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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调车作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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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调车作业标准

GB/T7178.1~7178.9--1996

铁路调车作业标准

Theoperatingstandardforrailwayshunting

1996-03-15发布

铁路调车作业标准

铁路调车平面牵出线作业标准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铁路调车平面牵出线作业的程序、项目、内容、作业人员、技术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的平面牵出线解体列车及摘挂整场技术作业

2.铁路调车平面牵出线作业程序图(见图1)一、连挂车列1、作业联系平面牵出线作业二、牵出车列2、准备进路3、连挂车列1、联系牵出2、准备进路3、起车牵出12三、溜放车辆、、作进业路练确习认四、摘挂整场34、、溜制放动车作辆业1、作业联系2、准备进路3、确认动车4、连挂车辆图1铁路调车平面牵出线作业程序图

扩展阅读:铁路调车作业标准基本规定

一、铁路调车作业标准基本规定1、执行铁路调车作业标准的要求

1.1所有参加铁路调车作业人员,必须执行铁路调车作业标准体系的九项标准。

1.2由于劳动组织、作业性质、技术设备、技术要求等的不同,可用响应的标准对铁路调车作业标准进行补充规定;专用铁路的某些作业未纳入标准或因特殊要求执行标准由困难的,可按本企业标准执行,但国家铁路机车进入专用铁路或专用铁路机车进入国家铁路作业,必须执行九项标准。

1.3由于作业组织方法和作业人员的职名不同,岗位作业标准中的作业人员分工,可按岗位责任制的规定执行,但对标准中的技术要求不得简化。2、调车作业人员一班工作制度的要求

2.1休息、着装制。必须保证班前充分休息,班中穿着各企业(系指局或公司各项标准中同)规定的服装。

2.2点名预想制。按时参加班前点名,开好预想会。

2.3包线检查制。按分工认真执行包线检查制度,实行对号交接班。2.4交班总结制。实现站定交班条件,做好班后工作总结。3、调车作业的一般要求

3.1车站的调车工作,应按本标准和车站的技术作业过程及调车作业计划进行。参加调车作业的人员应做到:①及时编组、解体列车,保证按列车运行图的规定时刻发车,不影响接车;②及时取送货物作业和检修的车辆;③充分运用调车机车及一切技术设备,采用先进工作方法,用最少的时间完成调车任务。④保证调车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及行车安全。

3.2调车工作要固定作业区域、线路使用、调车机车、人员、班次、交接班时间、交接班地点、工具数量及其存放地点。

作固定替换用的调车机车及小运转机车,应符合调车机车的条件(由前后头灯、扶手把、木脚踏板等)。

制动及防溜铁鞋应放置在《车站行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站细》)规定的地方,用后归位。制动铁鞋应成组放置在鞋台上(在雪少地区可放在涂由特殊标记的钢轨外侧),每组铁鞋只数及组距由车站规定。

3.3调车工作繁忙、配线较多的车站,可划分为几个调车区。没有做好联系和防护,不准放行越区车或转场车。

调车机车越区作业的联系和防护办法,应在《站细》内规定。4、调车作业的领导及指挥

4.1车站的调车工作,由车站调度员(未设调度员的,由车站值班员)统一领导。各场(区)的调车工作,根据车站调度员布置的任务,由该场(区)的调车区长或驼峰调车区长领导。4.2调车作业由条车长单一指挥。利用本务机车进行调车作业时,可由车站值班员或助理值班员、运转车长担任指挥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可由有任免权限的单位鉴定、考试合格的连结员或站务员代替。

4.3调车长在调车作业前,必须亲自并督促组内人员充分做好准备,认真进行检查。在作业中应做到:①组织调车人员正确及时地完成调车任务;②正确及时地显示信号,指挥调车机车的行动;③负责调车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行车安全。4.4调车机车司机在作业中应做到:①组织机车乘务人员正确及时地完成调车任务;②负责操纵调车机车,做好准备,保证机车质量良好;③时刻注意确认信号,不间断地进行了望,认真执行呼唤应答制,正确及时地执行信号显示的要求,没有信号不准动车,信号不清立即停车;④负责调车作业的安全。5、调车作业的技术要求

5.1调车作业时,调车人员必须正确及时地显示信号;机车乘务人员要认真确认信号,并鸣笛回示。

连挂车辆,要显示十、五、三车的距离信号(单机除外),没有显示十、五、三车距离信号,不准挂车,没有司机回示,应立即显示停车信号。窄轨铁路及执行十、五、三车的距离信号由困难的国家铁路除外的其他企业,可自行规定距离信号(各项标准中有关十、五、三车距离信号同)。

当调车指挥人确认停留车位置由困难时,应派人显示停留车位置信号。5.2在调车作业中,调车有关人员要认真执行要道还道制度。

单机运行或牵引车辆运行时,前方进路的确认由机车司机负责;推进车辆运行时,前方进路的确认由调车指挥人负责,如调车指挥人所在位置确认前方进路由困难时,可指派调车组其他人员确认。

没有看道调车指挥人的起动信号,不准动车,但单机返岔子或机车出入段时,可根据扳道员显示的道岔开通信号或调车信号机显示的进行信号动车。无扳道员和调车信号机时,调车指挥人确认调查开通正确后,向司机显示起动信号。扳道员之间的要道还道办法,在《站细》内规定。

推送车辆时,要先试拉,车列前部应有人进行了望,及时显示信号。5.3准备调车进路的规定

在扳动道岔、操纵调车信号时,要执行“一看、二扳(按)、三确认、四显示”制度。扳动道岔准备调车进路时,先确认道岔开通位置,再扳向所需位置,确认闭止块(锁闭块)落槽、道岔表示器及手柄正确(弹簧道岔确认手炳落实)后,确认分管区域内调车进路上的道岔开通位置正确后,执行要道还道制度。

扳道员在显示道岔开通信号时,要先显示鼓捣号码信号(有鼓捣号码表示器装置除外)。作业中,扳道人员要按调车作业通知单的作业钩序进行扳道;信号员、驼峰作业员在每钩调车作业计划完成后,应立即注销。

5.4调车作业要准确掌握速度,不准超过下列规定:①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在空线上牵引运行时,40km/h;推进运行时,30km/h。专用铁路,厂内正线运行时,40km/h;在空线上调车作业牵引运行时,30km/h推进运行时,20km/h。②调动乘坐旅客或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超限货物的车辆时,15km/h。③专用铁路调动液体金属车时,重车10km/h,空车15km/h;在栈桥、矿槽上作业或调动重铸锭车及摆好的空模车时,10km/h。④接近被连挂的车辆时,5km/h。

遇天气不良等非正常情况,应适当降低速度。

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10m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m时,要严格控制速度。

5.5禁止溜放的车辆、线路及其他限制:①装有禁止溜放货物的车辆;②非工作机车、轨道起重机、机械保温车、大型凹型车、落下孔车、空客车和特种用途车(如试验车、发电车、轨道检查车、检衡车、除雪车等);③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为溜放调车而设的驼峰和牵出线除外);④停有正在进行技术检查、修理、装卸作业、乘坐旅客的车辆及无人看守道口的线路;⑤停有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车辆的线路;⑥停留车辆距警冲标的长度,容纳不下溜放车辆(应附加安全制动距离)的线路;⑦未配调车组的中间站或调车组不足三人时,禁止溜放作业,不足二人时,不准调车作业。原则上不准采用牵引溜放调车,因设备条件限制,确需施行牵引溜放调车时,须有安全措施,并由企业批准。

5.6注有△w的车辆调车作业方法及要求:①注有△w的车辆调车作业时严格禁止溜放,设有调车指导的车站就在调车指导监督下进行作业,未设有调车指导的车站应派业务熟练的干部监督作业,严防违章调车。②编组和编挂注有△w的车辆时,机车与编挂的车辆应连接风管,接风管的车数与所牵车数比例不少于1:5,即五辆车内至少一辆接风管。③在接近、连挂注有△w的车辆以及带有这种车辆连挂其他车车辆时,要在“十、五、三”车制前的十车处一度停车后,再行连挂作业。④其他车辆向停有△w车辆的站线溜放或送车时,必须留有10m天窗,严禁溜放连挂。5.7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进行调车作业时,应有安全措施。没有采取好防溜做事,不得摘开机车。越区、转场及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调车时,10辆及以下是否需要连结风管及连结风管的数量,11辆及以上必须连结风管的数量,由车站和机务段根据具体情况,共同确定,并纳入《站细》。

5.8接发客运列车时,能进入接发列车进路的线路没有隔开设备或脱轨器,不准调车,但遇下列情况可以调车:①发出客运列车时,与列车相反方向;②能进入揭发列车进路的线路的本务机车在停留线路内摘下、上水,列车拉道口、对货位。为了防止机车车辆进入客运列车接车线内,接停车的客运列车时,在接车线末端方向第一组道岔必须向相邻线路开通。

有特殊困难的车站,确需调车时,制定安全措施,由各企业审核批准。

5.9越出站界调车时,双线区间正方向,必须区间(自动闭塞区间为第一闭塞分区)空闲;单线自动闭塞区间,闭塞系统必须在发车位置,第一闭塞分区空闲,经车站值班员口头准许并通知司机后,方可出站调车。

单线区间(自动闭塞、半自动闭塞除外)出站调车时,须经列车调度员口头准许,与邻站办理闭塞手续,并发给司机占用区间凭证或调车通知书(见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附件五)。5.10跟踪出站调车,只准许在单线区间及双线正方向线路上办理,并须经列车调度员口头准许,邻站值班员同意,发给司机跟踪调车通知书。在先发列车尾部越过预千信号机(或靠近车站的第一个预告标)或《站细》规定的间隔时间后,方可跟踪出站调车,但最远不得越出站界500m。

遇下列情况,禁止跟踪出站调车:①出站方向区间内望不良的地形,或有连续长大上坡道(站名表由各企业公布);②先发列车需由区间返回,或挂有由区返回的后部补机;③一切电话中断;④降雾、暴风雨雪时。

