荟聚奇文、博采众长、见贤思齐
当前位置:公文素材库 > 公文素材 > 范文素材 > 林木种苗执法检验知识问答

林木种苗执法检验知识问答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08:58:02 | 移动端:林木种苗执法检验知识问答

林木种苗执法检验知识问答

林木种苗执法检验知识问答

1、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所指林木种子是指什么?

答: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2、问:是不是所有的林木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答:不是。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3、问:从事林木种子经营是不是实行许可制度?

答:是。林木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并凭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4、问:什么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发放和管理工作?

答: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发放和管理工作。

5、问: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二)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

(三)具有按照有关标准建立或者确定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或者其它采种林分;(四)具有种子生产相适应的生产、检验设施;

(五)具有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工和经过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6、问: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从事林木种子批发的单位或者个人,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从事林木种子零售的单位或者个人,注册资金在5万元以上;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的单位或者个人,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和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三)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问: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是不是应当根据林业行政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

答:是。

8、问:什么是假种子?

答: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9、问:什么是劣种子?

答: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五)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10、问:发放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如何收费?

答:发放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扩展阅读:关于种苗培训讲话03。07

抓住机遇扎实工作

努力提高林木种苗行政执法水平

---在第二期全国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培训班结束时的讲话

刘红

同志们:

第二期全国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培训班,经各位老师和各位学员的共同努力,历时五天,就要结束了。这次培训班,是在全国上下迎接党的十六大召开,我国林业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正处在重要的转折时期举办的,是深入贯彻《种子法》的重要行动。主要目的是提高林木种苗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林木种苗行政执法队伍,推进依法行政。参加这次培训班的有24个省(区、市)和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50名林木种苗执法人员,其中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宁夏等15个省(区)林业厅(局)17名种苗站长或分管副站长参加,连同首期共有35名站长参加了培训,值得提出表扬的是辽宁、内蒙、河南、陕西等省(区)种苗站两期均派站长参加培训,充分体现了大家对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视。

这次培训班,邀请了国务院法制办、国家行政学院、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的领导、专家、教授为大家授课;得到北京市林业局种苗站,特别是房山区林业局、复兴苗圃的大力支持和周到的服务,取得圆满成功。在此,我代表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对为这次培训班进行精心授课的专家、领导,对给予这次培训班大力支持的领导和付出辛勤劳动的全体人员表示衷心感谢!向通过培训取得岗位培训证书的全体同志表示热烈祝贺!

下面,我就培训班情况和林木种苗执法工作讲几点意见。一、培训班的收获

这次培训班,是在全国人大开展《种子法》执法大检查前夕开展的一次省级林木种苗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是我国林木种苗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十分重要。几天来,大家听取了场圃总站王维正总站长在开幕式上的讲话,学习和听取了《加入WTO对政府管理的挑战及对策》、《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森林法》、《种子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等授课;参观了复兴苗圃和韩村河新农村景象。大家普遍反映,参加这次培训班,学到了很多,收获很大,为下一步做好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学到了知识。各位授课老师准备充分,采取实例和法律条文相结合,突出执法重点与实际相结合,尤其是运用《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森林法》等法律与《种子法》相结合进行讲授,对于开展林木种苗执法工作,非常实用;学员们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听课和记笔记,并利用课间休息与老师和同行互相切磋、探讨在林木种苗执法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非常认真。通过培训,使大家的法律知识水平有很大提高,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对如何开展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思路清晰了,心中有了底。

(二)明确了目标。通过培训,特别是听取了王站长的讲话,使大家进一步了解了当前林业和林木种苗的发展形势,明确了做好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的要求。

(三)交流了经验。通过这次强化培训,一方面通报了全国林木种苗行政执法情况,另一方面也加强了学员间交流和沟通,对进一步搞好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相互启发和借鉴。

二、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种子法》施行以来,国家林业局和各省(区、市)加大了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力度,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我国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起步晚,基础薄弱,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与新形势对林木种苗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个别地方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仅限在核发“两证”上,即使发证工作也刚刚起步,或停留在仅对国有单位的发放,面对全社会的林木种苗生产单位和个人发证率低,无证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现象较为普遍;二是配套法规不健全。全国仅有河北、湖北、甘肃、江西、内蒙五省(区)出台了《种子法实施办法》或《种子法实施条例》,其它大部分省(区、市)还未出台。还有10省(区、市)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未取得执法授权或委托执法权;三是《种子法》规定的国家要设立专项资金,建立种质资源库和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扶持林木良种选育和推广;建立种子贮备制度等等,尚未得到落实。四是执法机构、队伍不健全,人员素质不高,缺乏执法工作经费;五是执法程序不规范,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尚未全面开展起来,有些地方甚至不知道如何开展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所有这些,必须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加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

