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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年10月至12月份吉林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要点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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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年10月至12月份吉林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要点0930

201*年10月至12月份吉林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要点

根据市政府10月至12月份经济工作重点和8月31日全市

社会综合治税联席会议精神,为全面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向纵深发展,确定我市201*年10月至12月份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要点,请国、地税、各区政府及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全市一盘棋,统一行动,清理整顿商(市)场税收秩序;

前三个季度,昌邑区在清理整顿商(市)场税收秩序取得了一定成效,结束了一些商(市)场、行业十年没有税收的局面。针对全市各商(市)场税收管理相互攀比的现状,按照市政府《关于全面整顿我市商(市)场税收秩序的通告》的要求,全市统一行动,各相关部门依法律职责通力配合,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共同破解商(市)场税收征管难题。各区政府是此项工作的核心,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准确把握工作进度和质量。这项工作要在11月末完成,各区政府要向市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上报工作总结,详细报告清理户数、开征户数、年增加税收金额。

二、推进信息化建设,对《社会综合治税信息共享系统》进行二次开发;

将《吉林市社会综合治税信息共享系统》由过去单纯提示户

籍信息的应用软件升级为围绕中心制度化的管理系统,实现涉税信息共享、加强税源控管、堵住税收征管漏洞、科学决策等一体化协护税工作目标,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的综合治税信息化管理体系。该系统将囊括户籍信息比对、涉税信息共享、委托代征等多项业务,全面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信息化、规范化、制度化。此项工作由市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力争在12月末前完成,201*年1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

三、深入探索由街道社区和商(市)场管理者委托代征个体定额税税收;

在经开区委托代征试点成功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全市范围内,深入探索个体工商定额税收委托代征工作。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选择工作基础好的部分街道进行稳妥的试点。此项工作应当由各区政府牵头,主要的城区至少设立一个代征点,由国、地税局依法考核、确定委托代征单位。这项工作要在11月末前落实,并向市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四、开展财政税收大检查,加强国地税联合稽查;

以“挖潜增收”为目的,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协作的意见》(国税函[201*]741号)精神,借鉴山东省国地税联合稽查经验,进一步整合稽查资源,探索国、地税稽查协作新途径,充分利用社会综合治税传递共享的第三方信息,以涉税信息应用为切入点,通过

对税收情报的分析评估,挖掘有价值的线索,填补稽查工作盲点,有效防止税款流失,积极推进信息管税,实现依法治税。此项工作由市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国地税稽查局通力配合,10月中旬开始,12月中旬完成,检查结果要向市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报告。

五、公安、消防、防疫、环保、文化等多部门联合组织清理取缔无证照户;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该项工作纳入城市综合治理范畴,以区政府为领导核心,各部门齐抓共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不具备基本生产经营条件的无证照经营行为作为清理整治重点,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坚决予以查处取缔。此项工作由市工商局负责,各区政府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此项工作要在11月末前完成。清理结果由市工商局要向市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报告。

六、强化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实现房产税的应收尽收;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82号)文件精神,受托方吉林市房产局要欠税名单及时反馈回给地税局,由地税局履行完备法律手续进行追缴,执行确有困难的,移交法院强制执行。此项工作由市地税局负责,由市综合治税办公室协调昌邑区法院执行,此项工作要在11月末前完成。

七、对于餐饮服务行业拒开发票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餐饮服务行业拒开发票一般有三种方式:不开发票就打折或者是加送饮料;声称发票已用完,开具换发票的证明;在菜谱上明码标注开与不开发票的不同价格。地税机关应当与物价、工商等部门联合开展行动,研究具体措施办法,共同打击拒开发票行为。此项工作由市地税局负责,由各区牵头协助,各部门联合参与,在11月末完成,并向市综合治税办公室报送总结。

八、加强特种行业税收管理,对网吧、歌厅、足疗、旅店、美容、医疗等行业进行清理;

结合无证照户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由公安机关牵头、地税参与进行检查,正常经营必须要有税务登记和完税证明。本工作由各区政府统一调动,11月末完成,向市综合治税办公室报送总结。

九、探究探索家装市场税收征管办法

积极探索以下税收征管措施:一是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会同受托装饰企业,将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装饰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装饰合同等有关资料,向物业管理企业申报登记,如实申报装修面积、拟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合同价款等内容,填写《家庭装饰工程纳税登记表》。无上述资料,不允许其进场开工;二是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装饰企业填写的《家庭装饰工程登记表》、装饰合同等相关资料,向装饰企业收取相当于装饰工程价款应纳税款的纳税保证金;三是

