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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习感想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08:47:07 | 移动端:司法实习感想

司法实习感想

司法实习感想从律师的言行所想到的

这次的实习感想主要是通过记录我与所实习单位的律师在一次到法庭办案的过程中的言行观察上来写的,其实主要就是记录律师庭审时候进行的陈述,至于能从中领悟到什么很深刻的意义,在庭审的时候是完全没办法细想的,在回来后对感想进行了总结,有不足的地方还请老师指教。

案子是一件诈骗案,我和上次一样是在昌平区法院刑事庭进行旁听。而且这案子是我所实习的文博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徐律师接的案子,所以比较方便我对整个案件进行了解。案件经过公安局侦查以后,送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终于起诉到了法院,而法院在开庭的三日前必须用传票通知被害人出庭参加庭审。于是就等着法院的传票。徐律师说,他记得很清楚,他刚从外地回来,受害者的在晚上打来了电话,说明天就要开庭。他当时很诧异,法院为什么没有通知他们而就直接开庭,这么明显的违背法律的程序他是第一次见到。受害人之所以知道是因为检察院在开庭前需要向他再调查一个材料。徐律师当时就开始对法院的这种不理解,并且也和检察院的公诉人进行了通话,并且交换了意见,并且明确的表示,他们必须要参加庭审。

当天当徐律师带着我表明身份的时候,法院觉得十分的好奇:没有通知你们,我们开庭是不需要你们的参加的。当时我很惊诧,受害者(请原谅我是用这样一种不专业的称呼,但看完我的整篇感想,也许就知道为什么这样称呼了)却很激动。“我的钱被骗了,开庭不让我参加,这不应该吧!”这是很朴素的一句话,确实是受害者的钱被骗,才引起了今天的庭审,如果不是受到诈骗也许就不会有这个诉讼。徐律师就说:“我们是本案中的被害人,作为被害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参加庭审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聘请律师参加庭审更是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因为徐律师多次提到了“被害人”这个称谓,法官就马上回复说:“在本案中是一个诈骗案件,是有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去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法院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去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需要受骗的人在本案中出现。所以本案根本没有什么被害人,受骗者不是法律上的被害人。”所以我在本文的开始就一直没有使用“被害人”这个法律上的专有的名词,而是直接套用了法官的原话叫做“受害者”,既然是名不正,那么就言不顺。于是就针对本案是否应该有被害人参加诉讼并提附带民事诉讼开始了争论。以下是当时庭审的笔录,相当于我当了次书记员:

徐律师说:“本案中的受骗者就是本案中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一定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本案中已经被骗去了26万元之多,难道还不是被害人吗?”

法官说:“附带民事诉讼只是针对直接的物质损失进行赔偿,而不能针对一些间接损失进行赔偿。诈骗案件中的受害者受到的损失不是直接的经济损失。”

徐律师说:“被告人骗取的26万元之多的全部是被害人的现金,怎样认定是间接损失呢?法律上明确规定了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官说:“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有相应的规定,只能是针对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害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徐律师说:“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有没有直接的规定诈骗案件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身权利受到侵犯的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没有问题。关于自己钱直接被诈骗的,也是在本司法解释中第一条规定的财物被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啊。”

法官说:“因为本案不是财物被毁坏的也不是人身权利遭受侵犯的,所以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不允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徐律师说:“金钱直接被诈骗难道不比财物被毁坏更为严重吗?本解释中的财物究竟应该是作何解释呢?能否包括金钱在内,被毁坏和被直接的骗走究竟有什么不一样啊?既然针对财物被毁坏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那么针对金钱被骗的行为就应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官说:“我们应该依法办事,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既然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诈骗案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就无法可依,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徐律师说:“所谓的法无规定是的禁止的说法只能是针对司法机关来说的,对于老百姓来讲,法无规定是允许,而不应该是禁止。”

法官说:“但是在实践中没有这种先例,法院系统一直是这样掌握的,一般的诈骗案、盗窃案、抢劫案、抢夺案等,国家将处置这些犯罪的权利交给了司法机关,有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去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徐律师说:“但是,司法机关在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的时候,必须要考虑被害人的感受。如果不让被害人在场而法院就将罪犯给予了刑罚,即使是在公正的结果,也不会使被害人安心。因为他是被害人,他需要看着被告人接受正义审判,亲眼看着正义得到伸张。法院的审判不能以司法机关为中心,而应该是以当事人为中心。要用国家的强制力,来最大限度的无满足案件当事人的要求。这样的法律才是一个比较令人信仰的法律。”

法官说:“既然已经到庭,可以参加庭审,但是律师就不要参加了。在庭审的时候,我们一定要征求的被害人的意见。”

徐律师说:“那就有问题需要解决的是,被害人出庭的目的一是看着被告人接受法律的审判;二是将自己的钱追回来。有时被害人的真正目的不是将被告人判上多少年,而是想将自己的钱追回。在这个问题上该如何解决。”

