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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七年银行支行反洗钱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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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七年银行支行反洗钱工作总结

二七年银行支行反洗钱工作总结

反洗钱工作,是打击一切涉毒、走私及恐怖组织的不法洗钱犯罪活动的举措,是纯洁社会风气,保持社会安定,提高xx信誉,促进xx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的保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房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

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及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广东省xxxx反洗钱工作规定》(粤xx[201*]106号)的要求,我市xx在过去的一年里通过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举措,扎实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现将二○○七年反洗钱工作总结如下:

一、精心构建完善领导组织体系

我市xx为了做好反洗钱工作,成立了以xx行长xx为组长,xx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办公室,领导全辖区xx的反洗钱工作,还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定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构建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反洗钱组织体系。根据上级分行和人行的工作要求,结全我行的实际情况,我行制定了反洗钱内控制度,为更好地完成反洗钱工作提供了依据。

二、加强学习,提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

为增强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我们首先从自身做起,加强了对反洗钱知识的学习。一是深刻领悟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首先我们注重中层干部、支局长、所长的反洗钱知识学习,提高管理人员的觉悟,为在开展反洗钱工作中起到带头作用做好准备。二是强化临柜人员反洗钱方面知识的培训。为确保切实履行好这项重要职责,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措施,扎实开展反洗钱专业队伍的建设工作。三是认真选配工作人员。xx要求,各网点将一些文化程度较高、业务能力强、熟悉经济金融及法律等方面知识的人员安排到反洗钱工作岗位上来,担任反洗钱报告工作。四是通过与其他银行及公安部门的合作,强化反洗钱意识,初步形成了一支反洗钱工作队伍。本年度共举行反洗钱培训6次,参加人次163人。主要学习了《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房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及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广东省xxxx反洗钱工作规定》等。

三、注重宣传,提高广大群众对反洗钱工本文来自文秘114,转载请保留此标记。作的理解

为了让广大群众配合xx开展反洗工作,市行在每一季度都开展了不同形式的宣传活动,如悬挂宣传横幅、派发宣传单张、现场解答群众疑问等。在11月“广东省反洗钱宣传月”,我行还制定了宣传月活动方案,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通过精心的准备和安排,宣传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四、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在开立个人账户,严格按实名制的有关规定审查开户资料,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或连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查,并登记其身份证件的姓名和号码进行开户操作,对于未能依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个人账户一概不予办理开户手续。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都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在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在代售基金、保险业务时都能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当客户的身份信息变更时,严格重新识别客户。我行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对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对于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五、严格执行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报告制度

在提取现金方面,严格执行逐级审批的制度,对明显套现的账户不给予现金支付。各网点坚持每天都对每笔超过5万元(含)的现金收付业务进行查询和实时监控,并要求需提前一天预约提现金额。

严格监管和控制公款私存现象。我xx成立专项小组专门对有意要套现或公款私存的帐户实施严格监控,狠抓狠管杜绝类似这样的帐户发生,以确保我xx结算帐户都能合规性地进行大额现金收支和大额转账收付。

对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报送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对于发现的可疑支付交易都及时上报上级分行,每月以简报形式对当月开展反洗钱工作进行总结汇报。今年以来,我xx辖区内共上报可疑支付61笔,累计金额8090.12万。

六、开展内部审查,提高反洗钱技能。

本年稽查部门对全市辖下各网点都进行了内部审计。11月6-9日xx分行组织联合工作组对我行辖下网点进本文《银行反洗钱工作总结_文秘114_免费文秘网》由文秘114为您整理,更多范文请访问:-04-09/201*0409138584.html

