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小微)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1.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详见文件:财税[2011]117号
2.下列企业所得税按20%征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以上均须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详见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详见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科发火[2008]172号
4.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详见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税发[2008]116号
5.安置残疾人就业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详见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税[2009]70号
6.特殊行业减免征收。①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②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③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④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详见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二、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税前费用扣除标准提高至3500元/月。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调整为3500元/月。详见文件:财税[2011]62号
三、营业税1.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详见文件:财税[2011]51号
2.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自2011年11月1日起,按期纳税的(不含房屋租赁),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至月营业额20000元、房屋租赁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至每次(日)营业额500元。详见文件:鲁财税[2011]91号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有助于消除目前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有利于优化税制结构和减轻税收负担。当前,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先行试点,今后试点范围将继续扩大。详见文件:财税[2011]110号、财税[2011]111号四、增值税
1.起征点提高。自2011年11月1日起,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提高至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提高至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详见文件:鲁财税[2011]91号
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详见文件:增值税暂行条例
3.销售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按不同种类可享受免征、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优惠政策。详见文件:财税[2008]156号、鲁国税函[2009]23号
4.安置残疾人优惠政策。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人数和比例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具体限额按照企业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详见文件:鲁国税函[2008]27号五、关税
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免征部分进口关税。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对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详见文件:国发[2009]36号
六、印花税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详见文件:财税[2011]105号
收费减免政策
七、取消50项涉企收费自2012年2月1日起,我省取消19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浅海滩涂资源费、门楼牌工本费、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费、委托拆迁费、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落地原油管理费、净化费、净化统筹基金、回收劳务费、装车费、清罐污油管理费、油区内准运证工本费、油田物资运输检查费、工农工作协调费、堤坝桥闸养护费、水工程占用补偿费、人防工程建设费、石油勘探开发排污费、政府采购文件工本费。详见文件:财综〔2011〕127号、鲁财综〔2012〕8号;
其他被取消的涉企收费项目:详见文件:财综〔2011〕9号、鲁财综〔2
011〕30号
八、小微企业免征26项收费项目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我省区域内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中央批准设立的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土地登记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林权证工本费、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清真食品认证费以及省级批准设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著名商标评审费、公告费和交通部门的《航行签证簿》工本费、《船舶进出口报告单》工本费、《汽车客货运单据》工本费共2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详见文件:财综〔2011〕104号、鲁财综〔2011〕188号
金融支持政策(扩大抵押物范围)九、海域使用权抵押
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一样,是《物权法》确定的用益物权,可向银行抵押贷款。详见文件:鲁金办发[2011]11号十、矿业权抵押
矿业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可向债权人以矿业权作抵押提供担保。详见文件:国土资发[2000]309号
十一、知识产权质押
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合法拥有且有效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出质质押贷款。详见文件:财企[2010]199号十二、钢结构厂房抵押
以企业拥有的钢结构资产经过评估,在登记注册地工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可向银行申请不超过钢结构资产价值50%的短期贷款。详见文件:省工商局等四部门关于转发《枣庄市钢结构资产抵押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十三、股权质押
企业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详见文件:鲁工商企字[2010]279号十四、林权抵押
企业可以其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借款。对于符合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利率应低于信用贷款利率;小额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详见文件:济银发[2010]95号
财政支持政策
十五、150亿元发展基金
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中央财政安排150亿元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支持初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十六、各级财政预算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申请列入省小企业培育、成长、特色产业提升和技术创新“四项计划”重点项目库的中小企业可于每年35月向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可登录中国中小企业山东网查询。补助方式是贷款贴息或无偿补助,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300万。详见文件:财企[2008]179号。
列入省“四项计划”的企业,按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年度通知要求,可获得以下支持:
1.重点投资项目补助。对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专业化发展、节能减排、增加就业岗位、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项目进行补助。
2.技术创新补助。对中小企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研发项目进行补助;对中小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开发、购置用于研发的设备、仪器、软件进行补助。
3.生产性服务业补助。对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企业的改造升级项目、物流企业仓储改造和物流信息平台建设项目进行补助。
4.企业管理补助。对中小企业在日常办公、财务、库存、生产过程控制、销售等方面应用信息管理系统提升管理水平进行补助。
5.企业专利补助。对中小企业专利开发、申请项目进行补助。6.开拓市场补助。对中小企业参加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博览会展位给予补助。十七、中央财政设立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对工业中小企业实施的科技成果产业化、节能减排、绿色发展技术改造进行补助。项目单位每年35月向所在地发改、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详见文件:发改产业[2009]795号、发改办产业[2009]1686号十八、中央财政设立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
对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产业升级等给予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扶持金额一般不超过300万。项目单位可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报。详见文件:财企[2010]103号、鲁财企[2010]57号十九、中央和省财政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专项资金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技术创新产业化项目等给予贷款贴息、无偿补助或资本金投入,扶持金额一般不超过50万。项目单位可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详见文件:财企[2005]22号、鲁财企[2001]48号
二十、中央财政设立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对中小企业开展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给予资金支持,支持金额企业项目不超10万,团体项目不超150万。项目单位可向所在地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详见文件:鲁财企[2010]50号
二十一、中央和省财政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服务业企业的技术升级、设施改造、网点建设、系统平台建设、人员培训、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项目单位可向所在地服务办和财政部门申报。详见文件:财建[2009]227号二十二、省财政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新兴文化产业项目、文化产业的技术改造升级项目、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项目等给予项目补贴、股权投资、贷款贴息和奖励。项目单位可向所在地宣传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详见文件:鲁财教[2008]33号
政府采购政策
二十三、各部门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详见文件:财库[2011]181号二十四、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详见文件:财库[2011]181号
表彰奖励政策
二十五、省政府每3年表彰100家优秀中小企业。详见文件:鲁发[2003]14号和《关于公布山东省行政等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的通告》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二十六、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标准是按照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指标,按16个行业划型。
工业中小微企业的标准是(见下表):
其他行业详见文件: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工业划型从业人员关系营业收入标准中小工业1000人以下或40000万元以下企业300人(含)1002000万元(含)40其中:中型且0人000万元300万元(含)2000小型20人(含)300人且万元300万元以下微型20人以下或
扩展阅读: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盘点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盘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52号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一、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7号一、自201*年1月1日至20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size=+0]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注: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不适用)
◆《财政部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字[201*]104号)自201*年1月1日~201*年12月31日,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有利于改善小微企业发展环境的税收优惠政策:[size=+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号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注: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9号
一、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size=+0]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二、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注: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14号
一、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size=+0](一)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实收资本超过201*万元。
(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
(三)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四)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size=+0]
(五)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六)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且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2%。(七)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要求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继续申请。二、免税政策期限[size=+0]
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05号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年11月1日起至201*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size=+0]
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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