列车虽已到达邻站,但跟踪调车通知书尚未收回时,禁止办理区间开通手续。5.11车站值班员认真掌握机车出入段的经路。

没有固定走行线时,出入段机车必须走固定走行线。

没有固定走行线或临时变更走行线时,应通知司机经路(进路式电气集中车站除外),司机按固定信号或扳道员显示的进行信号运行。

5.12在昼间遇降雾、暴风雨及其他情况,致使停车信号显示距离不足1000,,注意或减速信号显示不足400m,调车信号及调车手信号显示距离不足200m时,应使用夜间信号。6、调车色灯信号显示的规定

6.1调车色灯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①一个月白色灯光准许越过该信号机调车;②一个月白色闪光灯光装有平面溜放电气集中设备时,准许溜放调车;③一个蓝色灯光不准许越过该信号机调车。

不办理闭塞的站内岔线,在岔线入口处设置的调车信号机,可用红色灯光代替蓝色灯光。在尽头式到发线上,设置的起阻挡列车运行作业用的调车信号机,应采用矮型三显示机构,用红色灯光代替蓝色光。当该信号机的红色灯光熄灭,显示不明或显示不正确时,应视为列车的停车信号。

6.2调车色灯复示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①一个月白色灯光表示调车信号机在开放状态;②无显示表示调车信号机在关闭状态。

驼峰及调车色灯复示信号机均采用方形背板,以区别于一般信号机。6.3调车表示器的显示方式如下:①向调车区方向显示一个白色灯光准许机车车辆自调车区向牵出线运行;②向牵出线方向显示一个白色灯光准许机车车辆自牵出现向调车区运行;7、手信号显示的规定7.1显示要求:

位置适当,正确及时,横平竖直,灯正圈圆,角度准确,段落清晰。7.2持旗要求:①在显示手信号时,凡昼间持有手信号旗的人员,应将信号旗拢起,左手持红旗,右手持绿旗(扳道员右手持黄旗),不持信号旗的人员徒手按各该条规定方式显示信号。②调车指挥人登乘机车车辆,一手扶把手,一手显示展开的绿色信号旗时,必须奖拢起的红色信号旗时,必须奖拢起的红色信号旗置于绿色信号旗对向司机方向的前面,以便能随时展开红色信号旗。

7.3调车手信号的显示方式:①停车信号:

昼间展开的红色信号旗;夜间红色灯光。昼间无红色灯光时,用白色灯光上下急剧摇动。②减速信号:

昼间展开的绿色信号旗下压数次;夜间绿色灯光下压数次。③指挥机车向显示人方向来的信号:

昼间展开的绿色信号旗在下部左右摇动;夜间绿色灯光在下部左右摇动。④指挥机车向显示人方向稍行移动的信号:昼间拢起的红色信号旗直立平举,再用展开的绿色信号旗左右小动;夜间绿色灯光下压数次后,再左右小动。⑤指挥机车向显示人反方向云的信号:

昼间展开的绿色信号旗上下摇动;夜间绿色灯光上下摇动。⑥指挥机车向显示人反方向稍行移动信号:

昼间拢起的红色信号旗直立平举,再用展开的绿色旗上下小动;夜间绿色灯光上下小动。对显示本条第(2、3、4、5、6)项中转信号时,昼间可用单臂,夜间可用白色灯光依式中转。

7.4联系用的手信号的显示方式:①道岔开通信号:表示进路道岔准备妥当。

昼间拢起的黄色信号旗高举头上左右摇动;夜间一白色灯光高举头上。机车出入段进路道岔准备妥当后,显示如下道岔开通信号:

昼间展开的黄色信号旗高举头上左右摇动;夜间一黄色灯光高举头上左右摇动。②股道号码信号:要道或回示股道开通号码。

一道:昼间两臂左右平伸;夜间白色灯光左右摇动。

二道:昼间右臂向上直伸,左臂下垂;夜间白色灯光左右摇动后,从左下方向右上方高举。

三道:昼间两臂向上直伸;夜间白色灯光上下摇动。

四道:昼间右臂向右上方,左臂向左下方各斜伸45;夜间白色灯光高举头上左右小动。五道:昼间两臂交叉于头上;夜间白色灯光作圆开转动。

六道:昼间左臂向左下方,右臂向右下方各斜45;夜间白色灯光作圆形转动后,再左右摇动。

七道:昼间左臂向左下方,右臂向右下方各斜伸;夜间白色灯光作圆开转动后,左右摇动,然后再从左下方向右上方高举。

八道:昼间右臂向右平伸,左臂下垂;夜间白色灯光作圆形转动后,再上下摇动。九道:昼间右臂向右平伸,左臂向右下斜45;夜间一白色灯光作圆形转动后,再高举手上左右小动。

十道:昼间左臂向左上方,右臂向右上方各斜伸45;夜间白色灯光左右摇动后,再上下摇动做成十字形。

十一至十九道,须先显示十道股道号码,再显示所要股道号码的个位数信号。二十道及其以上的股道号码,各站根据需要自行规定,并纳入《站细》。③连结信号:表示连挂作业。

昼间两臂高举头上,使拢起的手信号旗杆成水平末端相接;夜间红、绿色灯光(无绿色灯光人员,用白色灯光)交互显示数次。④溜放信号:表示溜放作业。

昼间拢起的手信号旗两臂高举头上交叉后,急向左右摇动数次;夜间红色灯光作圆形转动。⑤停留车位置信号:表示车辆停留地点。夜间白色灯光左右小摇动。⑥十、五、三车距离信号:表示推进车辆的前端距被连挂车辆的距离。

昼间展开的绿色信号旗单臂平伸,夜间绿色灯光,在距离停留车十车(约110m)时连续下压三次,五车(约55m)时连续下压两次,三车(约33m)时下压一次。⑦取消信号:通知将前发信号取消。

昼间拢起的手信号旗,两臂于前下方交叉后,急向左右摇动数次;夜间红色灯光作圆形转动后,急向左右摇动数次;夜间红色灯光作圆形转动后,上下摇动。⑧要求再度显示信号:前发信号不明,要求重新显示。

昼间拢旗的手信号旗右臂向右方上下摇动;夜间一红色灯光上下摇动。⑨告知显示错误的信号:告知对方信号显示错误。

昼间拢起的手信号旗两臂左右平伸同时上下摇动数次:夜间红色灯光左右摇动。⑩联络信号:要求显示信号。昼间拢起的手信号旗或徒手单臂向上高举;夜间白色灯光向上高举。

○11试闸良好(钩已提开)信号:表示手制动机已经实验良好或车钩已经提开。昼间及夜间显示方式均同联络信号。

○12指示司机鸣笛信号:指示司机按规定鸣笛。

昼间拢起的手信号旗或徒手小臂向上直立上下小动;夜间绿色或白色灯光上下小动。○13好了信号:通知此项作业已按规定正确完成。

昼间拢起手信号旗或徒手上弧线向车辆方面作圆形转动;夜间白色灯光上弧线向车辆方面作圆形转动。

○14试拉信号:要求对车组(列)进行全部拉动试验。

昼间拢起的红色信号旗直立平举,右臂上下摇动;夜间绿色或白色灯光上下小动。○15推进信号:表示前方进路可以运行。

昼间展开的绿色信号旗平伸。前部的调车人员负责望,正常情况下可不显示信号,夜间绿色或白色灯光。

○16指示司机加速信号:指示司机加速运行。

昼间展开的绿色信号旗或单臂平伸左右迅速摇动;夜间绿色或白色灯光左右迅速摇动。8、使用无线电台调车的规定

8.1无线电台调车要采用无线电台调车灯制式。无线电台调车设备是调车工具,使用单位要制定使用、管理和维修办法。

8.2车站要按规定的频率、电台编号固定使用。交接班时要检查试验,试验良好后,方可使用。

8.3使用无线电台指挥调车时,必须执行单一指挥的原则,指挥机车的调车指令和用语,只能由调车长发出,但在发现危及人身和行车安全时,其他调车人员有权随时发出停车信号或用语,司机接收到停车信号后应立即停车,停车后有关人员要立即报告原因。

8.4用无线电台指挥调车时,必须正确及时,信号准备,用语标准,吐字清晰,不得用无线电台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8.5无线电台调车灯显制式的信号显示方式、显示含意及辅助语音见表1.表1

信号显示方式辅助语音信号显示含意1234568910

11红灯绿灯长亮

绿灯闪数次后熄灭

绿、红灯交替后绿灯长亮绿、黄灯交替后绿灯长亮黄灯闪后绿灯长亮黄灯长亮黄灯长亮黄灯长亮二个红灯

一个红灯熄灭

停车、停车推进、推进起动、起动连结、连结溜放、溜放减速、减速十车、十车五车、五车三车、三车

紧急停车、紧急停车并报告编号X号解销

X号解锁停车信号(起动)推进信号起动信号连结信号溜放信号减速信号十车距离信号五车距离信号三车距离信号紧急停车信号

解锁信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铁路调车作业标准铁路调车准备作业标准1.范围

本票标准规定了铁路调车准备作业程序、项目、内容、作业人员、技术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的调车作业。2.铁路调车准备作业程序图

二、铁路调车准备作业标准

作业程序岗位作业标准说明事项

程序项目内容作业人员技术要求一布置计划1.布置计

划(1)

传达方式调车领导人①应正确及时地编制、布置调车作业计划。布置调车作业计划,应使用调车作业通告单。中间站利用本务机车调车,应使用附有示意图的调车作业通知单。②调车作业通知单按各企业规定格式符号及要求填写。③一批作业不超过三钩可用口头方式布置(中间站利用本务机车调车除外),有关人员必须复诵由于设备原因或作业条件限制,亲自交接计划确有困难时,交接计划办法,由《站细》规定。(2)

布置计划调车领导人调车指挥人④调车领导人有调车指挥人要亲自交接(连续作业时可由连结员接取)计划,并布置作业要求和注意事项2.传达计

划(1)

传达计划调车指挥人①调车指挥人应亲自向司机交递调车作业计划,传达作业方法及注意事项;对其他有关人员,应亲自或指派连结员进行传达。②对较远的制动组及扳道组,可由调车领导人用电话传达,制定人员用调车作业通知单抄写并复诵,核对无误后,向有关人员传达(2)工作分工

调车指挥人.制动长.调车人员.

调车指挥人.③向调车组人员传达计划时(连续作业时,可由连结员传达),要明确分工,布置重点注意事项,并及时听取复诵。④在每个制动员的调车作业通知单上,做出分工标记(固定包线时除外)。⑤接受调车作业计划后,按计划分工立即上岗,做好准备及检查。⑥调车指挥人确认有关人员均已了解调车作业计划后,方可开始工作3.

