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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军转安置政策—苏州市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及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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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201*年军转军转干军转干考试北京军转军转网军转论坛军转军转干部安置军转干考试公告军转干考试大纲

(一)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1*〕3号);

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8号);

3.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计划分配公共类(试用)的通知》(国转办〔201*〕26号);4.历年来中央、省、市颁发的相关军转安置工作的政策。(二)接收条件

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

担任师、团、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的方式安置。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入伍时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自主择业的;

(2)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因公致残的。

5.夫妻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夫妻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6.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7.担任团级以下(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军队转业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接收:(1)年龄超过50周岁的;(2)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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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含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或安置地市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提升领导职务不满一年的;

(5)受审查尚未作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6)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7)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8)外省籍转业干部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本省籍转业干部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但尚未丧失干部条件的,一般回原籍安置)。(三)工作程序

1.走访驻军及地方有关用人单位,掌握基本情况;

2.接收、审查转业军官及随迁配偶档案,并按规定逐级交接;3.编制并报请有关领导机关下达接收安置计划;4.采取各种措施,落实转业军官及配偶工作单位;5.发出报到通知;6.组织报到;

7.举办军转培训班,抓好岗前培训;

8.帮助转业军官解决好子女入学入托等问题;9.进行年度安置工作总结。(四)报到程序

1.军官转业报到须持下列证件:

(1)部队政治机关开具的《行政介绍信》;(2)党、团员的《组织关系介绍信》;(3)《(工资)供应介绍信》。

2.随迁家属、子女的转业军官报到时须持下列证件:

(1)配偶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县以上人社部门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工资介绍信》及《养老保险手册》;

(2)党、团员的《组织关系介绍信》;(3)户口迁移证;

(4)随迁的待业子女,须持所在地县以上人社部门开具的待业证明。3.在市军转办报到后:

(1)填写《预备役军官登记表》,并交纳一寸免冠照片2张;

(2)行政关系:凭市军转办《干部介绍信》到分配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行政关系接收手续;

(3)组织关系:党员凭《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指定单位组织部门办理接收手续;团员可直接到团市委办理行政关系接收手续;

(4)落户手续:凭市军转办开具的《苏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入户通知单》及在苏亲属户口本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及个人身份证。(五)结果反馈

军转安置实行“政策、办法、结果”公开,并根据每年度上级规定的时间完成接收安置任务。

(原题目:转业军官接收安置工作来源:苏州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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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阅读:201*年军转:军转干部郑州市安置政策及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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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年军转:军转干部郑州市安置政策及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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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搜集整理的一则河南军转信息,具体为《郑州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及工作程序》。201*年预计转业至郑州市的军转干部可以作文政策参考。

郑州市军队转业干部(简称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市军转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制定全市军转干部安置计划,承办军转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落实军转干部培训工作,协助做好军转干部随调随迁家属及子女的安置工作。

一、军转干部进郑的政策规定1.原籍或入伍地是郑州市的;

2.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在郑州市的;3.配偶已随军,且取得郑州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4.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取得郑州市常住户口且有独立合法产权住房的;

5.未婚的军转干部,其父母取得郑州市常住户口且有独立合法产权住房的;6.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转干部,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郑州市的;

7.军转干部的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本人子女取得郑州市常住户口且有独立合法产权住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4)因公因战致残的;

8.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9.未婚或者离异的军转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二、基本程序是1.接收档案

根据省军转办下达的军转干部安置计划,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劳动局接收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档案。

2.资格审查

接收档案后,审查转业干部安置资格,不符合进郑条件的退回部队或调整到入伍地、原籍安置。

3.考试考核

组织军转干部参加郑州市党政机关及公检法部门选用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论文写作》或《法律基础知识》),并根据军转干部服役期间德才表现,实行功绩量化加分考核。

4.分配

(1)经考试考核取得录用资格的军转干部参加党政机关和公检法部门的分配;(2)未取得录用资格的在市属企事业单位和市辖县(市)区内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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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师团职军转干部由市委组织部提出分配意见,报市委审定后分配;

(4)市属各县(市)的军转干部分别由各县(市)人事劳动局分配,安置去向确定后,向接收单位移交军转干部和随调家属档案。

5.定职定位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接收单位接收军转干部档案后,根据安置政策和军转干部情况做好定职定位工作,而后向部队移交部门发出军转干部报到通知书。

6.岗前培训

对新军转干部进行岗前集中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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