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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总结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08:10:45 | 移动端: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总结

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总结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总结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辖区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的食品安全监管,我局积极部署,认真组织,全面开展了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按照全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部署,我局成立了由一把手任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召开专题会议明确工作目标、整治范围和整治内容,将专项检查的任务层层落实到位,在组织构架上有力地保障了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扎实行动,规范市场

在为期5个月的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中,我局在监管具体内容上,重点突出了餐饮服务单位采购、使用鲜肉和肉制品以及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重点核查餐饮服务单位鲜肉和肉制品的索证索票与台帐登记及进货查验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加工过程中是否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检查中共出动执法人员186人次,专项检查餐饮服务单位235家,未发现使用“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物质及其肉食品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控制方面的总体情况基本正常,但在检查中发现有个别餐饮经营单位使用的肉类食

品无法提供肉食品有效检疫合格证明,我局对此类餐饮经营单位下达了现场监督意见书,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责令其限期改正,暂时停止其经营活动,对其加强宣传教育,从而达到整治目的。根据工作方案要求,我局还与学校食堂食堂、职工食堂、工地食堂及大中型餐饮单位,签订了《食品安全承诺书》,要求餐饮经营单位依法认真履行承诺,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依法落实肉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登记和品质验收台账制度,确保所使用的畜禽肉均来自于定点屠宰场,严防私宰肉、违法添加“瘦肉精”等不合格肉品进入餐饮环节。

三、强化宣教,营造氛围

在做好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治工作的同时,我局积极落实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五进”活动。通过强化对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的宣传培训,让餐饮经营单位的采购人员知道如何正确选购合格肉品,如何简易识别含“瘦肉精”畜禽肉品,了解“瘦肉精”危害,引导和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认真组织学习、掌握和落实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餐饮服务行为,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切实把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充分利用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和发放宣传单、悬挂条幅等宣传方法,集中宣传我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培养公众良好的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增强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引导群众关注食品安全,提高群众食品安全意识水平。同时,我局及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投诉餐饮以及药品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

通过深入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工作,切实增强了我县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意识、遵纪守法意识、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为保护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扩展阅读:鲜肉和肉制品整顿治理工作总结汇报

肃宁县食安办

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总结

为认真贯彻落实《沧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沧食安办传〔201*〕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鲜肉和肉制品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县采取一系列整顿监管措施,确保了我县鲜肉和肉制品加工、贩卖、食用等各环节食品安全。现结合我县实际,将收到通知以来我县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情况作以下总结。一、领导重视,目标明确

接到通知以来,县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召开相关部门鲜肉和肉制品食品安全会议,确立了解决影响鲜肉和肉制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及在较短时间内实现城镇销售的猪肉全部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定点屠宰企业的牛羊鸡产品市场覆盖率大幅提高的总体工作目标。会议上成立了以主管县长为组长,食安办主任为副组长,食品安全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顿治理临时领导小组。全面落实责任制,分级负责,切实保障本次鲜肉和肉制品的安全整顿治理工作取得实效,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大力宣传,提高安全意识

我县食安办在每月的工作例会中多次强调加大宣传教育,发动群众参与到食品安全工作中来的重要性。要求各相关部门积极就各自环节进行专业性知识培训及印制针对普通群众的食品安全宣传手册、宣传字画等。积极宣传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广大群众的“食品安全与我息息相关”的参与意识。食安办积极协调县电视台、肃宁周报等媒体单位在合适时间对全县群众进行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普及宣传教育。同时发动乡监管员、村协管员的模范带头作用,通过不同形式大力宣传,鼓励群众积极主动举报肉品生产、加工、销售违法违规行为,从而保障群众安全食肉,放心食肉。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养殖环节:农业局继续以“瘦肉精”检查及养殖肉畜检验检疫为工作重点。依托基层分站和村级协防员继续完善报检制度,在全县设立了27个报检点,形成了县、乡、村三级产地检疫网络。检疫人员严格按照动物产地规程的要求对出栏的动物进行检疫。充分利用发挥村级协防员的宣传报检作用,有效地推动了全县产地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规模化养殖场的产地检疫率100%,农村散养动物产地检疫率70%以上。在工作中深入开展滥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的专项整治。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打击非法销售食品添加