(一)抓好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是林业新形势的迫切要求

随着社会对林业的多种需求,特别是生态需求成为主导需求,林业形势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新时期,国家林业局提出了以实施六大林业工程为重点,推动林业建设的五大转变,带动林业跨越式发展战略。实施六大工程、推进五大转变、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过程,就是从根本上调整林业定性定位、指导思想、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政策措施和建设模式的过程。林业的新形势新任务对林木种苗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林木种苗正向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发展,呼唤着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的全面开展。以《种子法》施行为标志,林木种苗工作正步入依法治种的新阶段。但是,由于个别地方对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认识不到位,思想不解放,思路不清晰,执法队伍素质不高,有限的精力难以转移到依法治种苗的工作中来,致使全国林木种苗存在着总体质量较低、市场混乱、产业化尚未形成等突出问题。因此,我们要把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增强责任感与使命感,加强和推进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的全面展开,从而为林木种苗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为林业建设提供可靠保障。

(二)落实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是保证林木种苗生产供应的关键

林木种苗生产供应,直接关系到六大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的成效。抓好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就是形成一个规范化、法治化的种苗生产供应秩序,建成完善的林木种苗生产供应体系,促进林木种苗向基地化、市场化、产业化方向发展。

林木种苗生产供应水平的高低,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着森林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挥,关系着林业建设的兴衰成败。能否提供质量优良、品种对路、数量充足的种苗,是建设六大工程、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的首要任务。因此,要以核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为切入点,管住源头规范市场,宣传《种子法》,引导种苗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学法、知法、守法,规范经营。同时要加强“两证”管理,定期跟踪检查,发现问题依法查处。要拓宽发证领域,从系统内部为主向全社会转变,为林木种苗生产供应提供健康的发展环境。

(三)抓好林木种苗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是促进林木种苗事业健康发展的保证

林木种苗事业的健康发展,需要有完善的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和质量监管体系作保证,完善的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和质量监管体系,有利于净化林木种苗市场,扼制假冒伪劣、以次充好林木种苗现象,有利于保护种苗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有利于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有利于提高种子质量总体水平,从而推动种苗产业化发展。

建立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和质量监督体系,在硬件建设上,要完善执法和质量监督机构,建设一支稳定的执法和质检队伍,配备必要的检验仪器设备、执法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在软件配置上,要制定完善可操作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定期培训种苗执法和质检人员;在组织结构上,建成国家、省、地(县)三级林木种苗执法和质量监督网络。

因此,开展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是林业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林木种苗重要的行政职能,是时代赋予我们林木种苗管理部门的一项艰巨又光荣的神圣使命。我们必须提高自觉性,增强紧迫感,从林业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坚定信心,把林木种苗行政执法事业推向前进。

三、抓住机遇,埋头苦干,做好“六个落实”《种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种子法》配套法规是林木种苗行政执法的有力武器,也是林木种苗生产、供应、市场管理实现规范化、法治化的重要依据。当前我国林业正处在重要转折时期,任务十分繁重,能否保障林木种苗供应,事关全局。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要抓住当前林业和林木种苗发展的有利时机,切实转变职能,由过去微观技术管理向执法监督、公共服务、宏观调控转变,把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当作头等大事,不能有丝毫懈怠,加强执法,严格执法,大力强化法规制定、执法监管、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等行政职能,理顺管理体制,建立一支高效廉洁的林木种苗行政管理和执法队伍,认真履行《种子法》赋予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执法职能,形成依法治种苗的良好氛围,确保林木种苗事业的健康发展。

王维正总站长在培训班开始时做了重要讲话,针对林木种苗工作面临的形势,《种子法》实施以来开展的主要工作和存在问题,对进一步做好林木种苗执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培训期间,各位老师又对各个相关法规进行了讲解,特别是王洪杰副司长对《种子法》等林木种苗行政法律作了详细讲授,重点突出,针对性、可操作性强。我们要认真领会,抓好落实,扎扎实实做好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下面,结合《种子法》执法工作实际,我再强调几点,这就是,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要重点抓好“六个落实”。

