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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意见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08:08:17 | 移动端: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税收管理,规范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政策,现就推进综合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兑现奖惩

(一)建立组织机构,明确职责。根据《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庆政办发[201*]228号及《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综合治税及非税收入征管工作考核补充办法的通知》庆政办发[201*]43号文件精神,建议县政府出台《镇原县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县财政局,抽调专门工作人员办理业务,各乡镇和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一名分管综合治税的负责人,专门负责本镇区、本部门综合治税的政策宣传、工作协调、联系指导等工作。

(二)建立督查通报制度。县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对相关部门和乡镇进行专项督查,督查涉税信息交换传递情况、委托代征情况、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等,并将督查情况和收入完成情况予以通报,以保证涉税信息及时畅通。

(三)建立考核奖惩制度。要把综合治税工作作为政府绩效考核、单位责任制考核和领导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政

务督查和综合考核。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社会综合治税考核奖惩办法,建立一套责、权、利相结合的工作保障机制。对配合密切、监控得力、协税护税成效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综合治税相关部门按提供有效涉税信息直接增加的地方税收,给予适当经费补助,专项用于综合治税工作。对未尽职尽责、未按照要求提供涉税信息的,负有税收协助义务、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税款流失的,由财政部门扣减相应的行政经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不断改进税收征管手段

(一)加强发票管理。要实行“以票控税”,坚决禁止使用异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假发票、发票复印件及白条入账等违纪违规行为,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全面推行使用机打发票,停止使用手工填开发票。凡在镇原县境内有建筑业、油(气)钻探业和房地产业建设项目的部门单位,在预付工程款或支付工程款项时,必须严格审核,凭县地方税务局出具的完税证明和正式发票入账,对违反规定原因造成税款流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综合治税办对财政直接支付的项目资金、政府采购、一事一议及市政工程等资金,安排专人对其纳税情况及发票进行监督审核,审核通过后再办理相关票证签证、报账等手续。

(二)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征收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收减免政

策,清理、废止与上级政策和我县实际情况不相符的税收优惠政策,严肃处理越权减免、擅自延长减免税收期限等行为。县人社局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时要认真审查核实,定期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对以前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与政策规定不相符的,要坚决收回或作废。应重新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摸底核实,对用工人数达到8人以上的,一律按企业对待,纳入征税范围,从而扩大税基,增加税源。同时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重新核定部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税收起征点,增加税收,维护税收调节社会收入公平、合理的权威性。建立健全税收考评、考核机制,探索性地把税收任务的完成进度,尤其是税源监控、税源挖掘等作为“两税”业绩的硬指标进行考评、考核,落实奖励措施,确保应收尽收。

(三)建立涉税信息传递共享制度。县发改、住建、国土、规划、石油办及其他所有涉税部门要认真履行协税护税义务,指定专人负责,按月定期向地税、财政部门报送涉税信息。发改部门要将“三新”项目(新开工程、新上项目、新型产业)信息,及时抄送地税、财政部门;国土部门在办理土地征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审批手续或颁发证件时,应将批文及相关资料同时抄送地税、财政部门;住建、房管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转让交易手续时,要将交易各方的情况告知地税、财政部门;石油办在为油(气)钻探业办理相关手续时,要将相关信息及时传递给地税局、财政部门;其他涉税项目部门都要及时将涉税信息传递给地

税、财政部门。根据部门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认真抓好税源监控和征管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定期通报,加强涉税信息的比对分析,研究解决税收征管和协税护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及时改进征管措施,提高涉税信息的利用效率。

(四)强化税收源头控管。各涉税部门单位要严格履行协税、护税职责和义务,坚决落实先纳税后审批制度,加强税收源头管理,严防税收流失。

住建、国土、房产管理、石油管理等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必须以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作为建筑业、油(气)钻探业和房地产业纳税人办理工程开工、竣工验收、国有资产及土地权属变更、证件颁发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条件,否则,不得办理工程相关手续。国土局、国资办举行国有资产和国有土地、砂矿拍卖会要通知地税、财政部门参加,现场核定税款,全额缴纳后再办理成交手续,颁发有关证件。

进一步强化协税护税工作措施,与住建、国土、交运、水务、农牧、教育、卫生、文广、工信、林业、石油办等重点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协征税款协议书,与保险公司等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严格落实协税护税工作责任和义务,各协征单位要严格把关,凭县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办理相关审批和报账手续。对按增值税、消费税收入金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甘肃省教育费附加收入要委托县国税局代征,并制定明确具体操作办法。

县财政拨付涉税项目资金时,以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及正式发票为依据,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实行先审后拨。对财政直接支付的项目资金,由县综合治税办公室进行审核,再报账支付。