变更计划(1)

变更限制调车指挥人①变更计划(指一张调车作业通知单)不超过三钩时,可以口头方式传达(中间站利用本务机车调车除外),有关人员必须复诵。仅变更作业方法发或辆数时,不受口头传达三钩的限制,单调车指挥人必须向有关人员传达清楚。②变更股道时,必须停车传达。驼峰解散车辆,变更钩数、辆数、股道时,可不通司机,但变更为下峰作业或向禁溜线送车前,须通知司机。③作业中变更计划,影响编组顺序,股道停留车顺序和车数时,要取得调车领导人的同意;变更正线、道发线的调车作业计划时,须事先取得车站(场)值班员同意(2)变更后报告调车指挥人④岔线、段管线、货物线内的作业计划与实际情况不符时,可自行制定计划,并传达清楚。作业完了及时向调车领导人汇报

作业程序岗位作业标准说明事项

程序项目内容作业人员技术要求二排风摘管1.联系确认(1)联系排风制动员①作业前要与调车领导人联系,了解开车到达情况和解体顺序,做到车次、股道、时间、钩序(组号)清楚,多人作业时,做好分工有困难时,联系办法由《站细》规定无列检站除外

防护办法由《站细》规定(2)确认排风制动员②列车到达15min后,确认列检到达试风完毕(3)防护排风制动员④排风摘管,须做好防护。排风作业在列车解体前完成2.

排风摘管(1)排风排风制动员①缓缓打开折角塞门,放出主风管的风。排净副风缸里的余风。做到风排净、不漏排、不抱闸(2)摘管排风制动员②根据调车作业计划或车号员的开口通知单(或粉笔标记)按一关前、二关后、三摘管、四提钩的顺序,正确摘管3.

复检处理(1)检查排风制动员①检查禁止通过驼峰、不宜使用铁鞋制动的车辆,报告调车长或调车领导人。②排风摘管后,逐辆复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制动员检查困难时,由《站细》规定检查办法。(2)

处理调车长③根据报告或指示,在调车作业通知单上注明手闸制动、禁止溜放或禁止过峰车的钩序,并向有关人员传达清楚三

作业前检查1.检查工具(1)

检查工具备品调车人员①检查手信号灯(旗)、无线电台、安全带、号角、口笛、防溜设施、铁鞋叉子、提钩摘管器、胶圈、简易放风制动阀等车站未规定使用的工具、备品除外。(2)

检查线路连结员制动员②检查线路上有无障碍物,防护信号是否撤除,大门开启状态,调车组扳动的道岔是否良好,货物堆放有无倒塌可能,线路两旁堆放货物距钢轨头部外侧不得少于1.5m,站台上堆放货物距站台边缘不得少于1m(3)

检查车辆连结员制动员③核对现车,检查停留车位置,连挂状态,有无压鞋及注意事项,调整好钩位2.

选闸选鞋(1)选闸连结员制动员①使用手闸制动时,要提前检查闸链、闸杆、闸盘、闸台等是否完好。按照选前不选后,选重不选空,选高不选底,选大不选小,选标型不选杂型,选双不选单的要求进行选闸,使用折叠式手闸,应事先做好准备(2)

选鞋制动员②使用铁鞋制动时,要准备足够良好的铁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铁路调车作业标准

铁路调车平面牵出线作业标准1.范围

本票标准规定了铁路调车准备作业程序、项目、内容、作业人员、技术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的调车作业。2.铁路调车平面牵出线作业程序图

三、铁路调车平面牵出线作业标准

作业程序岗位作业标准说明事项

程序项目内容作业人员技术要求一连挂车列1.作业联

系(1)

布置联系调车长①根据计划要求,了解作业准备情况,通知司机开始作业(2)

布置计划调车长②显示起动信号,指挥司机动车2.准备进

路(1)

请求挂车扳道长(员)信号长(员)①按计划要求,在正线、到发线上调车时,要经过车站值班员的准许(2)准备进路

扳道长(员)信号长(员)②按规定能够准备进路,确认进路开通正确(3)立岗还道扳道长(员)③显示道岔开通信号,立岗监视机车车辆走行3.

连挂车列指挥挂车调车长①接近车列下车,确认排风完了。②显示连结信号,指挥机车连挂二牵出车列1.联系牵

出(1)

信号联系制动员①提前到达取车地点,按规定摘管提钩,核对取车末端车号,确认调车长显示联络信号,向调车长显示起动信号(2)

指挥动车调车长②向车列开口处或末端制动员显示联络信号,确认制动员显示起动信号后,向司机显示起动信号2.准备进

路(1)

请求作业扳道长(员)信号长(员)①与车站值班员联系,请求牵出(2)准备进路

扳道长(员)信号长(员)②按规定准备进路,确认进路开通正确(3)

立岗还道扳道长(员)③得到调车人员或司机要道信号后,显示道岔开通信号,立岗监视机车车辆走行

作业程序岗位作业标准说明事项

程序项目内容作业人员技术要求二牵出车列3.起车牵

出(1)

确认信号调车长制动员①确认车列起动无误,向调车长显示好了信号。②确认开口处或末端制动员的好了信号,注意调车人员上车及安全等情况向司机显示好了信号

遇特殊情况,连结员不能确认牵出车列最后一辆车号时,由调车长负责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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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ID4001帖子84精华0积分1163个人空间发短消息加为好友当前离线12号车厢大中小发表于201*-4-1709:48只看该作者溜放车组间隔距离由《站细》规定(2)

核对确认连结员③车列牵出,按计划查对车数,核对提钩处风管摘开、无抱闸车及牵出车列最后一辆车号正确(3)

指挥停车调车长④根据作业计划,确认车列停车所需位置,指示司机停车

三溜放车辆1.作业联

系(1)

联系溜放调车长①听取有关人员准备好了的报告,按计划指示开始溜放(2)汇报上岗制动长制动员

连结员②向调车长报告准备好了③手闸制动,试闸良好后,向调车长或连结员显示试闸良好信号④检查核对车组无误,确认制动员试闸好了信号后,向调车长报告或显示好了信号2.进路确

认(1)

准备进路扳道长(员)①按规定准备进路,确认进路开通正确②连续溜放第一钩执行要道还道制度(电气集中设备除外)(2)对道确认调车长连结员③非集中区确认扳道长(员)道岔开通信号;集中区确认调车信号开放,指示开始作业.3.溜放车辆(1)

掌握溜放调车长①开放(或显示溜放)信号。根据停留车位置、气候条件、车组大小、空重、车辆走行状态、难易行线等情况,掌握溜放速度,保证溜放车组速度均匀,间隔适当②发现异常情况,果断处理(2)

提钩作业连结员③按计划查对车数,大组车核对车号,随时确认调车长手信号或调车信号机显示状态,根据车组大小、走行性能、气候条件、难易行线、间隔距离、禁溜车等情况,正确提钩,发现异常情况,正确提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或采取停车措施

(3)

扳道作业扳道长(员)信号长(员)④按计划正确扳道,立岗监视溜放车组走行。⑤做到溜放车组间隔不足规定距离不扳;未过联动道岔不扳;有压标车或有侧面冲突的可能时不扳⑥发现异常情况,果断采取措施处理4.制动作

业(1)

手闸制动制动员①手闸自动时,抓牢站稳,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进行试闸②试好闸后,向连结员显示试闸良好信号③正确观速观距,观前顾后,均衡调速,稳妥连挂④多人制动一车组,以第一位制动员为主,其他制动员听从第一位制动员指挥⑤制动完了,松开手闸

作业程序岗位作业标准说明事项

程序项目内容作业人员技术要求三溜放车辆4.制动作

业(2)

脱鞋制动制动长(员)①根据计划,掌握关键、重点股道、人员技术、停留车位置、气候条件,监视各股道车组走行,认真观速观距,正确调速。②发生危机行车安全情况时,及时采取措施或向制动人员报警。③一批作业完了,及时将铁鞋归位、摆齐(3)

铁鞋制动制动员调车长①根据计划钩序、辆数、空重、难易行线、停留车位置、车辆走行、气候条件,采用相应的下鞋方法。但单个车辆必须一车三鞋单轨双基本,小组车必须下基本鞋。②选择适宜地点,准备足够良好铁鞋,遇天气不良或钢轨有油渍、盐、碱、冰雪、霜等情况时,撒沙子,正确观速观距,适时准确安放铁鞋,做到安全连挂或车组间天窗不大于4m。③一批作业完了,及时撤除铁鞋,归位、摆齐。④压鞋时,应按《站细》规定处理。根据作业进度,或在一批作业完了,及时安排取出四摘挂

整场1.

作业联系作业联系调车长①根据计划要求,通知有关人员做好摘挂车整车整场准备。②需越区作业时,同时通知联系越区2.进路确

认(1)准备进路扳道长(员)信号长(员)①按规定准备进路,确认进路开通正确(2)立岗还道板道长(员)②得到调车人员或司机的要道信号后显示股道号码、道岔开通信号,立岗监视机车车辆行走3.

确认动车确认动车调车长①推进运行时,确认扳道长(员)股道号码及道岔开通信号,集中区确认调车信号,望进路,指挥运行4.连挂车

辆(1)

检查线路制动员①检查线路、车辆停留、货物装载,调整钩位(2)

推送车辆调车长制动长连结员制动员②推送车辆先要试拉,车列前部应有人进行望,及时显示信号。确认停留车位置困难时,派人显示停留车位置信号。③应位于易于望前方,又能使司机看见所显示信号的位置。④中转信号人员位置适当,正确及时一致地中转信号(3)

连挂车辆调车长连结员制动员⑤连挂车辆正确及时显示十、五、三车距离信号(单机除外),并听取司机鸣笛回示,没有回示,立即显示停车信号。⑥连续连挂时,可不停车连挂,要确认连挂状态,车组间距离超过10车时,必须顿钩或试拉,末端车辆距警冲标较近时,采取安全措施。⑦推送或牵出车辆前,按规定确认车列挂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铁路调车作业标准

铁路调车编组列车作业标准1.范围

本票标准规定了铁路调车准备作业程序、项目、内容、作业人员、技术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的调车作业。2.铁路调车编组作业程序图

四、铁路调车编组列车作业标准

作业程序岗位作业标准说明事项

程序项目内容作业人员技术要求一作业标准1.作业联系(1)

联系编车调车长①根据计划要求,与有关人员联系编车(2)

联系进路扳道长(员)调车区长

调车长②计划要求,在正线、到发线上调车时,要经过车站值班员的准许。③需越区作业时,通知联系越区2.

