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中面临的形势
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中面临的形势
一是宣传不力,征管工作没能做到家喻户晓。当前,在耕地占用税方面的宣传工作上还明显滞后,无论是在宣传经费投入、宣传报道及人员安排,抑或相关部门协税主动性方面,都存在严重不足。一些用地单位对该税种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拒交、拖欠税款现象时有发生,主动申报纳税更是无从谈起。
二是税源底数模糊不清,征管难度较大。在当前,耕地占用税税源大多是零星分散、结构复杂,有农民群众、个体私营企业、乡镇集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还有各类经济开发区、公路建设等。一些土地部门批地或清理耕地补办手续后,未能及时将批地文件抄送同级的征收机关,甚至有个别单位假借名义骗取用地指标,以致一些应税单位地址不清或有名无实。个别征收机关因工作繁忙,人手不足,认识不到位,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摸清税源情况,有的税源档案不落实,以致拖欠时间长,征收难度大。
三是征管基础工作不实,尚不能按照规定标准实现应收尽收。根据条例规定,耕地占用税征收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因此,征收机关准确掌握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是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关键。但调查统计分析资料显示,这方面的基础工作尚显不足,征管部门和用地审批部门相互脱节,致使征管部门不能及时掌握税源分布情况,无法建立耕地占用税台账,特别是对“批荒占耕”、“未批先征”和“未批先用”等情况,征管部门心中没底。
四是尚未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耕地占用税征管刚性不强。1、“两税”刚移交地税部门管理,从纳税申报、催缴到限期纳税、依法扣缴、税收保全直至强制执行等过程,至今仍未建立一套完整有力的征管措施与制衡制度,无征管基础,更谈不上征管经验,客观上为纳税人不依法纳税甚至违法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操作空间,给耕地占用税征管环境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2、由于征管体制的变化,现行制度对申请减免时限未作明确规定,一些已批建项目用地多年却迟迟不办理减免手续,税务征收机关要采取措施却缺乏法律依据。3、按规定,占用耕地应先缴清耕地占用税后,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个别土地部门未能坚决执行,一些代征税款没有及时缴库,而税务部门对此又缺乏制约措施,影响了征收工作的推进。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思路与对策
(一)建立有效的宣传机制和领导机制,形成良好的耕地占用税征收氛围。全县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充实和加强征收力量,对占用的耕地要依法纳税。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新条例》,在《新条例》规定的减免范围之外,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都无权擅自规定减、免税。同时,我们要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和宣传工具进行大力宣传耕地占用税的相关政策,有条件的乡镇可以在政务公开栏上公开占地手续审批和完税情况,增加办事透明度。要不断拓展宣传内容,不仅要从正面宣传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知识,而且要从反面抓住典型案例,正反两方面双管齐下进行宣传。
二是调查清理,摸清底数。尽快掌握税源,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着手对201*年1月日以来的耕地占用税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清理,对以前年度“两税”征收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核实,造册登记,对以前年度漏征的税款,在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全额予以追征。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服务观念。。一是措施到位,拓宽与税收户联系范围,积极向税收户宣传耕地占用税政策,主动为企业提供信息和为企业发展做好服务工作。二是政策落实到位,认真落实上级对税收户的优惠政策,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文章。三是坚持把政策宣传贯穿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全过程,切实营造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良好工作环境。
四是加大征管力度,确保应收尽收。突出抓好重点区域、重点税源的征收征管,严厉打击偷税、骗税、抗税等违法行为,规范征收秩序。二是整合部门力量,强化督促检查。由政府明确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凭完税或免税凭证和有关手续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并明确通知耕地占用税征收机关非农业建设占用的土地性质、利用现状和面积等信息情况,确保纳税信息共享,形成部门合力,强化耕地占用税款管理,并纳入目标管理,实行考核。同时,各级政府与土地、财政、国税、地税四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建立每月情况通报反馈制度,不断探索新的征管手段和办法。加强与税务部门衔接,认真落实税收征管任务,优化征管方式,堵塞征管漏洞,降低征收成本。建立有效的部门协作机制,促进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调。税务、财政、土地管理部门可以联合办公、联合