扩展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年银行反洗钱工作总结_单位总结作者:佚名来源:不详发布时间:201*-1-1819:47:15发布人:cnkjz123二七年银行支行反洗钱工作总结反洗钱工作,是打击一切涉毒、走私及恐怖组织的不法洗钱犯罪活动的举措,是纯洁社会风气,保持社会安定,提高xx信誉,促进xx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的保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房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及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广东省xxxx反洗钱工作规定》(粤xx[201*]106号)的要求,我市xx在过去的一年里通过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举措,扎实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现将二○○七年反洗钱工作总结如下:一、精心构建完善领导组织体系我市xx为了做好反洗钱工作,成立了以xx行长xx为组长,xx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办公室,领导全辖区xx的反洗钱工作,还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定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构建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反洗钱组织体系。根据上级分行和人行的工作要求,结全我行的实际情况,我行制定了反洗钱内控制度,为更好地完成反洗钱工作提供了依据。二、加强学习,提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为增强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我们首先从自身做起,加强了对反洗钱知识的学习。一是深刻领悟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首先我们注重中层干部、支局长、所长的反洗钱知识学习,提高管理人员的觉悟,为在开展反洗钱工作中起到带头作用做好准备。二是强化临柜人员反洗钱方面知识的培训。为确保切实履行好这项重要职责,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措施,扎实开展反洗钱专业队伍的建设工作。三是认真选配工作人员。xx要求,各网点将一些文化程度较高、业务能力强、熟悉经济金融及法律等方面知识的人员安排到反洗钱工作岗位上来,担任反洗钱报告工作。四是通过与其他银行及公安部门的合作,强化反洗钱意识,初步形成了一支反洗钱工作队伍。本年度共举行反洗钱培训xxxx,参加人次16xxxx。主要学习了《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房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及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广东省xxxx反洗钱工作规定》等。三、注重宣传,提高广大群众对反洗钱工作的理解为了让广大群众配合xx开展反洗工作,市行在每一季度都开展了不同形式的宣传活动,如悬挂宣传横幅、派发宣传单张、现场解答群众疑问等。在11月“广东省反洗钱宣传月”,我行还制定了宣传月活动方案,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通过精心的准备和安排,宣传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四、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在开立个人账户,严格按实名制的有关规定审查开户资料,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或连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查,并登记其身份证件的姓名和号码进行开户操作,对于未能依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个人账户一概不予办理开户手续。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xxxx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都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在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xxxx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xxxx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在代售基金、保险业务时都能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当客户的身份信息变更时,严格重新识别客户。我行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对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对于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五、严格执行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报告制度在提取现金方面,严格执行逐级审批的制度,对明显套现的账户不给予现金支付。各网点坚持每天都对每笔超过xxxx元(含)的现金收付业务进行查询和实时监控,并要求需提前一天预约提现金额。严格监管和控制公款私存现象。我xx成立专项小组专门对有意要套现或公款私存的帐户实施严格监控,狠抓狠管杜绝类似这样的帐户发生,以确保我xx结算帐户都能合规性地进行大额现金收支和大额转账收付。对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报送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对于发现的可疑支付交易都及时上报上级分行,每月以简报形式对当月开展反洗钱工作进行总结汇报。今年以来,我xx辖区内共上报可疑支付61笔,累计金额8090.1xxxx。六、开展内部审查,提高反洗钱技能。本年稽查部门对全市辖下各网点都进行了内部审计。11月6-9日xx分行组织联合工作组对我行辖下网点进行突击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是有些营业员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反洗钱知识未能深入学习,致使出现可疑支付交易未能及时上报的现象。七、下一年工作计划(一)、继续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行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全体职工统一思想,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反洗钱的各项规定。(二)、继续完善反洗钱内控机制,建立相应健全的机构和制度。在现有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各项内控制度,逐步建立一个完整的架构,为更好地完成反洗钱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三)、继续加强反洗钱一线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反洗钱技能。只有深刻领悟反洗钱规定,才能较好地完成反洗钱工作。通过对反洗钱知识的学习,加深对其的了解,杜绝出现迟报、漏报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现象。今后我们将继续把反洗钱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来抓,严格执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加大反洗钱培训的力度,确保全员树立应有的反洗钱意识,掌握必要的反洗钱技能,增强反洗钱工作的紧迫感、主动性;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切实打击洗钱活动。中国xx银行xx市支行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年11月11日起施行。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资助恐怖活动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被告人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明知”的认定。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一)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三)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四)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五)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六)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七)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第三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或者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审判。

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认定。

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认定。本条所称“上游犯罪”,是指产生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各种犯罪行为。第五条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规定的“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1]。

编辑本段解读

细化了洗钱犯罪中“明知”的司法认定

《解释》指出:“明知”不意味着确实知道,确定性认识和可能性认识均应纳入“明知”范畴,《解释》列举了六种推定“明知”的具体情形,即,(1)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2)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3)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对于该六种情形,除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之外,均可以认定行为人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具有主观“明知”。六种情形属于“其他方法”进行洗钱

《解释》明确规定对以下六种洗钱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2)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3)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4)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5)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6)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厘清了三个洗钱犯罪刑法条文之间的关系

《解释》明确了刑法第191条、第312条、第349条三个洗钱犯罪条文之间的关系和处罚原则“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或者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洗钱犯罪的审判不以上游犯罪已经刑事判决为前提

《解释》在强调刑法第191条、第312条、第349条规定的犯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的同时,提出下述三种情形均不影响洗钱犯罪的审判和认定:(1)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2)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3)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明确“资助”和“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两个概念

针对刑法第120条对资助恐怖活动罪的罪状规定较为原则的情况,《解释》明确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资助包括筹集资金和提供资金两种具体行为,单纯的筹集资金行为,同样应以资助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二是“资助”的方式不以金钱为限,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均属于资助行为;三是资助恐怖活动罪的成立不以被资助的人具体实施恐怖活动为条件,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均属于刑法第120条之一规定的“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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