准备进路(1)

准备进路扳道长(员)作业员

信号长(员)①按规定准备进路,确认进路开通正确(2)立岗还道板道长(员)②得到调车人员或司机的要道信号后显示股道号码、道岔开通信号,立岗监视机车车辆行走二连挂车辆1.

检查动车(1)挂车检查连结员制动员①挂车前检查线路、铁鞋、停留车辆、关门车、货物装载,调整好钩位(2)指挥动车调车长②确认道岔开通信号或调车信号(单机或牵引时除外),向司机显示起动信号2.

连挂车辆(1)选分车组调车人员①按计划要求分解及边组车组(2)

信号显示调车长连结员制动员②连挂车辆,正确及时显示十、五、三车距离信号(单机除外),并听取司机鸣笛回示,没有回示,立即显示停车信号。③连续连挂时,可不停车连挂,要确认连挂状态,车组间距超过10车时,必须顿钩或试拉。末端车辆距警冲标较近时,须采取安全措施。确认挂妥后,向调车长显示试拉信号,全部起动后显示好了信号

三编组作业1.联系牵出(1)联系转线调车人员①本场转线,按规定联系,准备进路,指挥牵出。转场时,必须征得他场值班员的同意(2)

信号联系调车长②确认制动员的起动信号,向司机显示起的信号,指挥机车牵出

作业程序岗位作业标准说明事项

程序项目内容作业人员技术要求三编组作业2.牵出车列(1)

监视行走调车长①牵出车列起动后,确认制动员好了信号注意调车人员上车及安全等情况,向司机显示好了信号。②进路准备妥当后,立岗监视机车车辆走行

有困难时,由《站细》规定报告人(2)

指挥停车调车长制动员③确认车列牵至所需位置,指示司机停车3.

推进车列(1)

确认进路制动员连结员①非集中区确认扳道长(员)道岔开通信号;集中区确认调车信号开放,指示起动(2)

推进车列调车长连结员制动员②推送车列,车列前部应友人进行望前方,及时显示信号、确认停留车位置困难时,派人显示停留车位置信号。③应位于易于望前方,又能使司机看见所显示信号的位置。④中转信号人员,位置适当,正确及时一致地中转信号。⑤连挂车辆,正确及时显示十、五、三车距离信号,并听取司机回示,没有回示,立即显示停车信号。⑥将车列停放适当位置,并试拉确认车列停稳,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后摘钩(3)

编成复检调车长连结员制动员⑦按规定复检遍成车列。⑧列车遍成后,向调车领导人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调车作业标准

铁路调车列车摘挂作业标准

1.范围

本票标准规定了铁路调车准备作业程序、项目、内容、作业人员、技术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的调车作业。2.铁路调车列车摘挂作业程序图

五、铁路调车列车摘挂作业标准

作业程序岗位作业标准说明事项

程序项目内容作业人员技术要求一准备作业1.作业联系(1)抄收确报车站值班员(车站

调度员)①与列车调度员(确报站\\运转车长)联系,了解摘车的位置\\车数\\货物品名及收货人,空车了解车种、吨位.②将车站待挂车辆报告列车调度员,确定挂车车次、位置、作业时间无调车长的车站,调车长的工作由车站值班员、助理值班员或云站车长担当(以下同)

(2)联系取送车站值班员(车站

调度员或调车区长)③与货运人员联系,商定摘车地点,确定装卸作业时间。待挂车辆要掌握装卸进度。④指示货运人员做好取送车准备2.

作业准备(1)计划传达车站(助理)值班员(调车区长)车站

值班员助理值班员车站(助理)值班员(调车区长)

调车长调车长①中间站作业时,在办理列车闭塞(预告)后,通知调车作业人员做好准备工作。②编组(区段)站,列车成组摘挂或临时甩车,需本务机车作业时,由车站值班员通知助理值班员联系、指挥调车作业并按规定联系进路。③向调车指挥人传达计划及注意事项。④做好作业分工及安全预想,提前上岗。⑤亲自向司机递交调车作业通知单,传达作业注意事项和作业方法。⑥检查作业人员上岗情况(2)

核对现车调车长(连结员或制动员)⑦按计划核对现车,并检查车站状态(3)

排风摘管调车长(连结员或制动员)⑧按规定排风摘管

作业程序岗位作业标准说明事项

程序项目内容作业人员技术要求二摘挂作业1.动车准备(1)准备进路扳道长(员)信号长(员)

信号长(员)①按规定准备进路,确认进路开通正确。②电气集中的车站,调车进路必须一次排出;设备不允许时,由远而近依次排列进路。监视信号显示、机车车辆走行

已事先由人检查除外,由协议的按协议执行(2)要道还道调车人员

扳道长(员)③认真执行要道还道制度。非集中区去集中区,集中区去非集中区的联系办法,按《站细》规定办理2.

指挥牵出(1)

指挥牵出调车长①指挥动车前,确认连结员显示的起动信号;向司机显示起动信号,车列起动后,确认连结员的好了信号,向司机显示好了信号(2)

指挥推进调车长调车长调车人员②推送车辆,要先试拉。车列前部应友人进行望前方,及时显示信号。③应位于易于望前方,又能使司机看见所显示的位置。④中转信号人员,位置适当,正确及时一致地中转信号(3)停留要求调车人员扳道长(员)⑤当车辆越过联运道岔需返岔时,调车人员应向扳道长(员)显示过岔的好了信号3.

作业检查(1)检查线路调车人员①进入占用线道岔或装卸地点前必须一度停车,亲自或派人检查线路、道岔、停留车后,方准进入(2)确认通风调车人员②按规定连结风管。使用简易放风制动阀时,确认通风良好4.

摘挂车辆(1)摘车防溜调车人员①摘车时,必须在车辆停妥后,按规定做好防溜措施再提钩(2)挂车防溜调车人员②挂车时,挂妥后,再撤出防溜措施(3)连挂车辆调车人员③连续连挂时,可不停车连挂,要确认连挂长台,车组间距超过10车时,必须顿钩或试拉。末端车辆距警冲标较近时,须采取安全措施,推进运行前须试拉。④摘挂列车挂妥后,应进行试拉

作业程序岗位作业标准说明事项

程序项目内容作业人员技术要求二摘挂作业5.出站(跟踪调车)(1)

请求出站车站值班员①向列车调度员报告出站调车的作业方法、时间。②按GB/T7178.1中4.5.8、4.5.9的规定,取得列车调度员的口头准许或调度命令,并与邻站办理越出站界或跟踪出站调车手续.③通知邻站出站调车时间,填记行车日志(另起一行).④两段站揭挂“区间占用”表示牌承认邻站出站调车,在行车日志亦应另起一行

调车机车距运转室较远时,可指派板道员及收加不准办理跟踪调车的车站由《行规》规定进路式电气集中操纵的道岔(引向安全

(2)填发通知书车站值班员

调车长⑤按规定正确填记出站跟踪调车通知书,核对无误后交给调车长并通知有关人员。⑥认真核对,无误后方准交给司机进行作业(3)

出站(跟踪)调车车站值班员调车长⑦通知扳道长(员)出站(跟踪)调车的注意事项⑧作业完了后收回出站或跟踪调车通知书,交车站值班员注销后装订(4)

开通区间车站职班员⑨向列车调度员报告作业完了。⑩出站调车(双线区间正方向除外),与邻站办理开通区间手续,开通区间;跟踪调车,通知邻站作业完了时间,两站均在行车日志词栏记入跟踪作业完了时间。⑾撤除“区间占用”表示牌6.作业后处理(1)道岔恢复定位信号长(员)扳道长(员)①作业完了后,应及时将道岔恢复定位,并向车站值班员报告(2)调车结束调车长②将车辆停留及防溜措施等事项报告车站值班员三摘挂作业1.作业报告(1)向调度报告车站值班员①填记行车揭示板②作业后向列车高度员报告

2.

确报传递(2)

向作业站确报车站值班员①接受运转车长委托,向有关站传递摘车,卸货确报②确报传递站,要根据运转车长投递的摘挂列车编组顺序表迅速向前方解体站发出确报

六、铁路调车取送车作业标准

作业程序岗位作业标准说明事项

程序项目内容作业人员技术要求一关车(去程)1.挂车(1)

挑选车组调车人员①按作业计划要求,挑选车组

连结风管数量由规定

(2)连挂车辆调车长连结员制动员连结员

制动员②显示连挂信号,指示挂车.③挂妥后,撤除防溜措施;对遗留车辆应先采取防溜措施再摘开车钩④向调车长显示试拉信号,确认末位车辆起动后,向调车长显示好了信号(3)接管试风调车长连结员

制动员⑤按规定连结风管.使用简易放风制动阀时,应确认通风良好.2.

运行(1)

要道动车连结员制动员

调车长①车列前部望人员,应执行要道还道制度,得到扳道员道岔开通信号或确认调车信号开放正确后,向调车长显示起动信号.车列运行中,进行望,及时显示信号.②确认连结员(制动员)显示起动信号后,向司机显示起动信号(2)起车运行连结员制动员

调车长

调车长连续员制动员调车长连结员制动员连结员制动员

调车长③确认车列起动夫误,向调车长显示好了信号了④确认连续员(制动员)的好了信号,注意调车人员上车及安全等情况.,向司机显示好了信号.⑤应位于易于望前方,又能使司机看见所显示信号的位置⑥中转信号人员,位置适当,正确及时一致地中转信号.⑦推进运行经过无人看守道口前,要显示指示司机鸣笛信号,适当控制速度⑧走行线上由调车人员扳动的道岔,开通走行线并加锁时,可不停车检查,运行中应回强望3.

