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管理细则
中小企业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管理细则
1目的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党风党纪教育及违纪案件查处的程序和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发[201*]17号《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1*]18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4定义和术语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
5职责
5.1纪律检查委员会
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5.2各党支部
负责组织本支部各级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
6活动描述
6.1党风党纪教育
6.1.1纪检干部要与时俱进在各个不同的时期认真学习掌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
6.1.2经常了解党风党纪教育情况,掌握党员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的搞好党的纪律教育。及时向党委提供党员队伍各个时期的活动信息。
6.1.3每季召开一次纪委委员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党风党纪教育工作。
6.1.4与宣传部门、组织部门取得联系,沟通情况,结合公司发展实际和当前社会发展趋势进行超前教育、预防性教育、典型教育。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素质。6.1.5研究制订党员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用制度约束党员行为规范。6.1.6党风党纪教育要有计划、有安排、有教材、有记录。
6.1.7每季检查一次党风党纪教育工作情况,及时总结先进典型经验、事迹。6.2查处违纪案件
6.2.1案件查处应遵循的原则
a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b坚持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对违反党的纪律的组织和个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内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c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工作原则。d按党的纪律规定和工作程序,严格依纪办案。6.2.2案件受理
受理的案件限定在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纪的范围内。6.2.3群众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的案件。6.2.4上级机关批转和下级机关报送的案件。6.2.5领导和上级机关交办案件。
6.2.6本人请求给予复查或复议的案件。6.2.7本人对所受处分或结论不服的案件。
6.2.8对于集体或个人控告、检举、申诉的案件属于纪检委管辖的案件。6.3案件调查
6.3.1填写案件初查审批表,报送负责主管纪检工作的领导审批。6.3.2组织协调办案力量,做好案件调查准备工作。6.3.3调查取证,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6.3.4案件承办案人写出初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6.3.5经对案件初查,够立案标准的,应予以立案调查。对够不成立案的,应根据问题性质同被调查人进行诫勉谈话,同时办理销案手续。
6.3.6对需要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要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送主管领导审批,并报吉化集团公司纪委备案。
6.3.7案件调查结束后,责令被调查人写出对错误事实的认识材料。
6.3.8案件调查结束后,案件承办人要写出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将案件移送审理人员。6.4案件审理
6.4.1案件审理人员对案件调查人员移送的案件进行审理。
6.4.2审理立案的依据是否充分,办案程序是否合法,适用处罚条款是否恰当,定性是否准确。
6.4.3对在案件审理中所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并进行补充调查。
6.4.4在案件审理结束后,写出审理报告和处理意见,同时要求案件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对被处理对象的处理意见,而后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6.5结案处理
6.5.1案件结论后,由公司纪检委负责对受处分人员或受处分党组织的行文和发放工作。
6.5.2由公司纪检委负责同受纪律处分人员进行谈话,向违纪者说明处分意见,听取违纪者的意见,并做好谈话记录。
6.5.3对违纪者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6监督检查
6.6.1定期对公司各单位党员廉洁自律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纠正。
6.6.2定期对公司各单位党组织及党风监督小组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6.6.3对公司各单位落实公司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6.6.4定期对公司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6.6.5定期参加公司领导班子和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6.7纪律
6.7.1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要秉公办案,不准接受被调查对象和亲属或朋友的礼品或金钱。
6.7.2办案人员不准接受被调查对象及亲友的吃请。
6.7.3办案人员不准将案情泄漏给与本案有关和无关的人员。
6.7.4办案人员不准携带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探亲、访友或外出旅游。
7附则
本标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编制,由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起草、修改,本标准由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并负责解释。
扩展阅读:中共万安集团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中共万安集团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
工作规则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共万安集团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工作,(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或公司)充分发挥集团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纪委或纪委)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纪律检查工作的暂行规定》及其他党内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集团公司纪委纪律检查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集团公司改革与发展的大局,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认真履行纪检工作职能,积极开展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证和促进集团公司各项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集团公司纪委受集团公司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基本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集团公司党委组织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加强党风廉洁建设,开展党内监督,调查违纪案件,做好广大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宣传教育工作。第四条集团公司纪委坚持党性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保护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坚持依法办案,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为准绳,对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调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第五条集团公司纪委主动接受集团党委的领导,主动支持集团领导依法行使职权,并履行对企业同级党委和所属党组织及党员特别是党员、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职能。第一章组织结构和干部配备
第六条集团公司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集团党委相同。纪委换届时,纪委组成候选人应在征求上级纪委的意见后,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七条集团公司纪委实行委员会制,由5人组成,设专职书记一人,纪律检查委员的任期与同级党的委员会任期相同,纪委书记应是集团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在任期内调整,须征得上级纪委和党委同意。
第八条集团公司纪律检查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党性观念强,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执纪,廉洁自律;熟悉党务工作,有一定理论、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热爱纪检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检查公司内部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及遵守党章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实施党章和有关规定范围内的党内监督,支持、保护和促进公司的生产经营健康顺利进行。第十条配合上级纪委检查、处理公司党组织和党员、党员领导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
第十一条对公司党风状况进行调查分析,及时提出加强党风建设的建议,抵制和纠正各种损害党和国家利益的不正之风,协助党委制定党风和廉政建设规划,参加党员、党员干部的评议考核和公司的党风党纪检查工作,督促、检查党风责任制和廉政措施的落实。
第十二条会同党委有关部门,结合公司纪检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对公司党组织和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增强党组织和党员在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拒腐蚀防演变的能力。
第十三条受理公司党组织、党员和群众在党的纪律和党风方面的检举、控告、申诉及建议、反映等。第十四条保护公司党员按党章规定享有的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支持党组织和党员同违法乱纪行为和不正之风进行斗争。