法官说:“我们在审判中一定会考虑到这一点,如果被告人同意退赃的,我们在判决中就直接写出将赃款去追缴,以后直接返还给被害人。如果不能退回全部赃款的,余额部分可以直接拿着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到法院去提起民事诉讼,等到法院作出了民事判决以后,这才是将来执行的依据。犯罪分子什么时间出来以后,有钱时到法院可以直接去申请强制执行。”

徐律师说:“那好,我就作为一个旁听者,也要把这个庭观摩完,毕竟我是被害人聘请的律师。我有义务针对本案的一些法律问题给被害人提供法律上的帮助。”

从上午的将近11点到下午的3点,一个跨越了中午的庭审,反正我没有吃早饭,不知道我们的法官和检察官是否吃了早饭。原因是那个撤弥天大谎的被告人根本就不认罪。

为了更好地将本案的问题搞清楚,我特将一些法律和司法解释摘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的财产、集体的财产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1*年12月4日通过,12月19日实施)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经过这次对于庭审中律师和法官之间的对峙和争辩,我可以很明显的感受到律师鲜明的特性,无论是为了正义还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利,而且他们提出问题的思路都是长期干律师工作中培养出来的,很尖锐,但无奈的是在刑事审判中律师的作用总是很微妙。

诉讼程序应该是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中心,正义的伸张要以一种让人们看得见的方式,不管是被告人还是被害人有参与诉讼的特权。司法机关不能只顾国家的利益和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的需要,不去考虑案件当事人的感受。一个以国家司法机关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是悲哀的,法治政府应该是一个如何限制政府非法行为、合法为人民服务的政府。

同时在这次实习中,我深刻的感受到“语言”就是律师最重要的“兵器”,律师当然必须具备高超

的语言运用能力,不仅要能“妙手著文章”,还必须得“能说会道”。律师的“兵器”也有高下之分,体现着律师不同的职业素养与“战斗力”其一,“能说得出来”。是律师要敢于把心中所想说出来,要敢于面对权势,把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意见表达出来,不能因为私心,因为畏惧权势不敢把说自己应该说的话,不敢行使自己应尽的职责,这也是对律师能力与职业道德起码的要求。其二,“能说的清楚”。能说清楚的前提是对案件的法律关系,证据、法理及法律依据有一个准确、清晰、全面地认识,在此基础上用准确、简洁的语言把您的意见表达出来,让别人能听得清,听得懂,这是对律师职业素质的基本要求。其三,“能说的精彩”。律师要善于驾驭和运用语言,要做到令人折服,使人印象深刻,精彩的语言往往最能展示律师的职业能力与风采,迅速给法官、当事人留下深刻的印象。“说的精彩”是一名律师举止、能力、修养的综合体现,但在中国传统文化背景下,“能说”往往是一个中性贬义词。处于“高位”的人本能不喜欢听到“地位”过多的言论,即使是精彩的言论,有时也不一定能起到好的效果,甚至适得其反。其四,“能说的得体”。律师应懂得如何说服别人,懂得在对于不同对象不同的表达方式和分寸,懂得在不同场合表达尺度和态度。律师“能说会道”的最高境界应该是“不说”。律师通过证据的展示,法条的规定,法理的阐释,无需多语,即可使受众在其引导下自然而然的形成律师所希望他们形成的“内心确信”。因为这种确信不是律师“说服”的,而是自己一步步主动形成的,所以更具说服力,“无言”的境界需要很高的法律修养,深厚的内功,可以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

扩展阅读:基层司法所实践心得

基层司法所实践心得

根据近阶段本人在基层司法所所见闻,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司法行政部门直接面向群众和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法律保障的前沿阵地和工作窗口,担负着具体组织实施司法行政各项基层业务工作的重要职责。司法所规范化人民调解工作成为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成为维护地方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全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和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人民调解,进贤县司法局开展了“深化三项重点工作全员大练兵”,我围绕着城关镇辖区人民调解工作当前所遇到的难点问题进行了思考,通过三周的基层司法所实习,深的体会。

当前,我镇经济和社会进入转型期。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磨擦不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涉法信访问题越来越突出。民事纠纷导致治安刑事案件上升,对社会和谐稳定带来较大压力。

首先,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看,目前,人民调解的范围已由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损害赔偿等民间常见性矛盾纠纷发展到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诸多方面以资源权属、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等经济内容为主的新型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关系错综复杂,参与人数也呈规模化倾向,而且通过不当方式寻求矛盾纠纷解决的现象也比较突出,极易引发群体事件,给人民调解工作带来了新的困难,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群众的诉求方式和行为方式偏激、越级上访、基层干部处理问题方法简单等诸如此类的问题亟待解决。产生这些矛盾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总体上分析有以下几个主要原因。一是体制上的原因。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快速发展,土地制度的不断改革,新体制取代了旧体制,新体制的建立必然会触及到部分人的利益,导致矛盾纠纷的出现。二是基层调解队伍的思路、能力滞后。公民普法虽然已进入“六五”阶段,一些基层干部不注重学习,不研究新政策,仍用老办法,处理新问题。三是个别基层干部作风不扎实,导致简单矛盾复杂化。二、我镇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一)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情况