送车(1)

检查确认调车长连结员制动贺①进入货物线、岔线、段管线前应派人检查线路及停留车,确认道岔开通位置正确(由调车人员扳动的道岔),货物装载无异状,车门关闭,装卸停止,防护信号及装卸机具已撤除,车下无障碍检查人员由规定(2)摘车防溜调车长连结员

制动员②按作业计划及货运人员的要求,对好货位,拉好档,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

作业程序岗位作业标准说明事项

程序项目内容作业人员技术要求二取车(去程)1.连挂返回(1)

连挂调车人员①按“程序一项目不暇接挂车和项目2运行”的岗位作业标准执行停车后起动困难时,不停车进入站内的办法由规定

编组(区段)站是否需要报告,由规定(2)要道调车人员②由货物线、岔线、段管线返回时,须确认扳道人员的道岔开通信号或调车信号开放正确后,进入指定的股道2.

交接报告(1)交接调车人员①规定由调车人员交递货运票据时,应认真负责交清货运票据.(2)报告调车长连结员

制动员②每次作业完毕,应将计划变更的情况,停留车及防溜措施等,一并向调车领导人报告清楚

七、铁路调车停留车作业标准

作业程序岗位作业标准说明事项

程序项目内容作业人员技术要求一

车辆停留1.停留限制(1)停留限制调车人员①机车车辆必须停留在线路的警冲标内方。调车作业中,车辆临时停在调车线警冲标外方时,一批作业完了后,应立即送入警冲标内方因特殊情况需在警冲标外方进行装卸作业是,须经车站值班员、调车区长准许,在不影响列车到发及调车作业的情况下方可进行,装卸完了后,应立即送入警冲标内方。②安全线、避难线、机车固定走行线上禁止停留机车车辆,正线上不得停留车辆时,须经车站值班员准许,在中间站上并须取得列车调员的准许,方可占用。③牵出线、渡线、道岔联动区及轨道衡上不得停留车辆。必须停留时,由《站细》规定

停车后起动困难时,不停车进入站内的办法由规定

编组(区段)站是否需要报告,由规定2.

道岔处理(2)道岔处理车站值班员

扳道员信号员①中间站到发线停留车辆时,两端道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没有轨道路的线路及到发线兼货物停留车辆时除外)。②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及救援列车,必须停放在固定线路上,两端道岔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临时停留公务车线路上的道岔亦应加锁二防溜措施1.实施方法(1)防溜方法调车人员①在线路上停留的滚动轴承的车辆及在到发线、调车线以外的线路上或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停留的车辆,不进行调车作业时,应连挂在一起,并拧紧两端车辆的手制动机或以铁鞋、止轮器、防溜枕木等牢靠固定。因装卸等作业或拉道口不能连挂一起时,按车组在两端实行防溜。②中间站停留车辆时,应连挂在一起,并拧紧两端手闸制动机和以铁鞋(或止轮器、防溜枕木等)进行防溜;不能连挂一起时,应分组采取防溜措施。③超过6.0‰坡道的线路上停留车辆时,须连挂机车;不能连挂机车时,由车站指定安全措施报企业批准后,纳入《站细》。④对停留车辆的防溜设施,无论使用铁鞋、止轮器、防溜枕木或手闸均须确认止轮牢固可靠2.

检查确认(1)接班检查有关人员①对站内停留车辆的防溜措施,接班时检查确认,并实行对口交接(2)防溜报告调车人员②对停留车进行防溜后,在一批作业结束时报告调车长(编组场、编发场除外)

作业程序岗位作业标准说明事项

程序项目内容作业人员技术要求三手推调车1.

请求调车(1)办理手续有关人员①手推调车须办理请求手续,得到车站值班员或调车领导人的准许后,按规定进行手推调车是否登记由或规定

货物线内的手闸制动胜任人员由车站指定,并经车站考试公布(2)计划下达车站值班员

调车领导人②将手推调车作业计划(时间路和辆数)传达给有关人员③必要时通知扳道员防护2.

防溜监督(1)制动

防溜制动人员①由胜任的制动员负责制动,并提前试好手闸(2)监督检查调车长货运

人员②在正线、到发线或在衔接正线、到发现而无隔开设备的线路手推调车时,由调车长(无调车长的车站为助理值班员)负责监督或进行手闸制动。③在装卸线内移动车辆时,由货运人员监督、检查。3.

移动限制(1)辆数限制车站值班员(货运人员)①每批移动不准超过一辆重车或两辆空车在超过2.5‰的线路上,确需手推调车时,由铁路局(企业)批准

(2)速度限制胜任人员②移动速度不得超过3km/h(3)

特殊限制车站值班员(货运人员)③手推调车,手闸必须良好.④在超过2.5‰的线路上;遇暴风雨雪车辆有溜走可能或夜间无照明;接发列车时,无隔开设备的线路上;以及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均禁止手推调车4.

报告制度(1)汇报制度有关人员①手推调车完了后,应及时将车辆停留位置、防溜措施等情况报告调车领导人(2)揭示防溜车站值班员调车员②中间站在行车揭示板上,用下列符号标明停留车的防溜措施:拧紧手制动机○x放置铁鞋或放置防溜枕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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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npla副工长

UID4001帖子84精华0积分1163个人空间发短消息加为好友当前离线13号车厢大中小发表于201*-4-1709:49只看该作者第十二章调车工作一般要求

第202条车站的调车工作,应按车站的技术作业过程及调车作业计划进行。参加调车作业的人员应做到:1.及时编组、解体列车,保证按列车运行图的规定时刻发车,不影响接车;2.及时取送货物作业和检修的车辆;3.充分运用调车机车及一切技术设备,采用先进工作方法,用最少的时间完成调车任务;4.认真执行作业标准,保证调车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及行车安全。

第203条调车工作要固定作业区域、线路使用、调车机车、人员、班次、交接班时间、交接班地点、工具数量及其存放地点。作固定替换用的调车机车及小运转机车,应符合调车机车的条件(有前后头灯、扶手把、木脚踏板等)。

第204条调车工作繁忙、配线较多的车站,可划分为几个调车区。没有做好联系和防护,不准放行越区车或转场车。调车机车越区作业的联系和防护办法,应在《站细》内规定。第205条调车作业应采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并使用规定频率,其显示方式须符合有关要求。铁路局应制定无线调车设备使用、维修、管理办法,保证设备正常使用。领导及指挥

第206条车站的调车工作,由车站调度员(未设调度员的,由车站值班员)统一领导。各场(区)的调车工作,根据车站调度员布置的任务,由该场(区)的调车区长或驼峰调车区长领导。

第207条调车作业由调车长单一指挥。利用本务机车进行调车作业时,可由车站值班员或助理值班员担任指挥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可由有任免权限的单位鉴定、考试合格的连结员或站务员代替。

第208条调车长在调车作业前,必须亲自并督促组内人员充分做好准备,认真进行检查。在作业中应做到:1.组织调车人员正确及时地完成调车任务;2.正确及时地显示信号,指挥调车机车的行动;3.负责调车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行车安全。

第210条调车领导人应正确及时地编制、布置调车作业计划。布置调车作业计划,应使用调车作业通知单。中间站利用本务机车调车,应使用附有示意图的调车作业通知单。调车领导人与调车指挥人必须亲自交接计划。由于设备原因,亲自交接计划确有困难以及设有调车作业通知单传输装置的车站,交接办法在《站细》中规定。调车指挥人应根据调车作业计划制定具体作业方法,连同注意事项,亲自向司机交递和传达;对其他有关人员,应亲自或指派连结员进行传达。具体传达办法,在《站细》内规定。调车指挥人确认有关人员均已了解调车作业计划后,方可开始作业。使用调车无线电话的车站,调车作业计划布置方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211条一批作业(指一张调车作业通知单)不超过三钩或变更计划不超过三钩时,可用口头方式布置(中间站利用本务机车调车除外),有关人员必须复诵。变更股道时,必须停车传达。仅变更作业方法或辆数时,不受口头传达三钩的限制,但调车指挥人必须向有关人员传达清楚,有关人员必须复诵。驼峰解散车辆,只变更钩数、辆数、股道时,可不通知司机,但调车机车变更为下峰作业或向禁溜线送车前,须通知司机。

第212条调车作业必须做好下列准备:1.提前排风、摘管,核对计划,确认进路,检查线路、道岔、停留车等情况及防溜措施;2.手制动机制动的选闸、试闸,系好安全带;3.准备足够的良好铁鞋;4.无线调车设备试验良好。

第213条调车作业时,调车人员必须正确及时地显示信号;机车乘务人员要认真确认信号,并鸣笛回示。连挂车辆,要显示十、五、三车的距离信号(单机除外),没有显示十、五、三车的距离信号,不准挂车,没有司机回示,应立即显示停车信号。当调车指挥人确认停留车位置有困难时,应派人显示停留车位置信号。不足二人,不准进行调车作业。

第214条在调车作业中,调车有关人员要认真执行要道还道制度。单机运行或牵引车辆运行时,前方进路的确认由机车司机负责;推进车辆运行时,前方进路的确认由调车指挥人负责,如调车指挥人所在位置确认前方进路有困难时,可指派调车组其他人员确认。没有看到调车指挥人的起动信号,不准动车,但单机返岔子或机车出入段时,可根据扳道员显示的道岔开通信号或调车信号机显示的进行信号动车。无扳道员和调车信号机时,调车指挥人确认道岔开通正确(如为集中操纵的道岔,还须与操纵人员联系)后,向司机显示起动信号。扳道员之间的要道还道办法,在《站细》内规定。连续溜放和驼峰解散车辆时,第一钩应实行要道还道制度(集中设备除外),从第二钩起,按调车作业通知单的要求扳动道岔。推送车辆时,要先试拉。车列前部应有人进行望,及时显示信号。

第215条调车作业要准确掌握速度,不准超过下列规定:1.在空线上牵引运行时,40km/h;推进运行时,30km/h。2.调动乘坐旅客或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超限货物的车辆时,15km/h。3,接近被连挂的车辆时,5km/h。遇天气不良等非正常情况,应适当降低速度。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10m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m时,要严格控制速度。在有接触网终点的线路上调车时,电力机车应控制速度,机车距接触网终点标应有10m的安全距离。推上驼峰解散车辆时的速度和装有加、减速顶的线路上的调车速度,在《站细》内规定。经过道岔侧向运行的速度,由工务部门根据道岔具体条件规定,并纳入《站细》。