第十五条领导下级纪委的工作,指导下级党组织的专职和兼职纪检委员开展工作;对公司纪检干部进行政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干部素质。第十六条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纪律检查工作的规章制度、办法和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承办上级纪委和集团党委交办的党风党纪工作事项。
第三章工作权限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纪委有行使党章和上级党组织规定的党内监督的权力。纪委监督工作的对象是公司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监督的重点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公司纪委书记应参加或列席公司党组织和行政方面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纪委发现党员领导干部在生产经营及其他活动中,有违犯党纪、损害党和国家利益的行为,应认真调查,对属于一般性错误的,要对本人进行诫勉谈话和提出批评,促其改正;对问题严重的,要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必要时也可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纪委有权根据党内案件检查、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对公司党员违纪问题进行了解核实并配合上级纪委立案检查。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纪委有权对公司党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党风党纪状况进行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和考核,及时向集团党委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向上级纪委和党委报告。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纪委应加强与人事部门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上的联系与配合,纪委对党员、党员干部有关党风党纪的情况,应及时向人事部门通报;人事部门在选拔、任用干部时,对有违纪违法行为正在被查处或群众有强烈反映尚未调查的党员、党员干部,应向纪委了解情况,征求纪委的意见。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纪委有权根据《党章》、《准则》和中共中央、中央纪委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根据集团公司《六大准则》和其它规章制度,制定或协助党委制定执行党纪、反对腐败、清正廉洁、纠正不正之风等方面的制度和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纪委在工作中,应注意加强与公司有关部门的联系,熟悉生产经营、业务方面的知识和政策规定;应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积极探索、改进集团公司党的纪检工作。
第四章会议制度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纪委实行委员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必要时可召开纪委扩大会议。
第二十六条会议由纪委书记主持,纪律检查委员参加,纪律检查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纪委书记请假,根据议题需要,纪委书记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会议必须由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才能举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纪律检查委员到会才能举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前应将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或建议用书面形式表达。会后,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其他委员应及时向其通报会议情况。
第二十八条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举手、口头等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个表决。第二十九条集团公司纪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未回避的,纪委书记应决定其回避。纪委书记需要回避的,由集团公司党委决定。(一)纪委会议所研究、讨论的问题涉及纪委委员本人的。(二)纪委会议所研究、讨论的问题涉及纪委委员亲属的。
第三十条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纪委会议讨论研究的,纪委书记可临时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集团公司纪委通报。第三十一条纪委会议应有专人记录。未经公开的会议内容和与会人员在会上发表的意见,应严格保密,不得外泄。
第五章谈话制度
第三十二条集团公司纪委以提高党员及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预防和遏制不廉洁行为的发生为目标。本着教育、警示、告诫、保护原则实施谈话制度。谈话分任前谈话、廉政谈话、诫勉谈话、惩戒谈话。
第三十三条任前谈话主要是对新任职和提拔的领导干部任职前进行廉政教育,本着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的原则,沟通思想,敲响廉洁自律的警钟,明确廉政责任和要求。
第三十四条廉政谈话主要是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需要,针对容易出现问题的关键岗位,适时的对党员及领导干部进行廉政教育,对关键岗位人员要定期进行廉政谈话,时刻提高和加固其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第三十五条诫勉谈话主要是对党员及领导干部有不良苗头,已经表现出轻微或一般性违纪违规和不廉洁行为,且已造成了一定影响时进行,纪委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警诫教育和劝勉。
第三十六条惩戒谈话主要是针对已经严重违反党纪政纪、集团规章制度和廉洁要求,需要给予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的党员、领导干部。主要是向其通报违纪违规事实、所犯错误的性质及危害和有关处理决定等,并向其提出新的要求和希望。第三十七条集团公司纪委在进行谈话时,要对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明确谈话的目的,同时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谈话一般采用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对谈话内容要做好保密工作,对谈话后没有明显改正的,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
第六章信访举报
第三十八条集团公司纪委应重视一切来信来访和举报,热情接待来访者,耐心听取陈述,每星期查看一次举报箱有无举报信件,认真耐心接听举报电话。第三十九条对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如实进行登记,并进行初步核实,及时给予举报人答复,并对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所反映的问题和调查的结果,应及时向集团公司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四十条集团公司纪委应严格遵守信访举报保密制度,对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地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未经信访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或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四十一条信访举报案件处理完毕后,要对全部关于案件的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每案一档案,每半年对信访举报档案进行查看分析,查找信访举报的重点领域,提出加强管理、规范经营的建议。
第七章案件查处
第四十二条集团公司纪委受理举报党员、党员领导干部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根据举报情况组织初步核实后,发现确有违纪事实的,应上报上级纪委进行立案调查。
第四十三条对已经立案的案件,集团纪委应组织调查组配合上级纪委做好调查工作,被调查人所在公司和党组织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办案工作。
第四十四条经调查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应向被检举、控告人及所在公司和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为其正名。对故意陷害、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证人的不法行为,应予严肃追究。
第四十五条在配合上级纪委调查中,若发现被调查人同时触犯刑事法律的,应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案件调查结束后要写出配合调查报告。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的有关信息,立案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处理意见等。
第四十七条集团公司所有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在配合上级纪委调查中如需有关部门或个人提供与违纪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相关部门和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第四十八条集团公司纪委在配合上级纪委查处案件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惩处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严审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保障党员和被调查人合法权利的原则,坚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四十九条集团公司纪委书记、委员在配合上级纪委查处案件中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党章或国家法律法规的手段;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第五十条案件查处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纪委书记和委员应当自行回避。(一)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二)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三)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共万安集团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的管理。第五十二条本规则所称的“被调查人”包括被调查的党员、领导干部和被调查的党组织。
第五十三条本规则如与上级纪委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纪委规定为准。第五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五十五条本规则由集团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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