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苗质量抽查总结报告格式
附件5
林木种苗质量抽查总结报告格式
一、基本情况
包括任务下达单位,承担任务单位,抽查时间,抽查的树种
(品种)名称和数量(其中:主要林木名称和数量),被抽查县和被抽查单位名单及数量,苗批数,抽检人员和承担抽查任务的地州。
二、抽样、检验、分级依据三、抽查结果
(一)苗木苗批合格率。苗木质量不合格指标、不合格苗
批数,具体名单(包括被抽查单位、树种、种子产地、抽查地点、苗木类型、质量结果、不合格指标、综合评价)。
(二)林木良种使用情况。抽查的树种(品种)个数,通过审(认)定的个数,所占百分比;列入主要林木目录的树种个数,通过审(认)定的个数,所占百分比。
(三)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标签制度执行情况。抽查的单位(个人)总数,有许可证的个数,所占百分比;执行标签制度的个数,所占百分比。
(四)林木种苗质量自检情况。抽查的单位(个人)总数,实行自检的单位(个人)个数,所占百分比。
(五)林木种苗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档案情况。抽查的单位(个人)总数,近三年内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挡案齐全的个数,所占百分比,挡案不齐全的个数,所占百分比,没有挡案的个数,所占百分比。
(六)林木种子来源情况。来源于种子园和母树林或采穗圃的苗批总数,所占百分比;来源于采种基地的苗批总数,所占百分比;来源于一般采种林和其它林分的苗批总数,所
占百分比;来源不清的总数,所占百分比。
(七)林木种子产地情况。跨省调拨的苗批总数,所占百分比;省内和本地县市调拨的苗批总数,所占百分比。
(八)填写附件表格的内容。三、结果分析
主要林木品种审(认)定情况,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标签制度执行情况,林木种苗质量自检情况,林木种苗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档案情况,林木种子来源情况,苗木质量情况每一项存在的问题,存在问题的原因。
四、意见和建议
针对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扩展阅读:关于认真做好201*年造林种苗质量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201*年造林种苗质量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201*-2-1216:20:56
内部明电机号:新林传发〔201*〕9号
各地州市林业局,自治区直辖县级市林业局,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
201*年春季造林工作即将开始,为落实自治区林业局长工作会议的有关部署,确保201*年我区造林苗木质量,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201*年国家拉动内需、加大林业建设所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做好造林前期的苗木准备工作。国家林业局、自治区林业厅在春季造林期间将组织5个种苗质量检查工作组对各地州市的苗木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各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林木种苗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本辖区的苗木、种子准备情况进行充分调查,落实造林种子、苗木来源,检查种苗质量。对用于重点林业工程的苗木、种子在出圃和使用前必须进行质量检测和检疫,确保苗木、种子质量,做到国家投资的造林项目用苗、用种合格率达到100%。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一)国家林业局将对我区部分地州市林业重点工程使用的林木种苗质量进行抽查,各有关地州市应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二)自治区林业厅将组织4个工作组对各地州市(国家抽查的以外)的种苗质量进行检查,同时对种苗执法、种苗工程建设、种苗基础工作能力等项内容进行调查。
(三)各地州市林业局应对本辖区用于201*年重点林业工程的苗木、种子质量进行自检,确保用于林业重点工程的苗批、种子受检率达到100%,苗木、种子合格率达到100%。
(四)各地州市林业局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应认真填写《种子质量抽查结果表》(附件1)、《苗木质量抽查结果表》(附件2)《苗木质量抽查结果汇总表》(附件3)、《种子质量抽查结果汇总表》(附件4),并按《林木种苗质量抽查总结报告格式》(附件5)格式要求编写《林木种苗质量抽查总结报告》,并于201*年5月15日之前上报自治区林业厅。
二、检查内容:
(一)使用的造林苗木审(认)定情况,是否具有林木良种审(认)定证书。
(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标签制度执行情况,是否具有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销售的林木种苗是否附有标签。(三)林木种苗生产者和经营者对所生产和经营的林木种苗是否进行质量检验,向购种苗者提供的林木种苗是否具有质量检验证书。
(四)林木种苗生产者和经营者建立档案情况,近3年内林木种苗生产和经营档案是否齐全。
(五)种苗工程建设和生产经营情况。(五)林木种子来源情况。
(六)苗木和种子质量情况。苗木质量检测项目为:苗高、地径、根系(根长、根幅、一级侧根数)。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林木种苗质量抽查工作,精心组织,及时部署,形成制度,常抓不懈,确保林木种苗质量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要严格执行林木种苗质量抽查的有关规定,按照标准的要求切实规范抽查程序和方法,保证抽查结果科学、公正、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被抽查单位的林木种苗质量情况。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通报抽查结果,对林木种苗质量抽查结果不合格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四)自治区林业厅将根据检查结果进行评比,对检查结果较好的地州市给予表彰,对检查结果较差的地州市将通报批评并在下年度种苗工程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调控。
四、相关工作依据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
(二)技术标准。《主要林木目录(第一批)》、《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1999)、《新疆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DB65/T2201*005)、地方标准、良种审定公告。
附件:1.《种子质量抽查结果表》点击下载
2.《苗木质量抽查结果表》3.《种子质量抽查结果汇总表》4.《苗木质量抽查结果汇总表》
5.《林木种苗质量抽查总结报告格式》点击下载
自治区林业厅二九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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