我镇关司法所以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为契机,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制度、保障机制建设,集中开展了“四千四万”活动,即:千员万人大培训;千乡万村大排查;千人万件大排查;千人万件抓化解;千所万会争表率。开展“标准化调委会”创建和“争当人民调解能手”以及参加全县人民调解“双十模范”评选活动,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效能和社会影响力。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服务群众,以化解矛盾纠纷为主线,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有效地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为构建和谐城关做出了贡献。

健全调解网络,抓好队伍建设。到目前为止,全镇设立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居委会人民调委会,人民调解员。乡镇、社区制定了人民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人民调解工作原则,建立了与开展调解工作业务相配套的登记、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使人民调解工作从组织上和制度上得到保障。调解工作机制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近阶段以来,我城关司法所结合辖区实际,认真贯彻《人民调解位会员组织条例》,制定了《关于加强社区调解工作的规定》,建立完备的调解工作台帐和纠纷登记记录;规范调解协议文本的制作和应用,印制调解协议规范文本发放给各社区;完善三级人民调解程序,统一调解工作流程、庭式调解流程。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工作程序的规范,为基层的动态纠纷信息提供了依据和保障,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了辖区的稳定。

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成效显著。我城关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始终坚持把维护社会稳定放在首位,紧紧抓住防止民间纠纷激化的重点问题,在预防调解处理民间纠纷上做了大量的工作,民调组织的职能作用日益凸显。从排查情况看,在我实习的这几个月,全镇人民调解组织共排查调解各类民间纠纷件98,调解成功96件,调成率97.9%;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发挥有效作用,依法调解,解纷息诉,努力使民间纠纷化解在社会基层,成为化解矛盾纠纷的“缓冲区”,避免了大量民间纠纷可能引起的矛盾激化。(二)当前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

第一,社区、村级调委会建设不规范。软、硬件设施欠缺严重,有的调委会连最基本的办公场所都没有。民调主任多数由村、社区书记、主任兼任,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第二,调解队伍总体素质偏低。人民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特别是村级调解员大部分文化程度偏低,不少基层调解员还留在传统的“劝架员”水平,重调轻防现象严重。没有较好地发挥人民调解预防纠纷的作用,对一些多发性、易发性纠纷疏于防范,往往是等矛盾出现了再去调解,造成调解成本提高,以致调解效果事与愿违。

第三,调解经费严重不足,没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工作经费得不到保障,严重制约了调解工作的开展,挫伤了调解人员的积极性,阻碍了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重打轻防”现象比较普遍。加之,社会各界对人民调解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中的作用缺乏认识,人民调解在纠纷当事人心目中缺乏可信度和权威性,出现纠纷,当事人大都希望政府解决和诉讼解决。

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一是长期以来,相对于其他政法部门,司法行政整体职能弱,加上一些领导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没有给予应有的支持;二是一部分调解人员认为调委会干的事是出力不讨好,在村里没地位,工作主观能动性不强,敷衍了事,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全面开展:三是未建立起科学、长效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

三、加强和改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第一、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在大调解格局中发挥司法行政部门的作用,探索新机制,推进工作。人民调解要在已建立的网络、制度的基础上,要创新调解组织。实行“法制教育在前、信息预警超前、调解工作提前”的“三前”工作法,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第二、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效能。紧紧围绕当地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组织各地人民调解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在做好传统纠纷调处的同时,重点加大影响社会稳定,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容易引起群体性上访或酿成群体性事件和民转刑案件的重大疑难纠纷调处工作力度,集中力量化解一批社会热点、难点矛盾纠纷,消除陈年积怨,有效预防新矛盾,努力降低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引导群众合法有序地表达意愿和诉求,确保“小纠纷不出组(院)、大纠纷不出村(居)重大疑难纠纷不出乡镇”,为经济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第三、夯实人民调解工作基础。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按照《人民调解法》要求,切实落实人民调解工作三项经费。加大人民调解员培训力度,采取岗位培训、观摩交流、旁听法庭案件审理、推荐人民调解员担任陪审员等形式,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进一步优化调解员队伍结构,积极吸纳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司法行政干部,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参与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制度体系建设,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受理登记、分流移送、督查回访、立卷归档、统计报送等运行机制,提高人民调解工作公信力和权威性。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加强人民调解数据统计工作,全面真实反映人民调解工作成果。

刘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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