工程完工后,装饰企业应持已完工工程合同、《家庭装修工程登记表》、吉林市建筑安装统一发票、纳税保证金收据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

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出面协调市房产局物业管理办工室,了解掌握吉林市物业管理企业登记情况。此项工作市地税局负责与各物业管理公司联络,充分发挥物业管理企业能够对装饰企业进入小区施工前后及施工整个过程进行有效监控的有利条件,制定家装市场税收监管制度。该项工作争取在11末前完成。

十、总结社会综合治税几年来的工作成绩,对综合治税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四年来,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在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通力配合下,成效显著。以《社会综合治税信息共享系统》为依托,以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协护税网络为架构的局面已经形成。各单位、各部门要注意收集整理综合治税工作好的做法,挖掘工作中闪光点,及时总结上报。这项工作由市综合治税办公室负责,在10月末前拿出方案,协调市人事局,结合公务员表彰、奖励办法,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表彰和奖励。

扩展阅读:州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府[201*]2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广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六月三十日广州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组织、协调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综合治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综合治税是指在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协作、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税收综合治理机制,共同营造法治、公平、有序、和谐的税收环境。

本规定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契税、耕地占用税的机构参照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税收综合治理工作。第四条综合治税应当遵循依法、协作、服务的原则。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财税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协助市领导分管财税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财政局、市国

税局、市地税局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本规定所列负有综合治税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的负责人。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

(一)审定综合治税工作的有关制度,建立综合治税的长效机制;(二)协调成员单位在综合治税工作中的关系;(三)督促、检查综合治税工作。

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第七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下称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相关职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各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如下:(一)市财政局:

1.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协助领导小组开展各项工作,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2.会同税务机关及时转发和贯彻上级的税收政策文件,开展税收政策和税源情况调研,检查落实税收政策;

3.会同税务机关开展重点税源培植工作,落实培植税源的扶持措施;4.向税务机关提供财政直接支付的有关信息;

5.所属契税征收机构向税务机关提供房地产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名称,房地产转让价格、时间、面积、位置等信息,并严格要求纳税人申报缴纳契税时附上购房发票复印件。(二)市国税局、地税局:

1.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和组织税收收入;

2.向财政部门等成员单位提供纳税人税务登记、纳税、欠税情况以及行业、产业、区域税收情况等各税种征收信息;

3.在办理税务登记、新增业户和双定户的定额核定、专项检查、稽查查补税款、发票协查等工作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

4.依照税收属地管理原则,会同财政部门协调处理本市各区、县级市之间的征管关系和税收分成工作;

5.组织或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税收政策和税源情况调研;

6.配合、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工作。(三)市信息办:

1.负责广州市企业基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建设管理工作,为综合治税的信息共享、部门协作和联合监管提供技术支撑服务;

2.负责综合治税相关部门接入广州市企业基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工作;3.负责综合治税信息交换目录和基础信息管理工作,制定综合治税信息交换的工作制度,促进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四)市工商局:

1.就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情况等信息与税务机关实现及时共享,协助查询企业的有关工商登记资料、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及动产抵押等情况;

2.在受理业户因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申请注销工商登记时,协助查询申请人的税务登记注销情况并通知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3.对企业因纳税担保以设备和其他动产进行抵押的,依法出具抵押登记材料;

4.对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的无照经营户,及时按职权依法查处;5.对不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五)市国土房管局:

1.接受税务机关的委托做好对二手房地产交易税收的代征工作;

2.向税务机关提供预售证发放情况、可售总面积确定情况、可售房产的发售情况、《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情况、土地分级分类管理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时收取预售款以及预售款拨付情况;

3.对通过协议、公开交易、协助司法执行等方式转让的土地(地块),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土地转让方、受让方的单位和个人名称(姓名)、土地地址、土地面

积、交易金额、联系方式等信息资料,并通过广州市企业基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按季度按规定提供有关信息;

4.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权属证明和房产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要求申请人提交完(免)税证明;

5。协助税务机关查询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登记过户信息和房地产档案资料(包括已确权的房产和未确权但已出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资料);6.依税务机关申请,提供发布城市房屋拆迁公告的情况;

7.对纳税人以房地产作为纳税担保标的的,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协助办理房地产的查封或解封手续,协助办理房产、房地产项目及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

(六)市建委:

1.向税务机关提供工程招投标的相关信息,包括建设单位、中标金额、施工工期等资料;

2.向税务机关提供工程施工的相关信息,包括工程施工、设计、监理的承办单位情况等资料;