检查,把批地和纳税紧密地结合起来,共同把好批地、征税关。征管部门应同协税单位尤其是土地管理部门加强联系,协税部门要严格按照《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明确各自职责范围,强化协税护税意识。土地管理部门要及时给税务部门提供各种占地资料,在有关单位申请使用土地时,应通知征管部门一同到现场对用地数量、用途和类别等进行勘察与评定,确定其应征税额。此外,还应加强与银行、公检法等方面的配合。对纳税人欠的税款、滞纳金经催缴无效后,征管机关可开具扣缴通知书,通知银行协助扣缴;动用司法手段打击各种偷、逃、抗税行为,有效发挥税收强制性作用,保证税款应收尽收。坚持信息管税和源泉扣税,积极主动与财政、土地、房管等部门沟通协调,获得各方支持,取得各项基础信息,赢得了管理工作的主动权;通过建立税收调度联席会议制度,共商协税对策,共享涉税信息,全面掌握批准的建设用地、基础建设和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信息资料,做好相关税种税源的跟踪了解和掌控工作;努力发挥部门联动效应,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先纳税,后批地”和契税“先税后证”制度,抓好源头控管,确保税款不流失。
扩展阅读:浅议耕地占用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议耕地占用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招商引资的深入推进和投资环境的不断优化,各地工业区的规模不断扩大,进驻的企业逐年增多,占用土地面积也逐渐扩大,耕地占用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给征管带来了新的问题与挑战。本人就耕地占用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点粗浅的看法,仅供参考。
一、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将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地、复垦整理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间作地、已垦滩地。《土地管理法》与《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对土地的分类不同,尤其是对耕地的界定不一致,造成税企双方对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土地在认识上产生很大的分歧,为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带来极大困难。
(二)国土部门特别是兵团的国土部门在办理工业园区土地手续时,很多是以未利用地报上级批准,而税务机关在实地调查时却发现所谓的未利用地大多数是草场和耕地,税务机关据此催缴税款时,兵团机关又以国土部门的认定为依据,极力阻拦,使得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陷入困境。
由于《土地管理法》与耕地占用税法规、规章不衔接,加之税收征管和国土用地审批的脱节,税务部门与国土部门往往对“批荒占耕”、“未批先征”和“未批先用”的土地存在争议,税务部门对实为耕地或牧草地在收集证据时较为困难,而国土部门却证据充分,这样的情况对税务部门造成征与不征两难的境地,即以实际情况催缴税款,证据不足,税企争议很大,难以征收入库;以国土部门认定为依据,又与实际占用土地性质不符;若不予征收,又担心审计部门在审计时认定为有税不收。
(三)在实际工作中,国土部门逐级审批时间过长,而用地申请人不可能长时间等待,因此在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默许下,招商企业实行“先上车后买票”、边批边占。由于缺乏专门的测绘人员和工具,税务机关确定实际占用面积难度较大,很难根据条例规定,按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作为计税依据足额征收税款。
二、征管建议及对策
(一)从法律层面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对耕地界定的差异,进一步调查研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修改《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在法条上进一步明确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从根本上解决以上问题。
(二)明确预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明确预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土地部门受理耕地单位用地申请之日起,土地面积为纳税人申请面积。县级国土部门在初审时应凭初审的耕地面积,通知占地单位或个人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凭用地单位或个人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的完税或免税凭证,再往上级部门报送。国土部门在审批土地时,对占地人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的完税或免税凭证进行审核,对没有完税凭证或免凭证不予批准。这样就可解决土地部门审批时间过长,确保“先上车后买票”,便于税务机关及时进行征管,实现源泉控管。
(三)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党政部门支持,以政府牵头加强与兵团的沟通协商,解决耕地占用税在兵团执行难的问题。
(四)充分发挥地方综合治税的作用,把耕地占用税纳入综合治税体系中,建立有效的部门协作机制,使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调真正落到实处。明确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国土部门要凭完税或免税凭证和有关手续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先税后证”,保证税款应收尽收,并
明确国土部门不执行“先税后证”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巩留县地税局:夏义峰)
友情提示:本文中关于《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中面临的形势》给出的范例仅供您参考拓展思维使用,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中面临的形势:该篇文章建议您自主创作。
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