工作重心向服务维权转变的重要一步。

为广大同学做好服务,是学生会践行工作职能的根本抓手,只有服务同学才能有效的吸引同学、团结同学,进而实现引领学生思潮的目标,只有服务同学才能代表广大同学最根本的利益,而提案工作就是学生会服务维权工

作的核心工作。

长期以来,学生会在学校领导的大力支持下,精心组织开展以提案为核心的服务维权工作,主要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组织架构,健全服务维权组织体系

从学生会的组织架构出发,自201*年学生会成立了学生提案工作委员会、学生伙食管理委员会、学生图书管理委员会、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等专委会,健全了服务维权体系,各委员会找准定位,与学校职能部门及时沟通,为提案的及时解决提供了保证。

二、广泛开辟提案渠道,开拓服务维权工作空间

学生提案工作委员会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引导学生通过提案的形式正确合理的反映需求,并开辟了8种提案上交的途径。同学可以通过团委信息系统进行网页留言;登陆学生会网站下载提案表格,填写并上交;向权益信箱发送邮件;拨打学生提案热线电话;在学生会人人网社区、长安大学学生会微博留言;参加“我的长大我做主”提案征集大赛;长安大学学生会主席联席会议等渠道反映相关问题。在近期,随着提案征集大赛的举办,学校范围内已经形成了声势浩大的提案氛围。zhongdian

这些新途径的开辟,有效的宣传了服务维权工作,使提案深入人心,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同学们的服务维权意识和主人翁精神。

三、积极沟通落实,及时跟进提案解决工作:

提案收集完成后,即时分类整理,立刻组成由学生会主席以及专委会主席、主任的提案落实小组,深入学生提案涉及的学校相关部门,与部门负责人沟通学生提案相关问题,基本解决了合理可行的提案,对于有困难解决的提案,我们依托长安大学渭水校区管委会例会、长安大学学生食堂工作委员会例会的平台,向校领导积极反应同学的意见和建议,切实解决相关问题;由此,学生提案的落实度大大提高。

四、设立反馈机制,及时反馈提案解决情况

提案工作不仅仅是将学生意见上交学校相关部门的单向反馈,而应该成为联系学校职能部门和同学之间的双向沟通桥梁。本学期,我们通过热线电话、邮件反馈、宣传橱窗、提案落实公告、网站以及新浪微博等途径对提案的跟进情况进行了详细落实,受到了同学的一致好评。

五、创新服务模式开拓工作思路;

本学期,学生会着力加强网络服务维权阵地的建设,目前正在着力打造《大学生服务信息网》,整合广大同学学习、生活、工作中会遇到问题的解决办法与办事流程,公布于网上,提供方便,同时网站也提供了提案渠道;另外,为了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共青团陕西省委官方微博运行管理暂行规定》,学生会制定了《长安大学学生会官方微博内容体系构成表》,使新媒体成为学生服务维权的崭新阵地。

在领导老师的大力支持下,学生会成员的不懈努力下,学生会的服务维权工作大步迈进,近三年来,共收集提案1200余份,经过整理,汇总,向学校正式上交提案100余份,80%都得到了学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答复;据调查显示,两年来学生会的认可度由67%上升至78%,美誉度不断提高,“有困难找学生会,有意见交提案”的口号深入人心;

学生提案工作也得到了校领导的高度重视:如今。学生会主席作为学生代表参加专项解决学生问题的渭水校区管委会例会,本学期,学生会主席正式成为了由校领导担任正副主任、学校各部门负责人为委员的长安大学学生食堂工作管理委员会成员。由此看来,学生会服务同学的本领越来越强,手段越来越丰富,效果越来越明显。

校领导为正副主任,后勤处、后勤集团、学工部、计财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研究生会主席、学生会主席为委员的长安大学学生食堂工作管理委员会

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学生会将继续加强各专委会的建设,明确目标,创新载体;完善监督制度,健全院系学生会组织配套体系;继续扩大提案征集渠道,加强提案撰写培训,加强与各职能部门沟通和联系,发挥学生会职能,切实做好服务维权工作。

最后,再次感谢各位领导老师的聆听,感谢各位老师对学生会工作的指导,我们郑重承诺我们将用一个个实际行动践行学生会“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宗旨。

扩展阅读:长安大学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长安大学学生会提案工作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学生提案在发挥校园民主建设、民主监督等职能中的重要作用,