3.向税务机关提供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和相关信息;4.向税务机关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5.协助税务机关组织有关建设行政管理机构做好外来施工单位税款代征工作。

(七)市公安局:

1.协助税务机关查询机动车辆的非秘密档案资料;

2.协助办理机动车辆作为纳税担保、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标的及拍卖过户等有关事项;

3.协助税务机关查询外籍人员入境居留的审批情况、居民和外籍人员出入境记录等涉税信息;

4.协助税务机关验证居民身份证的真伪;5.协助税务机关查询网上税务违法信息的来源;

6.配合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协助税务稽查人员的税收执法工作,及时制止暴力抗税行为。

(八)市外经贸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

2.向税务机关提供外商投资企业项目设立、变更、合并、分立、终止、承包经营等事项的有关情况;

3.向税务机关提供本市企业到境外投资的核准登记情况。(九)市发改委:

1.向税务机关提供商品房建设项目计划备案情况,包括开发单位、项目、建筑面积(分住宅、商业用房、商务用房、其他用房部分);2.向税务机关提供经济监测与分析报告。(十)市劳动保障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服务商贸型和其他类型企业吸纳下岗人员认定证明、劳动服务企业资格证明等的核发、管理情况及就业信息资料;

2.对再就业优惠证、服务商贸型和其他类型企业吸纳下岗人员认定证明、劳动服务企业资格严格审核把关,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对税务机关提出的不符合资格认定或证明核发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3.向税务机关提供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名称、社保登记号、地税纳税人编码、组织机构代码等登记信息及其变更情况和社保费退费数、劳动保障年审综合情况的信息。(十一)市民政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福利企事业单位的认定情况、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名单及认定证明、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公开登记资料、行政区划调整变更信息;

2.对税务机关提出的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福利企事业单位,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3.在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因解散、破产以及其他情形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对其依照法律、法规先行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进行把关,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税务机关。(十二)市卫生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医疗机构的登记情况;

2.对税务机关提出的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医疗机构,及时依法核查处理。(十三)市水务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堤围防护费的相关政策;

2.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向税务机关提供按专业批发计缴堤围防护费的缴费人名单;

3.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堤围防护费政策的宣传工作。

(十四)市规划局向税务机关提供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关信息,包括申请人名称及地址、组织机构代码、建设项目名称、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已批准商品住宅项目容积率清单及新批准商品住宅项目容积率清单。(十五)市质监局及时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协助做好税务登记工作。(十六)市司法局向税务机关提供律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有关涉税信息,配合税务机关加强对律师和公证行业的税收征管。

(十七)市教育局向税务机关提供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和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资料。

(十八)市科技局对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合同的认定,严格审核把关,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对税务机关提出的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十九)市交委按季度向税务机关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客运、货运经营许可证等的核发和管理情况,并协助做好征税工作。

(二十)市统计局向税务机关通报近期社会经济综合信息,提供统计信息以及国内生产总值完成情况。

(二十一)市经贸委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工商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情况和工商业经济总体运行情况。

(二十二)市人事局向税务机关提供外籍专家、外籍教师的相关资料。(二十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税务机关提供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总账信息、单位开户审核信息、单位公积金年度汇缴明细信息。

(二十四)市残联向税务机关提供残疾人证的核发情况,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情况,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名单及认定证明;对税务机关提出的不符合认定或核发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二十五)市审计局、监察局、法制办按各自职责,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落实本规定。

(二十六)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征税。

第九条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综合治税过程中,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第四章工作机制

第十条成员单位应当建立综合治税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换信息。信息交换可采取网络传输、磁盘、光盘等电子数据交换形式或纸质文件的形式。

第十一条成员单位定期交换本规定第三章所列工作职责范围的涉税信息,并逐步通过广州市企业基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进行传递。

第十二条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税务机关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提供涉税信息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应当发出公函,列明所需信息的具体内容。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公函后,应当及时提供信息。

第十三条成员单位因业务需要税收征收信息的,可向税务机关发出公函,列明理由和所需信息的具体内容。

税务机关接到公函后,可按要求提供有关信息;依法不能提供征收信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单位在综合治税工作中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协助和配合:

(一)组织涉税的联合执法;(二)协助查询涉税信息;

(三)协助进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四)协助办理纳税担保;(五)召开税务协作会议;

(六)建立委托代征和税务协管网络;(七)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受委托单位在代征税款时,遇到纳税人拒绝缴纳应纳税款的,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查处。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成员单位不按本规定履行职责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由领导小组责成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不按本规定配合税务机关和提供涉税信息,造成税收流失的,按照财经责任问责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各区、县级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综合治税管理的规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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