一是“两证”制度落实。生产和经营许可制度是依法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市场流通的重要措施。抓好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要按照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关于加强〈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林场法字[201*]11号)要求,全面调查了解当地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情况,做好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按《种子法》规定,对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和林木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于那些无证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的单位和个人,达到条件的,要限期领证,切实为广大种苗生产者、经营者创造一个良好的公平的竞争环境。

二是整顿市场落实。针对当前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实生苗冒充嫁接苗,以劣质品种冒充优良品种的假冒事件,以及发布收购信息坑害农民等不法行为,给国家生态建设和广大林农造成很大损失的。要采取措施,严厉打击,严肃查处打击非法经营、制售假劣质种子行为,特别是要加大对一些重大案件、积压案件、跨省区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同时要加强舆论监督,对违反《种子法》及破坏种质资源的典型要予以曝光。要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六大工程用种质量和安全。

三是政企分开落实。《种子法》明确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和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种子的行政主管部门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具有法规制定、执法监督、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等行政职能。而目前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大多数为自筹自支的事业单位,经费严重不足,大量精力花费在搞创收维持正常工作运转,严重影响了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力度,同时还造成不公平竞争,背离了市场经济法则。因此,要严格按《种子法》规定,理顺林木种苗管理体制,使林木种子管理部门和人员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和人员分开,尽快完善和建立林木种苗行政执法机构,加强种苗执法人员的培训,持证上岗,提高林木种苗行政执法水平和能力,力争今年底前各级林木种苗执法人员全部培训到位,这样才能真正加强林木种苗行业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四是配套制度落实。林木种质资源是遗传多样性的载体,是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的基础,不仅关系到国家生态安全,而且是林业生产力发展的基础性和战略性资源。林木良种是确保造林绿化质量和林业产业发展的根本。林木种子贮备直接影响林木种苗和林业生产所需种子的稳定供应能力。要按照《种子法》规定,落实国家和省(区、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建立种质资源库和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扶持林木良种选育、更新和推广应用;规范引种,保护育种者合法权益;实行林木品种审定制度、建立种子贮备制度、进出口种子检疫制度等。

五是专项资金落实。林木种子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造林的成效,一旦失误将遗患长远。建设种子园、母树林、采种基地等林木种子生产基地是确保林木种子质量的关键。目前基地数量、规模不足,大部分林木种子仍然靠满山遍野采收,质量难以保证。而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建设周期长,投资大,属于公益性事业,必须由国家和省(区、市)建立长期稳定的林木种子生产基地投入机制,保障稳定的林木种子供应能力。同时,为确保六大重点林业工程建设种苗质量,加强林木种苗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制定《种子法》配套法规;组织开展林木种苗执法和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林木种苗执法和质检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开展林木种苗执法和质量专项整治行动等。

六是配套法规落实。《种子法》配套法规是贯彻《种子法》的基础。《种子法》施行以来,国家林业局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法规,先后出台了《主要林木目录》(第一批)、《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等。各地要根据《种子法》有关规定,抓紧制定相关地方配套法规,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河北、内蒙、江西、湖北、甘肃等省(区)制定《种子法》配套法规的经验,值得各地借鉴。

以上六项,是贯彻施行《种子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今年全国人大《种子法》执法检查的重点。今年10月9日,全国人大将对河北、辽宁、福建、湖北、四川、甘肃等6个省实施《种子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并要求北京、山西、内蒙古、浙江、山东、广西等6个省(区、市)人大进行执法自查。我们要高度重视,全力以赴,认真准备,既肯定成绩,又找出差距,扎扎实实的做好工作,迎接检查。要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转移工作重心,狠抓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要加大《种子法》宣传和执法工作力度,以这次检查为契机,全面推动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从而提高林木种苗的社会影响和地位,为保障六大工程林木种苗供应作出贡献。

同志们,我国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是一项新的开创性工作,肩负着光荣的历史使命。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存在的问题和差距,看到工作中的不平衡性和任务的艰巨性。我们要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按照国家林业局提出的抓好六大工程,推进五大转变,不断开创林业跨越式发展的要求,抓住机遇,扎实工作,把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友情提示:本文中关于《林木种苗执法检验知识问答》给出的范例仅供您参考拓展思维使用,林木种苗执法检验知识问答:该篇文章建议您自主创作。

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林木种苗执法检验知识问答》由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转载分享请保留原作者信息,谢谢!
链接地址:http://www.bsmz.net/gongwen/681597.html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