剂的游商游贩和不法摊点。期间,共组织执法人员对市场销售饲料、兽药户2户45次、畜禽养殖规模户13户68次检查和宣传教育,检查中未发现使用违禁药物行为。在加强

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的同时,通过填写《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和《未添加使用“瘦肉精”保证书》及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出栏肉畜无“瘦肉精”。执法人员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和任务安排开展了全县生猪、肉牛、肉羊养殖环节监督抽检和出栏环节动物检疫同步检测瘦肉精工作,到目前共检测尿样740个,没有发现问题。

(二)屠宰环节:我县的2个屠宰场点正在停业整改中,因此我县商务局把工作重点放在查处私屠滥宰的预防和查处上。同时通过对县城品牌肉的购货渠道及销售去向加强管理,通过联合工商、畜牧、卫生等部门联合执法加大对重点区域的监管,确保我县群众吃安全肉、放心肉。监管中共出动执法车辆120辆次,出动执法人员600多人次。基本杜绝了私屠滥宰、注水肉和病害肉,肉品市场环境得到进一步好转。

(三)生产加工环节: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开展以来,我县原有肉制品企业12家,由于其中两家生产许可证到期,现有肉制品加工企业10家。整治期间,我县质监局建立了企业信用档案、责任追究等一系列长效监管机制,确定了工作重点。在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主要针对企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企业购进原料料必须使用合格的原料肉加

工食品,必须是从定点屠宰企业购进鲜肉,并索要检验检疫证明,生产加工过程中严格控制滥用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本次整顿治理行动中没有发现企业存在违规行为。按照通知及方案要求,质监局对我县肉制品企业有计划的进行监督抽检,其中监督抽检4批次,合格4批次,肉制品专项检验9批次,合格9批次,没有出现不合格及违规生产现象,表明我县的肉制品的质量水平处于平稳状态。本次行动质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80人次,出动执法车辆28辆次,检查肉制品生产企业10家,开展食品检验13批次,合格13批次,查处肉制品加工窝点2个,没收违法香肠35公斤,罚款6000元。

(四)流通销售环节:工商局对我县辖区内的冷库进行了一次集中排查,并统计冷库冷藏品种,数量、容积、负责人等基本情况,查是否存在销售私宰肉、注水肉、病死畜禽肉等行为,查是否存放皮毛动物酮体肉、猪牛羊鸡鸭等屠宰下脚料肉、动物内脏、动物油脂等可能用于炼制“地沟油”的物品。窝北香肠属我县特色食品,我局集中时间和力量对香肠销售者进行了重点检查。检查中首先查看其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是否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索要供货商的证照、进货发票、合格证等证明文件,并加大了抽检批次,确保我县香肠质量安全合格。同时对香肠黑窝点,

保持高度警惕,一旦发现,坚决取缔,决不手软。此次治理行动,工商局共出动执法人员368人次,出动执法车辆90车次,检查鲜肉和肉制品经营户495户次,抽检火腿、香肠、猪蹄、鸡爪等71个批次,其中“宝聚鼎”牌驴肉检测结果山梨酸含量超标,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没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餐饮环节:本次专项整顿治理行动中,我县食药监局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全县餐馆、快餐店、工地食堂、学校食堂等进行拉网式排查,201*年1-6月共出动执法人员545人次(1月80人次;2月85人次;3月82人次;4月88人次;5月110人次;6月100人次)1-6月执法车辆148车次(1月30车次;2月21车次;3月25车次;4月20车次;5月32车次;6月20车次),并发放宣传、培训材料629份。检查餐饮服务单位629户次,其中餐馆357户次;快餐店、小吃店202户次;学校食堂70户次。通过对本镇区域进行拉网式排查,未发现非法加工肉制品的餐饮单位。四、存在的问题

尽管上半年我们的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工作中也遇到了不少困难,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消费者尤其是农村消费者的消费能力低,对食品质量和安全不够注重,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认识肤浅,这就给假冒伪劣食品留下市场,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使食品安全监管难度加大。二是我县为裘皮之都,皮毛动物取皮后产生大量肉品(貂、狐、貉等),这些肉品没有相关文件及质量标准,即使用于食用也无法查处,存在饮食隐患。

肃宁县食安办

20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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