第216条禁止溜放的车辆、线路及其他限制:1.装有禁止溜放货物的车辆;2.非工作机车、动车、轨道起重机、大型养路机械、机械冷藏车、大型凹型车、落下孔车、客车和特种用途车;3.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为溜放调车而设的驼峰和牵出线除外);4.停有正在进行技术检查、修理、装卸作业车辆,乘坐旅客的车辆及无人看守道口的线路;5.停有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车辆的线路;6.停留车辆距警冲标的长度,容纳不下溜放车辆(应附加安全制动距离)的线路;7.未配调车组的中间站或调车组不足三人时,禁止溜放作业。原则上不准采用牵引溜放法调车,因设备条件限制,确需施行牵引溜放法调车时,须有安全措施,并由铁路局批准。

第217条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进行调车作业时,应有安全措施。摘车时,必须停妥,采取好防溜措施,方可摘开车钩;挂车时,没有连挂妥当,不得撤除防溜措施。转场及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调车时,10辆及以下是否需要连结制动软管及连结制动软管的数量,11辆及以上必须连结制动软管的数量,由车站和机务段根据具体情况共同确定,并纳入《站细》。

第219条线路两旁堆放货物,距钢轨头部外侧不得少于1.5m。站台上堆放货物,距站台边缘不得少于1m。货物应堆放稳固,防止倒塌。不足上述规定距离时,不得进行调车作业。

第220条手推调车,要取得调车领导人的同意,手制动机作用必须良好,有胜任人员负责制动。手推调车速度不得超过3km/h。下列情况,禁止手推调车:1.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确需手推调车时,须经铁路局批准);2.遇暴风雨雪车辆有溜走可能或夜间无照明时;3.接发列车时,能进入接发列车进路的线路上无隔开设备或脱轨器;4.装有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5.电气化区段,接触网未停电的线路上,对棚车、敞车类的车辆。在正线、到发线上的作业

第221条在正线、到发线上调车时,要经过车站值班员的准许。在接发列车时,应按《站细》规定的时间,停止影响列车进路的调车作业。

第222条接发客运列车时,能进入接发列车进路的线路没有隔开设备或脱轨器,不准调车,但遇下列情况可以调车:1.发出客运列车时,与列车相反方向;2,能进入接发列车进路的线路的本务机车在停留线路内摘下、上水,列车拉道口、对货位。为了防止机车车辆进入客运列车接车线内,接停车的客运列车时,在接车线末端方向第一组道岔必须向相邻线路开通。有特殊困难的车站,确需调车时,制定安全措施,由铁路局审核批准。第223条越出站界调车时,双线区间正方向,必须区间(自动闭塞区间为第一闭塞分区)空闲;单线自动闭塞区间,闭塞系统必须在发车位置,第一闭塞分区空闲,经车站值班员口头准许并通知司机后,方可出站调车。单线半自动闭塞区间和双线反方向出站调车时,须有停止基本闭塞法的调度命令,与邻站办理闭塞手续,并发给司机出站调车通知书(附件五)。第224条跟踪出站调车,只准许在单线区间及双线正方向线路上办理,并须经列车调度员口头准许,邻站值班员同意,发给司机跟踪调车通知书(附件五)。在先发列车尾部越过预告信号机(或靠近车站的第一个预告标)或《站细》规定的间隔时间后,方可跟踪出站调车,但最远不得越出站界500m。遇下列情况,禁止跟踪出站调车:1.出站方向区间内有嘹望不良的地形、或有连续长大上坡道(站名表由铁路局公布);2.先发列车需由区间返回,或挂有由区间返回的后部补机;3.一切电话中断;4.降雾、暴风雨雪时。列车虽已到达邻站,但跟踪调车通知书尚未收回时,禁止办理区间开通手续。

第226条列车及机车车辆必须停在警冲标内方。调车作业中,车辆临时停在调车线警冲标外方时,一批作业完了后,应立即送入警冲标内方。因特殊情况需在警冲标外方进行装卸作业时,须经车站值班员、调车区长准许,在不影响列车到发及调车作业的情况下方可进行,装卸完了后,应立即送入警冲标内方。安全线及避难线上,禁止停留机车车辆。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及救援列车,必须停放在固定的线路上,两端道岔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临时停留公务车线路上的道岔也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集中操纵的道岔可在控制台上进行锁闭。

第227条编组站、区段站在到发线、调车线以外的线路上停留车辆,不进行调车作业时,应连挂在一起,并须拧紧两端车辆的手制动机,或以铁鞋(止轮器、防溜枕木等)牢靠固定。因装卸车对货位等情况,不能连挂在一起时,应分组做好防溜措施。中间站停留车辆,无论停留的线路是否有坡道,均应连挂在一起,拧紧两端车辆的手制动机,并以铁鞋(止轮器、防溜枕木等)牢靠固定。因装卸车对货位等情况,不能连挂在一起时,应分组做好防溜措施。编组站和区段站到发线、调车线是否需要防溜以及作业量较大中间站执行上述规定有困难时,由铁路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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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npla副工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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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及时正确处理铁路行车事故,维护铁路运输秩序,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铁路运输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制定本规则。

第1.0.2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企业和国家铁路企业参股并委托国家铁路企业经营的地方铁路。国家铁路企业的机车,车辆,客、货列车在地方铁路营运时发生的事故按本规则办理。地方铁路自营范围内的区段可比照本规则自行制定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第1.0.3条凡因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技术设备不良及其他原因,在行车中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经济损失、影响正常行车或危及行车安全的,均构成行车事故。

第1.0.4条发生行车事故,应采取积极措施,迅速抢救,尽量减少损失。

第1.0.5条处理事故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制定对策。对事故责任者,应根据事故性质和情节,予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事故性质、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逐级追究领导责任。

第1.0.6条各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是铁路行车事故调查处理的主管部门。

铁道部安全监察特派员办事处依据本规则参与所辖区域发生的行车重大、大事故调查并提出定性、定责建议。

第二章行车事故分类

按照事故的性质、损失及对行车造成的影响,行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一节特别重大事故构成条件

第2.1.1条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或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人员死亡50人及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第二节重大事故的分类及构成条件

第2.2.1条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繁忙干线

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3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

3、客车中途摘车2辆。

4、机车大破1台。

5、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

6、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二、干线

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4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3小时。

3、客车中途摘车2辆。

4、机车大破1台。

5、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

6、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三、其他线路

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6小时。

3、客车中途摘车2辆。

4、机车大破1台。

5、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6、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第2.2.2条其他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繁忙干线

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3小时。

3、机车、车辆脱轨6辆(台)及以上。

4、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二、干线

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6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

3、机车、车辆脱轨8辆(台)及以上。

4、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三、其他线路

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行车中断满8小时。

3、机车、车辆脱轨10辆(台)及以上。

4、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第2.2.3条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繁忙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3小时;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6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其他线路行车中断满8小时。

3、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第三节大事故的分类及构成条件

第2.3.1条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事故。

一、繁忙干线

1、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2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1小时。

2、客车中途摘车1辆。

3、机车中破1台。

4、客车中破1辆。

5、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

二、干线

1、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3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

2、客车中途摘车1辆。

3、机车中破1台。

4、客车中破1辆。

5、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

三、其他线路

1、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4小时。

2、客车中途摘车1辆。

3、机车中破1台。

4、客车中破1辆。

5、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

第2.3.2条其他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事故。

一、繁忙干线1、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3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

2、机车、车辆脱轨3辆(台)。

3、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及以上。

二、干线

1、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3小时。

2、机车、车辆脱轨4辆(台)。

3、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及以上。

三、其他线路

1、行车中断满6小时。

2、机车、车辆脱轨4辆(台)。

3、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及以上。

第2.3.3条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时:

1、繁忙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3小时,双线中断满2小时;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3小时;其他线路行车中断满6小时。

2、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及以上。

第四节险性事故

第2.4.1条造成下列后果之一,但损害后果不够大事故条件的为险性事故:

1、列车冲突。

2、列车脱轨。

3、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

4、向占用线接入列车。

5、未准备好进路接、发列车。

6、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

7、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

8、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

9、列车中机车、车辆制动梁或下拉杆脱落。

10、列车在区间碰撞轻型车辆、小车、路料及施工机械。

11、列车中机车、车辆、动车、重型轨道车断轴。

12、接触网塌网、坠落、倒杆刮上客运列车。

13、关闭折角塞门开出列车。

14、列车运行中刮坏行车设备或货物坠落损坏行车设备。

15、其他(性质严重的列车事故,经铁路局决定列入本项)。

第五节一般事故

第2.5.1条造成下列后果之一,但损害后果不够大事故及险性事故条件的事故为一般事故。一般事故分为A类、B类。

类一般事故:

A1、调车冲突。

A2、调车脱轨。

A3、挤道岔。

A4、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招致列车停车。

A5、错误办理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

A6、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或防护信号。

A7、列车分离。

A8、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

A9、行车值班、值乘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耽误列车。A10、列车发生火灾或爆炸。

A11、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

A12、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

A13、列车拉铁鞋开车。

A14、漏发、错发、漏传、错传命令耽误列车。

A15、错误操纵及使用行车设备耽误列车。

A16、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

A17、其他(经铁路局、分局决定算事故的列入本项)。

B类一般事故:

B1、机车故障耽误列车。

B2、车辆故障耽误列车。

(1)车辆燃轴;

(2)其他配件。

B3、线路、桥梁、隧道设备不良耽误列车。

B4、水害、塌方、落石耽误列车。

B5、动车、重型轨道车故障耽误列车。

B6、信号、通信设备故障耽误列车。

(1)信号设备;

(2)通信设备。

B7、供电、给水设备故障耽误列车。

(1)牵引供电设备;

(2)信号供电设备;(3)给水设备。

第三章行车事故通报

第3.0.1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以及重大、大事故时,按下列规定通报:

在区间发生时,由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时为司机)立即报告分局(无分局的为铁路局,以下同)列车调度员。如不可能,则报告最近车站值班员,转报分局列车调度员。在站内或段管线内发生时,由站、段长直接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报告事项如下:

1、发生的月、日、时、分;

2、发生的地点(线别、站名,或区间、公里、米);

3、列车车次、种类、机车型号、牵引辆数、吨数、计长、关系人姓名;

4、事故概况及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人员伤亡情况及机车、车辆、线路损坏情况;

6、双线区间是否影响另一线;