(五)开展税收专项整治

协税护税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要组成联合工作组,对纳税人偷税、抗税、逃税、骗取减免税及发票等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由国税、地税、工信部门牵头,工商、财政、技术监督等部门配合,对全县工业、商业、服务业等重点行业进行全面核查,摸清纳税人底数,建立健全税源信息库,规范纳税户籍管理,切实解决无证无照、有照无证等税收征管盲点,有效增加税源基数;由国土部门牵头,科技工业园管委会等部门配合,对“一园两区”未批先建的各类违规用地行为,彻底清理清查,督促限期交纳各类相关税费;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户进行专项核查,汇总相关资料,上报税务部门,并积极配合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本辖区内的税收进行专项整治;由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司等部门负责,对偷税、漏税、逃税、骗取减免税等行为和以各种形式或手段暴力抗税案件,按照“从严、从重、从快”的原则,依法进行打击,从根本上规范税收秩序、净化综合治税环境。

三、加大宣传,营造良好的综合治税氛围

(一)强化宣传培训。为了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和舆论氛围,要进一步加大税收法规政策的宣传培训力度,利用广播、电视、

报纸等新闻媒体,联合举办税法宣传日,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使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了解并知晓税收法规政策;举办税收法规政策业务培训班,对全县所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进行税收业务知识培训,提高税收业务知识水平,为协税护税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二)实行纳税公示制度。定期对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石油开发、餐饮娱乐等方面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纳税情况,利用县电视台、开设公示专栏、印发公示资料等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广大群众监督。

扩展阅读:州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府[201*]2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广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六月三十日广州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组织、协调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综合治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综合治税是指在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协作、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税收综合治理机制,共同营造法治、公平、有序、和谐的税收环境。

本规定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契税、耕地占用税的机构参照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税收综合治理工作。第四条综合治税应当遵循依法、协作、服务的原则。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财税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协助市领导分管财税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财政局、市国

税局、市地税局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本规定所列负有综合治税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的负责人。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

(一)审定综合治税工作的有关制度,建立综合治税的长效机制;(二)协调成员单位在综合治税工作中的关系;(三)督促、检查综合治税工作。

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第七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下称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相关职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各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如下:(一)市财政局:

1.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协助领导小组开展各项工作,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2.会同税务机关及时转发和贯彻上级的税收政策文件,开展税收政策和税源情况调研,检查落实税收政策;

3.会同税务机关开展重点税源培植工作,落实培植税源的扶持措施;4.向税务机关提供财政直接支付的有关信息;

5.所属契税征收机构向税务机关提供房地产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名称,房地产转让价格、时间、面积、位置等信息,并严格要求纳税人申报缴纳契税时附上购房发票复印件。(二)市国税局、地税局:

1.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和组织税收收入;

2.向财政部门等成员单位提供纳税人税务登记、纳税、欠税情况以及行业、产业、区域税收情况等各税种征收信息;

3.在办理税务登记、新增业户和双定户的定额核定、专项检查、稽查查补税款、发票协查等工作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

4.依照税收属地管理原则,会同财政部门协调处理本市各区、县级市之间的征管关系和税收分成工作;

5.组织或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税收政策和税源情况调研;

6.配合、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工作。(三)市信息办:

1.负责广州市企业基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建设管理工作,为综合治税的信息共享、部门协作和联合监管提供技术支撑服务;

2.负责综合治税相关部门接入广州市企业基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工作;3.负责综合治税信息交换目录和基础信息管理工作,制定综合治税信息交换的工作制度,促进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四)市工商局:

1.就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情况等信息与税务机关实现及时共享,协助查询企业的有关工商登记资料、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及动产抵押等情况;

2.在受理业户因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申请注销工商登记时,协助查询申请人的税务登记注销情况并通知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3.对企业因纳税担保以设备和其他动产进行抵押的,依法出具抵押登记材料;

4.对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的无照经营户,及时按职权依法查处;5.对不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五)市国土房管局:

1.接受税务机关的委托做好对二手房地产交易税收的代征工作;

2.向税务机关提供预售证发放情况、可售总面积确定情况、可售房产的发售情况、《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情况、土地分级分类管理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时收取预售款以及预售款拨付情况;

3.对通过协议、公开交易、协助司法执行等方式转让的土地(地块),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土地转让方、受让方的单位和个人名称(姓名)、土地地址、土地面

积、交易金额、联系方式等信息资料,并通过广州市企业基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按季度按规定提供有关信息;

4.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权属证明和房产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要求申请人提交完(免)税证明;

5。协助税务机关查询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登记过户信息和房地产档案资料(包括已确权的房产和未确权但已出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资料);6.依税务机关申请,提供发布城市房屋拆迁公告的情况;

7.对纳税人以房地产作为纳税担保标的的,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协助办理房地产的查封或解封手续,协助办理房产、房地产项目及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

(六)市建委:

1.向税务机关提供工程招投标的相关信息,包括建设单位、中标金额、施工工期等资料;

2.向税务机关提供工程施工的相关信息,包括工程施工、设计、监理的承办单位情况等资料;

3.向税务机关提供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和相关信息;4.向税务机关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5.协助税务机关组织有关建设行政管理机构做好外来施工单位税款代征工作。

(七)市公安局:

1.协助税务机关查询机动车辆的非秘密档案资料;

2.协助办理机动车辆作为纳税担保、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标的及拍卖过户等有关事项;

3.协助税务机关查询外籍人员入境居留的审批情况、居民和外籍人员出入境记录等涉税信息;

4.协助税务机关验证居民身份证的真伪;5.协助税务机关查询网上税务违法信息的来源;

6.配合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协助税务稽查人员的税收执法工作,及时制止暴力抗税行为。

(八)市外经贸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

2.向税务机关提供外商投资企业项目设立、变更、合并、分立、终止、承包经营等事项的有关情况;

3.向税务机关提供本市企业到境外投资的核准登记情况。(九)市发改委:

1.向税务机关提供商品房建设项目计划备案情况,包括开发单位、项目、建筑面积(分住宅、商业用房、商务用房、其他用房部分);2.向税务机关提供经济监测与分析报告。(十)市劳动保障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服务商贸型和其他类型企业吸纳下岗人员认定证明、劳动服务企业资格证明等的核发、管理情况及就业信息资料;

2.对再就业优惠证、服务商贸型和其他类型企业吸纳下岗人员认定证明、劳动服务企业资格严格审核把关,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对税务机关提出的不符合资格认定或证明核发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3.向税务机关提供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名称、社保登记号、地税纳税人编码、组织机构代码等登记信息及其变更情况和社保费退费数、劳动保障年审综合情况的信息。(十一)市民政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福利企事业单位的认定情况、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名单及认定证明、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公开登记资料、行政区划调整变更信息;

2.对税务机关提出的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福利企事业单位,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3.在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因解散、破产以及其他情形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对其依照法律、法规先行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进行把关,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税务机关。(十二)市卫生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医疗机构的登记情况;

2.对税务机关提出的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医疗机构,及时依法核查处理。(十三)市水务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堤围防护费的相关政策;

2.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向税务机关提供按专业批发计缴堤围防护费的缴费人名单;

3.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堤围防护费政策的宣传工作。

(十四)市规划局向税务机关提供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关信息,包括申请人名称及地址、组织机构代码、建设项目名称、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已批准商品住宅项目容积率清单及新批准商品住宅项目容积率清单。(十五)市质监局及时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协助做好税务登记工作。(十六)市司法局向税务机关提供律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有关涉税信息,配合税务机关加强对律师和公证行业的税收征管。

(十七)市教育局向税务机关提供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和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资料。

(十八)市科技局对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合同的认定,严格审核把关,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对税务机关提出的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十九)市交委按季度向税务机关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客运、货运经营许可证等的核发和管理情况,并协助做好征税工作。

(二十)市统计局向税务机关通报近期社会经济综合信息,提供统计信息以及国内生产总值完成情况。

(二十一)市经贸委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工商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情况和工商业经济总体运行情况。

(二十二)市人事局向税务机关提供外籍专家、外籍教师的相关资料。(二十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税务机关提供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总账信息、单位开户审核信息、单位公积金年度汇缴明细信息。

(二十四)市残联向税务机关提供残疾人证的核发情况,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情况,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名单及认定证明;对税务机关提出的不符合认定或核发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二十五)市审计局、监察局、法制办按各自职责,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落实本规定。

(二十六)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征税。

第九条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综合治税过程中,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第四章工作机制

第十条成员单位应当建立综合治税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换信息。信息交换可采取网络传输、磁盘、光盘等电子数据交换形式或纸质文件的形式。

第十一条成员单位定期交换本规定第三章所列工作职责范围的涉税信息,并逐步通过广州市企业基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进行传递。

第十二条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税务机关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提供涉税信息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应当发出公函,列明所需信息的具体内容。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公函后,应当及时提供信息。

第十三条成员单位因业务需要税收征收信息的,可向税务机关发出公函,列明理由和所需信息的具体内容。

税务机关接到公函后,可按要求提供有关信息;依法不能提供征收信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单位在综合治税工作中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协助和配合:

(一)组织涉税的联合执法;(二)协助查询涉税信息;

(三)协助进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四)协助办理纳税担保;(五)召开税务协作会议;

(六)建立委托代征和税务协管网络;(七)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受委托单位在代征税款时,遇到纳税人拒绝缴纳应纳税款的,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查处。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成员单位不按本规定履行职责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由领导小组责成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不按本规定配合税务机关和提供涉税信息,造成税收流失的,按照财经责任问责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各区、县级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综合治税管理的规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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