以加快提案日常化进程、保障提案工作的高效有序为目的,根据校方文件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提案工作是以为学生服务为宗旨,围绕服务维权建设校方和学生的双

向沟通桥梁,是长安大学在校大学生实行大学生民主权力的重要渠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接班人在走向社会之前进行的民主权力民主职能实践的重要环节,应该受到重视。

第三条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

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提案是学生向校方表达意见及建议的正当途径、是校方建言建策的重要

渠道同时也是长安大学校园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提案是长安大学合法学生团体或个人向长安大学学生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提交的有关学校基础建设、日常工作等方面的,经立案审查交由相关部门协商办理的书面形式的意见及建议。

第五条提案工作是校学生会的全局性工作,各部门应当密切协作、积极配合,

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部门工作职能。

第十四条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六条每届长安大学校学生会选举后,经主席团审议通过,提案委员会作为学

生会部门,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长安大学共青团委与校学生会主席团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一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长安大学学生会有关规定与主席团审议决定办理。第七条工作目标与组织定位。长安大学学生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是在长安大学校

团委及校学生会领导下的以为学生服务维权为宗旨,以推进校园民主建设,建设校方与学生之间的友好沟通渠道为目标,以日常提案征集和“我的长大我做主”提案征集活动为主要工作方法的学生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第八条工作展开。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提案日常化的工作基础和依托平台。提案

工作委员会根据学校各部门,学生会主席团的要求和各项任务,从实际出发开展工作。认真学习、宣传学校的方针政策,对学校的各项制度及本校学生学习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同学普遍关心的问题,选择其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并形成提案;积极反映民意,组织各种活动;群策群力,为创建民主校园创造条件。第九条组织机构。提案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干事组成,干事从大

一新生中选拔,主任由学生会主席团任命,任期均为一年。干事和主任均需经过提案书写、审核流程培训,需具备良好的书写功底和工作技能及素养;

第十条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学生会主席团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定期向学生会全体成员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共青团领导与校学生会主席团报告工作;(二)制定校学生会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四)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五)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八)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逐步推动提案工作公开化;(九)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开展提案工作理论研究;

(十)加强与各承办单位的联系;(十一)加强与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第十一条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一半以上人数表决

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二条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

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第十三条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凡经正式注册的长安大学在校学生,均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长安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可以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三)学校内经注册或校方允许设立的社团或组织,可以本社团、组织名义提出提案;

(四)长安大学学生会中的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在兼顾我校中长期发展规划与我校校情的基础上,围绕我校建设发展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学生群体普遍关心或具有较大影响的问题建言建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学生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社团、组织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社团、组织、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负责人署名;(四)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五条提案可以在长安大学学生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期间提出;第十六条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日常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日常提

出提案。委员会可将有关调研报告按照要求转化为建议案书格式。

第三章提案的审查和处理第十五条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

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学生

来信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一)涉及有关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对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四)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五)属于学术研讨的;

(六)指名举报的;

(七)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未予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作撤案处理。

第十七条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

通过后以学生会重要提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八条学生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校学生会或共

青团委召开提案交办会议,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第五章提案的办理

第十九条承办提案的中共中央有关部门、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军队有关

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共党委和人民政府,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对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

(二)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送第一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社团、组织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送召集人。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委员会。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同办理意见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四)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及时向提案委员会反馈办理意见。

(五)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一条提案的督办由学生会主席团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

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对反映我校亟待解决、学生群体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的,对推动

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重点提案包括重点督办提案和重点办理提案。重点督办提案由学生会确定;重点办理提案由承办单位确定。

第二十三条重点督办提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提案委员会应当

就重点督办提案的遴选与督办加强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和相关部门的联系、协作。

第二十四条对于重点督办提案,可以采用提案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

合的协商座谈、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承办单位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及时向提案者反馈。

第二十五条对于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提案委员会可以通过《重要提案摘

报》等方式报送有关领导。

第二十六条对于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及时催办。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二十七条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为:

(一)提案围绕我校发展建设中的重要问题、重大问题以及学生群体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针对性强,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提案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较为明显的作用;(四)提案在促进学校各项建设建设以及学校发展规划中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或参考意义。

第二十八条优秀提案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优秀提案由承办

单位推荐。推荐结果经提案委员会初选后,报请主席会议审定。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修改及施行需经学生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实行。提案委员

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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