7、是否需要救护车、救援列车或起重机。

如发生列车冲突、脱轨或其他严重事故,当时虽未判明是否构成特别重大、重大、大事故,亦应按本条规定通报。

第3.0.2条铁路分局列车调度员接到事故通报后,立即报告调度值班主任。如需要救援列车或救援队时,应立即发布出动命令。分局调度值班主任,除立即报告铁路局调度值班科长外,应同时通报下列人员,迅速赶赴现场:

1、救援列车主任及救援队长;

2、分局长、有关副分局长;

3、公安处长;

4、分局安全监察室主任、有关分处长(科长);

5、有关车站站长及车务、列车、客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水电、生活等段段长和医疗单位负责人。

有关单位接到事故通报后,应立即通报有关铁路公安派出所。如发生列车火灾或爆炸事故时,还应立即通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

第3.0.3条铁路局调度值班科长接到事故通报后,立即报告铁路局长、有关副局长、安全监察室主任(值班监察)、有关业务处长、公安局局长及铁道部调度员。

同时,由铁路局安全监察室主任或值班监察报告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值班监察。

第3.0.4条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事故后,按第3.0.3条规定,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铁道部调度员和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值班监察。

第3.0.5条铁道部调度员接到事故通报后,立即报告值班处长。值班处长报告运输局局长、安全监察司司长、公安局局长(或值班室)及部长办公室。由部长办公室报告总调度长、主管副部长、部长。

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值班监察接到事故通报后,立即报告安全监察司司长、副司长及部长办公室,并由司长或副司长报告总调度长、主管副部长、部长。

第3.0.6条有关特别重大事故及重大、大事故的通话,按“117”应急通信级别,按“立接制”紧急办理。

第3.0.7条发生险性及一般事故时,按下列规定通报:

1、在区间发生时,由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时为司机)或施工领导人立即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如不可能,则报告最近车站值班员,转报分局列车调度员。在站内或段管线内发生时,由站、段长直接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报告事项同第301条内容。

2、铁路分局列车调度员接到险性事故通报后,及时向有关领导及有关单位通报,并向铁路局列车调度员报告。如需要救援列车或救援队时,应立即发布出动命令。铁路局列车调度员接到险性事故通报后,及时报告铁道部调度员。

第3.0.8条铁路分局列车调度员应将每件行车事故及时填写“行车事故概况表”(安监报-1),同时报铁路局列车调度员及抄送铁路局、分局安全监察室。铁道部调度员接到特别重大、重大、大事故及险性事故报告后,及时填写“行车事故概况表”,并通知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大事故时,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及有关业务部门应将详细情况及时逐级报告上级主管业务部门。

第四章行车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4.0.1条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务院34号令发布施行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调查处理。

重大事故由铁路局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铁道部审查批复;大事故由铁路局调查处理,并报铁道部备案。重大、大事故涉及的两个铁路局(其他有关单位,下同)意见不一致时,各自向铁道部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由铁道部审查裁决。险性事故由发生事故的铁路分局调查处理,涉及两个分局意见不一致时,由铁路局审查裁决。

一般事故由基层单位调查处理,涉及两个分局意见不一致时,由铁路局裁决。涉及本分局两个基层单位时,由分局裁决。

第4.0.2条铁道部认为有必要调查的事故,可派员进行调查。

第4.0.3条重大、大事故发生后,在铁路局、分局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到达现场前,由分局指定的车站站长任组长并组织有关单位组成事故现场临时调查处理小组。其任务是抢救伤员,尽快开通线路,做好各项救援准备工作,勘察现场,保存可疑证物,查找事故线索及原因,作成记录,向铁路局、分局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报告。

第4.0.4条铁路分局接到重大、大事故通报后,立即组成以铁路分局长或副分局长为主任委员,安全监察室主任为副主任委员,有关分处长和公安处长为委员的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迅速赶赴现场,在铁路局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到达之前组织指挥有关人员,积极抢救伤员,采取措施,迅速恢复通车。

第4.0.5条铁路局接到重大、大事故通报后,立即组成以铁路局长或副局长为主任委员,安全监察室主任为副主任委员,有关处长和公安局局长为委员的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第4.0.6条事故发生的有关单位在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到达后,必须主动汇报事故情况,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干涉、阻碍事故调查的正常工作。

第4.0.7条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勘察现场和事故调查。工务部门绘制现场示意图。公安部门维护现场秩序、勘察现场、调查取证。如技术设备破损故障时,应保存其实物。

2、如事故发生地点的线路遭到破坏,无法检查测量线路质量,则应对事故地点前后各100m的线路质量进行检查测量,作为衡量事故地点线路质量的参考依据。

3、对事故关系人员分别调查,由本人写出书面材料或口头叙述(由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主任指定人员代笔记录并经本人签字)。

4、检查有关技术文件的编制、填写情况,必要时将抄件附在调查记录内。

5、提高警惕,注意是否有人为破坏的迹象。

6、根据调查结果,初步判定事故原因及责任,及时向铁路局详细汇报并在24小时内向铁路局及铁道部拍发“重大、大事故电报”(电报格式如附件1)。

调查取证材料,必须经调查取证人员确认签字。

第4.0.8条发生重大、大事故的基层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后7日内向分局提出重大、大事故报告(5份)。铁路分局应于接到基层单位的重大、大事故报告后,由责任业务部门(无责任业务部门时为关系业务部门)主稿重大、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附详细的现场调查材料抄件),于10日内报铁路局(5份)。

铁路局接到分局重大、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后,由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召开事故处理会议,分析原因,判明责任,对大事故作出处理决定并批复;对重大事故提出处理意见,由责任业务部门(无责任业务部门时为关系部门)主稿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连同详细的现场调查材料抄件),于7日内报送铁道部(3份)。

铁道部接到铁路局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后,由部事故处理委员会召开事故处理会议,分析原因,判明责任,提出处理批复意见,由安监司主稿事故批复文件,报主管安全工作的副部长审批。部事故处理委员会由相关部门组成。

第4.0.9条重大、大事故发生局如初步判明与他局(含其他单位,下同)有关时,应在24小时内发出电报通知有关局,说明事故情况及原因。有关局接到电报后,要立即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发生局应组织有关局召开事故分析会议,作出会议纪要(主要内容包括事故概况、性质、损失、事故原因及责任的认定意见),有关方面负责人签认。如意见一致时,由责任单位按本规则处理。如意见不一致时,由事故发生局将事故调查资料及会议纪要连同事故报告报送铁道部(3份);有关局将调查意见及分歧写出事故报告报铁道部(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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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10条险性事故发生后,由分局长或副分局长(无分局的由铁路局安监室)组织有关基层单位的领导干部及分局有关业务分处、安全监察室共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及责任者,由主要责任单位于事故发生后3日内,向分局提出事故处理报告(2份)。然后由分局长召开事故处理会议,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决定,制定防止措施,由责任业务部门(无责任业务部门时为关系业务部门)主稿文件,于事故发生后7日内公布处理结果,并报铁路局安全监察室及主管业务处备案。

第4.0.11条一般事故发生后,基层单位必须及时进行调查分析,并向分局报告。分局认为有必要时,应派安全监察室及有关业务分处人员对一般事故进行调查。由有任免权限的单位对责任者作出处理决定,于5日内处理完毕,将“行车事故处理报告”(安监报-2)报分局安全监察室及主管业务分处备案。

第4.0.12条险性及一般事故如确定为他局责任时,由发生局业务处主稿叙明事故发生情况及原因,并附原始事故资料一份,经安全监察室会签后,转送责任局主管业务处、安全监察室各一份(如20日内未转出,列发生局责任)。责任局应即认真分析原因,确定责任者,并按本规则进行处理。

第4.0.13条属于人为破坏性事故及破坏嫌疑事故,由公安部门负责查处。

第五章行车事故责任的判定和处理

第一节行车重大、大事故责任的判定

第5.1.1条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要认真分析,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事故责任依次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影响安全成绩。

第5.1.2条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法规,铁路职工必须贯彻执行。如因特殊情况经铁道部特批同意,可由铁路局制定措施办法,暂不执行《技规》中的某些条款。由于措施不当或贯彻不力,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列责任事故。确属主观上不能防止的事故,列非责任事故。

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有关部门拟稿发布的文电,凡涉及有关部门而没有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不包括因部门间意见不一致,经领导裁定的问题),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定拟稿发文电部门的责任事故;如已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5.1.3条设备(包括零、配件)质量不良,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除判明产品第一供应者(工厂、工程、物资供应等部门,下同)责任外,列路内该设备主管部门事故。

技术设备的所属部门或管理部门,对设备原因造成的行车重大、大事故,不认真分析,查不出原因的,定该部门责任事故。

因机车构架、车轴、整体车轮、轮箍及车辆大部件如侧架、摇枕断裂,车轴冷断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根据质量保证期、使用寿命和断口等情况分析断裂原因,判定责任单位。

第5.1.4条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使工务设备损坏(如塌方落石、泥石流、路基冲刷、路基下沉、桥涵冲毁等)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属于下列情况,列工务部门其他事故,不影响安全成绩:

1、超过洪水设计频率、最高洪水位、最大降雨量或桥涵最大通过流量,或者虽不超过以上设计标准,但属于一次洪水期内的局部冲刷或流向改变,将桥涵墩台或路基冲坏。2、路堑堑顶至铁路一侧分水岭自然山坡上,路外开荒种地、挖渠修塘、砍伐树木、开山采石、采矿弃渣、破坏植被,经劝阻和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干预后仍然无效造成铁路设备损坏。

3、线路下的岩溶、古墓、古坑道、厚层地下冰热融造成的路基突然下沉或陷穴。

4、由于风、沙、雨、雪等自然影响,以目前科技水平事先无法预测,或虽能预测,但人力无法抗拒的灾害。

第5.1.5条在新线或已竣工的工程地段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与工程的设计、施工、科研等有关时,应视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确属上述单位责任的,列设计、工程、科研等部门责任事故。

第5.1.6条凡因货物装载加固不良而造成的行车重大、大事故,属货运部门失职而造成的,定为货运责任事故,影响安全成绩;如确属托运人或自装货物单位的责任,由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可列为货运其他事故,但影响安全成绩。如系托运人自装的车辆,经调查分析,铁路工作人员无法检查发现,由托运人或自装货物单位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列为货运其他事故,不影响安全成绩。

第5.1.7条凡路外单位托运的自轮运转的货物,必须经铁道部指定的铁路有关部门审核检查其技术状态,符合铁路运输有关规章规定的要求,方可托运。如在运输中由于自轮运转货物技术条件不符合规定,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属于检查范围内的,列审核检查部门的责任事故;属于审核检查范围以外的,由审核检查部门负责追究,责任单位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后,方可列货运部门其他事故,不影响安全成绩。自轮运转货物,没有办理手续,未按规定进行审核检查,没有挂运命令就编入列车,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列编入或同意放行的部门责任。

第5.1.8条凡铁路所属部门、单位临时借用(或利用)路外企业单位机车或调车人员为铁路部门进行调车作业和牵引列车,由于路外企业单位机车或调车人员的原因,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均列铁路借用(或利用)部门、单位责任事故。

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凡以承发包、委托等形式,用集体单位人员或非铁路正式职工,承担铁路行车设备施工、维修,生产铁路用零部件和参与铁路营业及铁路行车有关工作等,因产品、施工、维修质量等原因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均列铁路承发包、委托单位责任事故。

行车设备,采用非定点厂产品或不合格产品,因质量问题造成行车事故时,列决定采用该产品单位的责任。

凡路外企业单位委托铁路有关部门、单位(包括所属集体单位)承担的专用线及其他设施的维修工作,由于施工、维修质量原因,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列铁路施工、维修部门、单位的责任。

第5.1.9条凡因人为破坏造成的行车重大、大事故,在公安部门结案或经公安部门确认系破坏原因造成时,可列其他责任事故,不影响安全成绩。

若违反国家或铁道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关规定而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列有关部门、单位其他责任事故,影响安全成绩。

第5.1.10条凡经铁道部、铁路局批准的技术革新项目、科研项目(铁路局批准的项目需报部备案),应在科研试验基地进行动态试验;必须在运营线上试验时,应有必要的安全措施,在限定的试验期限内确因试验项目本身原因发生事故,不列行车责任事故;但由于违反操作规程以及其他人为因素造成的事故,仍列行车责任事故。凡已经正式投入使用的各种技术设备,发生行车事故时,一律列行车事故。

第5.1.11条行车重大、大事故的发生局不认真组织调查分析,调查资料不完整,列其他责任事故根据又不足的,列发生局的责任事故。

第5.1.12条行车重大、大事故发生局,如初步判明事故责任系他局责任时,应按本规则第409条规定,发出电报通知有关局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会议,分析事故原因,定性定责;如有异议时,按规定报告铁道部裁定。如事故发生局没有及时通知有关局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会议,擅自决定列他局责任,而他局提出异议时,列发生局责任事故。有关局接到发生局通知后,没有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按发生局调查分析意见进行定性定责。

如双方不认真调查分析事故,推拖扯皮,经铁道部裁定,由事故发生局统计事故件数,影响双方安全成绩。

第5.1.13条下列事故可列为其他责任:

1、除本规则中“行车事故报告表”(安监报-4)中所列部门以外的铁路部门的责任事故,列其他责任事故,影响安全成绩。

2、路外单位责任事故,列入其他事故。列车火灾或爆炸,以及线路上障碍物造成的事故,判明非铁路责任的,列其他责任事故。

3、特殊情况,经铁道部(铁路局)审查,确定列其他责任的行车重大事故(大事故),是否影响安全成绩,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确定。

第5.1.14条其他几项规定:

1、责任行车特别重大事故及行车重大事故,影响铁路局、分局安全成绩;责任行车大事故,影响铁路分局(无分局的影响站、段)安全成绩。纯属领导责任造成的事故,列领导责任,影响单位安全成绩。

2、各部门因违章作业、设备质量或零部件丢失所发生的事故,一律统计在各该部门事故中,能确定责任的,列责任事故;不能确定为铁路责任的,列该部门其他事故,是否影响安全成绩,根据具体情况确定。3、凡隐瞒事故,一经查清,列责任事故,并影响安全成绩。

第二节险性事故及一般事故责任的判定

第5.2.1条各铁路局可参照本规则第五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处理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三节事故损失费用的赔偿

第5.3.1条行车事故的损失费用应在事故处理报告中列出明细表,由事故处理会议或上级安监部门对事故损失费用的承担责任作出裁决。

第5.3.2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事故损失费用的100%。

第5.3.3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事故损失费用的50%以上;负重要责任的承担事故损失费用的50%以下;负次要责任的承担事故损失费用的30%以下。

第5.3.4条定其他责任的事故损失费用(不包括路外企业责任的事故),由承担其他责任的铁路局(或分局)负担;定部门其他责任的事故损失费用,由部门所在的铁路局(或分局)负担。

第5.3.5条属于铁路运营部门责任的行车事故损失费用,在铁路运输成本中列支。

第5.3.6条尚未验交的工程发生其他非责任事故的损失费用,在建设费中列支。

第5.3.7条确属产品制造部门责任的经济损失费用的赔偿程序为:先由产品第一供应者负责赔偿,其后由产品第一供应者负责与该设备零、配件或材料供货部门清算索赔损失。

第5.3.8条经事故处理会议或上级安监部门作出承担事故费用的决定后,事故损失费用赔偿单位不得拒付。

第六章行车事故的统计、分析、总结报告

第6.0.1条各单位应备有《行车事故登记簿》(安监统1),详细记载各种行车事故的发生经过、原因及处理情况;定期分析总结,认真填写“行车事故处理报告”(安监报-2),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第6.0.2条铁路分局安全监察室(无分局的由站段安全室)应将发生事故情况每日报告铁路局安全监察室。铁路分局于月、季、半年、年度后5日内,铁路局于月、季、半年、年度后10日内做成“行车事故报告表”(安监报4),逐级上报。

第6.0.3条铁路局、分局各业务部门应于月、季、年度末,对本系统行车事故进行分析总结,向上级主管业务部门报告,并抄送同级安全监察室。第6.0.4条各级行车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行车事故定性定责。上级行车安全监察部门发现下级行车安全监察部门对事故定性定责不准确时,有权加以纠正。

全路行车事故的统计数字和责任部门,均以安全监察部门的记载为依据。

事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或部门时,应将件数列入主要责任单位或部门。

所发生的事故即使确定为他局责任,仍由发生局统计件数。

铁路所属机车、车辆、人员,在本规则第1.0.2条规定适用范围以外的铁路线路上作业,及在铁路所属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溜入路外线路,造成行车事故,责任属于铁路的,由铁路统计件数,责任不属于铁路的,不统计件数。路外单位的机车、车辆、人员在铁路所属线路上作业及在路外线路上作业的机车、车辆溜入铁路线路,造成行车事故,无论责任属于何方,均由铁路统计件数。路外单位租用铁路的机车、车辆,借调的人员发生行车事故时,按双方签定的合同规定办理。

第6.0.5条每日行车事故件数的统计,由前一日18时0分起至当日18时止计算。但填报事故发生时间时,应以实际时间为准,即以零点改变日期。

第6.0.6条凡企业自备车(包括外国车)、路内专用车、检修车、淘汰型车等(包括已批准淘汰转入非运用但还在使用的车辆)发生事故时,应按路内运用的机车、车辆发生事故统计。

第6.0.7条未交付运营的工程临管线路发生的行车事故,由铁路局、工程局制定补充规则自行统计和掌握,但须报部核备。

凡经正式验收交付铁路局运营的线路,发生事故后均应统计铁路局事故件数。

在运营线上施工封锁区间内发生行车事故,一律按本规则规定进行定性、统计和处理。

第七章罚则

第7.0.1条对行车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按照铁道部铁劳〔1997〕112号文发布的《铁路行车事故责任人处罚办法》执行。

第7.0.2条对发生行车事故后,不按本规则及时上报的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警告处分。

第7.0.3条对拖延事故处理、推脱责任、姑息纵容、隐瞒不报或破坏事故现场、阻挠事故调查、做伪证、不如实反映情况的责任者及单位的有关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有犯罪嫌疑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7.0.4条事故调查组工作人员调查中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或索贿受贿、借机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有犯罪嫌疑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8.0.1条米轨铁路构成各类行车事故的条件,由所属铁路局参照本规则结合米轨铁路具体情况制订,并报铁道部审批。

第8.0.2条本规则一些重要内容的具体含义,按本规则附件2的解释执行。

第8.0.3条本规则由铁道部安全监察司负责解释。

第8.0.4条本规则自201*年7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铁安监字〔1987〕1102号文发布的《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1.重大、大事故电报拍发办法

2.《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内容解释

3.机车、车辆大、中破范围

4.行车事故概况表(安监报-1)

5.行车事故处理报告(安监报-2)

6.外转行车事故通知书(安监报-3)

7.行车事故报告表(安监报-4.1~4.5)

附件1:

重大、大事故电报拍发办法

1、发报人: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

2、收报人:铁道部部长、铁道部安全监察司、铁路局局长、铁路局安全监察室。

3、电报等级:按特级电报办理,等级标志为“T”。

4、线别代码:繁忙干线为A;干线为B;其他线路为C。

5、电报内容、代号如下:

电文先记“行车重大事故”或“行车大事故”,然后用下列代号代替报告项目,再填具体内容(不用的项目可省略)。

代表事项:

(1)发生月、日、时、分;

(2)发生地点(线名、线别代码、站名、区间、公里、米);

(3)发生列车车次,种类;

(4)机车型号(所属段别);

(5)牵引辆数、吨数、计长;

(6)事故概况及原因的初步判断;

(7)人员伤亡(死亡、重伤人数,分路内外人数);

(8)设备破损程度(机车、车辆、线路等);

(9)事故车辆装载货物品名及损失情况;

(10)救援工作完了时间;

(11)线路开通时间;

(12)其他。

附件2: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内容解释

1、“列车”:系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250条的规定“列车是指编成的车列并挂有机车及规定的列车标志。单机、动车及重型轨道车,虽未完全具备列车条件,亦应按列车办理”。

“客运列车”系指旅客列车(包括临时旅客列车)、混合列车。

“其他列车”系指客运列车以外的列车。

列车与其他调车作业的机车、车辆等互相冲撞而发生的事故,算列车事故。列车以调车方式进行摘挂或转线而发生的事故,算调车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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